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未扣账户金额,从拂晓而至的你保险失效,过错在谁?

曾某某保险诈骗典型案例_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AOWEI LAW FIRM
当前位置: &
曾某某保险诈骗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0多万元。&&& 起诉书指控:2003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被告人黄某某借的10万元,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并于日至22日间,在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保险三家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1.8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及平安公司为本单位在职普通员工投保的3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目的,被告人曾某某找到被告人黄某某,劝说黄某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16万元用于偿还黄某某的10万元本金及红利。被告人黄某某在曾某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与曾某某一起实施保险诈骗。之后,由被告人曾某某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某某准备砍刀、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在南平市辖区内寻找地点,伺机实施。日晚21时许,二被告人骑车至环城路闽江局仓库后山小路,被告人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曾某某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曾某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分别将两只断脚、砍刀及摩托车丢弃。被告人曾某某在黄某某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被告人曾某某向公安机关、平安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日与15日,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曾某某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并系犯罪预备,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称,没有骗到保险金,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称,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4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被告人黄某某所借的10万元债务,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被告人曾某某于日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南平支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两份太平如意卡B款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6.4万元;于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南平分公司)投保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中国人寿卡),保额为18.9万元;于日在其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南平支公司)投保了6.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告人曾某某为了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及其单位平安保险南平支公司为在职普通员工承保的3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金的目的,找到被告人黄某某,劝说黄某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上述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16万元用于偿还所欠黄某某10万元债务本金及红利。被告人黄某某在曾某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与曾某某一起实施保险诈骗。之后,由被告人曾某某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某某准备砍刀、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在南平市辖区内寻找地点,伺机实施。日晚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按事先与被告人黄某某之约骑上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到南平市滨江路盐政大厦对面,载上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的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平市环城路闽江局仓库后山小路,被告人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曾某某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曾某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分别将两只断脚、砍刀及摩托车丢弃。被告人曾某某在黄某某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后被接警而至的110民警送医院抢救。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向公安机关、平安保险南平支公司报案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日,被告人曾某某的妻子廖秋英经曾某某同意向平安保险南平支公司提出30万元团体人身险理赔申请,后因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而未能得逞。经法医鉴定与伤残评定,被告人曾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被告人曾某某于日至7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二医院(以下简称九二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花去医疗费10055.05元。&&&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自己伤残,企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保险诈骗罪、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曾某某为实施保险诈骗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的指控不当,因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其妻子廖秋英于日,已向平安保险南平支公司申请金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团险理赔,从其开始申请理赔之日起,系其着手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骗得保险金,因此,该案犯罪形态属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不能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其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及其共犯构成要件的严格界定,而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既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不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不具有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资格和构成其共犯的主体资格,因此,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有3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另41.8万元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致被害人曾某某重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系原告人曾某某叫被告人黄某某砍去其双脚,原告人曾某某自己亦有过错,故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某未实际骗取保险金,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因保险诈骗罪作为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其中必然存在未完成形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保险金的行为,不论是否骗到保险金,即不论诈骗是否成功,情节严重的,均可以构成本罪,而本案被告人曾某某诈骗保险金额达71.8万元,其中30万元属犯罪未遂,另41.8万元属犯罪预备,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故被告人曾某某所提该点辩解和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被告人曾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曾某某所并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492.5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均不服,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保险诈骗罪只有既遂才构成,上诉人未领到保险金,且与其共同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黄某某原判也未认定构成保险诈骗罪,要求改判无罪。&&& 上诉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黄某某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受曾某某教唆和胁迫,原判对其量刑畸重。
浩伟承办业务集:,
, 等专业领域。浩伟为您保驾护航,开启和谐之旅。全国统一免费热线:400-630-9918
本文网址:
 |  |  |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5>> 目录详情
文章题名:论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
作&&&&者:
摘&&&&要:对因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法院依据法律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这种风险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处,无法达到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果。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其理由是:医疗意外可以纳入保险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针对医疗意外设立保险制度符合一般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应对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具体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即:促使全社会形成关于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借鉴在交通运输行业实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成功经验;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
关&键&词:医疗意外
文章出处:
&&&&&&&&&&&&&&&&&&&&&&&&&&&&&&&&&&&& 论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   [摘& 要]&对因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法院依据法律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这种风险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处,无法达到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果。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其理由是:医疗意外可以纳入保险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针对医疗意外设立保险制度符合一般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应对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具体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即:促使全社会形成关于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借鉴在交通运输行业实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成功经验;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
