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土地垦殖率场的职工,林权证是村小组,公益林补贴是归分场还是村小组?

有关广寒寨垦殖场职工反映的一些问题,请调查处理为感。(此件同_律法网法律知识库
有关广寒寨垦殖场职工反映的一些问题,请调查处理为感。(此件同
导读: 省委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四督导组领导: 我应一位广垦老职工的要求,把昨天他给我送来的下面这个材料发给你们,供调查处理。他今年75岁,想见你们,我答应在他身体好的情况下想找一个恰当的时候,同另二位老领导一齐到迎宾馆来找你们,直接反映些广垦
省委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四督导组领导:
我应一位广垦老职工的要求,把昨天他给我送来的下面这个材料发给你们,供调查处理。他今年75岁,想见你们,我答应在他身体好的情况下想找一个恰当的时候,同另二位老领导一齐到迎宾馆来找你们,直接反映些广垦现在改革的问题.主要问题实际都在下述报告中;此不赘述。
广垦1964年上山老知青张萍鑫即日
关于再次要求在广寒寨垦殖场企业改革中落实相关政策与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兑现职工社保、医保及两田款、自然增长人员待遇、并收回被非法流转的林地等问题的报告
尊敬的江西省委强卫书记;尊敬的江西省政府鹿心社省长:
中共萍乡市委陈卫民书记;萍乡市政府李小豹市长:
中共湘东区委曹国亮书记;湘东区政府杨劲松区长:
我们是萍乡市广寒寨垦殖场职工代表和职工,从2011年起曾多次向省、市、区、场(乡)领导书面诉求和上访要求调查并收回被时任场长赵开发签字违规违法贱卖流转我场五个分场两万多亩国有林地问题,至今未获解决,日全场职代会通过的垦殖场改革方案和收回林地决议也未落实兑现,特再次反映如下:
一、再次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赣发(2004)19号文件国有林地由内部职工承包的规定,我们再次重申:“广垦”(甲方)与“绿世界”、“春瑞”公司(乙方)所签订的流转合同和取得的林权证违背了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省委、省政府赣发(2004)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瞒着全场职工,采取暗箱操作,其贱卖流转国有林地,没有进行资源评估,没有登报公示招标,没有提交全场职代会审议通过,没有报经依法设立的萍乡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局)竞标批准,使其全场职工(家庭)的生产基地被夺走强占。鉴于以上法规依据和事实,我们认为,区政府日的答复是张冠李戴,全场职工(家庭)都不能接受。我们同时认为,其答复不适应《物权法》的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节、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之规定处置。难道职工(家庭)经营五十多年、赖以生存的林地被全部非法夺走,只是受到侵害吗?这实际是被非法占有,因此,职工代表并不考虑上法院告状,同时认为,所有被非法贱卖流转的国有林地应按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追还原物”之规定、及江西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款:“弄虚作假、骗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之规定,收回国有林地。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履行兑现区政府黄庭发副区长;区人大汤清明副主任;广垦龚家敏书记在有关会议上和职工代表及部分职工中作出的承诺与全场职代会通过的收回林地的决议,请求上级领导能过问此事:(1)依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上级责成发证机关注销其“绿世界”、“春瑞”公司非法取得的“行为无效”的我场五个分场的国有林权证。(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一)以欺诈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我场国有林地流转合同(协议)由双方自行协商取消终止。并要求落实19号文件规定国有林地由内部职工承包。我们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的神圣职责与义务,团结一致,守护山门,严禁“绿世界”、“春瑞”等公司非法以任何形式进入林区非法生产作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二、按照职代会通过的改革方案和决议,并参照其他国有企业改革的作法,我场本应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签字之前,企业为职工一次性清缴职工社保、职工医保,偿还职工旧欠和“二田制”补助款,并收回林地、落实职工(家庭)承包国有林地,以及解决漏报的自然增长职工(从业人员)待遇等问题,却至今都没有解决兑现,今特再次要求尽快落实兑现职代会通过的改革方案和决议;并提出如下具体事项:
