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区唐山凯恒钢铁有限公司十月份地址发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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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 09:31:48
号:(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79号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九龙汽配有限公司
审判长:徐芝若
点:第十六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书记员:余筱
号:(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80号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要塞品文汽车配件商行
审判长:徐芝若
点:第十六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整
书记员:余筱
号:(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81号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明璐汽车配件经营部
审判长:徐芝若
点:第十六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5时30分
书记员:余筱
号:(2015)澄滨民初字第01301号
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市澄江街道澄南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刘敏,朱达明,刘云成
点:滨江(新)第四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整
书记员:陈霞
号:(2015)澄滨民初字第02049号
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市城市热能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杜庆华
承办人:张勇
点:滨江(新)第二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整
书记员:谢冰谷
号:(2015)澄商初字第00436号
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原告:无锡市磊峰炉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长:杨奕
点:第十四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整
书记员:沈汉坤
号:(2015)澄滨民初字第01187号
由: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张新颜;被告:扬州长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点:滨江(新)第一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书记员:陆楠
号:(2015)澄商初字第01028号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丰顺化塑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茂化纤有限公司,庄维亚,薛洪波
承办人:诸国新
点:第十二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30分
书记员:薛钰杰
号:(2015)澄商初字第00996号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被告:高峰,周丽娟
承办人:金桂华
点:第十九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整
号:(2015)澄民初字第00710号
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原告:张丽梅;被告:赵惠忠
点:第十八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10分
书记员:凌忆赟
号:(2015)澄周民初字第00364号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原告:宋云现;被告:周志柯,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曹霞
点:周庄第二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整
号:(2015)澄商初字第00693号
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上海霄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强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屈小强,涂以兰
审判长:诸国新
点:第十五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书记员:薛钰杰
号:(2015)澄商初字第00687号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被告:姚于荣,江阴水岸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金桂华
点:第十九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书记员:华吉红
号:(2015)澄民初字第01030号
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原告:刘玉红;被告:江阴市恒盈布业有限公司,殷波,李丽
承办人:汪雄
点:第七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整
号:(2015)澄周民初字第00353号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原告:陈奥明;被告:徐世豪,仇家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承办人:丁蔚
点:周庄第二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号:(2015)澄商初字第00596号
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市华西龙庭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
审判长:杨奕
点:第十二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书记员:沈汉坤
号:(2015)澄滨商初字第00178号
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陈兵;被告:瞿晓洪,万丽钰,蒋丽虹
点:滨江(新)第一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书记员:陆楠
号:(2015)澄民初字第01148号
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原告:谢正贵;被告:江阴市恒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曹志峰
点:第七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号:(2015)澄商初字第01017号
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邓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承办人:孙妍
点:第十五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3时40分
号:(2015)澄滨民初字第02011号
由: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原告:王国江;被告:徐利正
承办人:沈金锋
点:滨江(新)第二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书记员:陆楠
号:(2015)澄商初字第01111号
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江动纺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建科纺织有限公司
承办人:沈洪兴
点:第三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整
号:(2015)澄商初字第01112号
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江动纺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张家港市浩然纺织有限公司
承办人:沈洪兴
点:第三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5时整
号:(2015)澄滨民初字第02198号
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原告:刘刚;被告:高卫锋
承办人:邓云
点:滨江(新)第三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书记员:薛春燕
号:(2015)澄滨民初字第02167号
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王春近;被告:邬冬芳
承办人:沈金锋
点:滨江(新)第五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3时40分
书记员:陆楠
号:(2015)澄滨商初字第00605号
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无锡歌华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正昌彩印有限公司
承办人:唐宇英
点:滨江(新)第五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8时45分
书记员:顾成竹
号:(2015)澄滨商初字第00608号
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无锡市向燕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江阴苑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承办人:唐宇英
点:滨江(新)第五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9时30分
书记员:顾成竹
号:(2015)澄滨商初字第00609号
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无锡市向燕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开达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办人:唐宇英
点:滨江(新)第五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0时30分
书记员:顾成竹
号:(2015)澄周商初字第00293号
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卞兆明;被告:江阴市伟明纺织针布有限公司
承办人:丁蔚
点:周庄第二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书记员:施剑波
号:(2015)澄商初字第01105号
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江动纺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新明纺织有限公司
承办人:沈洪兴
点:第三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号:(2015)澄滨民初字第02168号
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王惠平;被告:滕文萍
承办人:沈金锋
点:滨江(新)第五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5时整
书记员:陆楠
号:(2015)澄华民初字第00532号
