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减持国有股减持规定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失效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六日
&&&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第四条 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 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第七条 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股存量发行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预算设置的指定科目。财政部在5日内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办理核减有关单位国有资本金的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对基金进行运作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资委和证监会发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对国有股东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权进行了明确与规范。从许多规定中,都可以看出管理层呵护股市的良苦用心。比如以总股本10亿股为界限划分大盘股和小盘股,以及以总股本的5%确定净转让比例,就是主要考虑了证券市场的稳定问题。它可以防止由于国有股东可自主转让的股份比例或数量过大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进而平衡市场供求关系,维护市场稳定。【】
对市场影响面较大的新规定是,要求国有控股公司中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下的公司,连续三年内减持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要进行审批。
经济学家刘纪鹏认为,相关规则对市场来说是利好消息,因为规则将严防国有大股东的高抛低吸行为。“规则出台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给国有大股东套上一个马嚼子。”
由于大股东在对上市公司了解上更有信息优势,一旦大股东减持,市场通常会视为利空。以往,国有股以配股价、增发价和新股首发价减持,最终都不能为市场接受。
“国有股减持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这将加速深沪股市投资理念向理性投资转变。”刘国宏认为,国有股目前仍是市场的主体,减持新规对价值投资者来说是个利好,将加速资金向绩优权重股转移,一些股价泡沫较大的公司则面临调整,这将加速两市股价结构的调整。
国有股权转让办法出台
四大板块将从中受益
统一了国有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国有股比例大的公司将专心经营
分析人士认为,在目前上市公司不少国有股权已取得流通权的条件下,限制转让比例可避免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尤其对自身股价的冲击;而市价转让股权则将国有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利益进一步统一起来,也避免了国有股东可能存在的通过贱卖股权,获得灰色收益的行为。对于国有股权比例大,而且市场化程度高的国有企业,有存在变现的机会,因此要想将股权卖个好价钱,将促使他们将业绩做得更好。此类板块后市值得关注。
明确了游戏规则
资产重组 整体上市板块有望提速
广州博信彭德贤表示,《办法》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规则进行了明确,尤其对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在信息披露上进行了明确,而且给予了更宽松的环境。因此将使得重组、资产注入、整体上市等资本运作行为更加有章可循,将促使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行为提速,对此类板块,投资者可关注。
“大非”解禁板块
变现冲动降低 否极泰来
在《办法》出台前,市场一直将“大非”的解禁视之为洪水猛兽,而《办法》出台后,事情就不一样了。因为目前市场跌幅较大,如果“大非”在现阶段市价减持将不利于国有股东利益,因而会激发国有股东长期持有股权,将企业治理得更好,获得更大收益。因此,对于目前已经解禁的“大非”板块反而成了比较安全的地方,至少下跌的空间不会很大。投资者如果持有则不必紧张,不妨等待主力拉抬股价。
国有控股蓝筹股
众望所归 或成未来上攻的主角
二级市场上,主力资金集中驻扎的一二线蓝筹股在消息出台后表现良好。分析人士认为,因为蓝筹股主要为国有股权控制,那么,蓝筹股在政策引导下,未来将有望在业绩增长、治理结构等方面更加具备吸引力,进而成长为中国经济的脊梁。《办法》出来后,将打消国有股权高位变现的冲动,引导高管集中精力做好主营,给市场良好的未来预期,从而也稳定了机构的做多或持股的信心。优质蓝筹股或将成为未来引领市场上攻的绝对主角。
国资委网站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上述3个文件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转让办法》,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的,或股权转让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均需经过国资委审批。
对于属于参股股东的国有股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转让股份数量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仍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国有股减持相关新闻:
相关资料:国有股减持大事记
国有股减持大事记
陆家嘴首开国有股回购先河。
□1999年11月
包括中国嘉陵、黔轮胎在内的10家公司获得国有股配售试点预选资格。
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索普、沧州化工、韶钢松山宣布,在增发新股的同时减持国有股,成为增发公司首批实施国有股减持的公司。
华纺股份、烽火通信、江汽股份、北生药业在首次发行新股的同时,以国有股存量发行方式减持部分国有股,成为首批首次发行新股时实施国有股减持的公司。
虽然时任财政部部长的项怀诚表示:&国有股减持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对证券市场来说是一个利好因素。&但在当日国有股减持在新股发行中正式开始时,股市暴跌,沪指跌32.55点。到10月19日,沪指已从6月14日的2245点猛跌至1514点,50多只股票跌停。当年80%的投资者被套牢,基金净值缩水了40%,而券商佣金收入下降30%。
中央电视台宣布,国有股减持办法暂停。由五部委联合调研,由财政部主持的国有股减持办法,实行了3个月就被证监会一家宣布暂停了。次年6月,国务院决定停止减持国有股,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当日,上证指数和深成指几乎封于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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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进行,我们制订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
  附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构建母子公司体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明确集团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出资人,逐步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规范母子公司产权关系。
  第三条 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是指企业间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母公司为出资方,按照对子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按出资比例享有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出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可以采用市场方式和产权划转方式。
  市场方式是指集团母公司通过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另一法人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使其成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
  产权划转方式是指政府将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授权给集团母公司持有,形成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
  产权关系的建立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时,应采用市场方式;国有企业之间产权关系的建立除采用市场方式外,可以采用产权划转方式。
