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否有2015年以后死亡人口死亡率有一千元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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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常见问题及解答(2015汇总版)
(一)养老保险常见问题及解答
1、什么是退休?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所谓退休,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目前,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上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和非因工致残,有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2、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⑴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⑵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⑶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为18%,职工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为8%,其余12%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4、我市企业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5、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几部分组成?计入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四部分:⑴当年缴费本金;⑵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⑶历年累计储存额及其生成的利息;⑷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额。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6、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能继承吗?
答:职工无论是在职时死亡还是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都是可以继承的。
7、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⑴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b、我市职工的平均指数是指自1994年起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c、缴费年限是指所有的工龄,如不满整年的月数要换算成年,即:月数/12,保留两位小数。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中:计发月数是国务院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作了统一规定。退休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
⑶过渡性养老金 =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a、我市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1994年10月以前的缴费年限。
b、1994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没有此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8、参保人在多个地方工作并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待遇?
答: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应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地和户籍不一致,就应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办理退休;如果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则参保人就把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9、企业女干部按照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年龄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规定,女干部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在具体执行中,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可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10、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等一次性死亡待遇。如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还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关于一次性死亡待遇,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由社保基金承担。在职职工死亡的,以下部分可按规定纳入社保基金统筹:(1)丧葬补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为每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2)一次性救济费。以青岛市10个月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原来由企业负担的,仍由死亡时所在企业负担)。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亡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所在企业属七区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属五市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⑵丧葬补助费。离退休(职)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费500元。
11、职工离退休后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如何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还可以在养老金发放银行本行异地领取养老金,并减免异地取现手续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要求异地居住人员出具生存证明。
12、哪些人员可申请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
答:按规定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在职死亡、出国定居而取消中国国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自愿放弃延长缴费和转移到城乡居民保险的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报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
1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出国定居而取消中国国籍一次性支付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
14、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如何办理手续?
答:单位完成对拟退休职工基本信息、养老待遇的确认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1)《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申请表中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申请退休类别、代发待遇项目、退休公示等信息需填写完整,同时企业加盖公章、职工签字确认);
(2)职工档案(市内三区的企业携带原固定职工档案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处审核视同工龄,其它各区、市企业携带原固定职工档案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视同工龄。);
(3)身份证原件;
(4)银行卡或存折;
(5)其它需提报的材料。
15、哪些人员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退休?
答:(1)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凡是没有单位管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处于参保状态,是否办理失业登记或档案移交等,均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退休。
(2)因各种原因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满50周岁后失业的女干部),以及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0年符合回本市办理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也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退休。
(二)工伤保险常见问题及解答
1、工伤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用人单位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分别为0.7%、1.2%、1.9%,并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发生和工伤保险费支付等因素进行适当浮动。
3、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符合新《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6、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超出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怎么办?
答:自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此发生的待遇问题由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9、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7)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2、3、5(身份证明)、6、7项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留存。
10、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1、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按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四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代为受理鉴定申请。
12、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4、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工伤医疗待遇;(2)辅助器具配置待遇;(3)停工留薪期待遇;(4)伤残待遇;(5)工亡待遇。
15、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6、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怎么处理?
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间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是否停止?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18、工伤职工如何配置辅助器具?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9、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1、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3、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4、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6、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27、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答:(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工亡补助金待遇,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2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9、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30、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1、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答: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2、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工资总额、本人工资如何理解?
答: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如何赔偿?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用人单位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4、工伤认定中的职业病是指什么?
答:职业病就是指《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5、工伤职工治疗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项目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协议医疗机构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当书面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同意并签字确认,书面告知书应告知自负比例及价格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用工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直接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1、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有何规定?
答: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市规定执行。
2、生育保险缴纳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
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答:(1)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3)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4)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4、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⑵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5、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缴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按参保职工享有的诊疗项目诊疗和收费,并制作《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由职工交由单位保管。欠缴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6、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造成妊娠终止;(3)属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等;(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7)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急诊除外);(8)参保职工就医时未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未经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按规定结算医疗费;(9)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7、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⑴生育顺产的为98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⑵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8、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如何计发?
