设计费属于哪个涉外收支申报交易分类

【答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业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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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业务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5年第23期 12月1日出版作者:王维 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声明“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一致之处,均以官方解释为准。Q:如图,境内A公司从境内B公司买入货物(A、B中有一家为特殊监管区内公司),随后,A将该货物卖给境外C公司,货物最终由A发给C。其中A、B之间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A、C之间的交易以美元结算。请问中间商A的收支应如何申报?A:A、B均为境内公司,属于居民与居民的交易,收付的资金不跨境。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一期)》,A对B的支付,不必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但需要进行境内收付款申报。申报项目与货物进出特殊监管区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A对C的收入,属于跨境资金,需要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根据货物存放于特殊监管区域或一般区域,申报选择的交易编码有所不同。(1)B将货物存放于一般区域,A将其存放于特殊监管区域:A购买货物后,将货物由一般区域运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申报应与报关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为“一般贸易”;A对C的收入,由于货物最终从特殊监管区域运往境外,因此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2)B将货物存放于特殊监管区域,A将其存放于一般区域:A购买货物后,将货物由特殊监管区域运至一般区域,境内申报应与报关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为“一般贸易”;A对C的收入,由于货物最终从一般区域运往境外,因此申报在“121010-一般贸易”项下。Q:如图,境内A公司需向境外B公司支付专利权使用费,先由境外C公司(A的母公司)代垫,随后A偿还C公司代垫款。相关支付应如何申报?A:A和B之间的基础交易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代垫人C为非居民,C向B支付时为非居民间的交易,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无须申报。A向C支付时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按照A、B之间的基础交易性质,应申报为“231020-研发成果使用费”。Q:如图,保税区内A公司向保税区内B公司支付管理咨询费,先由境外C公司代垫,随后A偿还C公司代垫款。相关收支应如何申报?A:A和B之间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之间交易,因非居民代垫人的代垫行为导致资金在居民收款人和非居民代垫人之间发生跨境流动,则代垫款项发生和偿还时的资金跨境流动应当视为非居民代垫人和居民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申报。当A、C无关联关系时,B收到C的代垫款和A向C支付偿还款时,申报在“822990-借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如A、C存在关联关系时,则按A、C之间的关系进行申报,可能涉及的交易编码包括“621022-接受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偿还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2021-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偿还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3022-接受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偿还境外联属企业贷款及其他债务”。Q:境内某公司通过海关报关进口国外某产品的生产专用设备,同时需要购买供应方设计的软件,该费用应如何申报?A:引进生产专用设备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支出”项下,交易编码为“121010”;购买外方设计的软件属于为特定用户定制的软件,应申报在“服务贸易-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计算机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27020”。Q:有报关单的物品修理费应如何申报?A:绝大部分送到国外修理的物品都有报关单,因此报关单不能作为该维修费是否申报为货物贸易或是否纳入海关统计的依据。如果维修费实际为更换的零件费用,则应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如果维修费是服务费用,则应申报在相对应的服务贸易项下。如:运输设备维修申报在“230000-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计算机类维修申报在“227020-计算机服务”,经营性租赁资产维修申报在“228040-经营性租赁服务”,基建维修申报在“224-建设”对应项,石油钻井的井架维修申报在“228033-农业和采矿服务”。Q:境内A公司归还某外资B银行天津分行的国内外汇贷款,收款人为B银行天津分行,款项汇入B银行天津分行在B银行纽约分行开立的账户。该案例中A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A:不需要。该案例为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之间的交易。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归还境内银行贷款等导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支付款项属于国内交易,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做好其对外资产负债的直接申报工作。Q:中方留学机构推荐留学生至外方留学机构合作的大学就读。按照约定,每成功推荐1位,外方留学机构需向中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介绍费,那么中方留学机构收取外方支付的费用时应如何申报?A:虽然与留学相关,但是属于服务项目下的佣金收入,应申报在“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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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以下简称“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和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指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并引起我国物质资源存量变化的货物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
--以海关“一般贸易”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黄金(包括未锻造黄金、金条、金箔及其他工业用黄金等)应计入“121040-非货币黄金进出口”。
进料加工贸易
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款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贸易”。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制成品。
--境外客户为境内企业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提供进口等值5000美元及以下、数量零星的辅料或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
--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黄金应计入“121040-非货币黄金进出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指从境外直接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
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包括: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等。
--货物未发生进出境,存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产生的资金收付。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应计入“121020-进料加工贸易”。
非货币黄金进出口
指不作为中央银行储备资产的黄金。
--金条(纯度至少99.5%)、金粉和其他未加工或半加工形式的黄金。
--货币黄金,即中央银行拥有所有权并作为储备资产持有的黄金。
--含有黄金的珠宝、手表等。
--离岸转手买卖项下黄金应计入“12202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
金融性租赁贸易
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租赁期在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不纳入海关统计。
接受/提供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我国根据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国内机构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等捐赠的物资
不属于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国内机构或个人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籍人(法人)自愿捐赠物资、设备。捐赠人(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进出口捐赠物资”。
边境小额贸易
指我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边境小额贸易”。
--对台小额贸易,应计入“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边民互市贸易。在边境地区开展的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超过国家批准额度的,根据实际情况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等方式统计。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
指经商务部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出口设备、物资。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应计入“121080-边境小额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
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购买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所支出的款项。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对方作价或不作价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
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指无法归入上述各类的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补偿贸易。
--寄售代销贸易。
--纳入海关统计的免税商品。
--易货贸易。
--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其他”的贸易,如对台小额贸易、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陈列样品等。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居民向非居民出售或从非居民处购买,但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包括实际进出关境以及未实际进出关境的货物,主要指没有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
离岸转手买卖
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
--离岸转手买卖的价差收支。
