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益田硅谷新城力保房地产 益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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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对象:
省委书记胡春华,省纪委书记黄先耀
一个官商勾结侵害业主利益的巨大典型邪恶案例一个侵害业主利益的典型邪恶案例&&益田村业主十四年多的漫长反腐败维权路! 益田村是个拥有八千多户约五万多人囗深圳最大的住宅社区,每年的物管费、停车费、商铺租金和广告费等等收益十分丰厚,估计在1200万以上。该社区自1999年开始至今,长年来由于腐败勾结、操纵业委会选举,严重侵害百姓利益,广大业主长期进行抗争无门,一叶知秋。这就是中国社会腐败现象的一个典型缩影,我们再次强烈呼吁:请贤明的各级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媒体为民做主,彻底揭开益田村的腐败盖子! 简单说来,益田村物业管理公司的李东升、刘颖莎等依靠深圳市官僚后台,1999年他们采用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的手法,明火执仗地抢劫了原国企物业管理公司在益田村小区的经营权。并与原市住宅局长孙大海等领导勾结,违法将上亿元的国有资产瓜分。为了获得长期利益,他们一直操纵、控制伪业委会选举,将益田村变成他们自己的聚宝盆、取款机、官商勾结,长期欺侮、殴打、甚至暗害反对他们的业主,千方百计坑害广大业主利益,已经到了强取豪夺、肆无忌惮、丧心病狂的地步!益田村部分物业属于国有资产,按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物管企业,他们公然违法十多年从来没有搞过一次面对社会的公开招投标,却能通过与伪业委会签约而每次拿到几年的物管委托合同。益田村的道路和部分地下停车费以及商铺,摆摊租金,广告费本来按物权法属于业主,但是多年来全部被他们私吞。业主维权聚会,被他们组织大批黑衣人来突袭,多次抢砸扩音器材。他们为什么有恃无恐?据管理公司内部人员透露刘是吕xx市领导的情妇。 在2012年4月份,这个黑物管再次不经过招投标,操纵业委会搞假的业主大会表决,伪造业主选票,拒绝业主的监督,违法由利益关系人主导选举和监督,选举结果严重造假。又一次骗到5年的物管合同。对于这一严重违法行为,益田村业主依法将他们告到福田法院,就在法院对证据保全时,他们竟然将所有选票和选票的发放记录全部烧毁。经过近两年的诉讼。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却判业主败诉,真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法院公然支持造假,天理公道何在?其后果将是:造假之风会越来越猖獗。这也说明这个黑恶团伙势力十分强大,有很大的腐败背景。我们相信在习近平主席的党中央领导下,那么多大老虎都能拿下了,相信对这几个狡猾的狐狸一定也会被拿下,益田村的业主们盼望着能重见青天!!! 2010--15年,李东升涉多个诈骗案被刑拘,证据确凿,居然能买通政法部门无罪出狱,他做了狡兔三窟的手脚,注册多家公司逃避债务,并且涉嫌将大量资金转移到国外,他以英国公司中东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中联程公司,中联程又控股润丰公司,润丰公司再控股管理益田村的深圳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聚宝盆始终在益田村!所以我们要求有关部门立即对益田村进行1999年以来问题的审计调查!下面就是详细的揭发材料一 举 报 信益田村是深圳市政府开发的一个大型住宅小区,现有住户近8000户,居民约5万人。自1996年开始入住以来,该住宅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有关部门的官员相互勾结,大肆侵吞国有财产,侵害业主经济权益和人身权利。个别公安人员竟然放任物管公司雇佣黑社会分子对业主行凶报复。现将有关情况举报如下:一、益田村原国营物业管理公司的财产被侵吞。1996年益田村住宅区建成并开始入住,益田村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市住宅局组织,据说是通过招投标形式,由原市住宅局下属的国有全资企业深圳市英利实业有限公司获得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权。这也是截止目前益田村唯一的一次按国家提倡和鼓励的招投标形式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的前身是英利商行(市住宅局下属国营企业,1988年成立)。1993年6月市住宅局曾行文组建为深圳市英利实业有限公司,属局直属企业,与财政挂钩。同时局党组任命李东升主持工作,为法人代表。1998年1月该公司与益田村业委会主任袁飞芳签订了5年期的物业管理合同(合同至2003年到期)。1998年6月市住宅局决定对深圳市英利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规范改组,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净资产为7684.17万元,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公司股东两名:深圳市住宅局出资2850万元;深圳市英利实业有限公司工会出资150万元。市住宅局称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为深圳市住宅管理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深圳市工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规范登记,这说明公司没有改制,公司仍属全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仍为李东升。据说当时公司还向银行贷款万元。这一时期李东升挪用国有物管公司的巨额资金和银行贷款以及属于益田村业主的房屋专用基金等资金,在惠州成立房地产公司,购买地皮。据查2004年12月在惠阳有一块地,其价值就超过2050万元。但令人不解的是,自2000年起经营状况良好的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不再进行工商年审,以至于2002年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也没有经过破产清算或改制等法律程序。一家资产及负债过亿元的国有企业就这样无端消失了,巨额债务也无从追讨。例如:1999年该国有物管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由深圳赛格集团下属公司担保,由于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逃债被诉至法院,该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法院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由此承担连带责任,赛格公司无奈将华强北的群星广场一楼部分铺面抵给农行。1998年该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贷款港币100万元逾期不还。