1、职工养老保险,要求按照我场改革方案尽快落实。(1)即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5年以上不足10年(含10年)或男职工工龄满30年,女职工工龄满25年的,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职工本人愿意按场改革安置方案中第二种办法的,均由垦殖场(企业)在2014年2月底以前向社保机构一次缴交企业应负担的职工至退休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将缴款手续发给职工。(2)现本人仍未签字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企业上缴2014年底以前企业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由垦殖场按场职工安置方案向社保机构按企业应负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缴交,待本人签字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缴交企业应负担24%的养老保险费直至退休年限。
2、要求垦殖场(企业)落实我场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和省社保厅、财政厅赣人社字(号文件规定,农垦职工(含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及愿意按我场安置方案第二种办法的):从2010年起享受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并补发前五年按城镇职工医保费上卡(1)在2014年3月底以前向社保机构按方案将农垦职工列入城镇职工医保及退休人员10年医保和大病保险,垦殖场(企业)一次性为每人缴交7600元。(2)按赣人社字(号文件规定现仍是垦殖场职工(含未签字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从2010年起应落实每年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及大病保险并上卡。
3、发放“两田制”补助款,要求按赣府厅发(2007)74号文件规定在2014年3月底以前偿还2007年至2013年“两田制”补助,即按文件规定补助职工个人缴费款每人每年两亩田600元7年每人4200元,听听2014日照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有关广寒寨垦殖场职工反映的一些问题,请调查处理为感(此件同时抄送按人口每人每年一亩口粮田300元7年2100元。
4、要求在2014年9月底偿还职工旧欠。
5、要求落实省委19号文件及全场职代会决议,收回国有林地由内部职工(家庭及漏报批自然增长人员)以公司股份制形式承包经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三千多号人及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生存基地,要求在2014年9月底前落实,不落实职工不会答应。
6、要求按照我场已发危房补助对象的模式条件,在2014年第一季度前落实第三批危房补助对象名单,要求按省、市发改委文件规定公示第一、二批已发危房补助名单及金额。
7、要求切实解决乡场漏报批的自然增长职工(从业人员)待遇及生产基地,参与职工承包林地问题。
8、决不容忍编造谎言信件答复上级。职工代表和职工向上级反映广寒寨垦殖场国有林地被违规违法低价流转和涉嫌贿赂问题的举报信件,转入乡场后,乡场本应严肃对待,在全体职工群众中进行广泛调查,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事实答复上级和信访职工,相反,乡司法所负责人陈雪辉却撰写并编造谎言信件答复上级,企图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为主持贱卖国有林地的领导逃脱责任。在职工中引起强烈反映,我们己向纪委、检察机关举报此事;也请有关领导能对此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实事求是!(见附件《上访》)
9、请求乡场党委书记龚家敏、场长贺约来、乡长周常清等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等,一是多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做好落实政策和改革方案及职代会决议方面的工作。二是收回国有林地问题上不要再在下面做与省委19号文件及职代会决议背道而驰的工作,应对党和政府负责,对群众与自己负责。三是要求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问题上要讲清政策法规,不要误导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上签字,未经其本人签字无法律效应。
全场还有部分职工没有签字,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我们是垦殖场的职工和本以签字、却仍是垦区的主人,不收回林地,不兑现落实以上九项要求,坚决不签字,签了字的也会“翻烧饼”。
我们坚信在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我们的诉求一定会落实兑现,得到妥善解决。谢谢!
