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 原 办 假 承 兑 汇 票 , 商业汇票承兑人有远期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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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签发交由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承兑汇票不附带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票样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
  是指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再按扣除后将余额票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适合的公司
  信誉度较高,较为充足,还款能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优点
  1、利用自身信用完成货款结算,降低。
  2、客户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操作手续简便。
  3、相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有效降低。
  4、有利于企业培植自身良好的。
  商业承兑汇票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的买入其持有的、符合银行规定条件的企业承兑的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
  1、买方的商业信用转变为,买方风险转由银行承担,银行提供100%的风险保障,银行对已支付的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变为即期的,得到了实质性改善。
  3、卖方提高,成本降低。
  适合商业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
  有改善财务状况需求或注重资金安全性的企业,主要为大型的、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例如以下企业:
  2、国资委监管的及地方国资委监管的地方。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的资金。
  3、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
  (七)出票人签章。
  4、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5、“商业承兑汇票”字样是文句。在实务中,它被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无需出票人另行记载。
  6、无条件支付委托是。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7、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汇票的出票金额必须按《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8、付款人是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之前的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票据付款人为。
  9、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10、出票日期必须按照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11、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不得再转让。
  12、商业承兑汇票加盖出票人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13、出票人将签发好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即告完成。 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的行为。
  1、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2、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
  5、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6、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7、,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8、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
  9、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10、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是一种,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才能得以确定。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例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的形式来进行。
  是一种,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或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1、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4、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6、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对合法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商业承兑汇票的。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商业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的行为,并且只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分以下三种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方法: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的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的,按照付款日的,以支付。但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获得清偿时或行使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总体来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缓慢,使用率偏低,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数量较少
  在及各银行机构的推动下,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呈上升趋势.但占比较小。商业汇票中,企业更愿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和资金量不到商业汇票总量的10%.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过高、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过低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目前经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极少,许多银行机构两至三年未办理一笔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较窄
  目前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钢铁等国家重点发展的交通、能源等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和信誉度较高的大以及大型。其次是在一些或者中上下游关系紧密的企业如棉麻公司与棉纺织厂之间.织布厂与服装厂之间使用。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客户的共同特点是较大、较高,力量较强、买卖双方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双方相互信任。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性较弱
  受票人一般只接受关系密切、且规模较大的合作伙伴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接到票据后多是到银行申请贴现或到期收款,背书转让的较少,且主要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为避免,企业一般不愿接受异地企业承兑或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银行对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持“谨慎”态度
  主要表现在:
  一是开办谨慎。目前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机构较少,其中绝大部分是经营较为灵活的;
  二是准入谨慎。办理此项业务的银行一般只向规模较大、符合一定标准、且拥有相当数量存款的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并纳入;
  三是出售凭证谨慎,几乎所有允许客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都将一次出售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数量严格控制在一本(25份)范围内:
  四是办理谨慎,与办理业务相比,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需要对承兑人、贴现申请人有更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在本行开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从级以上、近三年按期偿还业务发展的思考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的、为本行授信企业等)和对相关资料更为严格的审查。
  (一)控制体系不完善,制约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制度不健全,信用基础差,我国的企业信用控制体系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权威评估机构,不能为企业与企业间达成商业承兑汇票协议提供可靠的。
  (二)部分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功能了解不够,影响了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有些企业只是把它看做普通的票据,未能充分运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和结算。
  (三)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风险与收益不协调,制约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由于商业承兑汇票以企业信用为基础,有的担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不能兑付而形成新的,所以贴现的积极性不高。
  (四)商业承兑汇票流通转让不方便,也影响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一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异地企业无法了解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的真实情况,因而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
  二是持票人在受让票据时,办理票据真实性查询极不方便。
  (一)完善企业信用控制体系,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一是制定对企业信用的各项法规和制度;