--在货物所有权未变更的情况下,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开展的有偿生产服务,属于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应计入“221000—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非货币黄金的离岸转手买卖,应计入“12202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
--中国居民从境外购买货物并运回境内,再向境外销售并运出境的货物,应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中国居民向另一中国居民在境内购买货物后,再向境外非居民转售货物,应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货物未发生进出境,存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产生的资金收付,应计入“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
包括离岸转手买卖的非货币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交易的,且未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主要指个人直购(个人在网站购买并从境外直接发运进境送达个人的)或个人直销(个人向境外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销售并从境内直接将货物发送至境外消费者)的网络购物。
--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主要指居民与非居民通过互联网达成的,且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交易。
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远洋渔业销售收入。
--我国运输工具在境外港口接受非居民提供的货物。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免税商品。
--船员购买自用货物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对他人拥有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包括由不拥有相关货物的企业承担的加工、装配、贴标签和包装等服务。
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指由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产生的工缴费收入及支出。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用各作各价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我方与外方同一客户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国产原辅料),我方按要求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与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
出料加工:是指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加工贸易所涉及境内购买的材料成本。
--带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包括邮政和寄递服务。
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部分。
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收入: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海洋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
支出: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海洋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
--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内的海洋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外的海洋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其他海运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海运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海运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在港口对交通设施的维修。
--海港港口服务,如海运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仓储,不计入货运服务的拖航,为承运人提供的领航和导航帮助,运输工具的牵引、清洁,救助作业等。
--海运运输佣金、代理费。
--与海运相关的包装服务。
--货运保险,应计入“225--保险服务”相应项下。
包括各项空中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空中运输部分。
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涉及我国进口的空中货运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物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物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收入: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空中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
支出: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空中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
--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内的空中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外的空中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其他空运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空运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空运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在机场对交通设施的维修。
--空港港口服务,如空运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仓储,空中交通控制,运输工具的牵引、清洁,救助作业等。
--空运运输佣金、代理费。
--与空运相关的包装服务。
--货运保险,应计入“225--保险服务”相应项下。
其他运输方式
包括除海运或空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提供的服务(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运输、外层空间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相应部分等)。
涉及我国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涉及我国进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其他运输方式客运
收入: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
支出: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
--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本经济体境内的其他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本经济体境外的其他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服务
收入: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在港口对运输工具的修理。
--其他港口服务,如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仓储,不计入货运服务的拖航,运输工具的牵引、清洁,救助作业等。
--其他运输方式佣金、代理费。
--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关的包装服务。
--货运保险,应计入“225--保险服务”相应项下。
邮政及寄递服务
邮政及寄递服务
是指信件、报纸、刊物、小册子、其他印刷物、邮包和包裹的取件、运输和递送,包括邮局柜台和邮箱租赁服务。
--邮局柜台服务,如邮票和邮政汇票的销售、留局待取服务、电报服务等。
--快递和上门送货。
--邮政管理实体提供的金融服务,如邮政转账服务、银行和储蓄账户服务,应计入“226000--金融服务”。
--与邮政通讯系统相关的管理服务,应计入“227010--电信服务”。
--提供给旅行者的邮政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邮递服务中货物的储存,应计入“222—运输服务”的各类运输方式其他服务项下。
收入:非居民在访问我国期间从我国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支出:中国居民在访问其他经济体期间从这些经济体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超过海关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旅行者购物应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公务及商务旅行
为公务及商务目的旅行的个人在旅游地货物和服务消费。
收入: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另一个经济体的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提供货物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支出:在境外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接受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雇主给商务旅行者报销的货物和服务。
--参加国际会议缴纳的报名费。
--为公务及商务目的在旅行国短期租用建筑物的租金。
--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的消费。包括:为在我国工作的境外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提供货物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我国在境外的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接受境外货物和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私人旅行包括个人因非商务目的出国时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如度假、参加娱乐和文化活动、与亲戚朋友游玩、朝圣以及与教育和健康相关的活动。
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
收入:为在境内的非居民旅行者提供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期间所获得的餐饮、住宿和当地运输服务。
--进出口医疗药品和器械的收入或支出应计入“121010--一般贸易”。
--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健康服务,如接受远程医疗服务或非居民医疗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医疗服务,应计入“229030—医疗服务”。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一年以上)
收入:为在境内居留时间超过一年的非居民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在境外居留时间超过一年,其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
--因公跨境教育培训收支。
--留学生学费或培训费。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期间购买的餐饮、住宿、当地运输和医疗卫生服务。
--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如接受远程教育培训服务或非居民教育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教育培训服务,应计入“229020—教育服务”。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一年及一年以下)
