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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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投资指南
股权众筹投资流程图
通过官网右上角点击注册或下载APP点击注册,使用手机号码完成注册即可。
2.1用户认证成为合格投资人后,方有浏览商业计划书与投资的权限;
2.2 未认证的用户可在“个人中心-个人资料页面”完成合格投资人认证;
2.3 投资人需选择符合自己实情的认证身份,分级体系说明如下:
个人投资者: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或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的非职业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任职的投资人
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类注册公司,以公司主体进行股权投资
2.4 个人投资者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5 机构投资人和投资机构需向原始会提供相关的专业资料及资质:
机构投资人需提供所属机构名称、职位、名片照片;
投资机构需提供机构名称、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营业执照;
2.6 机构投资人和投资机构的审核时间一般会在5-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7 投资人认证时选择偏好领域、填写个人简介,将获得更精准的项目推荐。
3.1 何为预约期:
项目上线后首先进入预约期,意向投资人可支付保证金锁定认购份额。
预约满额的项目有资格进入发行阶段。
3.2 哪里查看预约期项目:
首页“热门预约”列表展示的项目,是处于预约阶段的股权融资项目。
3.3 如何预约投资:
电脑端:点击“股权融资”选择可预约的项目,进入项目详情页点击页面右侧“我要预约”,填
写意向投资金额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并支付保证金,即可锁定意向投资份额。
APP端:点击 “股权投资”进入选择可预约项目,进入项目详情页点击页面右下角的“我要预约”,
绑定银行卡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并支付保证金,即可锁定意向投资份额。
3.4 保证金缴纳规则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人:首次投资支付预约金额的5%作为保证金,非首次投资收取1%。
投资机构:支付预约金额的1%作为保证金,不区分是否首次投资。
注:非首次投资是指投资人曾在原始会平台完成认购。
预约投资人在项目发行阶段享有5天优先认购期,在此期间只允许有预约记录的投资人进行认购;
缴纳成功的保证金将自动冲抵认购金额,投资人在认购阶段只需补足余款即可
项目进入发行阶段后,如果预约投资人放弃认购,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
3.5 成为领投人:
领投人需满足以下资质:
投资经验丰富
出资不低于融资金额的20%
经过融资方认可的投资人
领投人有机会成为项目的投后管理人。
4.1 哪里查看认购期项目:
首页“火热发行”列表展示的项目,是处于发行阶段的股权融资项目。
4.2 如何认购项目股权:
电脑端:点击“股权融资”选择可认购的项目进入项目详情页点击页面右侧“我要投资”,填写
投资金额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并支付认购金,即可锁定投资份额。
APP端:点击 “股权投资”进入选择可认购项目进入项目详情页,点击页面右下角的“我要投资'',
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并支付认购金,即可锁定投资份额。
4.3 优先认购期:
启动发行后已预约投资人享有5天优先认购期。
优先认购期内的认购金额不得大于预约金额。
4.4 开放认购期:
优先认购期结束后,如果融资额未满,平台所有投资人均可认购,已预约投资人亦可追加投资。
4.5 目标融资额 & 最高融资额:
企业发起股权融资时可设定目标融资额和最高融资额,募集金额达到目标融资额时即融资成功,
如允许超募 ,投资人可继续投资至最高融资额。
5.1 投后管理方
投后管理方需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并具有独立判断能力,能够维护跟投人的利益,参与管理并监督项目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时为项目方对接行业资源。
符合资质的投资人或投资机构可提交材料,申请成为项目的投后管理方,原始会会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核实成功后方可成为投后管理方。
投后管理方可获得一定的投后收益和日常管理费用,具体收益按发行方案执行。
5.2 投后管理方职责
投后管理方的职责以投资人与其所签署协议的具体约定为准,且投后管理方不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主要工作如下:
(1) 成立有限合伙 & 工商变更
项目融资成功后,投后管理方与投资人签署《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注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具体事项包括:起草和签署《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注册备案、缴纳相关费用;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即全体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投资协议,督促目标公司完成工商变更、修订公司章程,根据与目标公司的约定向其派驻股东代表、董事代表、监事会成员或者独任监事。
注:①签订完的纸质协议以邮寄形式寄送给投资人,投资人需妥善保管;②项目方完成工商变更后,投资人可在线查询有限合伙企业在目标公司的持股记录。
(2) 持续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和督导项目方披露信息
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年检事宜,按期缴纳税费,办理合伙人中途退出事宜。当出现法律纠纷时,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处理纠纷和应对诉讼等法律程序。
投后管理方负责敦促项目方根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与融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权利 ,了解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监督其经营管理。
(3) 处理退出相关事宜
股权投资退出周期通常需要3-10年,甚至10年以上。当目标公司出现诸如IPO、新三板挂牌、被收购、新的投资机构进入、清算、转让等情况时,有限合伙企业将有机会退出,此时投后管理方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参与退出相关事宜。退出后,投后管理方负责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资产,并按《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向全体投资人分配收益和剩余资产。
股权投资为高风险投资,若项目因种种原因失败,投资人将无法获取投资回报,并亏损其投资本金,具体亏损将按照清算结果和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6.1 线上支付流程中,银行收银台显示的收款商户为什么不是原始会?