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
广垦职工代表、职工签字:(略)
附:附件《上访》如下:
湘东区政府领导:广寒寨垦殖场上访人员对办理上访意见的陈述:
国家信访局办理意见转广寒寨乡(场)后,乡场领导本应严肃认真对待,在全体职工和职工代表中进行广泛调查,并依据事实和有关政策作出处理妥善 解决,按省委、省政府19号文件收回国有林地,由内部职工承包并答复上访人员。相反,乡司法所负责人陈雪辉却在2014年元月下旬撰写并编造谎言信件答复上级。企图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为违规非法贱卖国有林地的领导逃脱责任。置我场国有林地资源严重流失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不顾,此事被上访人员发现后、陈彐辉遭到数百名职工群众的痛斥和抗议,全场职工强烈要求上级纪委和信访部门按信访条例查处陈彐辉擅自编造与事实不符的谎言信件答复上级的违纪行为。上级领导,我们已诉求上访四个年头,如我们的合理诉求,省委省政府的19号文件还得不到落实解决,职工将继续赴上级机关和国家信访局上访。2014年3月。
附:国家信访局上访转办单、信访日日信访编
一、反映事项:
反映2009年以来萍乡市湘东区广寒寨乡政府,广寒寨垦殖场违反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经评估,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招标,以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等各项规定,非法将广寒寨垦殖场国有林地按每亩10元至14元的低价转让,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其中还存在贪污和侵占行为,为维护权益,来访人员曾多次向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没有解决,来访人员要求,撤销非法办理的林证和合同,按省里的文件由职工竞标内部承包。
二、办理意见:
请将处理情况及你场上访人员答复意见于日前(书面盖章)上交到湘东区省市区长手机信箱授理中心,并将处理情况的电子档发,联系电话,拟办意见:建议转广寒寨信访办理,承请李副部长阅示。领导批示意见栏:同意:李请李副部长阅示;李2014、元、15
2014年六月三日
广寒寨垦殖场职工反映企业改革存在严重问题的报告
广寒寨垦殖场是1957年江西首批干部上山下乡时、在萍乡边远山区创建的、具有时代特色地我国社会主义农林工副种养殖生产加工业等多种经营形式的新型综合性农业基地;曾实行过场乡(社)合一、国营与集体两种所有制并存地、由一个解放后仅只上千人的穷乡僻壤,而发展成江西山区农村社会主义农林工种养殖加工等多种形式生产的农林牧副小型综合性地方企业;长期以来对改变山区农村落后面貌,发展江西山区农村农林工副业生产作出了巨大贡献,是江西山区国有农林垦殖事业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大卓越成果,早就是走向了建设山区农林工种养殖综合产业生产优化示范的特色乡场,创造了极大的生产效益与新型管理模式;垦殖场事业可谓江西省建国后在山区农林业生产战线上一面特有的旗帜、拥有成就斐然的半壁江山不假;这个新生事物也一直伴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风雨中成长,历经了共和国历史上始终不断的生存斗争而发展至今;尤其是粉碎“四人帮”以后,被砍掉的垦殖场重新得以恢复,在改革开放中焕发出新的生机,激活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创造力,使各方面都有了更好地发展。我们都曾是在垦殖场工作过的干部与职工,但却在2010年垦殖场改革中,得到垦殖场不少职工的反映(有部分职工向各级政府部门所反映的材料我们都仔细看过);并综合一些情况写了这个报告,以供调查。(广垦职工反映的材料,此不一一赘述。)
1,违反政策、法规流转国有林地及森林资源,造成垦殖场改革困境
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林地出让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江西省委省政府赣发(2004)1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国有林地的森林资源使用权流转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法规程序:
(1)须事先经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并出示评估资料和报告;
(2)须要征得职工同意、并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