收入:为在境内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非居民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在境外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其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
--因公跨境教育培训收支。
--留学生学费或培训费。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期间购买的餐饮、住宿、当地运输和医疗卫生服务。
--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如接受远程教育培训服务或非居民教育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教育培训服务,应计入“229020—教育服务”。
其他私人旅行
收入:为非居民因私旅游者提供其他货物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因私旅游者在境外购买其他货物或接受其他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为私人旅行目的在旅行国短期租用建筑物的租金。
--居民在境内接受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以及非居民在境外接受我国提供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而支付或收入的款项,应计入“229—文化和娱乐服务”相应项下。
指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未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由本经济体居民企业直接开展的建设活动。
--以建筑物、工程性土地改良和其他此类工程建设,如道路、桥梁和水坝等为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
--相关安装和装配工程。
--场地准备、油漆、测量和爆破等特殊服务。
--建设项目的管理。
--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即既非负责建设工程的企业的居住经济体,也非建筑工程所在的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从事劳务承包、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以及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收入: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提供的建设工程服务。
支出: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从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
--从事劳务承包、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
--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且未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服务。
--居民企业因境外承包工程在我国境内采购的物资,出口记入“121090—对外承包货物出口”。
--居民企业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由居民企业在第三国或当地采购的设备和物资用于建设工程和安装,或直接向所设法人、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的投资应计入“62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收入:在我国向非居民建筑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收入。
支出:因非居民建筑企业向我国居民提供建设服务支付的款项。
--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的保费、费用等。
寿险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规律性支付,作为回报,保险人保证在(或早于)一定时期给予投保人一项既定的金额或一项年金。
--人寿保险,指投保人分期支付一系列款项,保单到期后可领取一次性付清款项。人寿保单是一种储蓄计划,保单持有人在较长年限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则承诺在未来某些日期里向其支付保险金。
--年金,指保单生效时一次性收取款项后,保险人分期支付一系列款项,是个人将一次性趸交转换为未来给付流的一种方式。
--个人投保的商业养老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即只为在特定时期内的死亡(不含其他情形)提供保险金,也被认为是一种非人寿保险。
覆盖的是所有其他的风险、意外、疾病和灾害等。非人寿保险单下,保险公司接受并留存客户的保费,直至做出赔付或保险到期。
--非返还型意外险和健康险。
--定期人寿保险,即只为在特定时期内的死亡(不含其他情形)提供保险金,也被认为是一种非人寿保险。
--航空保险和其他交通险。
--火灾保险和其他财产损害保险。
--经济损失保险。
--一般责任险。
--信用保险。
--工程保险。
--运输工具险。
--农业保险。
--进出口货运险。
--家庭财产保险等。
为我国出口提供的保险
包括非居民为我国出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
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
为我国进口提供的保险
包括非居民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
其他非寿险
包括除进出口货运险以外的其他非寿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其保单双方均是保险服务提供商。
标准化担保服务
标准化担保由大批量生效的担保构成,这些担保通常金额很小,且条款相同,如出口信贷担保和助学贷款担保。
保险辅助服务
指与保险和养老基金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提供。
--保险经纪、代理和评估服务。
--保险和养老金咨询服务。
--评估和损失调整服务。
--保险精算服务。
--救助管理服务。
--对赔偿和追偿的监管、监控服务等。
指除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之外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通常包括由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如存款吸纳和贷款、信用证、信用卡、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佣金和费用、保理、承销、支付清算等服务。还包括金融咨询、金融资产或金条托管、金融资产管理及监控、流动资金提供、非保险类的风险承担、合并与收购、信用评级、证券交易和信托等服务。
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
--与信用证、银行承兑、信贷额度、金融租赁、银行卡、外汇买卖、个人和企业信贷等有关的金融中介服务。
--证券交易的佣金和其他相关收费,证券交易包括经纪、发行、承销和兑付。
--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安排的佣金和收费。
--商品期货交易者的佣金。
--资产管理的服务、金融市场操作和管理服务以及证券存管服务。
--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投资、理财等的金融咨询服务。
--金融代理服务。
--邮政汇兑服务。
--贷款、支付、产品等的担保和承诺。
--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
--人民币跨境清算服务。
--购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金的服务费,如为国际货币组织备用贷款和中期贷款下尚未拨付的资金所支付的费用(类似承诺费)等。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指通过电话、电传、电报、无线广播、电视线缆、电视卫星、电子邮件、传真等广播或传送音频、图像、数据或其他信息。
--商业网络服务、电话会议和辅助服务。
--移动电讯服务、互联网骨干服务、在线访问服务(含互联网接入服务)。
--所传输信息本身的价值。
--电话网络设备安装服务,应计入“224—建设”相应项下。
--数据提供服务,应计入“227030--信息服务”。
计算机服务
指与计算机有关的硬件和软件相关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
--定制软件(不论如何交付)的销售和相关使用许可。
--为特定用户定制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在内的开发、生产、供应和文件编制)。
--下载或通过其他电子方式交付的(大批量制作的)非定制软件,无论是定期收取许可费还是一次性支付。
--在磁盘或光盘等储存设备上提供的具有定期许可费的(批量)非定制软件使用许可。
--软件系统和应用程序原作和所有权的销售和购买。
--软硬件咨询和执行服务,包括转包计算机服务的管理。
--软硬件安装,包括主机和中央处理器的安装。
--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数据恢复服务、计算机资源管理相关事项方面的建议和协助。
--安装即用系统(包括网页开发和设计)的分析、设计和编程,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技术咨询。
--系统维护和其他辅助服务,如作为咨询服务一部分的培训。
--数据处理和托管服务,如基于分时的数据录入、制表和处理。
--网页托管服务(即在互联网上为客户网页提供服务器空间)。
--提供应用程序、托管客户应用程序和计算机设施管理。
--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具有永久使用权的非定制计算机软件,应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通讯社服务,如向媒体提供新闻、照片和有关资料报道。
--数据库服务,如数据库构思、数据存储以及数据和数据库(包括目录和邮件列表)通过在线和磁性、光学或印刷介质进行的分发。
--网页搜索门户,即客户输入关键查询字段寻找互联网址的搜索引擎服务。
--非批量订购报纸、期刊和书籍及电子出版物等。
--批量购买报纸、期刊和书籍,应计入“121010—一般贸易”项下。
其他商业服务
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
研发是指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与新产品和流程的实验性开发。原则上,有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此类活动,以及与电子、医药和生物技术相关的商业研究,代表技术前沿的操作系统的开发均可纳入此类。
--转让研发成果所有权,如研发产生的专利、版权、工业生产和设计(包括商业秘密)等。
--提供定制和非定制的研发服务。
--技术研究和咨询工作,应计入“22803--技术服务”相应项下。
--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销售应计入“227020—计算机服务”。
--计算机软件复制或分销许可费,应计入 “231030—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费”。
--视听和相关产品专利权的销售以及复制或分销许可费,应计入“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及“231040—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费”。
法律、会计、广告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
法律服务指在任何法律、司法或法定程序中提供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起草法律文件服务、认证咨询及第三方托管和结算服务。
--与法律有关的资格认证。
--与法律服务有关的公证费等。
会计、审计、记账和税务咨询服务指记录商业交易、对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营业税规划咨询服务以及准备税务文件等服务。
--与会计有关的资格认证。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商业、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指为企业提供的业务政策、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方面的咨询、指导和业务援助服务,以及在企业管理方面提供的服务。具体可以是管理审计、市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和项目管理咨询。
--母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供的一般管理服务。
--与管理有关的资格认证。
--国际团体的会员费及注册费。
--与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有关的公证费等。
--保险和养老金咨询服务,应计入“225050—保险辅助服务”。
--与技术(不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相关的咨询,应计入“22803—技术服务”相应项下。
--与计算机软硬件相关的技术咨询,应计入“227020—计算机服务”。