为保证投资款项安全合规,投资人所投资金在项目融资结束前由第三方先锋支付托管账户保管。
支付流程中出现的收款方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渠道名称,如属于以下中的一种可放心完成支付:
6.2 平台支持的支付模式有些?
预约期保证金仅支持线上支付,认购期认购金额支持线上支付及线下支付。
6.3线下支付成功后,如何通知平台查询到账情况?
通过网银转账或者银行柜台汇款成功后,登录原始会网站或app,在个人中心-认购记录中找到相应订单方式,点击“已完成转账”按钮,上传相关打款凭证(成功转账截图,转账小票等)。原始会工作人员会在上传成功后查询款项是否到账。
6.4 付款时发生的手续费谁来承担?
通过原始会平台线上支付,产生的手续费由原始会承担;
通过网银转账或银行柜台汇款等线下方式支付,产生的手续费由投资人个人承担
6.5 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款?
当项目未成功融资时,会对已投款项做退款处理,包含如下两种情况:
预约阶段:项目预约金额未能在预约期内达到融资目标,则项目下线,已缴保证金在5-1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发行阶段:项目发行结束时,如果融资额未达最低融资目标,则融资失败,认购资金原路退回;预约投资人的保证金和认购资金会分两批原路退回,预计5-15个工作日到账。
紧急停止:项目投资款尚未支付给项目方之前,原始会主动或被动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继续进行将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这时,原始会将主动停止/下线项目,并向投资人原路退还资金,预计5-15个工作日到账。
6.6 预约后进入发行期未打款,保证金是否可退?
项目发行后,已预约的用户未打款,则视为投资人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6.7 如何进行预约期保证金支付?
您可以通过移动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支付:
支付流程中会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看到以下几个平台的名称,可放心支付,具体有:先锋支付、连连银通、盛付通、中投科信。
移动端支付:进入APP投资项目详情页,点击“我要预约”,按提示操作,完成支付。
电脑端支付:进入网站投资项目详情页,点击“我要预约”,按提示操作,完成支付。
原始会公众号看上去很美的股权众筹,在投资人眼中如何?
此文为 “互联网金融的机遇与挑战”系列文章之二。自从我们投资的几个互联网金融项目在媒体公布后,我就从一个默默无闻的股权投资从业者摇身一变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专家,常常就有人很虚心地请教相关问题,有一次在一个群里面,就搞了一个类似于“十问”的活动,在线问十个问题,而且完全没有准备,回答就一个比一个心虚。最近火爆无比的股权众筹,也有朋友来问,有意思的是,还不是问我的看法,而是问是不是会革我的命,真是跟其他问问题的人一样虚心。还别说,他真问对了,我就是那众多早期股权投资者中的一员,去年就寻摸着要做孵化器或者股权众筹,因为早期投资,特别是Angel轮和Pre-A轮的早期股权投资,有着很多问题。第一,早期投资十分不经济按照常规Angel轮人民币50万-150万的投资标准,投资100个项目,也只差不多投出去1亿元,但却至少需要10个人,至少投2年,这还是尺度特别宽松的情况。这只相当于一个普通B轮投资者1-2个项目的体量,但普通B轮投资者完成这些投资通常只需要1个人,而且,这个人一年还花了接近9个月的时间跟LP对话。虽然早期投资的回报很高,但是项目折损也高,这100个项目到A轮至少折损50%以上,另一半的创业万里长征路也才刚刚开始。而且,早期投资回报时间很长,虽然可以在ABCD轮少量退出,但如果要足够的回报率,平均一个项目至少要6年以上。因此,许多基金去做早期投资,主要是为了锁定优秀的创业者,或者是,放大筛选的范围,使得更多的项目能够进入视野,以便更早地了解公司状况。所以,早期基金大多数有着自己后续轮次的基金配合,可以对其中优秀的项目进行增持。但是即便如此,早期也属于投资者中的苦活累活,通常多支基金的团队,负责早期的,都是较受排挤的合伙人(请勿对号入座)。第二,早期投资很困难至少与成熟期企业投资有不同的偏重,因为在企业发展的早期,企业收入和业务模式都还不是非常稳定,有的甚至产品都只有一个原型。这个时候,财务投资者对公司是否有价值的通用评估方法可能会失效,比如估值、成长性,投资者的经验判断就十分重要。这些投资经验可以归结为早期投资的方法论,不是投人、投事、投行业这么简单的标准可以归纳的。对于投资机构,评估投资者早期投资、个人的眼光判断的准确性,周期也很长。因为早期项目的成长期很长,至少2-3年才看出点眉目出来,作为投资机构,能否等那么长的时间来等待其团队的成熟,也是一个未知数。一个邪恶的画面出现了,LP拿着鞭子,一边抽着投资经理的屁屁,一边愤怒的喊:叫你去众筹!叫你去跳槽!叫你介绍项目给别的基金!知道培养一个早期投资经理多不容易吗?那要几百万啊几百万!第三,早期投资还有巨大的投后管理负担好项目不一定是天生的,而是养出来的。早期投资的项目多,一只小的早期基金都有数十个项目,一支后期的机构,可能做了数支基金之后,也才数十个项目。每个早期项目可能都有或多或少的缺陷。有的是团队缺个腿,好技术缺营销人员,好市场人员缺少技术。有的是创始团队闹别扭。有的是还没发布就要改方向。还有的,甚至是缺一口气没钱了。这些说不管吧,肯定过不去,说管吧,一团乱麻,焦头烂额,我不止一个朋友跟我询问是否有第三方的投后管理公司。正是早期投资基金的这些问题,使我对于股权众筹,以及其他能够改变这种模式的创新项目,都是鼓掌欢迎的,在过去几年里面,互联网改变了许多行业,也该轮到投融资了。看看,我是多么有信仰的一个人啊。当然,我私下的想法,是希望这些项目尽早来革我们的命,以便我的基金可以转型到成熟期投资去,这样我也从一年看300个项目减少到一年看100个项目,这情况,我会告诉你们吗!