1999年12月李东升在策划成立私人股份企业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让国营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参股10%,2003年法院查封这10%股份并拍卖,这次李东升没有采取逃债赖账的手法,而是指示其妹李翠芬以22万元拍得,使其妹成为拥有该私人股份公司10%股份、股值50万元的第二大股东。这样既排除了外人的介入,又保持了其对私有股份制企业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日福田法院曾发布悬赏公告,让知情人举报债务人及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李东升榜上有名。以上事实说明,李东升一伙是先将国有公司的财产、资金甚至业主的资金转移到他们私人公司的名下,然后将该国有公司废掉,使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以达到侵吞国有公司财物的目的。所以,设立与国营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联系又受他们控制的私人股份制公司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是一个有预谋的犯罪手段。二、李东升操控私营物管公司非法窃取国有物管公司在益田村的经营权,严重侵害广大业主利益。日以私人投资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法人代表也是李东升,与原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极其相似,仅有两字之差,不细看难以察觉。注册资本100万元。2001年他们欺骗刚刚入住5#地块的高层楼宇业主,散发资料,谎称自己是市住宅局下属的国有企业、获得了国家一级物管资质等诸多荣誉称号,是1996年经过招投标进入益田村的。事实上,他们是一家1999年底才成立的私营企业,怎么可能参加1996年的政府招标呢? 那些资质证书和荣誉称号都是年原国有企业获得的,这个私营企业并非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两家企业没有继承关系。他们欺骗和蒙蔽益田村业主目的就是要窃取原国有物管公司在益田村的经营权,侵吞国有资产。2004年4月以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股东主要是李东升的亲属和关系人,其中:邱艳林(李东升之妻)获得35万元占7%,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李翠芬(李东升之妹)获得50万元占10%,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邱显耀(李东升的大舅子)获得20万元占4%。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深圳市住宅经营有限公司,其名称仅比国营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少两个字,是一家由李玉真控股80%的私人股份制公司,1996年成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2000年注册资本增加为500万元,李玉真的控股权由80%上升为90%,1999年12月这家公司向私人控股的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资50万元,占50%股份。2004年调整注资为230万元,占46%股份。其余的9名自然人股东均为李东升的亲属和原国有公司的高管,他们8个股东各获得20万元,各占4%的股份,另外1名股东获得5万元,占1%的股份。此后,李东升将第一大股东深圳市住宅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京广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再又更名为深圳市丰广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他让李玉真将其在公司的股值450万元,90%股份按一元的价格转让,最终让深圳市顺锦程咨询有限公司取代深圳市住宅经营有限公司的地位,成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顺锦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法人代表是李东升,其股东基本上是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均为李东升的亲戚、朋友。经过李东升的多次倒转,截止2007年,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从注册资本500万元,9名自然人股东,1名法人股东的内资公司,变身为注册资本3000万元,仅有两名股东的外资控股公司,股东之一是深圳市润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97.2%,股本2915万元(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之二是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占2.8%,股本85万元。深圳市润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升,在深圳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绿景蓝湾半岛B栋首层。由外资企业中联程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全额出资5000万元设立。中联程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芬(李东升妹妹),在深圳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上豆っ炒笙媚献518.。由外资企业FOS HOLDINGS LIMITED全额出资2000万元设立。FOS HOLDINGS LIMITED据称是在英国注册,股东和注资情况不详。他们利用窃取的国有资产和源源不断的非法收入,据说还在深圳、山东东营、湖南长沙、贵州等地以他们控股的公司投资和购置资产。很明显他们是在洗钱,是将非法侵吞的财产漂白。李东升一伙费尽心机,不仅大肆侵吞了上述巨额的国有资产,还非法侵占了属于益田村全体业主的财产。据统计:1、停车费: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小区道路露天停车收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据查:小区道路露天停车位1845个,该公司共计拿走约3650多万元。小区地下车库和地上立体车库车位2337个,共计拿走约7010多万元。我们在计算这些收益时,年限都有所压缩,虽然没有扣除营运成本,但对临时停放和车库的租赁的收费也没有计入,这些数额应该是一个保守的估计。该车库属小区配套设施,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该物管公司和市住宅局的官员均以益田村属于市政府住房基金开发的小区为借口,拒绝厘清产权归属。日南方日报刊登了《益田村停车位收益益了谁?》的文章,记者质询该物管公司的高管:如果车库归政府所有,停车位收益就应该上缴财政。高管回答:这个嘛不好说。应该说,如此丰厚的收益不可能由李东升一人独吞,当属既得利益团伙共同瓜分。