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2014年前安求缴纳养老保险挂靠单位合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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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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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自日起实施
我省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个人缴8% 单位缴20% 建立职业年金
&&&&城市晚报讯&&&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该办法自日起实施,省内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改革范围&&&&参保单位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有关规定,已经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符合前述范围的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驻我省中央和国家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参保人员范围:参保人员范围为上述参保单位中,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人员编制身份不明确的单位,要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基金筹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领取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跨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关情况按国家规定执行。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或批准延迟)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由所在单位申报,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1、日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2、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改革后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3、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4、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记账储存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注意事项&&&&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前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予以承认。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2、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由荣誉称号授予部门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3、改革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在国家出台新规定前,仍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和省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参保缴费到批准的退休年龄。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记者&刘晓宇/报道)&&&&相关新闻&&&&&&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可报30万&&&&城市晚报讯&今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这是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发挥医疗保障兜底的重要举措。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在贯彻落实《意见》上,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2013年我省就启动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昨日,省人社厅解读了相关政策。&&&&上半年全省累计30427人次受益&&&&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李宏坤介绍,2013年我省在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之初,就实现了全省各统筹地区的同步实施,实现了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李宏坤说:“国家要求是在今年年底完成,我省提前两年就实现了这一目标,使广大参保人群提前受益。截止到今年6月底,上半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累计受益30427人次,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5%以上。”&&&&2014年初,省人社厅在大病保险制度运行一年的基础上,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进行了适时调整,将各统筹地区的居民医保补充保险并入基本医保保障层次,形成了全省统一的“基本+大病”二段式保障体系,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整体保障额度提高到46万元。&&&&拓宽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据介绍,《意见》中明确提出大病保险“大病范围”是按照医疗费用来确定的,不再按照疾病病种来确定保障范围。我省在2014年推进大病保险中,明确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比,既拓宽了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又与新农合在大病保险政策上做到了合理衔接。&&&&与基本医保实现同步即时自动结算&&&&“目前暂由医保经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运行管理的实际效果看,较好地发挥了大病保险的保障绩效。”&&&&李宏坤介绍,实现了结算一体化。现有的电子医保系统,实现了参保患者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费用同步即时自动结算,无需“二次报销”、“年终报销”,发挥了医保现有的“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管理”机制效应,提高了管理效率;实现了监管一体化。做到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实施同步监管,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发生,保障了大病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提高了大病保险基金使用绩效;降低了运行成本。既有效地发挥了医保专业管理优势和服务资源优势,降低了运行成本,也有利于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参保人员个人不用单独缴费&&&&那么,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如何缴费?报销额度是多少呢?&&&&据介绍,根据《关于2015年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联发(2015)17号),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不单独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城镇居民为11000元,新农合为80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记者&刘晓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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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前后交了两份养老保险,请问可以申请退出其中一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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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保险有两份,退其中一份的话,那这些钱给不给退?
  现在都是事业单位,而且交的两份养老保险~目前想退出一份,能否退出?如果能退出,怎么退(之前是单位交一半自己交一半)?
问题解决中,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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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两个及以上社保缴费基数和账户储蓄额的,按照就高原则,保留其中较高的缴费基数和账户储蓄额,其它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统筹基金。您现在也可在退休前将养老保险金转移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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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不能交两份养老保险,到退休之后也不能享受两份养老保险的待遇。
  交两份养老保险的,要把其中一份的养老保险停缴,然后转到现在的单位继续缴纳。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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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退掉其中的一份养老保险,凭本人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社保局办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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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一个人只能参保社会养老保险其中的一份,如果已经参保二份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时也只能享受其中的一份。所以不能同时缴纳二份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已经缴纳二份的,你可以选择退一份。是这种情况可以全额退其中的一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事业编人员7月起缴养老保险属误读
关键字:&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改革事业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政策风向标养老与社保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那么是否意味着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将开始改革?就这两个问题,记者7月1日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贯彻实施《条例》事关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十分关心,社会高度关注。最近,社会上出现了对《条例》某些内容的误读、误传,主要集中在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上。&这位负责人说。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这就意味着,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并且工资水平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挂钩,进一步体现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性。
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事实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明确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条例》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这位负责人强调:&《条例》只是对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还需要另行研究确定。&
因此,社会上近期出现的认为《条例》实施之日即意味着&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开始变动&&事业单位人员将于7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等说法属于误读、误传。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中央部署,统筹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这和《条例》实施工作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条例》自日实施,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施。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对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地做好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消除误解,防止恶意炒作,切实维护稳定。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邱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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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最热评论&o社保局:事业单位2014年10月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给退吗_建平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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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事业单位2014年10月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给退吗收藏
有些地区先期实行改革,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一些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被强行实行了养老保险缴纳,至今已缴多年。如果按现在的改革政策,这些人日之前个工作年限是视同缴交年限,那么这部分人以前缴交的保费应如何处置呢?如果不做返还,岂不是同工不同酬?
我们也是,个人缴纳了20多年。不退不公平
我吉林省的,你呢?必须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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