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房屋租赁合同名词解释释

房屋漏水问题诉讼
看到陈律师的案例,好好学习一下,所以放上来。再次谢谢陈律师了。
民事起诉状
长沙陈浩军律师--专业建筑、房地产律师
原告刘**,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16,住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号**栋***房。
原告彭**,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67,住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号**苑***房。
被告一: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联系电话:8557****
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
被告二: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联系电话:8563****
法定代表人:贺**,总经理。
被告三:湖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号。联系电话:8432****
法定代表人:覃**,
被告四: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西湖路**大厦***房。联系电话:8572****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租金损失88507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的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承担全部修缮费用,并承担自房屋修复之日起5年的质量保证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免除自2009年6月1日起至房屋修复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用;
6、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对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新城*栋***号房(以下简称“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被告一系该房屋的出卖人即开发建设方,被告二系该房屋的施工方,被告三系该房屋的楼上产权人即相邻方,被告四系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
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一开发建设的、被告二承建施工的该房屋,房屋面积为818.30㎡,房屋用途为商业。2007年4月27日,被告一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同时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2007年12月8日,原告与上海**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装饰公司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限为五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租金按0.7元∕日∕平方米计算,第四年的租金按0.8元∕日∕平方米计算,第五年的租金按0.9元∕日∕平方米计算。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投入使用。
然而,从2009年初开始,被告三所有的房屋就多次沿其地板向原告房屋的屋顶大面积的渗漏水,而且,漏水一次比一次严重,漏水最严重时原告房屋的地面积水达10cm左右。漏水自上而下流入原告的房内,导致房屋内的装饰、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每次漏水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房屋使用人**装饰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一、被告四予以维修,虽然两被告在漏水事故发生之初进行过维修,但均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漏水事故还是经常发生。2009年10月以后,被告一就以房屋保修期限到期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该房屋至今一直处于漏水之中。由于房屋的严重漏水,不但给原告及房屋使用人**装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导致原告及房屋承租人**装饰公司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该房屋自2009年9月起至今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装饰公司自2009年5月7日起拒绝向原告支付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
①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从交付之日起计算。非住宅商品房的保
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的规定,被告一向原告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07年4月27日,《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外墙面、地下室、厨房及卫生间地面、管道等防渗漏的保修年限为5年,原告的房屋在保修期限内。
②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应当对原告的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或者承担房屋的全部修缮费用。
③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一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等
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三作为原告楼上的相邻业主,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的精神,正确的处理截水、排水的相邻关系,在多次漏水给原告造成损失并导致原告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及时修理等防范措
施,被告三应当向原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修理、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⑤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条
“委托管理事项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告四没有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对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有效地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造成原告的房屋经常