(3)凡面积在500公顷(即7500亩)以上的、必须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委审核批准,1000公顷(即亩)以上的、必须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按审批权限在依法设立的萍乡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局)办理报批手续并进行公开招标;还须经场职代会通过后,再公示招标转让公告和登报;
在没有经过上述任何一项有关规定及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萍乡市国营广寒寨垦殖场(甲方)、与萍乡市绿世界竹木开发有限公司及绿瑞公司等(乙方)于日;日、5月28日双方所签订的国有林地、林木资源流转合同(协议),违背了国家和省有关于国有林地出让流转的相关政策及其法律法规、与《江西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及省委省政府赣发(2004)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广寒寨场职工中很多人反映:垦殖场有人封闭了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或有意)不公开并贯彻执行该文件规定,在上述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进行公开公示招标转让和对垦殖场流转林地及其森林资源须经主管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且出示评估报告,发生国有资产在无形中被贱卖流失,森林资源遭到劫毁。在垦殖场和萍乡绿世界竹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世界公司)、江西春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瑞公司)洽谈商妥、达成非法低价出让广垦国有林地使用权事宜,并于日、18日,日、日先后由(甲方)广寒寨垦殖场法人代表赵开发与(乙方)绿世界公司、春瑞公司法人代表黄思宁、邹东亮等人,将广寒寨垦殖场辖属的先遣村分场、36湾分场、凤形山分场、院冲分场、大竹山分场等五个分场国有林地,以极低的价格出让使用权,并签订林地、林木资源流转使用权合同、协议(复印件附后),其使用权年限分别是35年、40年、30年;价格分别为每亩每年11.1元、10元、12.6元不等,连一根竹子钱也不到;而广寒寨垦殖场的所有林地森林资源,都是优质垦复杉林或竹林,国有林地出让流转时杉林地亩杉木成材蓄积约5-10立方米,按2009年市场价,每立方米约为800-1200元;竹林地亩可蓄积量毛竹90- 100根,按2009年市场价,每根约10-13元,资源产出约900-1300元∕亩。且出让计算面积比省主管部门公布广寒寨垦殖场国有林地面积3.26万亩少6000亩左右。再是,日职工代表汤建军、饶金发、曾德文等赴湘东区上访时,副区长黄庭发以强硬的态度对上访职工代表说:“广寒寨垦殖场的国有林地出让使用权是省领导刘上洋(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向市领导打招呼而出让的,我们也是被上面压的,没有办法。”又说“是宋庆龄基金会的人打了招呼”等语言压制、恐吓职工代表,却亲口暴露出上层有领导插手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问题。三是:龚家敏对职工代表透露说:“出让广寒寨的国有林地使用权是上面压的,不好翻盘,我们不好办”。同时,上述合同的签订也没有公开竟标、依法通过政府设立的萍乡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局),履行必须坚持依法履行的有关手续;更没有经过垦殖场职工代表大会,征得职工同意。经查,所谓萍乡市绿世界竹木开发有限公司及绿瑞公司等,在广寒寨至今都无人知道有他们的公司;也不知道这是个什么公司,都是些什么人,干什么的?而网上显示,公司却在广寒寨乡?使人不解的是,萍乡绿世界竹木开发有限公司几年来从没有进行过有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与收入(从没有进行过造林抚育间伐等),何以能申报评审定为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违规非法低价流转垦殖场国有林地问题被暴露后,由于职工群众强烈反对,曾一度造成纠纷不断,绿世界公司牌子被砸,垦殖场国有林地在流转中名存实亡,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对双方不利;更影响改革。
日萍乡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局)负责人刘文峰在接待到访的广寒寨垦殖场职工代表时,就咨询有关广垦国有林地,是否属被违规非法流转问题一事,亦当即口头答复说:“广垦国有林地流转未按规定程序在我局办理公开招标,也未经林业产权交易局批准,我们不予认可,.......。”7月27日下午3时33分,刘文峰又给广寒寨垦殖场职工代表发送了如下短信:“各位代表,我是萍乡市林业产权交易管理局的刘文峰;经请示市局领导并与湘东区商定后,你们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拟定一份要求撤消绿世界公司林权证的报告,主送湘东区人民政府,抄送区林业局,区政府领导承诺,将尽快注销其非法取得的林权证书,以便你们争回赖以生存的森林资源。”(职工中有人一直保留了这条短信,以备存证,实事求是。)职工也为此上访过中央省市区都至今未决。