--由银行或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应计入“226000—金融服务”。
--广告代理机构进行的广告设计、创意和市场营销服务。
--媒体投放、购买和出售广告空间、产品在国外的推广服务以及电话推销等各类服务。
包括展览、会展服务,及展会摊位租赁费用。
市场调查、民意测验服务
市场调查以及民意调查等各类调查服务。
建筑、工程技术服务
--建筑服务具体包括建筑设计、装潢设计服务等。
--工程服务具体包括机械设计、机械研制和使用,以及与之相关的材料、仪器仪表、结构、流程和系统;提供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及研究等。
废物处理和防止污染服务
包括放射性及其他废物的处理、污染土壤的剥离、污染清理服务(具体包括清理泄露原油、采矿点恢复、排污及相关卫生服务);涉及清洁和还原环境的所有相关服务。
--排放许可证交易应计入“522000--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
农业和采矿服务
--农业服务。
是指提供带操作人员的农业机械服务、收割、粮食加工、防止病虫害、动物出境、动物的护理和养殖,以及狩猎、诱捕、林业、伐木、兽医和钓鱼服务等服务。
--采矿服务。
是指在油田和天然气田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服务、石油和天然气钻井的钻井、套管、固井服务;井架建筑、维修和拆卸服务等;矿产普查与勘探,以及采矿工程和地址测绘等服务。
其他技术服务
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技术服务。
--测量、制图、产品测试和认证技术检验、产品检验检疫等服务。
经营性租赁服务
指根据向承租方提供使用有形资产的协议,出租生产资产,但不涉及将大部分风险和所有权回报向承租方转移的活动。
--出租方对所出租生产资产提供的维护和维修、便利和安全以及后援便利等服务。
--不带工作人员的船舶、飞机以及轨道车、集装箱和拖车等运输设备的租赁(出租)和包租。
--不带操作员的其他设备相关的经营租赁,如,计算机和电信设备租赁。
--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的经营租赁如果未计入旅行,则计入本项。
--电信线路或容量的租赁,应计入“227010--电信服务”。
--带有工作人员的船舶和飞机出租,应计入“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
--在非居民访问本经济体期间向其出租的住房和交通工具计入“223—旅行”。
--国际金融租赁应计入“8--其他投资”相应项下。
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
指支付给商户、商品经纪商、交易商、拍卖商和代理商的货物和服务交易佣金。
--金融工具的经纪费,应计入“226000—金融服务”。
--运输代理佣金,按运输方式计入“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
--保险佣金应计入“225050—保险辅助服务”。
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
指办事处、代表处在开设时的启动资金和运营经费。
--运输公司驻外办事处代母公司收取的票(费),应计入“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
--母公司通过代表处转付的款项,应根据原始交易性质计入相应的交易项下。
--办事处、代表处等提供售后服务应按照服务的性质计入相应的交易项下。
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
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
--人员安置、安保、笔译和口译、照相服务、出版、建筑物清洁以及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服务。
文化和娱乐服务
指服务的接受者在本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所提供的文化和娱乐服务。
--在本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提供的远程文化娱乐服务。
--非居民前往本经济体提供文化娱乐服务。
视听和相关服务
指与电影制作(胶片、录像带、磁盘上的电影或电子传输的电影等)、无线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现场直播或磁带播放),以及音乐录音等相关的服务。
--视听和相关产品出租,如音像制品的租赁。
--加密电视频道收看使用费,如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
--涉及戏剧和音乐作品制作、体育活动、马戏团和其他类似活动的演员、导演和制片人的费用。
--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买断、卖断或供永久使用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
--以光盘、磁盘、纸张形式取得的买断、卖断或供永久使用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应计入“121010—一般贸易”。
--体育赛事的转播许可,应计入“231040--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的许可费”。
--因转播各类视听节目所使用电视卫星等的费用,应计入“227010—电信服务”。
--函授课程。
--通过电视和互联网提供的教育。
--居民接受非居民前往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教育服务或非居民接受居民前往非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教育服务。
--在服务提供者所在领土内提供给非居民的教育服务,应计入“22302—私人旅行”相应项下。
--医院、医生、护士以及辅助医务人员和类似人员提供的远程服务,还有化验和类似远程服务。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开展医疗服务或非居民接受中国居民前往非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医疗服务。
--在中国境内为来华非居民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应计入“223021--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
--兽医服务,应计入“228033—农业和采矿服务”。
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
--远程提供博物馆服务。
--运动员的费用和奖励也计入本项。
--远程博彩服务,指组织远程博彩的单位收取的服务费以及支付的博彩税收。
--中国居民在境外或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其他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指中国居民为非居民(反之亦然)所拥有的货物提供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使货物正常运转的小修,以及提高货物效率、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大修。维修可以在修理者的地点或其他地方实施。记录的维修值为已完成工作的值,而非货物维修之前和之后的总值。维修值包括维修者提供的并计入收费之中的任何零件和材料值。
--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以及钻井平台的维护和维修。
--产品的售后服务。
--单独报关的单独收费的零件和材料,应按纳入海关统计项目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目。
--建设工程维护和维修,应计入“224—建设”相应项下。
--计算机的维护和维修,应计入“227020--计算机服务”。
--经营性租赁项下的生产资产维修,应计入“228040—经营性租赁”。
--在港口和机场对交通设施的清洁和维修计入在“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
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特许和商标使用费
指因商标和特许权许可使用获得的收入和支出。
研发成果使用费
指由于研发成果(除计算机软件和视听及相关产品)使用获得的收入和支出。
--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工业流程和设计的使用。
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费
指转让/获得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所取得/支付的费用。
--定制计算机软件、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非定制的计算机软件、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定期支付许可费的非定制计算机软件,应计入“227020—计算机服务”。
--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具有永久使用权的非定制计算机软件,应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费
指转让/获得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所取得/支付的费用。
--电影和录音。
--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也包括在内)、广播等。
--翻译、绘画和雕塑作品等产品。
--定制视听及相关产品、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非定制的视听及相关产品、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定期支付许可费的非定制视听及相关产品,应计入“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
--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具有永久使用权的非定制视听及相关产品,应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
因转让/获得除上述类别产品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许可所取得/支付的费用。
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由飞地提供,如大使馆、领事馆、军事基地和国际组织,或向飞地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外交官、使领馆工作人员和位于国外的军事人员及其家属从东道国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由政府或向政府提供的未计入其他服务类别的服务。
初次收入(收益)
指因提供劳务、金融资产和出租自然资源而获得的回报。当居民拥有的劳务、金融资源和自然资源被非居民使用时,获得初次收入;而居民使用非居民拥有的劳务、金融资源和自然资源时,则支付初次收入。
指当雇主与雇员为不同经济体的居民时,双方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工资、薪金和福利收支,包括雇主代表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私人保险、年金以及退休金等。
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
指居民雇员从非居民雇主处获得的工资、薪金和福利,以及居民雇主向非居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和福利。
--雇主代表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私人保险、年金以及退休金等。
--不具有雇主-雇员关系的不同经济体居民因服务合约而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应计入“2--服务”相应项下。
--居民(非居民)工人在东道国经济体进行金融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益,应根据对应金融工具计入“322--投资收益”相应项下。
指居民(非居民)因向非居民(居民)提供金融资产而获得的回报。
--境内外关联实体之间因股权投资或债务性往来而产生的利润、股息和利息收支。
--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有价证券投资(股票和债券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支。
--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存款、贷款或非流通股权或债务性投资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支。
--跨境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所获收入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
--资本利得收入或支出,如买卖价差收支,应计入资本和金融项目项下。
直接投资股息、红利
指不同经济体居民因直接投资头寸而产生的跨境股息和红利收支。
--跨境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所获收入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
直接投资关联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联属企业)概念参见“6--直接投资”项目。