性的严重漏水,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四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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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超四成纠纷因房屋漏水引起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代小静)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现实中,侵犯相邻权的例子比比皆是。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辖区内近四年来邻里纠纷案件分析报告。根据报告,该类案件多因生活琐事所引发,其中涉及房屋漏水的案件占据案件总量四成以上。
据统计,东莞第三法院自2009年成立以来共受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49宗,其中2010年7宗,2011年9宗,2012年9宗,审结41宗,调撤27宗,调撤率65.9%。2012年上半年5宗,2013年上半年10宗,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00%,增长形势须引起关注。
报告分析,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案件主体地缘性。相邻关系纠纷主体具有地缘上的联系,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处理不好,会产生很多后遗症,容易导致邻里间矛盾升级。二是案件类型集中。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涉及房屋漏水、通信、采光、噪音、排污等,其中涉及房屋漏水的案件有21宗,占案件总数的42.9%。三是审限较长,多涉及专业鉴定。相邻关系纠纷损害发生的原因及损失大小需要专业鉴定方能确定,导致部分案件争议标的虽然仅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几千元,并且鉴定时间较长,不仅降低审判效率,更是使当事人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四是判决执行难。进入执行阶段,通常涉及不动产的改造、修复、拆除、清理等,执行难度较大。恢复原状标准难以界定导致执行难,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比单纯的金钱债务执行要艰难。
报告还指出,司法救济是事后救济,花费成本比较昂贵,更应关注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对相邻关系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相关法律意识。对于建筑物违建等涉及行政职权的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音响声大被投诉
31岁男砍伤邻居
日7时许,广东丰顺籍的胡某(男,31岁)在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某出租屋602房内开音响听音乐,音乐刚放1分钟,隔壁502的吴某前来敲门投诉。
于是,胡某把音响声调小,但约过2分钟,吴某又前来投诉,并建议胡某戴上耳机听音乐,胡某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
胡某在被吴某连续推了6次后,很生气地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并警告吴某“你再推试试看”,吴某以为胡某开玩笑,继续推了两下,怒不可遏的胡某拿起菜刀横扫吴某。胡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吴某被法医鉴定为轻伤。
此案经东莞第三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楼上马桶漏水
楼下头戴脸盆如厕
家住横沥的老李遭遇“头戴脸盆如厕”的日子快2年了,与楼上邻居多次协商未果,遂于日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庭,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楼上邻居承诺立即修复漏水,双方握手言和。仅用45天,法院一张调解书帮老李解决了“轻松入厕”这一“老大难”问题。
2007年9月,老李在横沥镇某小区购买503房,在2011年8月,老李在厕所方便时,发现头顶正上方的天花板出现漏水现象,漏水点刚好是楼上603房马桶所在位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邻里关系日益恶化,经常发生争吵。
今年,老李发现邻居闭门几月,遂一纸诉状将楼上业主王充(化名)告上法庭,要求王充合理维修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法院经调查查明,被告王充几个月前意外身亡,家人这几个月一直在湖南老家料理后事,老李及时变更被告为目前的房屋产权人。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于5月16日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日前修复漏水,老李放弃对楼上的经济损失索赔。
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者:黄少宏 代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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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纠纷
范文一:房屋漏水纠纷诉讼指南房屋漏水纠纷诉讼指南作者:郑吉文律师 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因住宅商品房渗漏形成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这是由防水产品使用年限、房屋质量年限及不当装修等因素决定的必然会发生的现象,更是入住商品房的每户人家都可能会面临的情形。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司法实务界有一种不好的倾向,或是抱怨立法者立法上的滞后,认为没有作明细的规定,或是简单的将渗漏原因归结为开发商的房屋质量,或是将思维禁固在楼上楼下的相邻权关系中,从而使法律并不缺失、案件并不复杂的房屋渗漏案件不是找不准被告,就是被久拖不决,再不就是被轻率处理。只要房屋渗水,要么告建筑商,要么告楼上住户”
当房屋渗漏问题存在时,首先要采用实事求是的方法来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其次是明确法律关系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再次要在查明渗漏原因的情况下明确责任,以便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解决方法。为此,笔者谈如下肤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房屋渗漏的成因多种多样,有时是一因一果,有时是多因一果,有时甚至复杂到只见渗漏现象却一时难以找到原因,导至无从下手维修。一般来讲,最常见造成渗漏的原因有以下四种:二是楼上住户随意改建管道或不当用水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四是由于建筑防水材料随着年代的久远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二、不同的渗漏原因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不同的案由。1
