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怎么赔偿

&简介:本博主,贵州大学法律系毕业,1995年开始在贵州原剑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先后在贵州省都匀市司法局、贵州省黔南州司法局中心法律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其间先后在黔南日报、法制生活报、贵州商报、西部法制报、西部开发报等多家媒体从事过记者及主编工作。现为《经济与法制网》站长兼总编辑、《黔山法制网》总编辑、中国网中国视窗频道通联部主任、《西南律师之家》执行总监、国家网络安全工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贵州省经济与法制建设促进会常务理事和副秘书长。黔山法制网系贵州省法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和中国律师之家网联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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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石阡:水泥产品质量不合格 生产厂家赔偿十二万
&nbsp&nbsp&nbsp&nbsp西部法制维权网讯(特约记者&nbsp杜宏芳)因原告石阡县某乡镇企业建筑公司于2008年7月中标而获得石阡县某小学教学楼的建筑权。于日在被告处购买了型号分别为227、228号的两种水泥,数量为23吨,用于打地圈梁和房屋修建时,当施工9天后才发现凡用水泥打的地圈梁和其他部位有凝固力不强,毛糙及裂缝致使工程停工而发生纠纷并对簿公堂。&nbsp&nbsp&nbsp&nbsp石阡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阡县某乡镇企业建筑公司人民币123091元;二、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阡县某乡镇企业建筑公司其他鉴定费用人民币2,411,50元;三、驳回原告石阡县某乡镇企业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nbsp&nbsp&nbsp&nbsp法院查明:原告石阡县某乡镇企业建筑公司2008年7月中标获得石阡县某小学教学楼的建筑权。原告在基础砌完后,修建地圈梁以上部分因需要使用水泥,于日在被告处购买了编号为227、228号两种水泥23吨,价款为415元/吨。由驾驶员李某将23吨水泥运到原告承建的石阡县某小学教学楼工程驻地并投入使用。日原告支付给李某水泥款人民币9,545,00元。原告将在被告处购买的水泥用于打地圈梁和房屋的修建时,开始并未发现异常,当施工到第9天后发现所修建部分存在凝固力不强等情况,原告未再使用在被告处购买的水泥,并进行了停工。日石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提取混凝土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其结论为强度不合格。12月10日在原、被告双方到场的情况下,石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场提取两种水泥样本进行封存。被告将现场库存的水泥送到石阡县盛达水泥有限公司检验,石阡县盛达水泥有限公司日检验结论为合格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水泥价款9545元并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编号为227、228号两种水泥的质量是否为合格产品进行司法鉴定,对原告已修建部分房屋损失作评估。经委托贵州省冶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编号为227、228号两种水泥进行检测,该中心于日作出编号:冶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09]司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结果为:227、228号两种水泥按GB175-2007评定水泥凝结时间合格,安定性合格,强度不合格。鉴定费用为3911.5元(其中:鉴定费1500元,其他鉴定费用2411.5元)。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日作出《估价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23091元。评估费用为1800元。在庭审中,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调解。&nbsp&nbsp&nbsp&nbsp该院认为:原告因修建石阡县某小学教学楼,在被告处购买编号为227、228号两种水泥23吨用于打地圈梁和一楼房屋的修建,因所修建部分出现凝固力不强等情况,造成原告停工。石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提取混凝土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其结论为强度不合格。贵州省冶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编号为227、228号两种水泥进行检测,评定结果为:227、228号两种水泥按GB175-2007评定水泥凝结时间合格,安定性合格,强度不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的石阡县盛达水泥厂《水泥检验合格证》,因石阡县盛达水泥有限公司不具有司法鉴定的资质故不予认定。被告辩称贵州省冶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的标本完全是受潮、结块并已超过40天的水泥,该司法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根据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9.6.3)“在90天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贵州省冶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是在90天内进行的。在现场提取水泥样本,经石阡县公证处记录,水泥并无结块、受潮等情况,因此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已修建房屋部分质量不合格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质量不合格水泥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nbsp&nbsp&nbsp&nbsp根据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日作出《估价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23,091,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23,091,00元并承担鉴定费和评估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水泥价款人民币9,545,00元,因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已包含了已使用水泥修建房屋的全部损失,剩余水泥数量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nbsp&nbsp&nbsp&nbsp作者单位:贵州石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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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对水泥质量进行鉴定,最好由质监部门进行,看是否附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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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男子销售劣质水泥赔偿万余元
日 07:07来源:
日前,丰城工商局荣塘分局调解一起水泥质量纠纷,为消费者挽回损失万余元。近日,丰城工商局荣塘分局接到桥东镇七里村村民陈某投诉,称其在该村村民蔡某处购买了6吨某品牌水泥,怀疑是假冒产品。工作人员委托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批次水泥为不合格水泥。经调解,蔡某同意赔偿陈某10000元。工商机关已对蔡某销售不合格水泥行立案调查。(胡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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