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所得可以分5年缴纳吗

更多公众号:qyflgwgjf高剑锋律师,执业期间积累了大量的办案和实践经验。现担任多个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擅长为公司的设立、治理和解散;公司的投资和并购、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参与重大商务谈判企业及商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最新文章相关推荐对这篇文章不满意?您可以继续搜索:百度:搜狗:感谢您阅读企业股权转让的价值评估问题,本文可能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管理员。QQ: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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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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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独家)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节税有技巧
查看数: 4038|
评论数: 0|原作者: 樊其国
摘要:   近年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相关税收政策不断地在完善和健全,但仍存在着一定的节税空间。纳税人也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收优惠等办法进行策划,以减轻税负。  一、先分配后转让降低税负  个人 ...
  近年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相关税收政策不断地在完善和健全,但仍存在着一定的节税空间。纳税人也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收优惠等办法进行策划,以减轻税负。  一、先分配后转让降低税负  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关键是股权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如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出于合法避税的目的,在采用所占净资产比例或每股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时,可先进行利润分配减少净资产总数,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有关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是先转还是先分配,不同的方式带来的税收负担不同,进而导致股权转让企业的实际收益产生差异。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将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就可以将一部分处置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让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企业股权转让时,除了利用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纳税上存在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外,还有可以利用的其他筹划空间。例如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增加计税基础的筹划。  二、有正当理由的转让不用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明确了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除了以下列举的几种情形为正当理由的低价股权转让不用核定外,其余情形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则认定为无正当理由: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一次性申报缴税有困难的可分期纳税  为进一步鼓励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改制转型,部分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出台了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号)规定,个人存在以下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一)个人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投资入股,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对进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获得转增股本数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转让代个人持限售股无需缴纳个税  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得到了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明确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是在特殊阶段对特殊税收事项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代持股的解决方案只适用于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代持限售股,不会扩大到新股限售股,对新股IPO限售股应该按照一般的法律形式纳税。  五、变更为合伙制企业享税收优惠  西部某市高新区最具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是帮助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变更成为合伙制企业。根据当地政策,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迁入高新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是这一政策让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几乎不付出成本地从公司制变为合伙制。“两免三减半”政策可以让企业在迁入后两年内免除企业所得税,如果此时将公司注销,则不需要在清缴税费时支付高达25%的企业所得税,其后再以原企业资产作为出资成立新的合伙企业。只要持股公司的自然人持股比例高于70%,就可以一次性完成迁入和更名。作为交换条件,上市公司股东成为合伙制企业后,其减持套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需在高新区完成。经历这样一番腾挪,上市公司的“大小限”们可以堂而皇之地避开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在减持套现时,以更低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节税新招避税有道。  合伙制企业的税负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减持限售股,不仅要上缴25%的企业所得税,其个人股东还需上缴20%的股东个人红利税,另外公司还需承担其他相关营业税费。一旦变成合伙制企业,在减持限售股时,合伙人只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此外,为当地财政作出贡献的自然人会受到一定奖励,所以合伙制企业自然人股东的个税实际税率将在20%以下。  六、解禁日后的“高送转”不予征税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39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1年分红方案或预案,其中“高送转”涉及23家上市公司。对于热衷炒作的中国A股市场来说,“高送转”历来是资本市场青睐的对象,这种看似利好的分红方案背后,其实另有玄机——即通过人为调整送、转股日期进行“高转送”,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按照规定,对个人所持限售股征税的范围包含: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都视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但解禁日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  自然人发起设立并上市的公司在限售期内不进行送股或转股,等到限售期结束后再进行高比例送转股票,利用除权后较低的股票价格转让,就能极大降低税负。“高送转”股票的时间选择是可能存在避税的关键。因此,上市公司不在限售期进行股票送转,而是等到限售期结束之后再进行大幅度送转,就能达到以除权后较低的价格转让股票进行避税的目的。  很多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之所以发行股价畸高,就是因为市场存在“高送转”股的预期。个人股东占绝大多数的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最终放弃限售期间的年度送转股,而改在限售期结束之后再进行高比例送转。这不仅对未来向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的效果带来考验,在国内资本市场逢高送转必炒的情形下,更会加剧资本市场股价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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