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原告:华科超;被告:孙政
承办人:陈教智
点:华士第一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书记员:赵丹
号:(2015)澄华商初字第00245号
由: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市新桥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承办人:陈教智
点:华士第一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整
书记员:赵丹
号:(2015)澄民初字第01317号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永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屈立刚
承办人:潘亚伟
点:第九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号:(2015)澄滨民初字第00782号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原告:李庆平;被告:刘运苍,封建伟,江阴市陶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汪大国
点:滨江(新)第一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5时整
书记员:陆楠
号:(2015)澄滨民初字第00789号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原告:汪大国;被告:刘运苍,封建伟,江阴市陶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点:滨江(新)第一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整
书记员:陆楠
号:(2015)澄商初字第01155号
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被告:无锡华磊运输有限公司
承办人:孙妍
点:第十四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书记员:王莹
号:(2015)澄民初字第01341号
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南京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被告:李德其
承办人:潘亚伟
点:第九审判庭
期:2015年10月12日
间:14时整
责任编辑:澄研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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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东刘庄村西北杨兆付与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杨兆付与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浏览:23次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3956号
原告杨兆付。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兆付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兆付和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兆付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工种为普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仅签订一份且在被告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月工资为每月2900元。自2012年8月起,被告开始安排原告加班超时工作,但被告从未给原告安排调休、补休。2015年8月,原告实在不能忍受多年来的加班加点,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被告不同意给付。经计算数额为:1、加班费82816.56元,2、加班费加付赔偿金82816.56元,3、经济补偿金15950元,4、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15950元。共计元。原告向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加班费人民币82816.56元,并加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82816.56元;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950元,并加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5950元。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受理后决定在日开庭审理。在当天,本案原告未到仲裁庭,仲裁庭应当按照撤诉处理。2、本案原告诉请超出申请仲裁范围。原告申请仲裁仅要求加班费39010.8元,但是原告起诉诉请增加了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等费用,明显超出仲裁范围,不符合法定程序。3、在实体上,原告是在合同未到期时自己主动辞职,被告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对于加班费问题。节假日加班费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原告也认可,不存在其他加班问题。且原告主张加班费的诉请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丰劳人仲案(2015)第28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丰劳人仲案(2015)第285号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丰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28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在日对仲裁请求进行增加,后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质证称,对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没有异议;对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2、日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领料单一份、日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领料单两份、招工信息一份,证明被告公司实行三班12小时工作制,原告工作时间为上12小时休24小时。被告质证称,对领料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该领料单上没有被告公章、原告签字,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对招工信息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为被告公司招工信息,特别是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加班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两页,证明原告每月工资情况。被告质证称,对工资流水没有异议。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为反驳原告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劳动仲裁申请、丰劳人仲案(2015)第285号答辩(应诉)通知书、丰劳人仲案(2015)第285号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请超出仲裁范围,且原告起诉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质证称,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但原告已于日向仲裁委员会增加了仲裁请求,后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起诉不违法。2、日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原告不存在加班事实,且原告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被告依法不应支付原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也不应支付原告加付赔偿金。
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3月,原告杨兆付进入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转炉车间从事散装料原料工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本次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劳动者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日,原告杨兆付自愿离职并在被告公司《员工离职审批表》上签字。
日,原告向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丰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28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
另查明,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已经实际向原告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原告提出请求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其他加班费用和经济补偿金。
又查,原告月工资分别为2318元、2956元、2936元、2956元、2786元、2747元、3067元、2953元。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其加班费82816.56元,加付赔偿金82816.5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即使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仍应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杨兆付虽然提供了日、日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领料单及该公司招工信息,但该证据不足以显示原告主张的加班事实及具体加班时间,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950元,加付赔偿金1595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项,主张因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原告权益,原告才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原告对自己的该项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且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原告签字的日其自愿离职的员工离职审批表,证明原告系自愿离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兆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兆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未上诉处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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