  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权威评估机构,为达成商业承兑汇票协议提供可靠的;
  三是加大对不法企业运用商业承兑汇票恶意套取持票人的信用和资金的打击力度,以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二)加大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优越性宣传力度,促进商业承兑汇票推广使用,加强宣传力度。
  (三)提高商业银行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积极性,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四)加大商业承兑汇票风险防范力度,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
  一是严格准人,选准企业,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二是实行限额控制;
  三是充分发挥登记咨询系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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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一种。由企业或商号开立的付款人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
(本文共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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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票据的特点.①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货币金额;②是一种设权证券,凭票据的设立而产生和承诺债权债务;③是一种要式证券,具有一定的内容与式形,如日期、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单位等内容;④是一种无因(即无条件支付)证券,票据的产生是有因的,而票据的支付却是无因的. (二)商业票据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开出要求偿付或应该偿付的有价证券.①商业汇票,债权人可以开,债务人也可以开,其中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②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开出的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三)汇票的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按照汇票记载之事项,在汇票上作出同意按期付款的承诺,并作文宇记载与签章,承兑汇票应有以下五项原则:①承兑汇票的提示:执票人出示汇票才能由付款人作出承兑的表示。②承兑方式:由付款人按照付款要求,写明承兑字样及签名盖章.③拒绝承兑:对不符合承兑内容,或因发票人未履行对等义务的缘故付款人可以拒绝承兑.但应作出拒付证明书.④商蛇承兑汇票:由付款企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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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终止审查原因之一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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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利平
IPO终止审查原因之一商业承兑汇票&&一、商业汇票概念&&&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签发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3)确定的金额; & (4)付款人名称; & (5)收款人名称; & (6)出票日期; & (7)出票人签章。 & (二)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种类 & (1)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 (2)委托收款背书,是指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 (3)质押背书,是指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记载事项 & (1)必须记载事项  无论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均应记载“背书人名称”。 & (2)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背书连续 &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5.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7.限制背书 &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事项 &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四)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人 &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 &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 &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五)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  2.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10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其“开户银行”(对委托收款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其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  5.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垫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六)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条件 & (1)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 (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 (3)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 (七)追索权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 &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承兑汇票合理性是审查开具承兑汇票是否符合业务的合理性。本事项通过单张汇票金额过大审计方法、汇票快速贴现情况审计方法、承兑汇票滚动签发审计方法、关联企业开票贴现审计方法审查有无虚假贸易背景开票,有无违规办理票据贴现等情况。&二、单张汇票金额过大审计方法1、方法描述&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目前我国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亿元(电子的最大限额为10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纸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汇票的最长期限可达1年)。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本方法筛选出汇票金额过大的出票记录。2、分析步骤(1)设定参数便于专项搜索。如出票日期的年度,机构号,出票金额;限定出票金额的最低值,超过这个限定的金额为不合理的记录。(2)结果显示。按出票金额的降序排列。(3)根据分析结果,选出大额的汇票客户进行重点排查。&三、汇票快速贴现情况审计方法1、方法描述&&& 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作为销贷方,承兑汇票金额是一笔短期应收账款,因此在短时间内一般不会出现快速贴现的情况。快速贴现有可能是此笔贸易背景是虚假的不存在的,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骗取银行的贷款资金。&&& 根据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本方法审查汇票的出票日和贴现日相距时间很短的记录。2、分析步骤(1)关联生成银行承兑汇票登记和贴现基本信息。基础表银行承兑汇票登记薄的承兑协议号对应基础表银行汇票贴现信息的承兑协议编号。(2)筛选条件。筛选记录状态为’正常’,汇票状态为‘已承兑’。(3)设置参数,开票和贴现的时间间隔在5天内的数据记录(也可通过参数控制时间间隔)。(5)结果显示。按出票金额的降序排列,并对结果延伸审计真是的贸易背景。&四、承兑汇票滚动签发审计方法1、方法描述&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业务发展迅速,成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品种之一。该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各家银行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但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少数不法企业以虚假购销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以部分保证金或虚假抵押物、质押物骗取银行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最终造成银行垫款,形成损失风险。在审计该业务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问题通常具有以下3个基本特征:一是前一笔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与后一笔的出票日相同或相近;二是一般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而不是全额保证金;三是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所提供的交易合同只用于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而并没有实际履行。因此,只要以到期日和出票日的时间间隔、担保方式、企业经营范围为基本判断要素,即可发现违规滚动开票的线索。&2、分析步骤&(1)关联生成银行承兑汇票滚动基本信息。把基础表银行承兑汇票登记薄看成两张表A和B进行自关联,让A的出票人名称等于B的出票人名称,并且A的汇票到期日期等于B的出票日期。&(2)筛选无效记录。筛选记录状态为‘正常‘,并且汇票状态为’已承兑‘的记录。&(3)结果显示。按出票金额的降序排列,并对结果延伸审计真是的贸易背景。&五、关联企业开票贴现审计方法&1、方法描述&根据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企业通过需要的贸易背景相互开票、贴现骗取银行资金扰乱了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方法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贴现人为关联企业的记录。&2、分析步骤&(1)生成关联企业信息表。从客户基本信息中筛选出同一股东、子母公司、同一财务主管等形成关联企业客户信息。&(2)筛选无效记录。筛选记录状态为‘正常‘并且汇票状态等于’正常‘的记录。&(3)判断客户关系。判断是否存在这样的关系:基础表银行承兑汇票登记薄的出票人名称等于中间表客户关系的客户名称2,并且收款人名称等于客户名称1。&(4)重复步骤1、2,并判断新的客户关系。判断是否存在这样的关系:基础表银行承兑汇票登记薄的出票人名称等于中间表客户关系的客户名称1,并且收款人名称等于客户名称2。&(5) 结合查询结果。把步骤1~3的查询结果和步骤4的查询结果统一汇总。&(6)根据分析结果,得出审计结论,确定进一步审计的方向。&&六、个人通过空壳公司无真实交易违规办理票据贴现非法获利构成非法经营罪&王Z非法经营案―--无真实交易违规办理票据贴现非法获利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提示: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当然该案是否能得到广泛认可是有争议的。