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业务事项不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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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乌苏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15-06-17 11:27:32] 阅读次数:[ ]
&&&&& 财政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组织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收入的惟一合法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推进源头治腐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提供了基础条件.它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的重要补充,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定义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内容和适用范围
&&&&& (一)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进行结算: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是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四是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五是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六是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三、目前在往来票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对往来票据的用途认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单位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学习不够,认识不到位,使用不太规范,一些预算外收入、经营性收入或者一些不该收缴的收入项目都在使用该票据。
&&&&& (二)使用不规范现象比价普遍。部分单位仍存在使用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不用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会计事项却开具了往来结算票据。如上级部门拨给下级的工作经费或项目资金,形成收入的按规定可凭银行结算凭证人账,不再开具往来结算票据.但多数收款单位都向拨款单位开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是一些服务性收费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规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三是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导致单位滥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三)票据监管难度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对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监管方面难度要大得多,收取的款项无需缴存财政专户,有的单位票据使用量不大,票据领购到核销时间跨度大,财政事前、事中资金监管较难,易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同时,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比较窄,各个行政事业单位间的结算项目种类多,性质复杂,不易辨别,增加了监管难度。
&&&&& (四)票据适用规定与现实难以有效衔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部门间、单位和个人间发生资金往来时开具的凭证。原则上不能作为支出凭证入账。但现实工作中有的会计事项很难实现有效衔接,如未按正规渠道代订的书籍报刊费、代收水电费等,本应由书刊发行单位、水厂和电力公司分别按消费单位填开税务发票,单位以税务发票作为支出凭证入账。事实上很难做到.列支单位多数是收款单位的下属或下级单位,无法拒绝,只能以代收单位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人账。
&&&&&& 四、合理规范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建议
&&&&& (一)加大宣传,明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加大《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以准确把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对于本单位的收入,要重视其合规合法性审核。
&&&&& (二)健全制度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行为。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票据领用、缴销登记管理制度。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台账,实行专人保管,并按规定时间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使每一种票据的使用情况都在可控范围之内。
&&&&& (三)强化监管,加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督检查。一是日常监管要落到实处,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凭证领购、核旧领新、限量发放”的领购制度,在领购环节,认真核旧,对不规范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轻者予以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重者不再发放新的票据,并严格处罚。
&&&&& (四)加强机构建设,充实票据管理人员。财政票据种类多,领购、发放、核销、销毁环节工作量大,基层无专业票据管理人员且人员流动性很大。应不断充实基层工作人员,建立票据专管人员。(综合科 付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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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3]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财综〔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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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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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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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非税[2010]4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按照《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核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不得与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二、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时,除《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特设账户的文件。未设特设账户但确需开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的,可由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代开。
&&&&三、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我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未按规定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如发现违反《办法》规定使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取非税收入或应税收入的,应停止供票,并将收入全部追缴同级财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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