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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一个骗子:袁战旗 河南省上蔡县洙湖镇袁庄村三组_上蔡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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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老板在常州开了一个织布厂,现在欠工人工资跑路,已经在当地公安和当地劳动局有备案记录,希望袁老板以诚信为本,将工人的工资和外面的欠债还清!认识袁老板本人的希望给他提个醒!
没发通缉令吗?
09年也被一个袁庄的骗过、珠湖北的
袁战旗你这个大骗子 快把欠的工资都还给大家,人家打工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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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09:50:19来源: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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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洙湖法庭附属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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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洙湖法庭附属工程招标公告
来自:中国采招网(.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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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上蔡县人民法院委托,上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上蔡县洙湖法庭附属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采购,欢迎有兴趣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 1、&&&&&&&& 项目名称:上蔡县洙湖法庭附属工程项目
& 2、项目编号:上资采竞[2014]24号
& 3、项目概况:上蔡县洙湖法庭附属工程项目(详见投标人须知和工程量清单)。
本次招标共一个标段。
& 4、参加谈判供应商条件
中国采招网(.cn ')
(1)、参加谈判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要求有较高的技术力量供应商;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技术力量及措施;
& 5、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金&&& 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开户银行:中行上蔡县支行&& 帐&&& 号:
或工行上蔡县支行&& 帐号:0006619
收款单位:上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用&&& 途:上蔡县洙湖法庭附属工程项目
联 系 人:王会计&& &&&
& 6、谈判文件的获取及要求:
6.1 投标供应商于日-日17:00时(节假日正常休息)前到上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谈判文件,过期不候;谈判文件200元/份(售后不退)。
6.2 购买谈判文件时,被授权人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具有三级(含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以上资质等级、相关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外地企业需提供进驻备案原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3需携带本企业或相关个人是否存在行贿问题,是否曾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项目经理有无在建工程等书面承诺书,经查验后退还,开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开标后,由相关监督部门统一进行查询。
6.4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谈判小组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7、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日上午9时30分上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谈判开始时间、地点日上午9时30分
上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
届时请投标供应商法人代表(持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参加。
& 8、项目咨询及答疑:
上蔡县人民法院&&& 闫先生:
& 9、投标注意事项:
& 9.1 投标保证金请务必于日下午17:00时前从公司基本账户转到上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
& 9.2禁止挂靠和借用他人名义投标。
& 9.3集中代理机构:上蔡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蔡县蔡都大道西段南侧(天伦现代城对面)
联&& 系& 人:黄先生&&
联 系 电 话:&&&&&&&
上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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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上诉人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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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献中,镇长。&&&&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孔华,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猛,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玉川,男,43岁。&&&&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冯猛,被上诉人李玉川及委托代理人张计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其理由是:根据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市政(2005)36号文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及 日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驻国土函(2005)2号文件《关于认真落实驻市政(2005)36号文件精神抓紧做好县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函》精神,对县(区)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与乡镇机构分离,且县、乡两级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5年10月底完成。经庭审查明,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李玉川颁发上集建(2004)字第170128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是2004年11月,上蔡县人民政府递交的李玉川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乡(镇)土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显示:上蔡县洙湖镇土地管理所签属“该宗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手续齐全,来源清楚,符合用地条件,同意登记”的意见,并加盖了该土管所的印章,这说明当时李玉川申请颁证时,是洙湖镇土地管理所亲自为李玉川宅基进行调查、丈量的。2005年8月以后乡(镇)土管所才归县国土资源局,在此之前土管所一直是镇政府的下属机构,所以洙湖镇土管所在此之前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是代表镇政府的行为。洙湖镇人民政府当庭辩称其不知道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李玉川颁发土地证,但其理由不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和李玉川分户登记表审核栏中所签署的审核意见的。上蔡县人民政府在2004年11月为李玉川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洙湖镇政府当时是清楚的,故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洙湖镇人民政府承担。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李玉川持已被法院确认无效的宅基地使用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村委及洙湖镇土管所出具手续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当时洙湖镇政府得知后,向上蔡县土地局反映了情况,提出不要为李玉川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请求;洙湖镇政府在为被上诉人李玉川在分户登记表上签章时,该争议的土地证尚未颁发,因而,本案的诉讼期间不能从此时算起;洙湖镇人民政府一直到2009年3月份通过有关村民的反映,才知道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李玉川颁发了该争议的土地使用证,因此,上诉人洙湖镇人民政府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再者,本案涉及的土地系洙湖镇人民政府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已管理使用多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上蔡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在2004年李玉川的分户登记表上有上诉人洙湖镇土地管理所的的审核意见,因该土地管理所是上诉人洙湖镇政府的下设机构,其行为应视为是洙湖镇政府的行为,同时也说明洙湖镇政府在此时已知道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李玉川颁证的事实。因而,上诉人洙湖镇政府现在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李玉川答辩称,洙湖镇土地管理所在李玉川的土地分户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应视为洙湖镇政府在那时已得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李玉川颁证的情况,再者,2004年李玉川是通过洙湖镇土地管理所领取的土地使用证,上诉人洙湖镇政府在那时也应当知道该证的存在,因而,洙湖镇政府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期限应当从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李玉川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由于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洙湖镇人民政府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李玉川颁发土地使用证内容的具体时间,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洙湖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事实依据不足。虽然洙湖镇土地管理所在李玉川土地申请登记时,签署有审核意见,但这只是上蔡县政府办理土地登记中的一个环节,上蔡县人民政府也不必然就根据土地管理所的审核意见为申请人李玉川颁证,因此,上诉人洙湖镇土地管理所虽签署有审核意见,但并不能证明洙湖镇人民政府知道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李玉川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时间。综上所述,上诉人洙湖镇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洙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当,本院应予以改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二、指令上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刘&&战审&&判&&员&&王&&蓉代理审判员&&梁俊明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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