&&& [关键词]& 医疗意外;公平责任;风险分担;保险制度
  一、案情简介
  日凌晨6点,患者时某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经当班医生诊断为普通感冒。因为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而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点滴治疗。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未挂完,时某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经医生及时抢救无效后死亡。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时某是特异体质致药物过敏死亡。患者家属于2002年5月诉至县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经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此为非医疗事故。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在对受害人时某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209 460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依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不同。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存在医方的过失,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在医疗意外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损害事实,但这不是出于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医方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承担责任。对患方(即患者及其亲属)来说,也不存在他们在医疗意外中的主观过错问题,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们承担过错责任。由于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就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本案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
  三、双方分担医疗意外风险模式之不足
  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患双方共同对医疗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负责,实际上即是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配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这种风险(责任)分配模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根据,但就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而言,尚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从经济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患方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害后果,意味着他将承受起一定的经济负担。这种经济上的负担非属于家庭计划之中,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会对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冲击。对某些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更会使其生活难以为继。而医疗意外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造成危害,一旦发生,损害后果通常会比较严重。对此问题,风险分担模式并没有加以考虑。其二,对医方来说,医疗意外是医疗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无法根本克服。如每一次医疗意外都要医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作出一定的经济开支,累计起来将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据江苏省对医疗纠纷所作的一次调查显示,只有25%左右的医疗纠纷的真正起因是医疗事故。因此,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方就医疗意外分担部分责任,尽管不是全部责任,累计起来也将使医院难以承受。如何面对这种状况,风险分担模式也没有触及。
  从社会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如个人及家庭难以消解这种经济负担,影响了个人和家庭生活安定,则会增加社会救助的负担。其二,对医方来说,负担难以承受的累计而至的巨大经济开支,必然会影响医疗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会使医务人员因怕担风险,不敢大胆实施正常的医疗手段,不敢采用医疗新技术,只得采取自卫性医疗措施。这显然不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将阻碍整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患方群体及整个社会都不利。其三,风险分担模式对医患双方所关注的经济负担问题未加考虑,双方间的纠纷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思考
  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只是在医患双方间对医疗意外风险的承担作出了划分,尚留有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必须设计其他解决方案与之配合应用,以期能更好地应对风险,从根本上解决医患双方间的纠纷。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医疗意外可以纳入保险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无危险则无保险”,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危险发生存在可能、危险发生时间不能确定、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危险的发生并非故意造成的。医疗意外是医方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发生的可能;人们并不能确定医疗意外发生的具体时间;医疗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损害,但造成多大损害人们事先也无法预料,损害后果不确定;医疗意外也不是患方或医方故意造成的危险。由此可见,医疗意外,作为一种危险,符合保险危险的四个特征,属于保险危险的范畴,可以作为保险制度适用的对象。
  第二,针对医疗意外设立保险制度符合一般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无损失,无保险”,一般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在医疗意外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损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本人或他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医疗意外保险制度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由此而减轻或消除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维护双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这符合一般保险制度的目的。/////
  第三,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应对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的问题。保险基本理论认为,任何社会成员都面临着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危险,单个人对付自然力量或者外界力量所造成损失的能力,十分有限,只有集合众人的力量,才能消除单个人抵御自然或者社会风险所存在的不足。在这一保险理念之上建立起来的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散于患方群体乃至整个社会中,比单纯的医患双方分担风险的模式,自然有更强大的能力来消化医疗意外造成的损失、消除医患双方所承受的沉重经济负担。最终,可以起到化解双方间的纠纷,保障患方个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医方正常的生存、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还需指出的一点是,医疗意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动因之一。通过正确面对医疗意外,认真总结分析,推动了医学科学的进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这些又能使后来的患者和整个社会获益匪浅。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不仅仅是消极化解式地应对风险,它还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应对意外灾害、保障自身安全、促进自身发展的积极意义。
  五、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构建
  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促使全社会形成关于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这是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现代医学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人类健康,人们对医学的信心和期望、对医者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上媒体中的一些片面报道,使得人们的思想上有一个误区,即认为医学已经无所不能。事实上,现代医学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所面临的难题依然很多。它并不能根本杜绝医疗意外,因此,有必要纠正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使人们对现代医学的现状有清醒认识,形成“治病存在风险”的普遍观念,为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可以借鉴在交通运输行业实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成功经验,设立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患者或其亲属和保险人订立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患者因医疗意外受到人身伤亡时,由保险人依约定的金额或双方确定的赔偿金额表给付保险金。该保险由患者或其亲属在医方挂号接受诊疗服务时投保,由医方办理承保手续,不另发保险凭证。
  再者,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患方因投保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他们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医方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为了避免医方就此负担过重,可以考虑由医方群体交纳一定的费用,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专门用于填补医方因医疗意外所遭受的损失。医方则可将此费用计人医疗服务成本中从而向社会分担。由此,医方正常的存续、发展获得了保障,医学科学的进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将不会受到阻碍。保险金额为50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过错使被保人财产埙失40万,保险人对此埙失_百度知道
保险金额为50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过错使被保人财产埙失40万,保险人对此埙失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予赔偿。
不知您说的是财产险还是寿险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如图所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保险洗钱犯罪案例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保险洗钱犯罪案例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如期而至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