答: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
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9、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按规定时间,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签章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其中,一胎的还需携带居委会出具的《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青岛市)、二胎的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指定银行的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账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10、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申请、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证明、社保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或《生育证》,到各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异地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单位缴费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证的,还应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单等。
11、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⑵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12、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的条件以及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3)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
所需材料:(1)男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2)《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医院分娩方式证明;(3)男职工本人工商银行账户。
1、什么是个人社会保险编号?
答:社会保险编号简称社保编号,是参保人员在参保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参保的编号。
2、如何查询个人社会保险编号?
答:参保人员可咨询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通过社会保险申报系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已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任一服务网点柜台查询;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也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3、社会保险编号的作用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编号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现社会保险权益衔接的唯一标识,是公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
4、查询个人信息的初始密码是什么?
答:查询个人信息的初始密码为个人社保编号或社会保障卡号(包括首位大写字母)
5、忘记查询密码怎么找回?
答:如忘记查询密码,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个人查询模块点击“忘记密码”通过个人设置的密保问题找回密码,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密码重置。
6、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查询社保编号?
答:用人单位通过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社保申报”模块进行职工社保编号查询。
7、社保卡丢失补卡后,社保编号变化吗?
答:社保卡丢失补卡后个人社保编号不变。
8、办理新版社保卡后,社保编号变化吗?
答:办理新版社保卡后,个人社保编号不变。
9、新版社保卡上有社保编号吗?
答:新版社保卡上只有个人社会保障号,不体现个人社保编号。
10、持有新版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社保编号?
答:参保人员可咨询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通过社会保险申报系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已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任一服务网点柜台查询;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也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11、社会保障卡号和目前的社会保险编号有什么区别?
答:社会保障卡号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卡卡号编制规则编制的社会保障卡序列号,使每张社会保障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均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号由大写拉丁字母U+合作银行代码+六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社会保险编号是参保人员在参保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参保的编号,是一个八位的全数字编号。
12、同一职工存在多个社保编号怎么处理?
答:如同一职工出现多个社保编号,应进行社保账户的合并:(1)单位给职工申请合并账户的,提供《青岛市年 月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需合并编号职工的社保卡(未办卡的提供职工编号);
(2)职工个人申请合并账户的,提供合并账户的申请,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合并编号的社保卡(未办卡的提供职工编号)。
社会保险实用知识问答
1、社会保险登记办理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单位办理社保登记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③《青岛市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及增减变化表》;
④《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⑤法人、经办人、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如何办理信息变更?
答: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向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稽核科申请办理变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①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社会保险登记证。
4、单位社会保险如何注销登记?
答: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①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②工商注销证明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证明
③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利息和罚款。
5、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为从业人员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义务教育经费等工资总额转帐部分都应作为实发工资统计)为缴费基数。其中,单位工资总额低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对不按期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按上年度已确认单位缴费基数的110%予以确认。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6、企业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认?
答:①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应发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出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②进入就业服务中心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的下岗职工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和1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③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即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和100%自行申报缴费基数。
④无法确定工资性收入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⑤企业新招从业人员,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数作为本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从业人员应在《青岛市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减情况变化表》中的本人签字栏中签字申报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代为申报,未经本人签字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确认。
⑥对各种形式的协议缴费人员,按其协议缴费基数申报。
⑦从业人员全年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缴费基数。
7、社会保险基数申报、确认的时间及企业需准备什么资料?
答:每年的1月份,市社保处稽核科对全市参保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确认。缴费基数使用基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社保处稽核科进行社会保险基数的申报、确认工作。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
②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104、105号表)
③上年度财务报表、会计总帐
④经从业人员本人签字的《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
⑤上年度12个月份工资凭证。
8、怎样开具社保缴费证明?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第二条:(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应补贴的信息。
根据青岛社保局基金统筹处统一要求,单位可以自行下载打印被审核职工在该单位的相应信息;存在欠费的企业补缴后,方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参保证明。
个人购房贷款出具证明需要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据等相关材料。
9、如何把社保关系从外地转到即墨?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社保基金转移,目前根据规定只能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转移。
①职工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本市户籍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0周岁的需要审核原参保地职工档案,对在外地办理补缴转入的一律不予接收)
②职工流动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的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职工流动参保人员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职工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的,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职工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职工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具体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后,将原参保地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至即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窗口办理即可。
10、如何把社保关系从青岛市转到外地?