那么,就让我们以“全民天使”、“人人都是天使投资人”的名义狂欢吧,让我们干翻FA(投融资咨询中介)、灭掉早期投资者。互联网是万灵药,众筹包治百病,众筹一出,欢欣鼓舞的不止是期待百倍高回报的天使们、缺少资金的创业者们,连众筹平台本身的股权融资都可以直接解决掉。等等,真的如此吗?风险呢?接近99%早期项目死亡率去哪儿了?如果把股权投资的投资过程比作一个漏斗,项目寻找、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组成了漏斗的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缩小项目的范围,早期项目也不例外。众筹平台通常都用互联网的方式解决项目寻找和项目筛选,平台宣传吸引项目投递,而且可以利用社群的优势,利用股东、众筹平台的参与者可以放大寻找范围,接下来的,平台出人员来进行项目初选,或者设定自动机制如投票机制来进行筛选,然而,谁来为项目做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靠平台上参与众筹的那些股东显然不行,因为那无法保证专业性和质量。如果尽职调查也要由众筹平台来解决,这对于平台负担就过重了,如果众筹平台完成了尽职调查,甚至是投后管理工作,那么,平台方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环节,为什么不自己募一支基金来直接做投资?这就是股权众筹的核心悖论。凡已经募集了自己基金的股权众筹平台,这个众筹平台是不可信任的。凡众筹平台与某些机构有超过别的机构的关系,如股权关系,这个众筹平台是不可信任的。因为,平台运营者不可能在自己的基金和平台的参与者之间不偏不倚,也不可能在不同关系的机构之间不偏不倚。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在第三方严守中立,那么拷问平台运营者的就是如下一个问题:既然你都拥有了优秀项目的来源,你为什么不募集一个基金自己来做?股权众筹的核心优势,其实还是项目源。既然拥有了持续的、稳定的优秀项目源,募集资金应该并不困难。众筹平台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能够保证好的项目留在众筹平台。在股权投资圈,拿到投资的项目,其中50%是不会在公开市场上出现的,因为早已经被投资人锁定了。另外30%的项目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以及参加一些投融资对接会、活跃的FA也能解决投资。剩下的20%是在拿投资与不拿投资之间,因为运气好或者别的一些因素拿到投资的项目。目前众筹平台上出现的,基本就是与平台运营者有一些关系的项目,平台运营者投融资对接会上、通过FA提交的项目以及那20%运气较好的项目,不能说这部分项目没有优秀的项目,但至少早期,最优秀的项目是不会出现在众筹平台上。而且,众筹平台不可能完成投融资的闭环,管理起来一个大的学问,飞单怎么办?截胡怎么办?如果尽职调查、投后管理都是委托给第三方,那么又增加了复杂性。总之,2014年的股权众筹是个值得关注的有趣的事儿,有玩票的、有操着FA的心试图改变行业格局的、有打着股权众筹幌子其实营造社群和圈子的、有尝试众筹其实是想募个基金的,还有一些创新的玩法,实际上是为理财做资产配置的,甚至是债权+股权的。我们怎么知道这个领域不出现一个跟互联网一样的鲶鱼,让我们拭目以待。附:众筹(crowd funding)概念很清晰了,利用互联网向大众筹资,知名的网站是Kickstarter,2013年,300万用户在Kickstarter网站上,为其公布的接近2万个项目共筹资4.8亿美元,基本上,投资者的回报就是这些项目的产品本身,相当于预购。国内有点名时间、追梦网、jue.so等。股权众筹,与众筹相似,也是通过互联网手段向大众筹资,不过回报的不是产品,而是股权。Btw,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接下来的“互联网金融的机遇与挑战”的系列文章。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虎嗅网立场
授权 虎嗅网 发表,并经虎嗅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article/27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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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参与评论股权众筹到底是什么?
作者:张烽
&&& 1、问:什么是股权众筹融资?
  答:众筹(Crowdfunding),字面含义是筹资或者群众募资,根据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2、问: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情况如何?
  答: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北京京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7月底,共有113家平台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这113家平台分布于全国18个省市地区,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四个地区的平台数量最多。截至2015年7月,全国113家股权众筹交易平台交易额达到54.78亿元。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共有235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所以221家,股权众筹类平台98家。全国众筹平台总筹资金额达46.66亿元。
  3、问: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什么?