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或利润
指子公司、联营公司向直接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或利润,以及因持有境外机构10%及以上的普通股或表决权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
收入: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
--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其他非公司型直接投资机构汇回的利润。
--持有境外机构10%及以上的普通股或表决权获得的股息、红利。
--持有境外投资基金10%及以上份额所获得的股息、红利。
--我国企业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所获收入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
支出: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或利润。
--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
--向持有本机构10%及以上的普通股或表决权的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
--向持有境内投资基金10%及以上份额的非居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
--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属于债务利息,应计入“32202--直接投资利息”或“32203--证券投资利息”相应项下。
从境外母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境外母公司10%以下股权)/向境外子公司等支付的股息、红利(持有本机构10%以下股权)
指直接投资企业因持有直接投资者10%以下普通股或表决权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因持有境外直接投资者10%以下的股权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支出:向持有本机构10%以下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含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制直接投资机构)支付股息、红利。
--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属于债务利息,应计入“32202--直接投资利息”或“32203--证券投资利息”相应项下。
从境外联属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持股10%以下的关联机构)/向境外联属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持股10%以下的关联机构)
指境内外联属企业之间因持股10%以下而获得红利、股息。
收入:境内联属企业因持有境外联属企业10%以下的股权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支出:境内联属企业因境外联属企业持有其10%以下的股权而支付的股息(红利)。
--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属于债务利息,应计入“32202--直接投资利息”或“32203--证券投资利息”相应项下。
因拥有境外建筑物而获得的租金/向境内建筑物的非居民所有者支付的租金
指持有非居民(居民)经济体不动产10%及以上表决权的居民(非居民)所有者获得的建筑物租金。
收入:持有境外建筑物10%及以上表决权的居民所有者出租境外建筑物获得的租金。
支出:向持有境内建筑物10%及以上表决权的非居民所有者汇出建筑物租金。
--持有10%以下表决权,且表决权为可流通股权的居民(非居民)所有者获得的境外不动产经营利润,应计入“322031--股票投资的红利、股息收入”。
--持有10%以下表决权的居民(非居民)合伙人所获得的境外不动产经营利润,应计入“322043--从准公司(持股10%以下)和国际组织(因份额投资)获得的红利、收益/向准公司和国际组织份额持有者支付的红利、收益”。
--跨境不动产买卖价差收入,应计入“621030—出售境外不动产/购买境外不动产支出”下。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以及居民在中国境外租赁建筑物的租金,应计入“223--旅行”项下。
直接投资利息
指不同经济体居民因直接投资头寸而产生的跨境利息收入和支出。
从境外子公司获得的利息/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
指一国或地区居民作为直接投资者,向直接投资企业(包括境外子机构、联营机构,以及持股10%及以上的其他机构)提供贷款、公司内部往来款获得的利息和购买上述直接投资企业发行的债券获得的利息。
收入:从境外子公司获得的利息。
支出: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
--母子公司之间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
从境外母公司获得的利息(持有境外母公司10%以下股权)/向境外子公司等支付的利息(持有本机构10%以下股权)
指直接投资企业因向直接投资者提供贷款、往来款、发生应收款,或持有直接投资者发行的债券而获得的利息。
收入:从境外母公司获得的利息(持有境外母公司10%以下股权)。
支出:向境外子公司等支付的利息(持有本机构10%以下股权)。
--母子公司之间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
从境外联属企业获得的利息(持股10%以下的关联机构)/向境外联属企业支付的利息(持股10%以下的关联机构)
指境内外联属企业之间因贷款、往来款、应收款和持有对方发行的债券而获得利息。
收入:从境外联属企业(持股10%以下的关联机构)获得的利息。
支出:向境外联属企业(持股10%以下的关联机构)支付的利息。
--联属企业之间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
证券投资收益
指居民因投资于其他经济体居民发行的可流通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以及居民因其他经济体居民持有本机构发行的可流通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所支付的股息、红利和利息。
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
收入:指因持有境外非关联机构10%以下的可流通的股票、股权或参与性优先股而获得的股息和红利。
支出:指向持有境内机构10%以下可流通的股票、股权或参与性优先股的境外非关联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汇出股息和红利。
--持有10%以下表决权,且表决权为可流通股权的居民(非居民)所有者获得的境外不动产经营利润。
--境内外关联机构之间持有10%及以上的普通股或有表决权的股份,所获得或支付的红利和股息,应计入“322011--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或利润”。
--逆向投资项下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应计入“322012—从境外母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境外母公司10%以下股权)/向境外子公司等支付的股息、红利(持有本机构10%以下股权)”。
--联属企业相互持股在10%以下的股息、红利,应计入“322013--从境外联属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持股10%以下的关联机构)/向境外联属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持股10%以下的关联机构)”。
--持有10%以下份额的非关联投资基金份额的红利,应计入“322032--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
--非关联公司之间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应计入“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
--持有非关联准公司、国际组织份额10%以下股权(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应计入“322043--从准公司(持股10%以下)和国际组织(因份额投资)获得的红利、收益”。
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
收入:指因持有境外非关联投资基金10%以下份额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支出:指向持有境内投资基金10%以下份额的境外非关联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汇出股息、红利。
--持有境外投资基金10%及以上的份额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应计入“322011--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
--向持有境内投资基金10%及以上的份额的境外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和红利,应计入“322011--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或利润”。
短期债券利息
收入:因持有非关联的非居民发行的短期债券(原始期限在一年及以下,如货币市场工具)而获得的利息收入。
支出:向持有境内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原始期限在一年及以下,如货币市场工具)的非关联非居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支付的利息支出。
--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如买卖差价收入等,应计入“7--证券投资”相应项下。
--境内外关联公司相互持有短期债券所获得的利息,应计入“32202--直接投资利息”的相应项下。
中长期债券利息
收入:因持有非关联的非居民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上或为永久性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息票)收入。
支出:向持有境内机构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上或为永久性债券)的非关联非居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支付的利息支出。
--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如买卖差价收入等,应计入“7--证券投资”相应项下。
--境内外母/子公司、联属机构及关联机构相互持有中长期债券所获得的利息,应计入直接投资收益的相应项下。
其他投资收益
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因持有准公司股权(持有表决权10%以下)或国际组织份额而获得的利润或红利,因存贷款等债权/债务产生的利息,以及保险人向被保人支付利息。
存贷款利息
收入:因在境外存款、向境外发放贷款、产生应收款、以及借出非货币黄金而获得的利息收入。
支出:因吸收非关联的非居民存款、向非居民借款、产生应付款以及借入非居民非货币黄金而支付的利息支出。
--存款利息。
--外国政府贷款利息、国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企业及个人贷款利息、国际金融租赁利息、补偿贸易项下贷款利息。
--贸易双方因延收延付或预收预付而收到或支付的利息。
--非货币黄金借贷业务产生的利息。
--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的存贷款利息及应付款利息,应计入“32202--直接投资利息”相应项下。
保单持有人获得的红利和利息/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和利息
指保险机构、养老金和年金管理人以及标准化担保计划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和利息。
收入:保单持有人获得的红利和利息。
支出: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利息。
从准公司(持表决权10%以下)和国际组织(因份额投资)获得的红利、收益/向准公司和国际组织份额持有者支付的红利、收益
准公司是一个非公司型企业,但在开展活动时,却类似一个独立于其所有者之外拥有自己账务和事务的实体,如合伙企业、信托等。
收入:从准公司(持表决权10%以下)和国际组织(因份额投资)获得的红利、收益。
支出:向准公司(持表决权10%以下)和国际组织份额持有者支付的红利、收益。
--持有10%以下表决权的居民(非居民)合伙人所获得的境外不动产经营利润。
其他的其他投资收益
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投资的收益。
其他初次收入
指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和补贴收支,以及使用自然资源和土地的租金收支。
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
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权、林业权、水资源、渔业权、大气空间和电磁光谱。
收入:指我国居民将自然资源出租给非居民使用而获得的租金收入。
支出:我国居民因租用境外非居民的自然资源而支付的租金。