三、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是处理渗漏纠纷的有效方法、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和解决的方法。我国《民法通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这是对建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要求,也是渗漏受害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和建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质量保证承诺,要求建筑商维修或赔偿的理由,更是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但是,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建筑商建造的商品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建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当房屋渗漏确为建筑商建造的房屋质量所造成时,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建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渗漏既有建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建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楼上住户随意改建管道或不当用水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时法律的适用和解决的方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来楼下有渗漏,我们能不能以楼上住户改装管道就认定其侵权?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查找出渗漏的根本原因。因为,卫生间是为人们正常生活用水特别设置的区域,按照卫生间防渗漏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调整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明确应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是:第二、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排水一方应当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益人应当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对照该司法解释,笔者将住宅商品房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是相邻关系的基本要求,即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相邻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因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空间位置而产生,但相邻关系的存在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楼下渗漏,楼上就要承担责任是极其错误的认识。)相邻关系中的给水、排水本质要求是:相邻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去人为地改变水自然流动的方向。如果不作这样的理解,那么顶层的住户漏水其依据相邻关系又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这里的前置条件是依据相邻关系,谁都知道楼顶是公共部位,笔者设置此问的目的是为了说明,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这是相邻关系中相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但相邻关系不是处理渗漏问题的唯一途径,更不能让相邻关系成为承担责任的理由。)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仍要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因为你(住在楼上)与他有相邻关系,所以你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如果讲因为你(住在楼上)与他有相邻关系,所以你就要为他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如何理解相邻关系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注[1]注[2]刘丽影法官对相邻用水纠纷案的判决书:原告赵某、刘某,被告张某年秋季,被告张某与邻居高某等人协商重新接通自来水管道,但二原告表示不参与改造,被告张某等人在改造过程中,重新铺设了自来水管线。2005月原告刘某在被告张某家改造过的管道上重新接通了自来水,但因漏水致被告家的火炕等物品被淹,经双方协商,原告刘某给被告张某二袋水泥予以赔偿。为了刘某能继续使用自来水,被告张某将新管道与旧管道接通,以便原告刘某用水,月被告张某因与原告赵某产生矛盾,便将接通的自来水管道截断,导致二原告至今无法使用自来水,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自来水管道恢复原状,保证自来水供水。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在用水的问题上应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使用自来水,二原告不能正常使用自来水既有所居住地区因采煤塌陷成为动迁区域而导致自来水管道无人管理、维修的原因存在,也有在邻居协商改造过程中未参与改造的自身原因存在。被告张某对自家出资改造的管道有权进行合理使用,但是鉴于自来水有其公用性这一特征,二原告又无法从其它渠道接通自来水使用,现二原告均已七十高龄,终日挑水度日,严重影响了二原告的正常生活。二原告在被告改造过的管道上使用自来水已约四年时间,未对被告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故虽然被告某不存在过错,但从有利于方便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被告张某应恢复截断的自来水管道,如给被告张某造成相关损失或产生相关费用,双方可协商或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元,由二原告负担。4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正常的公用设施维护在建筑商保修期满后的共用管道,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号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年12日建设部 中则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的设施。新办法没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设施,我们能否认定其不属共用设施呢?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一是从法条看新办法不但用了“的文字,同时明确“均属于共用设施,可见新办法没有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认定的情况。二是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虽然经过业主房内,但权利属于该楼一侧单元的共有人,性质属于共用设施。如果否认其具有共用的性质,那么就要承认业主对其拥有物权,物权的特征是对世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建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就明确对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不允许随意修理拆卸,可见,业主是不能对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三是说上述管道是共用设施,还可以从户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证,户外的落水管同样未列入新办法之中,但它作为共用设施无人置疑,否则,户外的落水管一旦毁损将无人修理。(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分担;。原文地址:
范文二: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来自:(本案例摘录自《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事卷)住过楼房的人往往有这样的经验,因为相临房屋漏水,使得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而受影响,甚至破裂。而且作为受害方,不知如何索赔,也不知索赔多少。下面这个案例,可以提供一些借鉴意义。原告(上诉人):刘女士被告(被上诉人):陈女士一、基本案情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日至12日间,由于被告卫生间水管破裂,大量自来水沿被告房屋地坪自上而下流入楼下原告住房内,直到漫溢室外被邻居发现。漏水造成原告三房二厅二卫及厨房间装潢重度受损,所有房间地面积水,天花板受潮起皱、涂料脱落,墙纸剥落,地板起翘。家中大量物品受潮湿、水浸损坏,以致无法居住在内,只能将出租给他人的另一套自有住房收回自住。因被告拒不承担相邻方应尽的赔偿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直接与间接损失人民币8万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因漏水损坏的SONY29英寸彩电一台、落地音响一对、写字台一张、紫红色皮沙发一套、聂耳牌钢琴一架予以修复;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潢损失修复费用人民币4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自日起至今的房租损失人民币25000(按月租金人民币1600元计);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被告辩称:日至12日间因其卫生间抽水马桶连接水箱的软管破裂,确实发生了漏水。但漏水原因不在被告。被告所住该房从未进行装修,且房屋地坪倾斜,存在质量问题,更由于原告没有配合共同更换污水管道才造成水漏出后流向楼下。在此次漏水之前,原告的房屋已经历两次漏水。1998年因三楼住户阳台出水管堵塞造成的漏水损坏了原告一部分室内装潢,原告未就此重新装潢。2002年1月,因三楼住户热水器故障,漏水造成原告厨房受损,原告曾向热水器生产厂家索赔,但后来又放弃了。现原告将两次漏水的损失转嫁到被告处,明显不合理。至于原告的租金损失,与本案无关。原告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刘女士系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路338号荣德公寓16号101室及上海市沪青平路101弄荣德大厦2号203室房屋的所有人。本案被告陈女士系原告住所楼上荣德公寓16号201室所有人。日至12日间,因被告卫生间抽水马桶连接水箱的软管破裂,大量自来水沿被告房屋地坪自上而下流入楼下底层原告住房内,直至漫溢室外被邻居发现。其时原、被告均不在沪。漏水造成原告卧室、厅墙面和顶面不同程度出现涂料、墙纸起壳、剥落、霉变,客厅、卧室地板、木质踢脚线浸水、受潮,不同程度隆起、褶皱和断裂,卧室房门变形,发霉。装潢修复费用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闵行分部鉴定为人民币13559元。漏水造成原告家中一对音响外壳变形,写字台发霉、开裂。漏水发生后,原告及家人居住上海市沪青平路101弄荣德大厦2号203室至今。另查明,1999年因荣德公寓16号三楼阳台下水口堵塞,发生漏水,殃及本案原、被告的住房。2002年1月,因荣德公寓16号三楼住户的热水器故障,漏水影响到原告的厨房间。原告为此曾与热水器生产厂家交涉,要求赔偿。又查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路338号荣德公寓B座102室即现荣德公寓16号101室,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本案有如下证据:现场照片2本、洪菁实业公司照相馆的冲印证明1份,证明照片拍摄的时间、漏水造成装潢受损情况。录像带1盘,证明漏水发生5天后现场情况。华舒物业公司的证明1份,证明漏水原因在于201室卫生间洗脸盆下阀门破裂所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8)闵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1份,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执字第783号民事裁定书1份,以证明原告是现沪青平路338号荣德公寓16号101室和沪青平路101弄荣德大厦2号203室房屋所有人。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原将自有的另一套住宅荣德大厦2号203室房屋出租给上海金洲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租期为日至日,租金每月人民币3200元。房屋产权转移申请书1份,证明201室是被告所有。通告1份,证明荣德公寓的开发商因房屋经常发生漏水问题,要求业主配合维修管道。向刘猛勇、朱业明、王桂琴、沈信杰、张若杰做的调查笔录,证明1999年该幢房屋三楼阳台出水管堵塞引起漏水,2002年1月三楼渗水影响到原告厨房,原告曾要求更换厨房的天花板和吊厨。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闵行分部对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路338号荣德公寓16号101室受损装潢的修复费用进行价格鉴定,结论为“受损装潢修复材料费、人工费合计人民币13559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关于物品损失。原告主张因漏水损坏的物品有:SONY29英寸彩电图像失真;音箱因浸水外壳变形;写字台发霉、开裂;皮沙发外观未坏但内里受水浸受损;钢琴弹不出声。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物品进行修复。被告提出异议,认为上述物品漏水前是否已损坏、漏水后损坏到何程度不明,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修复的依据不足。经庭前证据交换,被告确认上述物品存在于原告漏水侵害的上海闵行区沪青路338号荣德公寓16号101室现场。原告提供向朱震宇所做的调查笔录,以证明漏水前的2002年春节钢琴弹奏情况良好。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证人是原告的熟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即使钢琴当时是好的,现在有损坏,也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坏。原告提出的证据又是孤证,故缺乏证明力。原告要求被告修复的物品系在家庭内部使用的器物,按音箱因浸水外壳变形、写字台受潮发霉、开裂,不需再对受损原因举证,法院即可确认损害系漏水造成。原告虽有初步证据证明漏水前钢琴弹奏状况良好,但原告主张的彩电、钢琴、皮沙发的损坏情况是内在的,仅凭视觉观察无法确定,现被告不认可此三样物品损坏系由漏水引起,故应由原告对此进行举证。原告现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对彩电、钢琴、皮沙发因漏水而损坏的事实难以采信。关于装潢修复费用。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纳。原告坚持以人民币4万元来计算其装潢受损费用,缺乏依据。被告认为鉴定结论是针对房屋现状作出的,应当扣除房屋遭受前两次漏水造成的装潢损失,被告只愿补偿原告相当于13559元的1/3的损失。因原告当庭承认1999年、2002年1月三楼漏水殃及原告住房,故被告要求扣除相关的装潢损失,是合理的。关于租金损失。日原告之夫回国处理漏水事件,因家中无法居住,遂取消另一套住宅的出租协议,住进荣德大厦2号203室。原告于2002年10月回国后也居住在该房内至今。原告要求租金损失按每月人民币1600元计算,因赔偿纠纷尚未解决,要求租金损失以人民币25000元总计。