【要点提示】: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日)【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Z。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Z为了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景芊公司、助禾公司、基山公司、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Z又以上海融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融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积极对外宣传可以办理票据贴现、保证金、短存短贷等业务。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Z与广东发展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和梁溪支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南京银行西康路支行、烟台市商业银行西大街支行相关工作人员合作,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的名义,取得他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并采用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方法,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作为贴现申请人,通过上述金融机构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贴现金额计人民币10亿余元。被告人王Z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于日作出关于对王Z等人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该函明确: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王Z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10年9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Z犯非法经营罪,向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Z辩解:其仅在贴现银行与需进行贴现的持票人之间从事中介业务,未取得、经手、占有过银行承兑汇票,其所从事的并非资金结算业务。且在贴现过程中,其均按贴现银行要求办理,如认定其有罪,那么贴现银行是主犯,其是从犯。王Z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Z仅是介绍持票人将手中的票据流转至贴现银行,并在持票人及贴现银行的监督下由银行将贴现资金划转给持票人,所有的票据贴现业务均由银行操作,被告人王Z仅是介绍票据贴现业务的中介,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出具的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Z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多家空壳公司,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并积极对外宣传可以办理票据贴现业务。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Z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的名义,取得他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并采用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方法,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作为贴现申请人,通过金融机构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贴现金额计人民币10亿余元。被告人王Z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国家金融秩序,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相关银行(包括承兑行、贴现行)为了追求业绩、利润而只注重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对于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却不作审查、审查不严或者怠于审查,属违规放纵,使得整个贴现过程最终完成,以及被告人王Z的行为并未造成承兑银行、贴现银行、持票人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在量刑时可对被告人王Z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Z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Z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Z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王Z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Z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评析】本案属全国首例以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手段的非法经营刑事案件。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出具的关于对王Z等人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被告人王Z办理票据贴现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改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本案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出具的对于被告人王Z的行为性质认定的函,是其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体现,而非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因而,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关于对王Z等人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人王Z及其成立的多个空壳公司与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结合,由其向银行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合同复印件,由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将款项汇至王Z控制的公司,再由王Z控制的公司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在此过程中,贴现银行获取贴现利息、被告人王Z获取相应的费用。被告人王Z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而这种经营行为既不符合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这一条件,又会造成金融秩序的严重混乱,使国家对宏观金融政策的出台、执行造成偏差,对金融管理制度亦造成损害,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种行为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故对被告人王Z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部分商业银行为了追求业绩和利润,违反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持票人必须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规定,纵容票贩子作为中介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违规经营问题。王Z案中,众多银行涉嫌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不仅有南京银行、徽商银行、烟台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还有广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甚至连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银行也牵涉其中。涉案银行违规办理票据贴现涉案金额巨大,违规办理票据贴现的总金额高达80多亿,其中单笔贴现业务达千万元以上的情形非常普遍。很多涉案银行对违规办理贴现的行为性质及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有很多银行人员认为该行为只是违规而已,并未认识到该行为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通过违规办理贴现,贴现银行能够获取贴现利息,承兑银行能够完成吸收存款指标,票贩子可获取相应费用,持票人可快速变现,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业务人员则可私匿好处费等等,而国家的金融秩序则被严重扰乱。银行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不仅严重影响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的执行,破坏银行间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还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转移资金的便利。但对于商业银行的此种违规经营行为,尚无法纳入刑法予以惩戒,只能通过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日常监管进行打击防范。对于该案,一审法院已经向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加强对银行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陈利周群&七、IPO终止审查案例--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审查通知书[号)&经过审核及2015年IPO信息披露质量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以下事项: &1、年,发行人向关联方友邦伟业出具无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四笔,累计5,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均未入账或登记备查,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八、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对上市的影响&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受限于企业经营和资产规模、融资渠道、银行授信额度、银行放贷程序及资金监管要求、销售或采购结算政策等原因,而在融资及资金使用和周转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因此,企业会通过与关联方或者供应商、客户虚拟交易的方式,向相关方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以实现资金融通及其他经营实际需要。