当然,不管产权属于谁,李东升将这1亿多元的收益拿走,都属于非法侵占,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2、小区配套的商业用房租金收益:益田村的商铺面积共有11500平方米,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不能出示产权证明,这些商铺就归益田村全体业主所有,根据这些商铺租金的平均水平测算,小区商铺租金收益高达2.2亿元,这还不包括一些不在册的商铺租金收益。这一巨额利益基本上被李东升一伙所瓜分。从表面上看,益田村的一些商铺由市住宅局租赁中心出租,但进入租赁中心帐上的收入却很少。据说一些商铺刚建成就被市住宅局官员及关系人瓜分完,通过层层转租,一些人获得了高额利益。市住宅局租赁中心与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5月签订的益田村娱乐中心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7.90元/平方米,但是到目前为止,最终商业用房租金已经高达100~200元/平方米,最高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这之间存在如此大的差价,受益的不应该是一两个人。由于租赁过程缺乏公平、透明,而且他们故意不厘清产权,这不仅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还为有关人员滋生腐败创造了条件。3、业主缴交的本体维修基金:经测算益田村业主交给物管公司代为保管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共计225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该基金按每栋楼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如有需要维修的项目须经本栋楼2/3以上业主同意才能支出。但据业主反映,有业主房屋墙体渗水,要求物管维修,但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称:没有钱。2012年他们又开始盯上益田村存放在市住宅局由发展商提交的专用维修基金,这部分基金估计有3000万元左右。他们仍然采用操纵益田村业主委员会的方法,造假炮制了益田村业主大会同意动用该专用维修基金的决议,开始动用该基金。由于益田村就根本没有监管,16年来没有人对物管公司进行过审计,如果放任他们,该笔基金也可能被掏空。如果益田村业主房屋维修基金出了问题,未来将给益田村社区造成很大的不稳定。除了上述巨额资金被侵吞以外,小区内的临时铺位费,临时停车费收入、广告费收入等也被现在的私人物管公司占为己有。2007年4月李东升以外资公司控股了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他摇身一变成了外资公司的老板,这样,他们又多了一个境外资金运作平台,也更加隐秘。他们卷走了巨额的国有资产,益田村业主缴交的房屋大修专用基金又掌控在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手里,这令益田村的广大业主十分担忧!该物管公司信誉很低,名声很坏。其实际控制人李东升有两次犯罪记录:一次是2001年因红荔村小区改造,涉嫌经济犯罪被市经侦局刑事拘留逮捕3年,后取保候审不了了之。另一次是2013年2月因诈骗罪和非法处置查、扣、冻财产罪被刑事拘留逮捕。日市法院开庭审理,主要犯罪事实是:李东升明知红荔村16栋二层是微利房性质不能交易过户,却将该房产以1500万元两次转卖;另外李东升在罗湖区有一地块存在纠纷,他明知二审后最高检抗诉,最高法院已受理,并且有6个查封冻结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以9700万元售出。而且他的外资公司中联程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和由他控制的深圳市丰广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都参与其中。在此我们要问:李东升为什么会有如此大面积的微利房?他和政府官员有无权钱交易?套取如此巨量的现金之中有没有从益田村卷走的资金?他们把钱转到外资公司的帐上有没有将资金转到境外分赃的企图?益田村的盖子还没有揭开,国有和业主的财产还安全不安全?我们恳切地希望有关领导派专案组到益田村来深入地查一查!三、李东升与政府个别公务人员和有关机构人员相互勾结,钱权交易,使国家的利益和业主权利受到极大的侵害。(一)、李东升勾结原市住宅局个别官员窃取原国有物管公司在益田村的经营权,侵吞巨额国有资产。日原市住宅局物管处长刘新云(已判刑,正在服刑)及个别下属与李东升勾结,趁益田村5#地块8栋高层住宅入住之机,由原市住宅局与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益田村8栋高层楼宇的物管合同,使该公司由此堂而皇之地进入益田村,并将整个益田村的物管经营权全部纳入他们的囊中,使益田村成为他们非法敛财的一个重要基地。首先,此前在益田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是原市住宅局下属的国有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市住宅局刘新云与李东升精心策划,绕开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偷偷安排一个私人控股的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益田村,非法劫窃取了原国有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益田村的经营权和全部财产,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当时益田村已成立业委会并且已与国有物管公司签定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并通过相关决议(甚至在事后也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市住宅局无权为益田村安排物管公司,背着全体业主和业委会,刘新云与李东升勾结,私下签约严重损害了益田村业主的权益,属于违法越权,所签合同依法应属无效。第三、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益田村时没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规定:按益田村小区的规模和楼宇性质,物管公司必须拥有甲级资质,而甲级资质的基本要求是: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有3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和省市级荣誉证书。但该公司1999年底才成立,截止2004年5月以前注册资本一直是100万元。如果该公司在2001年就获得甲级资质,可以断定这个资质就是非法获得的。按照规定:没有相应资质的应视为非法管理,应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业主可以拒绝其管理,拒交管理费。第四、以上情况,李东升和市住宅局的物管处都心知肚明,为什么还要在益田村5#地块8栋高层楼宇入住时,由市住宅局亲自操刀,再搞一遍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物管公司?这实际上是他们瞒天过海、暗度陈仓的阴谋。众所周知,1996年益田村刚建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是通过招投标形式,由市住宅局组织选聘物管公司的。而接下来第2批入住的益荣居、益强居6栋中高层楼宇、第4批入住的4#和1#地块9栋高层楼宇、第5批入住的2#地块4栋高层楼宇的业主入住都按正常程序纳入益田村的物业管理。