后针对职工强烈反映:广垦五个分场2万多亩国有林地被违规非法流转给了萍乡绿世界竹木开发有限公司、春瑞公司一事,时任市林业局局长的王建民(后上调到市人大付主任)曾与省林业厅曹处长等人,亲临广垦36湾分场等地,了解情况,对公司老板和在场人员说了:“国有林地流转你们没有按程序办理,我们不予认可;”当看到国有森林资源遭到严重滥砍滥伐时,他还愤怒地表示说:“你们不是开发建设林区,而是毁林,这样做是要坐牢的!”2011年下半年,广垦职工再向市林业局反映垦殖场国有林地违规非法转让,造成严重后果时,王建民局长表示:“未经市林业产权交易局按规定办理招标批准手续的,我们从未予以认可,你们可向湘东区政府反映。”态度十分明确。同时,也看得出,广垦改革不仅没有给广大职工带来福祉,反而造成了对林地森林资源严重的损害。职工群众发现国有林地被垦殖场、乡政府等领导非法低价出让后,三年来职工多次向上级及有关部门上访并书面反映诉求、却无回复和结果。在全场职工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日广寒寨垦殖场召开的全场职工代表大会上,职工代表一致通过“收回流转林地,按19号文件处置,由内部职工竞标承包的决议”,其决议形成文字盖有垦殖场、乡政府公章,但至今没有落实决议。场(乡)党委书记龚家敏多次在职工代表和职工中承诺收回林地,按省委19号文件处置,由职工内部竞标承包;区政府副区长黄庭发、区人大副主任汤清明在职工代表和职工中也作了同样表态,却至今没有兑现承诺。为维护国有资产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场职工群众自发起来坚决守护山门,守护森林资源,不准任何人非法进入各分场国有林地不法作业;干群关系一度紧张,矛盾激化,问题却不能解决。
2,关于广寒寨垦殖场国有林地、林木资源的来源(历史)与现状
广寒寨垦殖场初创建的1957年冬至1964年间、这几年之中,为建设垦殖场事业,当地人民公社的基层干部和社员(家庭)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将自己经营的山林土地、竹木资源都无偿带入进垦殖场经营,在广寒寨先后组建起了先遣村、36湾、凤形山、大竹山、院冲等五个国有农林工业企业分场,入场的社员由分场安排参加生产劳动,成为垦殖场的职工(其中先后有少部分社员安排在场属工业上班);领取报酬。同时保留了官陂,官溪,洞溪,高仓,圹溪,高溪,龙泉等仍属集体所有制的村(大队、生产队现为广寒寨乡);垦殖场五个分场国有林地3万余亩,经过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经营,已建设成一个以营林业为主的新型农垦企业(现仅有农田80亩左右),虽然规模不大,这些国有林地均属土质优良的林竹木业基地,林竹木生长快,林象品位好,既是国有资产,又是全场职工始终赖以生存地命根。现因近十多年来,场属工企业先后关闭停产,大部分职工返回分场从事营林等生产劳动,林木竹业资源丰富。但是,自从垦殖场国有林地被非法向外变卖(流转)后,广大祖祖辈辈居住在林区靠山吃山的职工(家庭),今天却要成为一无生产基地二无生活来源的“新式贫农”,所有职工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反而陷入到了改革困境。如果垦殖场职工没有了始终赖以生存的林地森林资源,他们今后如何生活生存下去?对三千多广寒寨民众的生产生活如何安排呢?他们都是世世代代生于斯,养于斯的山区儿女呵!安置工作更是改革首要前提。
依据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日赣发(2004)19号文件:“国有山林由内部职工承包”的规定,几年前本应在垦殖场全面落实,但场乡领导人一直对上述文件规定,并未认真贯彻实施,积极行动,致使此项工作未能启动、更未落实。反之,区领导有人却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农垦企业即将进行改革改制之前,牵线搭桥,策划操纵指示黄庭发(副区长)、龚家敏(乡、场党委书记)、赵开发(场长)、肖健(乡长)等人瞒着全场职工,先后几次将职工赖以生存的3万多亩国有林地、林木资源非法低价向外出让(变卖流转)其使用权及所有权,给了萍乡绿世界竹木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春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造成垦殖场国有林地及森林资源数千万元的流失。甚至致使要断绝了全场职工家庭几千号民众的生存基地和生活来源,在广大民众中反映强烈。为了维护职工民众合法权益,使职工能充分享受党的改革开放政策,职工强烈要求收回被违规违法、非法低价变卖(流转)的广垦五个分场的全部国有林地、森林资源,并迫切要求按省委、省政府赣发(2004)19号文件规定,由内部职工承包经营。。