--使用土地提炼矿藏和其他地下资产以及捕鱼、林业和放牧权而收到或支付的款项。
--自然资源租约的转让,应计入“522000--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
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及补贴
收入:我国海关、税务等行政主管机构从非居民获得的产品税和生产税收入,以及居民从非居民政府部门获得的产品和生产补贴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向外国政府支付的生产税和进口税支出,以及我国政府部门向非居民提供的产品和生产补贴支出。
--产品税收,如增值税、进口税、出口税和消费税等。
--生产税收,如工资税、建筑物和土地经常性税收和营业执照税等。
二次收入(经常转移)
指居民与非居民间的经常性转移,包括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经常性转移直接影响转移者和接受转移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其货物和服务的消费。
捐赠和无偿援助
个人间捐赠及无偿援助
指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我国在境外工作一年(含)以上人员对境内其他居民个人的汇款。
——受雇于非居民且在境外工作不足一年的短期人员的个人汇款,应计入“321000-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
政府、国际组织间捐赠及无偿援助(与固定资产无关)
收入:政府、国际组织接受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或无偿援助。
支出:政府、国际组织向境外支付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或无偿援助。
--自然灾害之后政府间紧急无偿援助。
--成员国政府向国际组织支付的年度或其他定期缴款。
--国际组织对政府的政策性定期转移。
--政府或国际组织为支付技术援助人员的薪金而付出的款项。
其他捐赠及无偿援助(与固定资产无关)
上述未提及的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非寿险保险赔偿
指居民与非居民间与非寿险保险赔偿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意外险、健康险,海险、航空保险、其他交通险,火灾保险、其他财产损害保险,一般责任险,以及信用保险等赔偿。
指居民与非居民间与社会保险缴款(向政府控制并管理的社会公共福利计划或向受雇单位控制并管理的养老金福利计划进行缴款)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雇主为雇员支付的社保缴款,应计入“321000-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
社保返还的福利
指居民与非居民间发放的社会公共福利及其他与雇员集体公共福利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
指上述未提及的二次收入(经常转移)。
--对所得、财产等征收的经常性税收。含劳务所得税、持有金融资产所得税(包括利息、股息、及资本利得等)、财产税及特种许可费;以及因延迟支付该种税款而缴纳的罚款、违约金或利息。
--法庭或政府机构征收的罚金和罚款。
--与保险无关的赔偿。
--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博彩收支。指居民购买彩票或下赌注的支出和博彩赢利所获收入。
--除博彩、运动员奖励外的偶然性收支,如遗产、中奖、在国际的学术、文艺、发明等评比、比赛中的奖励收支。
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取得和处置。
资本转移指与债务减免、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移民转移及其他金额较大且频率较低的转移项目。
债权人减少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还债金额。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指与固定资产的购置、形成等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投资捐赠,即与交易一方或双方获得或处置固定资产相关或以其为条件的现金转移。
--直接投资者向其直接投资企业提供资本、设备,应计入直接投资股权交易。
指个人从其他经济体迁移到本经济体所转移的自身资产或从本经济体迁移到其他经济体所转移的自身资产。
--移民及其后代向其亲属等的跨境汇款,应计入“421—捐赠和无偿援助”相应项目。
其他资本转移
资本税及上述未提及的资本转移。
资本税包括:
--资本税。包括对居民(非居民)拥有的资产价值或资本净值不定期、偶尔征收的税金;
--资本转移税。包括对转移资产价值征收的税金。主要为遗产税(死亡税)和赠予税,包括对同一家庭健在成员之间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支付遗产税而进行的赠予所征收的税金。资产转移税不包括资产销售税。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
包括契约、租约、许可、营销资产和商誉的转让。
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
指将品牌、商标、契约、租约和许可的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进行转让,以及国际组织和使领馆土地买卖。
--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应计入“323010-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
直接投资指一经济体居民投资者通过投资对另一经济体的居民企业实施管理上的控制或重要影响,包括一个经济体的居民从另一个经济体的居民实体中获得大于等于10%的普通股权或表决权(包括投资基金份额和其他权益,以下统称为股权)以及在此基础上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包括逆向投资和联属企业间的投资。
逆向投资:指直接投资者接受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但总持股比例小于10%。
直接投资者(即母公司)指对另一经济实体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实体。
接受投资的企业为直接投资企业,具体形式包括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等于50%)、联营公司(持股比例大于等于10%、小于50%)、分支机构,以下将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分支机构统称为子公司。
联属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受到同一直接投资者的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但其中任何一个联属企业都不控制或影响另一联属企业(即相互之间持有股权小于10%)。
--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小于10%,且不属于逆向投资和联属企业的投资,应计入“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
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
指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大于等于10%的股权投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直接投资者小于10%的股权投资(逆向投资)以及在此基础上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处股权投资包括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
--我国企业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机构或非法人名义实体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非法人名义实体主要指在境外工程地未设立法人,但设有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的建筑安装工程实施主体。
投资资本金
指我国直接投资者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本投资,含逆向投资。
因境外子公司清算、终止等撤资/新设境外子公司资本金汇出
收入:指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因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清算、终止而对其进行的撤资。
支出:指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向新设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注入资本金。
--境外未设法人机构,而以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的方式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的收支。
筹备资金撤回/筹备资金汇出
收入: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改变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筹备计划而将前期汇出的资金撤回
支出:为筹备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投入的先期资金。
因境外子公司减资收回资金/对境外子公司增资
收入:我国直接投资者因境外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金而撤回的资金。
支出: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因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而汇出的资金。
--中方减资前股权大于等于10%,发生减资后股权小于10%的交易。
--中方增资前股权小于10%,发生增资后股权大于等于10%的交易。
--境外未设法人机构,而以设立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的方式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的收支。
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收入/购买转让的境外企业股权
收入:我国直接投资者卖出其在境外投资企业中所持有股权的收入。
支出:我国直接投资者购买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的支出。
--中方转出股权前,中方的股权大于等于10%,转出股权后,持股小于10%的交易。
--中方购买股权前,若中方的股权小于10%,购买股权后持股大于等于10%的交易。
接受境外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逆向股权投资)/境外子公司撤回对境内母公司的股权投资(逆向股权投资的撤回)
收入: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因对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而汇入的资金,投资后持股比例小于10%。
支出: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因撤回对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的股权投资而汇出的资金,撤资前股权投资比例小于10%。
--该笔交易使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的投资所持股权大于等于10%时,则该笔交易应计入“622--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非法人投资款撤回/汇出
收入:非法人名义实体汇回境内的不超出原投资额的收入。
支出: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法人名义实体投资,或由境内居民企业在第三国和当地采购的用于境外非法人名义实体开展建筑工程的设备和物资。
借贷及其他往来
指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之间除资本金之外的资金借贷和其他往来。
--境内直接投资者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
--境内直接投资者收回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
收回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
指境内直接投资者向境外投资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或者收回境外投资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
--资金的借贷,如应收应付款、跨国公司资金调拨等。
--由境内直接投资者作担保而由境内其他居民向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应计入“821020--向境外提供贷款”。
接受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偿还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投资的撤回)