奇怪的是,唯独第3批入住的5#地块8栋楼业主的入住,要由市住宅局刘新云与李东升的私人公司签订这一合同,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这正说明:他们利用一个私企来取代国企以侵吞国有资产是有预谋的。2001年刘新云接受李东升约2万美元欧洲旅游贿赂。这一情况被反映后,被当时的深圳市领导(于幼军)在干部大会上点名批评,并戏称刘新云是一个爱旅游的干部,但后来此事并未深追。刘新云后因装修其别墅与邻居发生矛盾,牵出贪污受贿问题被判刑,然而并未触及到其在益田村的利益链条。李东升和市住宅局的物管处其他官员也有利益关系,他们也都非常清楚,益田村原国有物管企业有巨额国有资产,李东升也是局党组任命的,益田村是个聚宝盆、摇钱树,益田村里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有一天这个市住宅局直属的国有物管企业突然消失了,它的主管上级相关干部会不管不问?也不来审计?如果他们都保持沉默,就说明他们是在共同策划并侵吞巨额国有资产和掠夺益田村业主的利益。事实上,他们不仅不理会群众对李东升的举报,还极力庇护和阻拦。例如:2005年6月在沙头街道办的一次联席会议上,益田村业主向福田区副区长举报李东升侵吞国有资产和损害益田村业主利益的问题,市住宅局的物管处的副处长陈海铭就当场阻拦说:侵吞国有资产又不关你们的事。日晚,许多益田村业主在5#地块纳凉聊天,突然从102栋和105栋楼顶抛洒下大量攻击我党的法,轮,功传单,许多业主拾到传单后立即交给当值民警,福田公安分局后来安排分局防邪科和沙头派出所侦破,后经技术鉴定证实为物管公司办公室的复印机所印,而这台复印机是由物管公司办公室主任袁少香(其丈夫洪少义时任益田村业委会主任、福田公安分局某科科长)管理的。案子查到这里,已经水落石出,但福田公安分局某领导却下令:这件事不要传出去,千万不要让益田村业主知道。将案子压了下来。而市住宅局物管处的处长魏志勇和副处长陈海铭却勾结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给市里的调查报告中将这一起法,轮,功事件嫁祸于益田村业主。他们极力掩盖李东升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事实,并不择手段陷害益田村业主。据说,这个处长魏志勇也在深圳购置了别墅,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所得?他们和李东升是否一起参与了对巨额国有资产的瓜分?有必要深入地查一查!(二)、李东升一伙勾结基层公务人员和益田村业委会的有关人员,搞钱权交易,剥夺益田村业主的合法权益,逃避监督,力保他们在益田村的利益。鉴于目前物业管理的现状,物管公司拥有绝对的财力资源,业委会的费用及某些个人的灰色收入都要依靠物管公司,所以他们沦为了物管公司的附庸和代言人。要获得更多的利益,就必须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交换。以下是他们违法的事实:李东升深知益田村是他们的财源,要保住这一基地,上要打点好有关部门的官员,下要买通好业委会,绝对掌控业委会主要成员。2003年李东升就亲自说过,益田村第一届业委会主任袁飞芳每个月都要拿好多发票到他那里报销。其他业委会主要成员也在物管公司拿过好处。2003年在物管公司的操控下洪少义当上了益田村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家住益田村的洪少义是福田公安分局某科的科长,他的老婆袁少香是物管公司的高管。据物管公司内部人员透露,物管公司曾花十多万元为他们家装修。2004年6月洪少义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以及在大多数业委会委员反对的情况下,执意要与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对于洪少义的违法行为,益田村广大业主反映非常强烈,纷纷向区委和分局领导投诉,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洪少义决定辞去益田村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一职。但是,他却在辞职之前,不顾大家的强烈反对,抢先与该公司签定了物业管理合同,由洪少义签字并加盖了益田村业主委员会的公章,当时业主委员会的执行秘书蔡先德是洪少义的老乡。蔡某后来将5万元公款卷走,物管公司和洪少义都没有追究报案,这实际上是对蔡某的犒赏。照例洪少义的老婆袁少香是物管公司的高管,他在签定物业管理合同的问题上应采取回避态度,但洪少义非但没有回避,反而强行私下与该公司签定合约,此事涉嫌相互利益输送,钱权交易。2005年6月在沙头街道办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福田区政府张耀先副区长到会听取了汇报并作了指示,要求会后落实7个益田村业主关心的问题,但后来一个问题也未落实。与这件事有极大反差的是:2006年11月益田村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这本应是业主的事,物管公司作为利益关系人理应回避,但物管公司的总经理刘颖莎为业委会换届选举多次找沙头街道办领导商议。这件事沙头街道办却表现的非常积极,整个选举的发票、投票、监票、汇总程序全由物管公司和沙头街道办工作人员一手包办。整个选举过程看不到业主投票和监督,全部黑箱操作,最后为了感谢沙头街道办的鼎力支持,物管公司设宴招待沙头街道办的全体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据物管公司人员透露:这次召开业主大会搞业委会换届选举,物管公司共支出30多万元,但测算当时的茶水、盒饭、宴请等花费最多不会超过10万元,业主质疑还有20多万元到哪去了?是不是被沙头街道办的人员分了?本次选举结果也一直没有向全体业主公示,事后很久业主们才知道产生了13名业委会委员。沙头街道办领导对于事关益田村业主的事是漠不关心、一拖再拖。而帮物管公司操控业委会的换届选举造假却是积极参与,忙前忙后,不遗余力。如果没有利益驱使,沙头街道办领导能这么积极吗?2007年5月益田村的物管公司又与沙头街道办领导策划召开书面形式的业主大会,通过收集表决票决定继续聘请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益田村物业管理服务。这又是一场造假的骗局。为了帮该物管公司续聘成功,沙头街道办领导邵建平副书记指挥大批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包办代替。有证据显示他们提供的通知、投票、监票过程都是伪造的、虚假的。投票过程的录像根本看不到业主投票。三位监票人也供认他们是物管公司找来帮忙的,更为滑稽的是,三位监票人竟然不知道帮忙的事项是为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所谓的召开益田村业主大会根本没有向全体业主送达和公示,投票的结果也没有向广大业主公示。投票结束不久,沙头街道办邵建平副书记立即催促业委会赶快与物管公司签合同,于是这13名业委会委员集体在与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签了名。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该物管公司又在益田村获得了5年的经营合同,而业委会的法定任期是3年,这属于严重的越权行为。由物管公司与沙头街道办联手导演的业主大会是对益田村广大业主权益的藐视,也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践踏。一个基层政府机构置国家法规于不顾,竟然大包大揽为一个物管公司争取利益,其背后必然隐藏着腐败!2012年4月该物管公司又伙同他们扶持的业委会策划了用书面表决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目的是继续聘用其进行物业管理。