对职工这种要求,我们认为是正当合理的,也表示理解和支持。有职工曾上访到中央、省、市、区有关部门和领导,却现今并未有结果;不知是什么原因?很多职工都非常关切。他们认为垦殖场林地森林资源,都是他们在参加垦殖场事业建设时自愿从土改后加入合作社、到人民公社时的集体资产、建垦殖场时转到垦殖场的;现以流转为名,实际上卖给了并不是广垦乡场的外地老板,而作为世代生活在广寒寨的他们,今后靠什么生活呢?这是垦殖场改革中必须解决的切实问题。正因为这些具体问题得不到保障,职工才不得不上访,引发出垦殖场一系列纠纷,甚至有人扬言要进山砍伐竹林,也有人在自发起来护土护林,等等;亦有职工不断来向我们反映,要求支持与帮助,我们见到这些情况后才联名上书报告的。职工还注意到,几乎在所有《流转、合同协议》中都没有载明被出让流转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毛竹资源数量和林地面积确切数量,其中对林地面积只随意写了个估计数量后便用括号加了句:“以林权证面积为准”的说明;同样,几乎在所有《出让流转合同、协议》中都没有载明被出让流转的林地及森林资源使用权及总金额;很多人看出协议文字表达不确切、规范,要高度警惕。
3,职工要求将被非法取得的国有林地林权证书予以撤销、与其违规非法低价签订的林地、林木资源流转使用权和所有权(合同)协议应予终止无效
职工认为上述几起变卖(流转)国有林地林木资源,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件。因为国家对国有林地的流转有着严格的政策程序规定,处置国有林地是一件政策和法规性极强的事,而(乙方)张子英和江西春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萍乡绿世界竹木开发有限公司与(甲方)广寒寨乡(场)的上述做法,既践踏了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省委苏荣书记日在省委常委会议上的讲话指示,和省委、省政府赣发(2004)19号文件有关规定,违背国家林业总局关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不得出让流转的规定,违背了省人大常委会日通过并颁布的《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必须遵循的规定:
一,根本没有经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出示评估资料和报告;
二,没有征得分场职工同意并经过全场职代会审议通过;
三,没有登报公示招标转让公告;
四,没有依法在萍乡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五,更没有履办500公顷以上的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委审核或者批准、1000公顷以上必须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审核或批准手续。
六,甲乙双方签订的流转协议(合同)中存在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和渎职侵权;1、与其签订的36湾分场和院冲分场流转合同面积不实、出入大;2、流转林地四至界址座落名称不清;3、与其签订的大竹山分场补充协议涉嫌造假;4、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5、严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无视广大群众(职工)为改革的主要力量。
因此,乙方所取得的国有林地林权证书以及和(甲方)签订的国有林地、林木资源流转协议(合同)完全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有关规定,应予立即撤销和终止;主管部门市林业局领导对此态度十分明确。值得指出的是,至迟是在2006年,江西省的“荒山流转价格由林改前的平均每亩50元上升到120元,杉木(林地)流转价格由每亩600元上升到1300元,毛竹林(地)租赁年租金由15元上升到80元,主要商品材价格平均上涨近五成。”(上引见日时任江西省委副书记彭宏松《在全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动员会上的讲话》)广垦与绿世界等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却将这些优质垦复林的“林地使用权及森林资源”不分杉林、竹林,分别按30年、35年、40年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每亩每年10元、11.1元、12.6元、14.27元不等的价格、非法低价出让使用权,实际上贱卖给了绿世界公司和春瑞公司。这种“出让流转”价格,杉林只有当时江西省现行价1300元的一百分之一,竹林只有当时江西省现行价80元的六~八分之一,亩/年不足一根毛竹的价格。