而被告认为漏水的房屋经收拾尚可住人,不愿赔偿租金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有关租金的举证与其欲证明的租金损失有25000元之事实缺乏客观联系,法院不予采纳。但漏水发生后,原告房屋装潢受损程度较为严重,使原告与其家人难以在短时间内继续居住该房屋,原告另觅住处合情合理。即使原告居住的是自己的另一套房屋,但原告利益受损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以租金损失形式提出的赔偿,具体数额可由法院参照同类地段相似房屋的月租金予以确定。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经审理查明漏水原因在于被告房屋卫生间设施的缺陷,漏水造成楼下邻居原告房屋装潢及物品损失,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故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被告辩称漏水的发生是房屋质量问题及原告不配合更换污水管道所致。因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的义务对房屋行使管理职责,故被告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的诉情。在此次漏水之前,原告的底层住房已经历两次漏水,因被告对前两次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范围难以举证,价格认证机构对装潢修复费用的鉴定又是根据房屋现状作出的,另考虑到原告因厨房间漏水曾向案外人提出索赔后又放弃的情节,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装潢修复费用的90%。原告要求被告修复的物品,其范围应当是因漏水造成的物品损坏,法院根据常理推断及原告的举证,确定由被告人修复音箱、写字台。考虑到原告房屋装潢受损程度较为严重,使原告及其家人难以在短时间内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原告另觅住处合情合理。即使原告居住的是自己的另一套房屋,但原告的利益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现原告以租金损失的形式来主张此项利益,对合理部分法院可予支持。法院为弥补原告的利益损失及促使原告收拾发生水患的房屋,早日回搬,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参考同类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赁价格,酌情确定以租金每月人民币1200元计支持租金损失3个月。法院另考虑到原告遭受如此漏水后清理现场需花费精力,其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尚在情理之中,故法院在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时亦酌情考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女士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企业,对漏水造成损坏的原告刘女士所有的、现在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路338号荣德公寓16号101室内的音箱一对、写字台一张予以修复。被告陈女士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女士装潢修复费用人民币12203.10元。被告陈女士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女士租金损失人民币3600元。驳回原告刘女士其余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70元、鉴定费人民币680元,由原告刘女士负担1000元,被告陈女士负担3260元。上诉人诉称: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陈女士应赔偿刘女士租金损失25600元(以每月人民币3200元计,计算8个月)。原审以人民币1200元计算租金损失不合理,参照周围邻居及自己原出租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每月以3200元计算租金实属合理;由于事件发生后为便于进行受损评估,故保留现场至今,原审确定租金损失仅为3个月,也属欠公平,现主张以8个月为限计付租金损失应属恰当。被上诉人辩称:刘女士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要求维持原判。三、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原审中刘女士未主张对租金损失进行评估;二审中刘女士也不主张对受损房屋2002年3月间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赔偿范围的认定、赔偿责任的确定、责任承担方式的判令均合法、有据,且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故二审法院对上述处理予以维持。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赔偿数额中租金损失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刘女士就其主张的租金损失,在本案中未行举证,亦不要求有关专业权威机构就此进行评估,因此,其对租金的主张因缺乏证据而难获支持。原审考虑到事件发生后,刘女士确实一时难以在该房内居住,发生了另居他处的情况,客观上也可能发生因此事件而带来的利益损失,故依据双方陈述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赁价格酌情确定租金以每月人民币1200元讲,支持3个月的租金损失,已属公平合理。在刘女士无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前提下,刘女士的上述请求,二审法院难予支持,原判可予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由上诉人刘女士负担。四、对本案的解析我们在处理相邻损害纠纷案件时,常遇到损失的确定问题。对一些价值明显不大,但确有损坏的物品,进行价值评估的诉讼成本可能远大于物品损失本身。也有一些物品的损坏是否在侵权行为中形成,没有专业机构愿意鉴定、评估,导致这部分事实难以查明。我们认为,简单地以当事人未提供损失的依据而不予支持,有失公允。应当在确认赔偿范围的前提下,结合法官的生活经验和现有的相关依据,充分考虑公平合理原则,酌情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对确需鉴定的事项,如果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关于双方争议的装潢损失费用,经审理查明确定包含前两次漏水引起的损失,但损失有多少,原、被告没有举证,鉴定结论也无法明确,法院根据前两次漏水主要侵害厨房间的天花板、吊橱,酌情确定在总的装潢损失中扣除10%,是比较合理的。关于租金损失,比较严谨的做法是委托专业机构对发生水患的房屋在该时段内的租金市场价进行评估。但这样做势必增加诉讼成本,拉长办案周期,最终加重当事人的负担。而且,租金市场价不是非鉴定评估不可,原、被告是上、下楼领居,对本地租金行情有达成共识的可能。法官遂征求双方意见,原告称每月租金1600元,被告称装潢新旧程度为1000元至1500元不等。从原告的诉讼心理来看其一般是就高要求的,考虑其装修已有6年,遂确定租金为每月1200元。根据生活经验,通常家庭装修住房3个月可完工。为促使原告早日回搬,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酌情支持3个月的租金以计算原告的损失,也比较公平合理。后原告对有关租金损失的一审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但在二审中未就此进一步举证,又不要求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上诉请求遂被二审法院驳回。五、律师提醒在发现漏水情况后,作为受损方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如能进行现场公正最好,次之可拍摄照片等。其次,对于损失的范围,我们建议能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上述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当然,事情发生后,邻里间能相互体谅,妥善解决问题是最有效的。作为受损方的心情,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我们也反对不顾事实,漫天要价,这样往往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是不符合法律的。阅读详情:
范文三:房屋漏水纠纷鉴定房屋漏水纠纷鉴定一、概述广州市楼房,建于年,是一幢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住宅建筑。该房屋座东南向西北,钢筋混凝土柱、梁、板结构体系,180㎜厚砖墙围护。业主于年月日,突然发现其居住使用的该房屋客厅天花板底出现渗漏水现象,经检查发现天花板底多处出现裂缝,怀疑是上层601房装修影响造成,随即通知有关物业管理部门和正在装修的上层相关人员,后经多次调解相关各方不能达成和解。为此,501房业主要求601房业主承担相应的损坏赔偿责任。二、现场检查情况(一)房屋使用情况现场调查:1、对整幢房屋的使用情况调查:据悉501房所在的该幢房屋于2006年竣工交付使用,该幢房屋交付使用时部分套间为发展商装修好后交付使用的(如501房);部分套间只进行了粗装修,地面及厨房、卫生间等饰面由买方购买后自行装修使用,即所谓的毛坯房交楼标准(如601房)。据物业管理单位介绍,该小区交楼时,均向业主说清楚了各类房屋的装修使用要求,有明确清晰的管理规则和装修使用管理手册,上述的501房、601房业主也清楚相关的物业管理要求。501房业主于2007年底入住,601房业主经物管批准于2008年11月底进场装修。2、对501房使用情况调查:据业主介绍:该501房自2007年入住后从未对该房屋进行过装饰改动,也未发现该房屋有开裂损坏和楼板渗漏水的现象,该房屋的室内外装修全部为交楼时的原状装修。但601房业主自去年11月底进场装修后,就经常有震动和凿打楼板的声音。去年的12月21日中午约12时左右,501房客厅天花楼板突然产生爆裂,随即流出泥沙和污水并掉落在地板上。自行检查发现客厅天花楼板底出现了多条板底裂缝,客厅东侧小孩房天花楼板底也出现有板底裂缝;同时还在厨房门顶墙面、走廊顶等墙面与天花板底连接处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墙面裂缝;厨房天花楼板底也发现一个小孔洞。501房业主认为上述损坏是由于601房装修施工影响造成,担心该损坏会影响其房屋的使用安全。3、对601房使用情况调查:据业主介绍:其购买的601房为毛坯房,于日经物业公司批准后进行室内装修施工,装修中只铺设了客厅、走廊阳台、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砖及房间水泥沙浆找平层处理等(房间现仍未铺木地板),安装并修改了部分供电供水管线;拆改了部分间墙(非承重墙)和门洞口,上述施工应未破坏楼板层结构,不会影响其楼下501房天花楼板的开裂损坏。(二)对整幢房屋承重结构使用安全的初步检查:初步检查501房所在的该幢32层住宅建筑,未发现该幢住宅房屋的地基基础有因不均匀沉降或承载力不足引起房屋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损坏的现象;也未发现该幢房屋的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有变形、倾斜、沉降等损坏现象,检查认为该幢房屋结构稳定,结构平面布置合理。该幢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不存在使501房产生局部天花板开裂和渗漏水的现象。(三)对501房的检查、鉴定:检查未发现该房屋使用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有对该房屋进行拆建改造的痕迹,也未发现该房屋有因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损坏的现象。经用激光测距仪检测客厅净高约2.747m。1、对天花板底的检查:(1)客厅:检查发现客厅东侧中部位置的天花板底批荡层出现起壳、空鼓损坏的痕迹,局部灰漆已经脱落;检查发现客厅天花板底共有四条长短不一的不规则交叉板底微裂缝,总长约6m,其中饭厅餐桌位置对上天花板底裂缝为从东向西南方向延伸,经用裂缝检测仪观测,宽度约0.2㎜,并有渗漏水痕迹。(2)客厅东侧房间(小孩房):天花板底有一条从西北向东南方向发展的板底微裂缝,长约4m。(3)厨房:中部北侧天花板底有一凿孔痕迹,直径约10㎜。其余房间天花板底暂未发现有开裂和渗漏水的痕迹。也未发现天花吊顶有脱落损坏的迹象。2、对砖墙、装饰构件的检查:检查发现该房屋的客厅、走廊木吊顶和部分房间的墙顶与天花板底结合处墙面有水平分离微裂缝。3、对地面及门窗等装饰使用的检查:(1)室内地面装饰平整完好。(2)室内门窗可正常开启使用,水电配套齐全。(四)对601房的检查、鉴定:室内墙面和天花板新做了粉刷处理,检查未发现该601房的天花板底有开裂等损坏现象,也未发现该房屋四周间墙面有开裂损坏的迹象。但检查发现该房屋厨房的部分间墙作了改动,主人房与北面房屋的间墙部分己被拆除,客厅东侧客房(小孩房)的门洞口从靠西边改为靠东边安装。并从客厅东侧卫生间处地面铺设了一条供水管到客厅阳台用作安装洗手盆使用。经采用激光测距仪检测客厅净高约2.743m。三、现场检查情况分析根据上述调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分析:经采用激光测距仪检测501房和601房客厅的净高均基本相符,说明601房的装饰改造地面厚度与发展商的装饰地面基本一致。1、501房所在的该幢房屋结构稳定,不存在该幢房屋结构出现问题造成501房天花板底产生开裂和渗漏水损坏的现象。2、501房业主和使用人入住该房屋后,未对该房屋进行过装修改动,也未发现该房屋的结构构件有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的痕迹。故分析认为:501房天花板底产生开裂和渗漏水损坏的现象,不是自身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影响造成。3、601房业主在装修该房屋时拆除和改动了室内部分间墙,修改增加了部分供电、供水管线,在拆改安装施工中产生的震动很容易对相应楼板的部分结构构件产生破坏影响,使原已稳定的楼板和墙体结构构件局部产生开裂损坏。四、鉴定结论根据上述分析,鉴定认为:造成501房(客厅和东侧房间)天花楼板底出现开裂和渗漏水损坏的主要原因是:601房业主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施工时,施工处理不当,使施工产生的震动破坏了原已稳定的楼板和墙体结构构件,使部分构件出现分离开裂损坏。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要求,检测鉴定责任如下:1、501房客厅和东侧房间天花楼板底出现的开裂缝和渗漏水现象,是因601房装修施工处理不当,震动影响造成。按现状,该损坏已对501房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应由601房业主承担上述损坏部位的维修加固责任。2、501房客厅及房间部分墙顶与天花板底结合处墙面出现的分离开裂缝,与601房装修震动影响有关,也与两种不同建筑材料在不同温差收缩变形后的影响有关,是目前建筑的通病,属非结构性裂缝,不影响该房屋结构使用安全,只影响该房屋使用美观。建议在进行501房天花板维修加固时同时对上述损坏进行粉刷处理。3、501房厨房天花板底出现的孔洞为天花吊钩脱落留下的安装孔洞,不是601房装修影响造成,不影响房屋结构使用安全,也不影响房屋的使用美观,可不需要维修处理。阅读详情:
范文四: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一、解决的法律路径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二、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三、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上述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该《办法》没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设施,那么,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属于共用设施呢?一是从法条看新办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时明确“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均属于共用设施,可见该办法没有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认定的情况。二是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虽然经过业主房内,但权利属于该楼一侧单元的共有人,性质属于共用设施。如果否认其具有共用的性质,那么就要承认业主对其拥有物权,物权的特征是对世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就明确对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不允许随意修理拆卸,可见,业主是不能对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三是说上述管道是共用设施,还可以从户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证,户外的落水管同样未列入新办法之中,但它作为共用设施无人置疑,否则,户外的落水管一旦毁损将无人修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结论:由于房屋渗漏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决定了法律关系形成的不同,从而也决定了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房屋渗漏所引起的纠纷。阅读详情:
范文五:新房漏水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周某与被告郑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XX区XX街商品房。合同第 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为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被告)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住宅质量 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 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照《住 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日,原告办理了入住。2008年底,原告发现房屋东阳台窗户的四周墙体都出现不同程度的长 毛、掉皮现象,窗户压条压不上。原告自2008年开始多次向被告报修,虽被告每年均给予了一定的维修,但至今没有维修好。【法院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郑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 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 效。本案系为因商品房销售引起的房屋质量纠纷,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被告负有维修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维修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的诉请,因原告对该部分费用未提 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 内为原告周某维修郑州市XX区XX街房屋(维修范围为该房屋东阳台窗户 四周出现长毛、掉皮部位及窗户压条);二、如被告郑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 行维修义务,或该房经被告维修后仍存在东阳台四周渗水现象,则原告周某可自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被告郑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阅读详情:
范文六:关于处理房屋装修漏水纠纷的关于处理房屋装修漏水纠纷的申
请县城市建设管理局领导:我叫×××,××单位退休职工,今年七十多岁,家住××小区×栋×单元102室(统建房×××——×户型,户主:×××)。我家自2007年5月装修入住,约至2008年9月左右平安无事,但楼上202室户主×××(×××局退休职工)装修入住后,自9月份开始出现渗水现象,且日益加重,最严重时甚至出现了大量滴水,先影响了次卧室的两面墙,后扩散到主卧室的两面墙和顶,以及卫生间的顶和墙。至今已3年多了(有××社区工作人员于2012年1月中旬来到我家拆开卫生间的装饰扣板为证),现已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造成了很严重的精神负担。对于此事我已十多次与楼上202室户主家交涉,并多次发生口角争吵,并十多次反映到××社区,但都调解不成功,××家还多次声称自己无责任,也许是别人家的水管损坏造成,我的儿子于日过问此事,其妻竟说:“这是我与你妈的事,与你无关。”这纠纷一直拖了3年多,至今未能处理,为防止两家纠纷进一步升级,造成不必要的后果,我现特向×××领导反映此情况,申请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并主持解决此纠纷。要求:由202室户主在一月内改造其装修,控制住漏水不再发生,并赔偿我家粉墙、刮瓷损失。敬请领导处理为谢!(附有关图片于后)申请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阅读详情:
范文七:正确处理房屋漏水纠纷的途径是怎样的正确处理房屋漏水纠纷的途径是怎样的1人阅读房屋漏水在现在拥堵的城市中,很多住宅也很拥挤。因此与房屋相关的权益也会受到影响。比如,通风权、采光权、取水权等。本文就房屋相关的相邻权作相应分析。一、解决的法律路径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二、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三、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上述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该《办法》没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设施,那么,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属于共用设施呢?一是从法条看新办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时明确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均属于共用设施,可见该办法没有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认定的情况。二是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虽然经过业主房内,但权利属于该楼一侧单元的共有人,性质属于共用设施。如果否认其具有共用的性质,那么就要承认业主对其拥有物权,物权的特征是对世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就明确对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不允许随意修理拆卸,可见,业主是不能对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三是说上述管道是共用设施,还可以从户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证,户外的落水管同样未列入新办法之中,但它作为共用设施无人置疑,否则,户外的落水管一旦毁损将无人修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一、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虽然经过业主房内,但权利属于该楼一侧单元的共有人,性质属于共用设施。二、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阅读详情:
范文八:房屋漏水老邻居闹23年法官登门调解纠纷房屋漏水老邻居闹23年 法官登门调解纠纷长沙天工防水讯:因为房屋漏水纠纷,一对邻居从中年“红脸”到老年。12月23日下午,法院民二庭法官在下班后仍然来到当事人家中调解,直到晚上8时,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潘某当场拿出1万元赔偿给原告梁某,一起闹了23年的纠纷圆满解决。梁某和潘某在同年同月出生,两人如今都已经68岁,还曾经是一对邻居。当年,梁某住在拉堡镇某街道,潘某住在他的隔壁,两家人相安无事。1988年,潘某分别在自家房屋二楼、三楼飘出外墙建造卫生间;此后,梁某房屋部分内墙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脱落、损毁。为了这件事,梁某多次找潘某协商,因无法确定墙壁脱落原因,双方协商无果,关系逐渐恶化。2009
年3月,梁某的房屋内墙损坏日益严重,无奈之下只得搬走。今年3月,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立即停止侵害、恢复梁的房屋原状,并赔偿财产损失1.2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始终否认是其建造的卫生间漏水,导致梁某房屋内墙受损。于是,梁某通过法院申请对受损房屋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潘某增建的卫生间不符合《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未采取相应防水措施,致使梁某的房屋墙体渗水。虽然有了鉴定结论,双方仍然为赔偿问题争论不休,无法达成一致。考虑到潘某有病卧床,行动不便。12月23日下班后,法院的办案法官第三次来到潘家。这次,法官将潘某的几个子女召集在一起,希望子女们配合做老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老人被法官的耐心和诚心所打动,当场拿出1万元交给梁。阅读详情:
范文九:夏季雨纷纷房屋漏水渗水怎么办夏季雨纷纷房屋漏水渗水怎么办?进入夏季后,雨水也多了起来,特别是沿海城市,遇上个台风天家里很容易出现漏水渗水的现象。那么,房屋漏水渗水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方法吗?一、窗户业主换窗户或者封阳台之时,因操作不当,会造成雨水通过窗户或者窗框与外墙的连接处向室内渗透。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滴水檐遭破坏:窗户洞口都有滴水檐,在改造阳台之时,有的业主将窗户外移,压到滴水檐上,飘雨就会进到窗框和墙体的缝中,从窗户上部往里洇水。解决方案:在洞口处加装滴水檐(通过连接件或者打胶鼓包等多种形式),使水能顺利往外排。密封不严:有的窗户下部或中部往内洇水属于没打好胶,或者胶没打成斜面,导致水往室内渗。解决方案:最好等雨季过了,待窗框里的水汽排干之后再重新打胶。因为水汽不仅会影响施胶效果,也会影响胶的使用寿命。在安装时,有的墙体有凹陷,工人会建议通过抹水泥的方式把凹陷的地方处理一下,虽然能达到一定的防水效果,但作用不大。他建议先把凹陷的地方打满胶再做水泥斜面。排水孔被堵:塑钢窗底部都设有排水孔,但安装时不留意就会被堵住,一旦出现大雨,窗框里的存水会从安装胀栓往内渗水。解决方案:查看窗户是否是通过打胀栓的方式连接的,如果是可临时往里加胶起到密封作用,待雨季过后起出重新打胶。若是固定玻璃下面,还得待雨季过后,把玻璃起开,清出窗框内的存水后再重新施胶。TIPS:建议在安装窗户时,底部使用连接片,不会破坏内侧窗框,也就不会导致渗水。二、阳光房屋顶的阳光房,如果做工不到位,也会导致漏水。问题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阳光房与屋顶的连接处:阳光房顶部与原有建筑墙体之间的接缝处没做好防水也会导致漏水。许宁也指出,若是顶层业主建阳光房,在建框架时有可能会破坏屋面防水,导致发生渗水事故。解决方案:只能等雨季结束后,再在顶部加一个防水卷材,一面搭在墙体上,一面搭在阳光房顶上,起到一定的防水作用。其正确的施工做法是安装阳光房时,在原墙体处开槽,将阳光房的顶部镶嵌到墙体内,再做高于阳光房顶20-30厘米的防水。阳光房顶材料的搭接:阳光房的屋顶不同材质材料的搭接没做好密封也会导致漏水。解决方案:厦门家装()家分期表示,出现漏水只能依靠打胶来解决。在施工时,彩钢板拼接时最好一块板与另一块板搭接后而非拼接后打胶,避免出现漏水状况。TIPS:防水不能只靠防水胶,它只能起到辅助密封作用。胶在使用过程中会老化,其使用年限在3-4年之间,且更换成本较高。专家强调,在设计和施工时,应采用合理的结构来避免漏水。阅读详情:
范文十:房屋“滴水”引发的纠纷案例:刘某与孙某是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某村村民。两家系前后邻居,刘某住前,孙某住后,平日里两家关系很好。2011年年初,刘某在建房时,没有在房后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排水,其楼房房顶的“滴水檐”直接伸向了孙某的院子,以致下雨时孙某的院子里形成积水,泥泞不堪,进而影响孙某正常生活。孙某多次找到刘某协商,要求改造房顶排水方向,但是刘某以房屋已经盖好,无法更改水流方向为由,拒不改造,两家关系交恶。孙某一气之下沿着刘某的房子后墙(在自家宅基地内)挖了一道七八米长、半米深的水沟。每到下雨,水沟大量积水,致使刘某的后墙潮湿不堪,两家纠纷遂形成官司。刘某一直强调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并未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规划的范围,不同意改造排水方向:孙某也一直强调自己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挖沟与他人无关,两家的矛盾越闹越深。后在法官的调解下,两家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同意将水沟填平,刘某同意将屋顶的“滴水”进行改造。法官释法:在我国民事法律当中之所以没有规定“相邻权”而规定了“相邻关系”,是因为相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包含了一种相对的约束性义务。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毗邻,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毗连,又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邻近。刘某与孙某的宅基地因地理位置相毗连而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从而双方在行使对自己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时,应相互给予对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关于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关系无不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本案当中,刘某虽然有权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应在房后留出适当的空间以便于排水,而不能将水直接排到别人的院子里。孙某虽然是在自己的院子里挖沟,貌似天经地义,但是这道沟是沿着刘某的后墙根挖的,对刘某的房屋也造成了威胁,也是不应当的。这就是相邻关系对于两家的约束。中国自古有“远亲不如近邻”之说,刘某与孙某多年毗邻而且关系一向好,故应遵循睦邻友好的原则,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和睦邻里的友好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相互尊重他人的权利,兼顾他人的利益,不能损人利己;在遇到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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