在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持有境内直接投资者小于10%的股权的前提下,境内直接投资者接受境外投资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或者偿还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投资的撤回)。
出售境外不动产收入/购买境外不动产支出
不动产包含建筑物和相关自然资源。
收入:境内居民出售境外不动产所有权所得汇回。
支出:境内居民购买境外不动产所有权的款项汇出。
--出售或购买境外自用或租给他人使用的不动产。
--购房的定金。
--购房的中介服务费,应计入“228990—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
--购房的契税费,应计入“521990-其他资本转移”。
收益再投资
收益再投资支出
我国直接投资者将从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外进行再投资。
用境内股权交换境外股权
用境内股权交换境外股权
境内公司用境内股权换取境外公司股权。
合资合作设备出口不收汇。
无形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
境内投资人用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在境外进行的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指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大于等于10%的股权投资、境内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者小于10%的股权投资(逆向投资)以及在此基础上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处股权投资包括购买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外国企业在境内工程地设立法人机构或非法人名义实体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
投资资本金
指境外直接投资者对境内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本投资,含逆向投资。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
收入:境外直接投资者向境内新设的直接投资企业注入资本金。
支出:境外直接投资者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而撤资。
--非法人投资款资金收付应计入“622016-非法人投资款汇入/撤出”。
筹备资金汇入/撤出
收入:为筹备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投入的先期资金。
支出:改变外商投资企业筹备计划而撤回筹备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收入:境外直接投资者因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而汇入的资金。
支出:境外直接投资者因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金而汇出的资金。
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
收入:向外国直接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中所持有股权的收入。
支出:中方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的支出。
对境外母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撤回(逆向股权投资的撤回)/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外母公司的股权投资(逆向股权投资)
收入:外商投资企业撤回对其境外母公司的股权投资而汇回的资金,撤资前股权比例小于10%。
支出: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境外母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汇出的资金,投资后股权比例仍小于10%。
--交易使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境外母公司的股权投资大于等于10%,应计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项下。
非法人投资款汇入/撤出
收入:境内名义实体收到境外投资款或工程项目款,境内名义实体主要指在境内未设立法人,但设有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的建筑安装工程实施主体。
支出:境内名义实体向境外汇出不超出原投资额的款项。
借贷及其他往来
包括境外直接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各类资金借贷和其他往来。
--境外母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偿还境外母公司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提供的贷款以及境外母公司偿还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偿还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
指境外直接投资者向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或者收回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
--资金的借贷、应收应付款、跨国公司资金调拨等。
--由境外直接投资者作担保而从境外其他来源取得的贷款,应计入“822020--获得境外贷款”。
收回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的撤回)/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
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持有其境外母公司小于10%的股权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提供贷款或收回贷款。
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从非居民购买境内不动产支出
收入: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到款项。
支出:从非居民购买境内不动产向非居民支付款项。
--出售或购买境内自用或租给他人使用的不动产。
--购房的定金。
--购房的中介服务费,应计入“228990—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
--购房的契税费,应计入“521990-其他资本转移”。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收益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收益再投资收入
境内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用境外股权交换境内股权
用境外股权交换境内股权
境外公司用境外股权换取境内公司股权。
除以投资资本金购买设备以外的纯实物投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不收汇。
无形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
境外投资人用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在境内进行的投资。
联属企业之间的投资
联属企业之间的投资指境内外联属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投资后相互持股比例仍小于10%。
投资资本金
指联属企业之间的股本投资。
撤回对境外联属企业的股权投资/对境外联属企业的股权投资&
收入:撤回对境外联属企业股权投资资金汇回。
支出:对境外联属企业股权投资资金汇出。
接受境外联属企业的股权投资/境外联属企业撤回对境内的股权投资
收入:接受境外联属企业股权投资资金汇入
支出:境外联属企业撤回股权投资资金汇出。
借贷及其他往来
指境内外联属企业之间除资本金之外的各类资金借贷和其他往来。
--境内外联属企业提供的贷款。
--境内外联属企业贷款的收回。
收回对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
指境内企业向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或者收回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
--资金的借贷、应收应付款、跨国公司资金调拨等。
--由境内联属企业作担保而从其他来源取得的贷款。
接受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 偿还境外联属企业贷款及其他债务
指境外联属企业向境内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或者收回境内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
--资金的借贷、应收应付款、跨国公司资金调拨等。
--由境外联属企业作担保而从境外其他来源取得的贷款,应计入“822020--获得境外贷款”。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
证券投资是在有组织市场或其他类型金融市场交易证券。证券是具有可流通性的债务和股权工具。
--原持有股权或投资基金份额&10%,经该股权交易使股权持有者的股权比例增加到≥10%,则该笔交易不属于证券投资,应计入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已持有股权或投资基金份额≥10%,则该笔交易无论是增持或者减持,均不属于证券投资,应计入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持有股权比例虽然&10%,但与被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受同一直接投资者控制,且相互持股比例低于10%的,不属于证券投资,纳入直接投资统计,应计入“62301--投资资本金”相应项下。
--直接投资企业拥有其直接或间接直接投资者&10%股权,应计入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金融衍生工具概念参见项目724--金融衍生工具。
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
收入包括:
--居民卖出其持有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股权激励项下居民雇员卖出其持有的境外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支出包括:
--居民买入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居民雇员执行雇员期权买入境外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
收入包括:
--居民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股权激励项下居民雇员卖出其持有的境内机构境外发行股票。
支出包括:
--居民买入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居民雇员执行雇员期权买入境内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或股权/境内公司回购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
收入包括:
--居民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支出包括:
--境内公司回购本公司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
收入包括:
--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非居民雇员执行雇员期权买入境内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支出包括:
--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股权激励项下非居民雇员卖出其持有的境内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非居民回购/发行境内股票或股权
收入包括:
--非居民回购其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支出包括:
--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
赎回/申购境外投资基金
收入包括:
--居民赎回(卖出)境外投资基金份额。
支出包括:
--居民申购(买入)境外投资基金份额。
募集/清算境外投资基金
收入包括:
--居民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募集投资基金。
支出包括:
--居民基金管理人清算境外募集的投资。
非居民申购/赎回境内投资基金
收入包括:
--非居民申购(买入)境内投资基金份额。
支出包括:
--非居民赎回(卖出)境内投资基金份额。
非居民清算境内募集的/境内募集投资基金
收入包括:
--非居民基金管理人清算其在境内募集的投资基金。
支出包括:
--非居民基金管理人在境内募集投资基金。
短期债券交易
卖出/买入境外短期债券
收入包括:
--居民卖出其持有的境外短期债券。
支出包括:
--居民买入境外短期债券。
发行/偿付境外短期债券
收入包括:
--居民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
支出包括:
--居民偿付其在境外发行的短期债券。
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短期债券
收入包括:
--非居民买入境内短期债券。
支出包括:
--非居民卖出境内短期债券。
非居民偿付/发行境内短期债券
收入包括:
--非居民偿付其在境内发行的短期债券。
支出包括:
--非居民在境内发行短期债券。
中长期债券交易
卖出/买入境外中长期债券
收入包括:
--居民卖出其持有的境外中长期债券。
支出包括:
--居民买入境外中长期债券。
发行/偿付境外中长期债券
收入包括:
--居民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
支出包括:
--居民偿付自身发行的境外中长期债券。
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中长期债券
收入包括:
--非居民买入境内中长期债券。
支出包括:
--非居民卖出境内中长期债券。
非居民偿付/发行境内中长期债券
收入包括:
--非居民偿付其在境内发行的中长期债券。
支出包括:
--非居民在境内发行中长期债券。
金融衍生工具
指与另一个特定的金融工具、指标和商品挂钩,通过这种挂钩,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对特定金融风险本身进行交易的金融工具。
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
--新签约期权交易收取/支付期权费。
--平仓未到期金融衍生工具发生的收支。
--追加保证金收支。即因投资者持有衍生产品,在逐日盯市下发生浮动盈亏,用以弥补亏损或增加担保的追加的那部分保证金,区别于初始(最低)保证金。
--金融衍生工具到期履约引起的收支。在现金结算(差额结算)情况下,计入金融衍生工具到期履约全部的现金收支;在全额结算情况下,应按基础项目市场价格与衍生工具合约履约价格之间收益乘以数量计入。
--金融衍生工具到期履约时,若全额结算,则基础项目交易(如股票期权履约时购买的股票本身)产生的收支应计入对应基础项目相应项下。
包括其他股权、货币和存款、贷款、保险、养老金和标准化担保计划、贸易信贷及预付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以及特别提款权分配等。
资产-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
资产-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
指在保单到期或约定期限到期时,非居民保险人向中国居民支付的人寿保险福利、年金等。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利息、红利,应计入“322042—保单持有人获得的红利和利息/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和利息”。
对外贷款的收回/向境外提供贷款
对境外提供贷款或收回贷款本金。包括贸易融资、其他贷款(包括抵押贷款)、回购协议、金融租赁等。
对外贷款的收回/向境外提供贷款
对境外提供贷款或收回贷款本金。
--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向境外提供政府贷款。
--对外非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向境外提供非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本金的收回/向境外提供国际金融租赁。
--收回/提供其他贷款,如回购协议下有价证券的买入和再卖出,补偿贸易项下以现汇偿还的债权本金。
--母/子公司、附属及关联方之间的贷款,应计入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存放境外存款
居民在境外存款,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
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存放境外存款
我国各级政府、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存放在境外的各种形式的存款,包括信托投资(居民将资金以信托形式委托非居民投资、营运)。
--纪念硬币、未流通的纸币。
--可转让存单计入在“7-证券投资”项下。
出口延期应收款
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进口商提供的延期应收款。
进口预付货款
境内进口商向境外出口商预先支付的货款。
其他的其他投资资产
上述未包含的其他债权。
负债-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
负债-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
指在保单到期或约定期限到期时,中国居民保险人向非居民支付的人寿保险福利、年金等。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利息、红利,应计入“322042保单持有人获得的红利和利息/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和利息”。
获得/偿还境外贷款
获得或偿还境外提供的贷款本金。包括贸易融资、其他贷款(包括抵押贷款)、回购协议、使用基金组织的信贷或贷款、金融租赁等。
获得/偿还境外贷款
从境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获得/偿还贷款。
--获得/偿还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获得/偿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获得/偿还境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获得/偿还境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
--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偿还买方信贷本金。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偿还国际金融租赁本金。
--获得/偿还其他贷款本金,如补偿贸易项下以现汇偿还的债权本金,回购协议项下的有价证券的卖出和再买入。
--母/子公司、附属及关联方之间的贷款,应计入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货币和存款
境外存入款项/调出
非居民账户收支除另有规定外记录在本项。
进口延期应付款
境外出口商向境内进口商提供的延期应付款。
出口预收货款
境外进口商向境内出口商预付的货款。
以实物形式作为外债提款方式进行登记的外债。
其他的其他投资负债
借入/偿还其他债务
上述分类中未提及的债务借入或偿还。
境内外汇收支交易及其他特殊交易
转入/偿还出口押汇
境内银行和境内企业之间出口押汇项下外汇资金的转入或偿还。
转入/偿还进口押汇
境内银行和境内企业之间进口押汇项下外汇资金的转入或偿还。
代理进出口收入/支出
境内企业之间代理进出口项下外汇资金的收入或支出。
外汇存款利息收入
指机构(个人)在银行外汇存款的利息收入。
上述未提及的收益。
代外国投资者划入/划出投资款
境内居民机构或境内居民个人将属于境外居民的资金(含人民币)转做该境外居民对境内子公司的投资款,包括: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划转。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向境内个人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划转。
--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或人民币合法所得向该境外投资者所投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划转。
境内投资者投资款划入/划出
境内居民机构或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方式向其境内子公司投入的资本金,或以外汇方式向其他境内投资者支付股权转让款,包括:
--境内投资性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向其境内子公司或出让股权的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向其境内子公司或出让股权的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
--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向其境内子公司或出让股权的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
--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再投资专用账户向其境内子公司或出让股权的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向其境内子公司或出让股权的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向前述账户的投资款退款。
--境内投资者其他境内外汇投资划转情况。
其他境内投资收入/支出
其他境内投资收入/支出。
国内外汇贷款
获得/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
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用境内账户资金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
获得/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用境内账户资金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划回/划出委托贷款
划回/划出委托贷款。
获得/偿还其他贷款
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用境内账户资金偿还其他贷款。
个人资金划转
个人直系亲属账户资金转入/转出
境内居民个人与本人直系亲属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个人经营性资金转入/转出
境内居民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向本人储蓄账户转入/转出资金。
同名账户资金转入/转出
指同一企业(个人)同一性质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收到因或有负债交易产生的收入
收到因或有负债交易产生的收入。
存入/提取外币现钞
境内居民机构(个人)向外汇账户内存入外币现钞;机构(个人)购汇或从外汇账户内提取的外币现钞。
存入/划出保证金
境内居民机构或居民个人以外汇方式缴存竞标等交易保证金,及交易结束退回保证金。包括:
--从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及其他外汇账户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转。
--从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向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及其他外汇账户划转。
总分公司之间划转的外汇收入/支出
根据境内外汇划转规定及其他规定,境内机构总分公司之间在无直接交易背景下的境内外汇资金划转,如海运总公司对所属分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划拨。
企业集团公司与境内其他成员企业之间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项下收入/支出
因企业集团开展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或内部结售汇业务而发生的在企业集团公司与境内其他成员企业之间的外汇资金收付,不包括因企业集团与境内成员企业之间有直接交易合同(如总分包划转)的境内外汇划转。
结汇待支付账户(视同外汇账户管理)资金划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支付或购汇用于境内支付。
因跨境电子商务引起支付机构境内外汇收入/支出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中,支付机构与个人或商户之间的外汇资金划转。其中,个人或商户向支付机构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产生的境内划转应计入“因跨境电子商务引起支付机构境内外汇收入”;支付机构向个人或商户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产生的境内划转应计入“因跨境电子商务引起支付机构境内外汇支出”。
上述未提及的境内外汇收支。
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
指经批准允许轧差收付且收付金额为零的涉外收支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资金收付应计入“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
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
指经批准允许集中收付或轧差收付且金额不为零的涉外收支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资金收付应计入“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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