  答:目前公开资料披露的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1项目筛选2创业者约谈3确定领投人4引进跟投人5签订投资框架协议6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投资形式)7注册公司8工商登记/变更/增资9签订正式投资协议10投后管理11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项目筛选上线时,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项目筹资中确定领投人和引进跟投人不是必须的步骤,即众筹项目可以不设领投跟投制度,但我国目前多数采用领投跟投模式;项目完成后退出机制还亟待完善,除了恰当设计众筹企业组织形式,已经有对接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等模式。
  4、问:目前股权众筹组织模式有哪些?
  答:股权众筹与传统的股权投资最大的不同在于参与投资的人数众多,投资资金比较分散。实践中一般采取合投模式,即领投跟投模式,一般要求项目融资人必须参与领投且在投资份额和持股锁定期上有一定要求。
  一般有如下四种模式:
  一是有限合伙模式。根据投资人人数决定设立合伙体的个数,由50个人为一组设立一个合伙体,然后由有限合伙体作为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于融资的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富有经验的投资者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目前股权众筹多数采用此模式。
  二是代持模式。在众多投资人中选取少数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这些少数投资人成为被股项目公司的登记股东。此模式不用设立有限合伙实体,但涉及人数众多时股权代持易产生纠纷。
  三是契约型基金模式。与有限合伙模式相比,契约型基金模式不是设立有限合伙实体,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契约型投资合同,然后由该管理公司直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于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此模式相比有限合伙,操作更为简便。
  四是公司模式。由投资人设立公司再由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再投资于融资公司成为融资公司登记股东。此种类型由于成本高操作不便,且涉及双重征税,比较少采用。
  5、问: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异同?
  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流程是: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制作招股说明书3与相关具有资质的机构签订股份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4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募集股份申请5公开募股6召开创立大会7申请设立登记。值得注意的是,从1995年开始,由于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在成立后经过一年辅导期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因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募集设立(包括定向募集设立)实际上已无法施行。
  虽然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点都是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后,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但股权众筹融资额和投资者认购二者规模均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小,而且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两点不同,一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二是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另外,股权众筹项目对创业者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大都采取有限合伙类型,因此对企业组织形式上的要求上也有较大区别。
  6、问:目前股权众筹主要风险是什么?
  答:我国众筹研究代表性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认为,主要风险有两方面。
  一是违法我国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是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触犯刑律。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三是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
  7、问:股权众筹“第一案”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有何影响?
