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被小车撞伤了,肇事者的暂扣驾驶证期间开车暂扣,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持“注销可恢复”驾照出事故身亡 保险一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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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连市民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因王某持“注销可恢复”驾驶证而拒赔。法官提醒,“无驾照”和“未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两种免责条款约定大不相同,要视保险合同具体约定来决定保险能否予以赔付。
提醒广大驾驶人,准确掌握驾驶证状态,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或更换驾驶证,以免对自身权益造成伤害。
保险合同状况
●2002年7月
王某投保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短险身故受益人:两女儿受益比例:1:1合同约定:主险合同条款第三条、附加意外伤害险保险条款第四条均约定:因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免责。
●2002年7月
王某投保人身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短险身故受益人:王某小女儿合同约定:主险合同条款第五条约定:因被保险人无照驾驶导致其身故,保险公司免责。
●2003年6月
王某投保人身保险,附加短险身故受益人:王某小女儿合同约定:合同条款第四条约定:因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免责
2013年3月,市民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持有效期止、当前状态注销可恢复的驾驶证超速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共有两个女儿,其生前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都是女儿。因此,王某的女儿在料理完老爸的后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不料保险公司认定,王某的交通事故属于合同的免责事项,从而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 不属于“无证驾驶”,应付保险金
王某的情形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确定的“无证驾驶”,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章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如果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驾驶证,经过换证并审验后驾驶证状态就应恢复为有效。驾驶人恢复有效驾驶状态,不是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部分规定的考试程序获得驾驶资格,也不是经车辆管理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需要再次考取驾驶资格,而是在限定期限内通过换证或审验程序对驾驶人驾驶资格的连续确认,属于有关机关对已经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管理制度,故持“注销可恢复”状态的驾驶证并非属于无证驾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持“注销可恢复”的驾驶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上已经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属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属于案涉各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确定的“无证驾驶”免责情形。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各份保险合同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官提醒 新版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已改变
据大连中院民三庭法官曲强介绍,早期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在免责条款部分一般约定了“无照驾驶”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也就是本案的情形。 2009年,多数保险公司使用了新版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为“未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两种免责条款约定大不相同。
本案的被保险人王某持“注销可恢复”的驾驶证不属于无证驾驶,但符合“未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情形。如果保险免责条款部分适用了该种约定,则保险公司可以依据约定拒绝赔偿保险金。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准确掌握驾驶证状态,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或更换驾驶证,以免对自身权益造成伤害。&
责任编辑:郑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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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两个月前的一个夜里,由于见路上车辆、行人较少,急着回家的我遂超速驾驶。岂料由于车灯较暗,遇见路障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小车撞上路边石墩。我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保险事故报案电话后,考虑到自己的驾驶分已因违章被扣得差不多,如果加上此次极有可能扣满12分甚至还会超过,便让同行的妻子冒充驾车员。由于妻子在接受交警询问中漏洞百出,最终不得不承认了“顶包”的事实。交警部门对我进行教育后,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万余元修理费用时遭到拒绝,理由是我让人顶包等于伪造事故现场,而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对伪造事故现场的,有权拒绝理赔。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陈小谦  答: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照样必须理赔。  一方面,“顶包”不属于保险免责事由。根据车辆损失险的有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包括:(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4、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扣分达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5、利用保险车辆进行犯罪活动;(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与之对应,“顶包”明显不在其列。另一方面,你的行为有别于伪造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是指当事人为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而你之所以让妻子顶包,是因为担心被继续扣分导致满12分,并非出于毁灭证据、嫁祸于人,你也没有对现场进行过任何破坏或改动,尤其是“顶包”系发生在事故已成定局之后,对事故的发生、损失的大小已经没有任何实际影响,即根本不属于事故形成的原因,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或程度。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借口保险合同中有相关内容,而任意对号入座。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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