这次会议表面上程序完整、公开、透明,实际上为大规模的造假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其手法更为隐蔽、狡猾。这主要表现在:1、拒绝了21名自愿报名希望参与监督业主大会的业主申请,破坏了本次大会的监督机制,使本次大会处于无人监督之下;2、业委会竟然在筹备会议纪要中,毫不掩饰地将非常重要的收发票工作委托给益田村管理处人员(属本次合同的利益关系人);3、说是对大会进行全程录像,但却根本没有发票、投票、验票过程的录像,这样就为大规模造假提供了条件。事实证明投票箱里几乎全是假票,以至于后来的开箱验票、录入电脑都毫无意义,统计结果也必然是假的。表决结果他们竟然不敢公布具体的数据,只说已达到法定数字,将继续聘用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于他们的大肆造假行为,我们已将益田村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福田区法院已受理。但在法院通知保全证据、冻结表决票等文件后,他们却将表决票及表决票登记本等资料全部销毁。同时,业主们还意外地发现他们的表决结果是86%的参与率和92%的大会通过率,这样的水平在全国都是罕见的。益田村问题这么大,民怨沸腾,有这样好的表决结果,为什么还要将表决票及表决票登记资料全部销毁呢?这不是明显的造假吗!而且这次带头策划造假的竟然是福田区人大代表、益田村业主委员会主任姜鹏。我们不得不思考:他作为人大代表为什么要违法冒险帮一个物管公司获取利益,其身后必然有巨大的利益驱使。由于没有监督,他们就敢以身试法、铤而走险。16年来益田村业主委员会一直是物管公司的附庸,他们不可能维护业主的利益,他们从来没有提出过对物管公司的审计,业主从来都找不到他们。他们事实上也是李东生一伙的帮凶和同伙。四、李东升一伙唆使其下属和雇佣黑社会分子对敢于举报他们违法犯罪行为的业主进行打击报复。沙头派出所个别领导不作为,致使益田村治安状况恶化,黑恶势力横行。(一)、长期以来李东升一伙对敢于举报他们违法犯罪行为的业主及对他们的管理表示不满的业主不断采取打击报复,手段恶劣卑鄙。部分具体情况如下:1、日晚,业主们在102栋大厅与物管公司人员商讨事务过程中发生争执,管理处主任熊博和保安队长和保安员竟然动手殴打105栋业主叶先生。2、日,有多名身穿黑衣光头纹身男子对105栋业主叶先生进行了人身威胁。3、日晚,数名便衣保安员殴打101栋8H的业主周先生和其9岁的小孩,业主嘴唇被打成撕裂伤。4、日晚,在101栋大厅,从地下车库冲出20多名身份不明的歹徒,上来就打105栋业主王女士夫妇并扬言要砍死他们。5、日上午,105栋业主叶先生发现其私家车3个轮胎被人为地从轮胎侧面拧上了螺丝钉。6、日晚,在益田村5#地块楼下空地上,业主们挂出《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拥护政府依法维权》的横幅。许多业主在听某业主宣讲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近百名黑衣人在物管公司的保安队长的带领下从102栋、105栋地下车库、多层停车库3个方向冲出来砸坏业主的喇叭,劫走业主的音响器材、横幅等物品。7、日上午,105栋业主叶先生在上班途中遭到3名歹徒刀棍袭击,身上、腿上多处瘀伤刀伤。该业主在外面与任何人没有过节,之前他曾接到物业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的威胁电话。8、日早晨,102栋业主邵先生和女儿晨练,在益田村东边的围墙外被3名便衣保安殴打,至面部身体多处受伤。9、日上午,多层7栋业主马女士在楼下被歹徒用刀捅伤,鲜血染红了衣服和小区道路,受害人被120送医院抢救。该案当时引起益田村广大业主的极大愤怒,在全市也有很大震动,影响十分恶劣。10、日晚11点多,益强居业主黎先生在楼下被几名歹徒用铁棒追打。11、2006年5月,105栋业主雷先生家和106栋业主吴先生家因物业管理纠纷被物管公司人员拆掉自来水水管,断水三天。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12、日晚9点半左右,年近6旬的103栋业主薛先生在村东北入口处被一歹徒从背后猛击头部打翻在地,歹徒趁夜色逃跑。13、2007年6月,益强居业主黎先生家被物管公司恶意断电达3天之久,期间还多次受到电话恐吓骚扰。14、月底,物管公司竟指使无业人员李书广、姜俊杰每日不分昼夜上门对益强居业主黎先生进行恶意骚扰,用野蛮暴力方式对黎先生家的防盗门进行破坏,导致黎先生的家门已无法正常开启和关闭,其中7月3日的破坏导致黎先生无法进入自己的家门,无奈之下只好请求消防官兵来为其撬开铁门。15、日,117栋7C的业主柏老师家被物管公司人员连续多天拉闸停电,并诬赖柏老师用铁门夹伤物管公司人员,搞得柏老师一家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16、日中午,112栋业主吕先生和小孩在益田村北面的百佳超市门口被几名便衣保安打致面部流血,鲜血染红了衣裤,小孩受到严重惊吓。17、日多层7栋业主马女士的汽车在益田村内被人用刀子划出王八人三个字。18、日晚,两名歹徒在益强居业主黎先生家门口楼道内事先埋伏,将楼道内的照明断掉,待黎先生上楼时用铁棍对其进行殴打,致使黎的胳臂、腿部受伤。19、日,因益田村业主冯老师、柏老师、卢老师与物管公司存在物业管理纠纷,物管公司派人对当事人进行威胁、恐吓,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生活。20、日晚19时,物管公司人员对116栋10E业主彭老师家进行威胁并强行断电,致使其70多岁并患高血压的老父亲当即晕倒在地,后经120送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1、日起,物管公司人员频繁采用停水、停电、给门锁塞牙签、铁丝、灌502胶水的手段,强迫104栋高先生、李先生和108栋郑先生等业主交管理费。22、日,几名物管公司人员采取威胁手段对108栋业主提女士强索管理费未果,便将垃圾扔进她家,并扬言要扒光她的衣服,提女士随即向市公安局反映,市局责令辖区派出所处理此事,后来对滋事人员予以拘留。但他们并没有因此汲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23、日晚,101栋业主王先生、106栋业主刘先生在皇岗公园锻炼时被两名黑衣人伏击殴打,致两名业主脸部、腰部、手臂受伤。24、月,物管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断对黄先生、马先生、周先生、李先生等20多户业主采取断水停电、不准乘电梯及用垃圾、废塑料袋、避孕套等物堵塞水管、用牙签胶水铁丝堵塞锁孔的下流手段进行骚扰和恐吓,搞得业主精神几乎崩溃、25、日上午,102栋业主周先生被物管公司人员堵在电梯内殴打,然后再拖出电梯继续殴打,致使该业主眼部、颈部、下身全身多处受伤,报警后,沙头派出所却让受害人一直呆到晚上8点才放回家,在受害人多次催促下民警才打电话给管理公司要看录像,过了好久才去查看录像,但打人的录像早被物管公司删除,打人者一直逍遥法外,行凶者一个也没处理。26、日起,物管公司竟然公开聘请6名黑社会分子戴着物管公司的工牌开始对业主黄先生、周先生、叶先生等人进行围堵砸门、威胁恐吓。他们都是光头、纹身、大块头,自称吸过白粉,他们在小区横行霸道,对楼下纳凉的居民随意盘查,恶言恶语,益田村小区此时如同集中营,人人自危,4~5名黑社会分子围住业主周先生羞辱、挑衅、拉扯至深夜,使他有家不能回,连报两次警求救。27、日上午,3名黑社会分子和2名物管公司人员对104栋的慧女士进行围攻,60多岁的退休干部103栋业主薛先生见此,仅说了一句你们不应影响四邻立即就引起了他们的围攻,其中一名物管公司人员恶狠很地说我们明天就到你家去,你小心点!受到这种威胁,老人十分愤怒地跟他们论理,黑社会分子一拥而上,其中一个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当众挥拳猛击老人的右胸,在众人的呵斥和阻挡下他才停止了殴打,后来由于强烈刺激诱发了老人血压升高,晕倒过去,被120送进医院抢救。愤怒的群众向福田区委反映了上述情况,区委维稳办立即召集福保办事处、区建设局、派出所、5名群众代表和物管公司负责人开会,与会人员一致谴责物管公司的行为,会上达成两项共识:一是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停止这种催费方式;二是追究打人者的责任,物管公司应派人看望老人,并承担医药费。物管公司管理处主任邱俊生也作出承诺,但是事后一项承诺也没做。28、日,物管公司又派出4组黑社会分子大规模对业主进行威胁骚扰,气焰十分嚣张,直到晚上业主们已无法忍受这样的威胁和骚扰,只好又去向福田区委反映情况。29、2010年