答:①参保人员流动前,到即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窗口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可找人代办,需要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接续。
11、职工在青岛市范围内流动如何办理转移?
答:职工在青岛市范围内流动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停保手续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续保即可。
12、如何查询人个投保信息?
答:①职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民大厅社保处窗口查询。
②委托别人代为查询需要提供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出具书面委托书。(注:个人社保编号只能本人持身份证查询)
③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个人查询登录名为个人身份证号码,密码为人个社保编号查询。社保咨询电话:12333
13、二代社保卡遗失怎么补办?
答:要在第一时间拨打12333进行挂失,然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市民大厅社保处窗口进行补制。如别人代办还需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4、退休职工累计缴费多少年能享受医疗待遇?
答: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后可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年限的可以在退休办理完之后,按退休当年社平100%标准,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5、医疗账户金记入比例是多少?
答:①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
②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2%记入;
③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记入;
④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4.5%记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
16、1-6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怎么计发?
答:1-6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标准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6%,直接记入个人医疗账户。
17、个体自由职业者如何缴费?
答:个体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想参加社会保险,需要持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到其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18、个体自由职业者缴费分几个档次?
答:个体自由职业者需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两个险种,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80%和100%三个基数标准,按照养老20%和医疗10%的缴费比例,按月交纳社会保险费。
19、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移到外地?
答:不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政策明确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为了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我们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样,外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也不能转移到青岛。
20、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早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①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外资企业招用的合同制职工,应自办理招工之月(开始发放工资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②私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早时间为1994年10月。
③其他类型参保单位最早可自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之时补缴社会保险费。
④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的,距其上次缴费的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含续保当月)的可以补缴。
⑤因改制等原因造成参保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的,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保人员的补缴时间。
21、补缴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补缴社会保险费需提供《就业登记花名册》以及补缴起、止月份(补缴跨年度的每年度还需提供任意两个月)本人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补缴事项的,需提供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2、补缴社会保险费到哪里申报?
参保单位给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需携带补缴社会保险费材料,其中市内四区参保人员补缴起、止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补缴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持补缴申请表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其他情况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报审核手续。
2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应如何处理?
具有本市户籍满10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后办理退休手续。
24、生育医疗费怎样结算?
答:(1)女职工在生育定点医院合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范围内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只支付自付金额。
(2)职工妊娠期检查、患妊娠期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方式,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统筹范围内实际医疗费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
25、工伤医疗费如何结算?
答:职工发生工伤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带相关材料到工伤定点医院报销医疗费用。
材料: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社保卡、发票、病历。
26、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医疗费如何结算?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医疗费牵扯到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第三方已经赔付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第三方未全额赔付的,剩余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每月20日-30日带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
材料: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赔偿调解书及法律性文书、发票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单位基本账户、单位公章
27、工伤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每月20日-30日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正件复印件和本人工商银行账户到社保机构办理。
2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每月20日-30日携带以下资料到社保处服务窗口办理:
材料:(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正件复印件;
(3)一次性就业补助协议、赔偿协议、仲裁判决书(没有解除合同报告书的)
(4)工伤职工本人工商银行账户(卡、折)复印件
29、因工死亡待遇如何办理?
答:经确认为因工死亡人员、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人员在领取抚恤金期间死亡的,用人单位每月20日-30日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火化证到社保处办理。
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审核企业应提交《供养亲属核定表》;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村庄或居委会出具的无经济收入证明并加盖镇一级政府章;与死者关系证明;工商银行账号复印件;详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1、最新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是多少?
32、如何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二代社保卡)?
33、历年月社平工资是多少?
1. 2014942015318120
201494201410243030
2015414930
1-1012345 619
9. 19480955
12. 767885
19807148041
16.<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4" Month="2" Year="214226
17. 201474158129
20. 201451055
21.1300013000
[2007]241.2.3.
22. 2014122015
[1999]8[1999]32[1999]50
25. 20036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实用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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