&在企业申请上市对于上述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发生追索权纠纷等民事纠纷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违反“合法规范经营”的上市条件,以及企业是否应采取相应的规范、防范措施及规范、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相关事宜均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一)、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据此,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属于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然企业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属于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但笔者认为,企业出现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节省财务费用、融通企业运营资金或者以较低的成本达成合法的商业目的,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企业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的过程中,一般不会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汇票及其他财务凭证等文件资料,或在汇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的情形。此外,企业在开具承兑汇票时(无论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一般都会基于与银行签署的相关承兑协议的规定,向开票银行交存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所有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均如期清偿该等票据项下的本金,不存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骗取财物的形。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不存在破坏或危害市场经济监管持续的主管恶意,不属于危害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企业因违法违规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三个方面。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在这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由于上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可能导致的对企业上市带来的法律后果如下:&1、企业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1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A、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B、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C、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D、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E、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票据法》第102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伪造、变造票据的;B、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C、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D、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E、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F、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G、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经过查询,除《刑法》第194条和《票据法》第102条的上述规定外,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票据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2、企业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关于票据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除《票据法》第102条关于“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条”的规定外,而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并不属于《票据法》第102条规定的范畴;此外,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未有对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据此,笔者认为,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票据法》第103条规定的应当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又无对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故企业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企业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使用票据的直接责任相关方为与企业签署承兑协议的相关银行。在承兑协议中一般都会有企业对关于其申请的承兑汇票以真实交易为基础或类似内容的保证,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违反了该保证。但考虑到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不会给相关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4、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属于违反上市实质性条件的情况:A、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B、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C、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D、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E、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F、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凯撒同盛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G、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H、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I、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基于《刑法》和《票据法》的上述规定,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会导致企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亦不会导致企业产生上述违反上市实质性条件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三)、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规范措施在企业存在开具无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建议企业采取如下措施予以规范:1、建立健全并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企业资金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等一系列企业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为杜绝不规范使用资金情况的发生。2、逐步清理已经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在上市申报基准日前或上市申报前,最晚不晚于上市审核反馈之前解付已经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且自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被发现并开始规范之日起,不再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行为。3、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利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融资及资金周转和使用问题,消除企业发生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的基础。4、在可能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导致企业产生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承担相关可能损失的承诺,以免除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九、企业在报告期内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行为的处理方案&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虚构商业合同,通过关联方或者上下游客户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短期融资,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贴现或者背书给交易对方,该等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但是因为企业此种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不存在欺诈或触犯刑法的行为,企业如果能在申报前予以规范,解付相关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今后不再通过此种方式融资,并由大股东进行兜底,不会对企业上新三板构成实质性障碍。&案例: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1、发行人报告期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报告期发行人由于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采购规模相应扩大,为了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及降低财务费用起见,公司部分采购采用票据方式。另外公司出于节约融资费用的目的,在报告期存在与关联方(控股子公司等)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尔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万元为公司已通过背书贴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截至日,该部分票据已完成解付。2007年发行人逐步规范票据行为,日至今,没有新发生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其目的是为了节约融资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其他用途。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2007年12月31日剩下的5,200万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发行人已于日前向银行存入100%的保证金,截至日,上述票据已完成解付。银行不存在票据到期后因公司未能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风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企业上市微信号IPO,需要最新的完整企业上市资料,请加编委的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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