8月1日下午4点,物管公司和黑社会分子共6人到112栋吕先生家砸门,该业主告诉他们:物管公司已就物管纠纷诉我至法院,我们的案子已进入审理程序,法律规定案件在审理期间当事人一方威胁另一方是违法的。但这些黑社会分子却大声叫嚣;我们不跟你讲什么法,我今天就要你交费。这伙人完全是一帮法盲、无赖、恶棍。(二)、广大业主质疑公安机关内部个别人与物管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1、福田公安分局某科科长洪少义,是物业管理公司内定的益田村第二届业委会主任。2004年6月他背着业委会委员和广大业主与物管公司私下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10月份广大业主得知后极为不满,通过电话找洪少义交涉,在电话中他威胁105栋业主叶先生说:就是你在搞事,你小心!我搞死你!没过几天,该业主就在他工作单位的门口遭到歹徒的刀棍袭击,全身多处刀伤瘀伤。2、日发生的捅伤多层7栋业主马女士重大流血案件,行凶者做案后随即翻越铁护拦乘出租车逃走,该铁护拦上面的铁刺由物管公司的人员事先锯掉,案发后又将铁刺补焊回去。而且一反常态的是,案发时周围一个保安也没有。很显然歹徒作案及逃跑路线都是事先安排好的。行凶者满身是血下车后,该出租车司机立即向沙头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行踪。福田区人民医院的诊断认定受害人马女士的刀伤深达4公分。该案沙头派出所没有立案。案发前益田村101栋6A就住着4名黑衣人,物管公司的环卫部经理李茂生和这些黑社会分子来往密切,经常有联系。该房屋租金也是由物管公司支付的,案发后这些黑社会分子立刻不见踪影。所有线索均指向物管公司,但这个案子却被沙头派出所压了下来。3、2010年5月,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对102栋业主黄先生家采取了断水、停电,用铁丝和502胶阻塞门锁孔的卑劣手段,业主随即报警,出警的是沙头派出所何广辉警官,他是第一天到该所上班,看了现场后,他认为不管什么原因,采取这种违法手段肯定是不对的,他当场表态,这个事他一定会去查,保证会有个明确交代。但是第二天向所里汇报后,他就再不提追查的事了。4、2010年7月,物管公司人员带领三名黑社会分子猛砸101栋业主王先生家的铁门,业主随即报警,沙头派出所民警到场,当时民警指出:催收管理费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而采取威胁骚扰的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当这位民警打电话请示后,态度立即转变说:你把管理费交了不就没事了,不交管理费总是不对的。然后就不管了,而任由黑社会分子继续威胁和骚扰。5、日,2名物管公司人员和3名黑社会分子对104栋的惠女业主进行砸门、围攻,该业主随即报警,但沙头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大发脾气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报什么警?我现在就要把你带走,到派出所录案。吓得她不敢再出声。以至于后来有些业主遭到威胁也不敢报警,只有靠防盗门来保护自己。已有好几家的防盗门被他们砸坏。多年以来,物管公司对业主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案件多达上千宗(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市政府12345热线等均有记录),以上为典型案件30余宗。对业主采取非法断水停电,用胶封门锁孔等扰民案件20多余宗,但是沙头派出所却从未侦破过一宗。深圳市公检法曾发出联合通告,第一条明确指出:受人雇佣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充当打手插手纠纷,强索债务的行为均属打击之列。但物管公司公然雇佣黑社会分子催收管理费,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作为公安机关就应该警告物管公司领导,催收管理费应通过合法途径,而不能采取恐吓、胁迫、扰民的办法。同时要坚决打击黑社会分子的扰民行为。正是负责辖区治安的沙头派出所个别领导的不作为,客观上助长了黑社会分子的嚣张气焰。这些黑社会分子叫嚣:我们什么事情都敢做,就是白粉也敢吸。当业主受到威胁要报警时,他们非但不怕,反而更猖狂地说:打110报警吗?你们打啊!你要不打我给你打!给你们明说,派出所我们都搞定啦,你们能搞得赢吗?在益田村这样一个大型住宅社区,一伙黑恶势力长期横行霸道,欺压群众,业主的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沙头派出所对此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他们极力维护物管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以权谋私之嫌。当群众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向他们求助时,他们却以不介入经济纠纷为由而袖手旁观不作为,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遭到骚扰和恐吓的业主向110报警多次,每次沙头派出所都以配合调查为名将受害人扣留5~6个小时才做笔录,经常是做完笔录已达凌晨3点,最长的一次达10多小时之久,但没有一次解决问题或有明确的答复。他们的这种行政不作为,为了物管公司的利益放纵黑社会分子扰乱小区社会治安的行为,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了极大地损害!我们恳切地希望国家领导、上级有关部门能过问并深入调查以上有关国有资产被盗窃并涉嫌团伙贪腐犯罪的问题,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让广大业主居民今后能在小区安居乐业!二.起诉伪造业主大会决议选择物管的起诉书:起 诉 状原告:黎广海,男,身份证号:052197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益强居1-6C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告于日作出的未经业主大会批准通过的同意由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为益田村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决议;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是深圳市政府开发建设的大型安居房住宅区,占地49万平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由21栋高层、6栋中高层、82栋多层住宅及其他配套设施和商业网点构成,有近8000户业主。原告是益田村合法业主之一。