乙方以上非法低价租赁国有林地使用权,其地面资源,即森林资源等于拱手送给乙方。更有甚者,就是这低贱的“林地使用权”流转费,还允诺将“前七年的租金甲方(垦殖场)全额返还给乙方(绿世界公司或春瑞公司)用于植树造林”。至于“出让流转及森林资源使用权、所有权”,只对个别分场注明“500元”一亩,或“流转山林范围内砍伐的林木资源,乙方(绿世界公司和春瑞公司)按每根毛竹0.8元给甲方(广寒寨垦殖场或其下属分场)作为服务费”,其余的则白手相送给了绿世界公司和春瑞公司。(此处所引用资料均见附件1:广寒寨垦殖场与绿世界公司或春瑞公司签订的关于先遣村分场、凤形山分场、院冲分场和36湾分场出让林地、林木资源流转合同及大竹山分场补充协议的复印件)我们通过粗略计算,在这场阴暗的交易中,至少使万元国有林资产被流失,职工的反映,更是大家可想而知了。
同时,他们还在出让流转面积上玩了“猫腻”。按广寒寨垦殖场上报江西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数据,该场共有国有林面积3.26万亩。广寒寨垦殖场与绿世界公司和春瑞公司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标的来看,是将各分场所辖林地都全部转让了,但把面积进行了“缩水”。他们所签订的所有转让协议中,载明的标的面积合计为.1亩,其中,先遣村分场5570.1亩,凤形山分场2000亩,院冲和三十六湾分场(暗中捆绑大竹山分场)为亩,比江西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面积少了整整亩。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回避国家有关国有林资产管理与处置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国有林地及森林资源出让使用权流转“凡面积在500公顷(即7500亩)以上的必须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委审核或者批准,1000公顷(即亩)以上的必须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的规定,由他们在自己的职权和势力范围内让湘东区林业局肆意处置。二是因为他们是一个利益捆绑体,如果说上面通过《出让转让合同、协议》公开贱卖导致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是“明抢”国有资产的话,那么这种将林地面积缩水后送给绿世界公司和春瑞公司的做法则是“暗盗”,至少又导致10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且行为恶劣。
4,迫切要求在推进广寒寨场企业改革中尽快落实内部职工承包国有林地使职工变农民,把国有林地资源开发管理到位
广寒寨垦殖场是以营林为主的农垦企业(全场仅有水田80余亩,场办造纸等企业相继关闭,职工返回分场谋生),全场职工(农工)家庭3907人现在遇到了自建国、建场以来最大的困难,他们祖祖辈辈靠山吃山,生产劳作的山林地被非法流转占有,场农垦企业改革“农工变农民”无法落到实处,垦殖场职工却变成无林地承包、无生产基地、无生活来源的“赤膊农民”,严重影响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导致上访不断、纠纷不断等的恶劣影响事态出现,令人眈忧。
日省委苏荣书记讲话指示:“农工变农民”,省委、省政府赣发(2004)19号文件规定:“国有山林由内部职工承包”,对职工群众鼓舞很大。目前,广垦乡场正在推进企业改革,但总不能让职工“光着身子变农民”,把国有林地森林资源这样流转出去,职工何以为生呵!如果真的这样长此下去,职工将会成为林区无业“新式贫农”,后果不堪设想。为生存职工们要求能享受改革开放政策,且都将以最大的决心,不惜一切来捍卫自己赖以生存的命根——国有林地经营权。此前,已有职工代表曾多次向省、市、区上访并书面诉求,至今还未获解决。值此,我们特呈此报告请求调查,也恳请各级领导为职工排忧解难,允许、支持、帮助职工落实省委省政府赣发(2004)19号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场内部职工(家庭,包括符合政策的自然增长职工对象)承包国有林地,因垦殖场属小型新型农林业企业,以造林营林为主,有职工认为,承包方式可采取公司+职工家庭股份制经营运作,让职工自己承包,把林地森林资源经营开发管理成自己的致富之路;使企业改革后垦殖场职工和老区的百姓兄弟一样,在奔向小康的大道上,奋起直前。谨此恭候、盼望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及时批示,给予支持,早传佳音。
签名:(略)
(注:此报告由广寒寨垦殖场1964年上山下乡老知青、萍乡市林业局退休职工张萍鑫负责文字组织整理)
关于请求江西省萍乡市国营广寒寨垦殖场在企业改革中解决张邻生、罗同和二人遗属抚恤补助金等安置问题的诉求报告——报告人张萍鑫系广寒寨1964年上山下乡老知青
省委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四督导组领导:
萍乡市政府李小豹市长:您好!