  答: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投”运营公司)诉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飞度公司胜诉,并判被告诺米多公司需向原告飞度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万元。
  从本案判后法官答疑来看,法院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围绕着股权众筹的相关问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均颇为谨慎:
  一是关于融资是否违法。法院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人投的众筹融资行为中的投资人均为平台实名认证会员且未超过200人,因此不属于公开发行,未违反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平台是否具有业务资质。法院认为,目前立法并未对众筹平台的资质有明确规定,飞度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情况下开展业务,并无法律障碍;
  三是众筹融资的法律性质。法院认为,飞度公司的筹资行为属于融资交易,但并未明确其是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还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四是参与融资交易的合伙人数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合同解除在拟议中的合伙企业成立前,因此未对其加以合法性判断;
  五是融资协议的性质。法院认为,协议属于居间协议,同时飞度公司还提供信息审核、风险防控、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督等服务。
  六是融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因此强调信息披露是融资方的重要义务;
  七是众筹融资的风险。法院认为,众筹领域风险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众筹融资交易模式不规范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二是具体交易中融资方和投资方恶意违约的风险;
  总之,法院判决本案融资交易模式未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给股权众筹行业发展保留空间;并提示投资者要客观衡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平台和投资项目,并注意在交易过程中保留有关证据。
  8、问:目前国外对股权众筹的立法情况如何?
  答:。2012年推出的《初创企业促进法》(JOBS法)规定,若有获得互联网众筹发行豁免,发行人每12个月筹资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同时对投资者参与投资的总额也进行了限制,以年收入和净资产额10万美元为界,低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高于10万美元的,则允许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额为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
  。魁北克省于1014年《众筹融资招股说明书豁免联合规则》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规则为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小额融资豁免设定的标准是单个发行人每年度发行总额不超过150万加元,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不超过1500加元。
  。规定对于单笔投资金额少于500欧元并且年度投资总额少于1000欧元的投资者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注册时可以免于提交风险承受能力信息表。
  。2015年7月通过的《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案》,金融服务委员会将个人投资的上限规定为每家公司每年五百万韩元(约合4400美元),在股票发行完成的一年内,公司所有人以及主要持股人不得出售股份。
  。今年早些时候,德国议会通过《小投资者保护法案》,多数与众筹有关的规定在七月出版后正式实施。根据新草案规定,许多散户通过众筹平台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1000欧元,但对于高收入投资者来说,投资额度可以为其收入的两倍,上限一万欧元。对于投资金额不能超过一万欧元的投资者,其流动资金至少需要超过十万欧元。新草案规定,如果公司通过众筹平台的融资没有超过250万欧元,就不用提供关于公司投资及投资风险的招股说明书。
  总的来说,国外立法普遍将股权众筹视为证券发行,并普遍建立了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豁免审批制度。
  9、问:我国目前股权众筹出台了哪些监管规范?
  答:目前我国并未出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股权众筹加以规范。但相关机构、组织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主要有以下文件: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
  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
  另外,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
  综合上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理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京东金融的“东家”,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和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资质,日,蚂蚁金服获是上海市黄浦区工商部门颁发的全国首张公募股权众筹营业执照。
  另一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部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10、问:股权众筹发展前景如何?
  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从股权众筹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定位出发,提出了股权众筹发展的“54321”方案。“5”指股权众筹定位为中国的五板或新五板,作为多层次市场的一个延伸;“4”指不拘泥于传统金融投资的公募和私募两个类型,而是在此基础上再分层,构建“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的多层次发行机制;“3”指股权众筹可根据融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分为“种子层、天使层和成长层”三个层次;“2”指两条底线,即众筹平台不能搞资金池,也不可作担保;“1”指一条红线,即不能穿透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200人的法律红线。
  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CEO兰宁羽认为,将来从一个产品的生产,IDEA,甚至到它的所有供应链,全部可以通过互联网化去实现众包、众筹,以及在众筹之后的价值分配。股权众筹与现有的繁杂冗长、极其低效的运行机制不同,未来的公司会形成更加高效的组织形式,并且会让每个人有从事的事情上获得的价值与所有权对等,组织更为随意自由自主。“按照这个逻辑发展,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或许5到7年的时间,目前公司的这种组织形式会不复存在,IPO也将一同消失。”兰宁羽的看法,或者会给我们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一个视角,即其很可能不仅仅是融资方式的创新,更是企业组织形式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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