日,被告采用所谓书面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审议是否同意由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住宅物业公司)继续为益田村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在发放、收集、统计选票、公示结果的过程中,均存在违法行为,被告采取由利益关系的住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拉票、征集签名(甚至在有些住户明确表示是租户身份时,仍强行要求租户在表决票上签名)的方式募集票数;另外,由工作人员伪造选票;同时,拒绝投反对票业主的投票,并且,对部分业主拒绝发放选票。比如,原告是益田村合法业主之一,在原告向工作人员索要选票时,被被告所拒绝。被告剥夺了原告作为业主行使参会权、表决权、监督权的权利。另外,在广大业主向被告提交了推荐的21位义务监督员名单之后,被告拒绝了这21位推荐监督员参与到本次业主大会的投票监督过程中。被告暗箱操作、违法造假,剥夺了广大业主的参会权、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人为地阻挠了投反对票业主参与大会行使表决权,减少了本次业主大会与会业主表决票数和与会人数。属于严重的决议程序违法,侵害了业主参与业主大会决策的程序性权利。。在日的益田村2012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的公告中,被告既没有公示收集到的与会业主的投票数,有效数、也没公示赞成票数、反对票数与弃权票数,不能证明本次业主大会与会业主所持有的合法、有效投票权数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以上)及与会人数超过全体业主半数(以上),更不能证明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过半数和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此决议。因此,被告公布的本次业主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没有真实的、合法的事实依据,严重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业主的权益,且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本次表决中所附的《益田村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也没有得到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但被告于2012年5月在没有取得业主大会决议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又违法与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益田村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从日至日)。该合同期限超过了被告的法定任期(业委会任期三年)。综上,本次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票权数、人数、有效表决票数均不真实,表决程序严重违法,表决结果系被告伪造的。被告采取非法手段所通过的涉诉决议属于无效决议。该决议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原告为维护益田村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此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黎广海 日三.诉益田村业委会撤销权纠纷案补充意见原告黎广海诉益田村业委会撤销权纠纷案补充意见尊敬的合议庭、尊敬的审判长: 益田村业主黎广海诉益田村业主委员会非法侵害本人及广大业主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违规造假炮制的日作出的益田村业主大会决定。福田区人民法院于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现对该案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被告对本人及本人家庭所拥有权利的侵害是具体的、明确的。日/17日19时许物管公司多人手执表决票在原告所在的益田村益强居1栋6楼的某租户处纠缠让其填写并投票,原告当时碰见并索要表决票遭到拒绝。原告遂于日向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有关部门投诉,4月28日业委会复函称表决票交给我爱人了。原告有关投诉及回复均向法庭提供,原告配偶出庭作证时依法表示绝无此事并有呈堂证词。被告之前在公告等文件中宣称,对投票表决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和登记。只要被告拿出发票投票收票过程的录像,领票业主的登记本,被告就能证明其没有侵权。但是,被告并没有提供这些录像和表决票的登记本 ,且声称表决票的登记本也销毁了。由于发票、收票的工作是完全交给利益关系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做,所以在益田村被剥夺表决权的还有很多,不只是原告一户,出庭作证的业主陈钦财只是其中一户。被告在庭审中称对原告没有实体上的侵害,并诡辩说在原告家门口砌一堵墙才是实体上的侵害。难道只是生活上、经济上的侵权是侵害,非法剥夺国家赋予业主的权利不是侵害吗?被告还说三户业主出庭不够,应该让7000户业主出庭作证才能说是造成了侵害,这完全就是无理的狡辩!只要原告和出庭证人讲的是事实,被告又拿不出事实和证据来驳倒它,就已经足够说明问题。其狡辩之辞也正是被告无视业主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的具体表现。二、本次业主大会程序违法。益田村 日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益田村将面临解聘、选聘物管公司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物管条例》第1选2条规定,这一问题将由益田村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应根据《深圳物业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续聘、还是业主自管等方式作为业主大会的议题交全体业主讨论决定。如果是采用招投标方式或自管方式 ,那就不用进行续聘的程序。如果大家一致决定采取续聘方式,那也应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而不是由业委会几个委员作出决定。有了业主大会的决定,业委会才能根据《深圳物管条例》第18条,发出进行续聘物管公司表决工作的公告,并抄送全体业主,否则就会形成少数业委会委员擅自决定而剥夺全体业主的选择权。很显然,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也供认这一问题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也承认发出续聘物管公司的公告是没有业主大会的决议,说是业委会委员几个人定的。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这样的跟业主利益相关的大事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只是执行机构没有这个决定权,被告明显地在程序上违法。