  第五条 集团母公司通过市场方式取得子公司产权的,投资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由母公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采取产权划转方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由划入方企业提出重组方案,划出方企业出具意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划转各方同属中央管理的,其资产重组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由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二)划转各方分属中央和地方管理的,划入方属地方管理的,由涉及的地方政府对重组方案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划入方属中央管理的,划出方涉及的地方政府出具意见,资产重组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三)划转各方属地方管理的,同一地区管理的企业产权划转,由该地方政府批准,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不同地区管理的企业产权划转,由涉及的各地方政府对重组方案提出意见,并报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相应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具体产权划转和变更登记手续的主管部门。产权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办理产权划转的申请。
  (二)批准组建集团的有关文件。
  (三)经批准的集团资产重组方案。
  (四)对划转各方企业有国有资产管理权的政府或部门同意产权划转的意见。
  (五)划转各方企业的财务报表。
  (六)划转各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划转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并进行批复。母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批复进行帐务调整,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实收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同时将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变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九条 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进行公司制改建。企业的公司制改建可以采用吸收其他法人投资、转让部分产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中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为依据,审核批复企业公司制改建后国家资本金比例和国家资本金数额。地方管理的集团应将核定结果及有关材料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进行公司制改建后,对其原存量国有资本金应明确具体出资者。
  (一)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建,其原有存量国有资本的出资者为母公司。
  (二)母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国有资本的出资者应是国家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三)少数具备条件的集团母公司,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制改建后,有关企业须依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结果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已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母公司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产权,但转让净资产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的,由母公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产权变动手续。属于国家特定行业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应委托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但下浮比例超过10%的,要经母公司出资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的收入可以由母公司支配,须用于资本再投入。
  第十六条 国家对集团注入资本金的,应办理国有资本金增资和产权变动手续。
  (一)国家对集团母公司注入资本金的,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二)国家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注入资本金的,增加子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金,同时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应办理核增国有资本金和产权变动手续。
  (一)集团母公司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调增国家资本金。
  (二)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子公司“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增加子公司国有法人资本金,同时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三)与母公司没有产权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其“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增加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第十八条 集团遇有下列情况需要办理核减资本金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一)国家出让母公司股份,减少母公司国家资本金。
  (二)母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与外商合资,相应减少国家资本比例。
  (三)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划出集团,减少母公司国家资本金。
  第十九条 集团国有资本金收益由母公司统一解缴,经批准暂不上缴部分,应作为国有资本金再投入,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条 母公司发生破产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财产清算和处置,处置后的剩余资金收回上缴同级财政,并办理母公司的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有关规定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集团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由母公司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并办理,其余由成员企业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企业发生产权纠纷时,涉及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产权纠纷的,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依司法程序处理;涉及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纠纷的,由同级或上一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进行调处。
  第二十四条 已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应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文件的规定,由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本集团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随母公司财务报告送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地方管理的集团同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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