三、被告暗箱操作、大肆造假,直接侵害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业主权益。本次被告为了给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争取到续签的利益,在表决投票的过程中大肆造假,暗中操控投票、验票、伪造表决结果。首先,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日业主熊国英在现场拍摄的录像中可以看出,在短短的22分钟的录像中有170多张选票里没有一张表决票填写房产证号,从现场表决结果总监督人杨广德表示这些票全是废票,业委会孟磊秘书说:要将这些票全部清出来,其中还有工作人员喊有重复的选票 &&,在录像中获取的90多张截图中有多张选票是同一人的笔迹填写,证明这些表决票都是伪造的、无效的。原告已向法庭递交了伪造表决票截图的照片和列表,从录像中反映出的现象仅仅是这次表决中的一个缩影,可以断定绝大部分表决票都是伪造的、无效的。被告在法庭中狡辩质疑原告提供录像的真实性,说不排除录像光盘是拼接出来的。原告认为在科技发达的今天,鉴定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真伪不是一件难事。原告建议法庭对原、被告提供证据的真伪进行一次鉴定,并且对造假者依法严惩,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其次,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福田区人民法院保全的部分证据均显示,这次业主大会应有全程录像,但是证据保全和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恰恰没有非常重要的表决票发放、投票、收集、保管的过程。日被告仅向益田村业主公布了一个没有具体依据的表决结果(即没有说明具体表决统计数据),仅称已达到法定比例。直到这次诉至法院,被告才拿出统计结果,表决结果竟然是高达86%的参与率和93%的通过率,令人惊叹之余也令人生疑!根据深圳市有关专家学者等权威人士调查,全国住宅小区业主的参与率均不超过30%。这里有一个很大的疑问,如此亮丽的表决结果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向益田村全体业主公布?(关于这一问题益田村业主当时就向有关部门投诉,但被告拒绝公布具体结果,原告已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这只能说这样的结果连被告都不敢相信,在业主与物管公司、业委会矛盾很深,冲突不断的益田村能有这样的表决结果只能是造假。被告要证明其没有造假,那他就应该将原始表决票拿出来,展示给大家,但被告却声称表决票销毁了!这个唯一能证明被告清白的证据为什么要销毁?!这只能说明是被告做贼心虚。第三,关于本次业主大会的监督问题。在被告的公告中宣称,欢迎广大业主参与、监督。当时益田村有21名热心的业主(其中不乏有老共产党员、知识份子、热心公益工作的业主)积极报名,愿义务参加监督工作,并向业委会、街道办报送了名单。业委会称:如果无业主推荐、自荐义务监督员,业委会将请有关人员参与。但是他们拒绝了这21名业主的监督,把这次大会的收发表决票的过程全部交给了物管公司,放任他们去造假,完全失去了监督。所有的票箱几乎全装的是伪造的表决票,被告刻意挑选的监督员,只是他们将假票输入电脑,完全起不到监督作用。所谓的现场表决票汇总确认表是后来补做的,因为表中签名的孙清河、姜鹏、杨勇杰等人根本不在现场,当时他们几个人在社区综合党支部办公室与包括本人在内的几名业主代表就监督问题接受质询。第四,关于表决票销毁的问题。在福田法院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保全时,被告称所有表决票已经销毁。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更狡辩称:由于地方有限,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选票应保管多长时间,所以销毁选票并不违法。但是让人不可理解的是:选票太多没地方存放所以销毁,那么,业主签名的投票登记本并不占什么地方,为什么也要销毁?原始的表决票对被告与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尤为重要,它是证明该合同被合法授权签订的唯一证据。这些原始表决票和投票登记本应该作为合同重要的基础附件与合同同期保存,销毁表决票就等于毁掉合同存在的基础依据。另外,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选票的保存期限,但在《深圳物管条例》第42条规定:业委会在任期内应将印章、档案资料、财物妥善保管,届满后及时交给新一届业委会。对本届业委会来说,尤其是能自证其清白的证据更应妥善保管,以避免广大业主对本届业委会可能产生利益输送、滋生腐败问题的质疑。再说《深圳物管条例》第44条还规定业主可以查阅业委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事项向业委会提出询问,业委会应当予以答复。被告销毁表决票和投票业主登记本,这样重要的业主大会文件/资料,是经过谁批准的?业委会有没有开会做出决定?某几个人有没有权利随意销毁这些重要文件?业主有权查阅所有会议资料,被告都将原始的资料都销毁了,让业主怎么查阅?难道是让业主查阅他们编造好的伪证吗?2012年4月被告与物管公司策划了继续聘用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用书面表决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这次会议表面上程序完整、公开、透明,实际上为大规模的造假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主要表现在:1、拒绝了21名自愿报名,希望认真监督业主大会的业主申请,破坏了本次大会的监督机制,使本次大会处于无人监督之下;2、被告竟然在筹备会议纪要中,毫不掩饰地将非常重要的收、发票工作委托给益田村管理处人员(属本次合同的利益关系人);3、说是对大会进行全程录像但却根本没有发票、投票、验票过程的录像,这样就为大规模造假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条件,那么后来的开箱验票、录入电脑、统计结果都毫无意义,结果也必然是假的!综上所述,原告已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事实,证明了被告在这次业主大会中的造假和违法违规行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也是有悖于常理的,经过庭审时原告质证已被证明是伪造的、后补的,因此,这些材料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要证明自己没有造假,没有违法侵害包括原告在内全体业主的权益,就要拿出证明自己清白的直接证据,也就是要拿出全部原始表决票和投票登记本。如果被告说已将这些原始凭据都销毁了,那被告就要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责任。同时,鉴于被告多次向法庭提交伪造的证据,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理,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原告:黎广海 日
[ 屈路甘 于 01-11 16:37 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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