下述问题因为在垦殖场现在没有得到解决,我应他们眷属的要求,给领导发出了这封诉求信,盼请能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广垦改革安置方案,给予答复与解决为感!
我与广寒寨垦殖场及张邻(林)生、罗同和二人关系的说明()
我是1964年响应政府号召与张邻生、罗同和等人从萍乡镇上山下乡到江西省萍乡市国营广寒寨垦殖场的老知青,曾经在广寒寨工作生活了20年,1984年才经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广寒寨垦殖场调入到萍乡市林业局直属企业而离开广寒寨垦殖场的。张邻生、罗同和二人却一直在广寒寨垦殖场;张邻生于1996年在广寒寨场病故;罗同和因家在萍乡,但一直找不到接收单位,于上世纪80年代自己回到萍乡自谋出路,靠拉板车求生,也在2003年春节前突然逝世。
(注:国营广寒寨垦殖场位于赣湘交界山区,是在1957年国家政府机关干部上山下乡所创建的、原属萍乡市、市属农垦林木业企业生产种养殖加工基地,1988年下放到湘东区政府管理。)
反映有关于张邻生、罗同和二人问题事实的陈述
张邻生与罗同和上山下乡到广寒寨垦殖场后:罗同和由大竹山分场调到了院冲分场,1966年冬天“文革”中被打成了“牛鬼蛇神地富子女”而多次受到批斗,年仅17岁(是我们上山知青中最小的);后来罗同和又调到垦殖场的先遣村分场,一直到他本人离世。张邻生先后在大竹山分场、先遣村分场与三十六湾分场等地工作,却因“文革”被打成反革命而在1969年被解除工作,送回原籍江西省安福县农村劳动,1976年由政府政策落实再回到广寒寨垦殖场。张邻生在安福农村娶妻叫王春妹(是个哑巴),1975年生了一女,取名张冬梅;后又在广寒寨生育一男儿叫张云——不幸的是因失火被烧成残疾;张邻生因劳动条件非常艰苦,身体长期有病,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后一直在三十六湾分场任护林员,是病死在分场的(医生诊断他为风湿性关节炎等病,亦因无钱治疗而去世的,未过60岁;当时垦殖场并没有医保,在职职工工资很低,仅够勉强生活,你知道。很多人因此只得外出打工求生)。
罗同和妻叫卢爱珍(1950年生),是安源区城郊东星村村民,他们生育有一子,取名
罗锋(1984年出生,2003年参军,2005年复员),现在打工谋生,已婚,并亦育有一子(还未满周岁)。其家庭生活实际很困难;卢爱珍因年老体弱,又长期没有工作,生活一直拮据,所以,2012年,得知广寒寨垦殖场在推进企业改革中曾向垦殖场报告,请求能按政策享受职工遗属抚恤补助费(见附件一);这时候才突然了解到广寒寨场竟于日以垦殖场广场字(86)70号文,已经对罗同和等11人予以了辞退、除名;这使我们都很震惊,因为这个文件并未通知过其本人,现据后所知,这一垦殖场文件,虽曾抄报当时的主管局萍乡市林业局、市农工商公司,却并未经主管与劳动人事部门同意批复过、正式解除其劳动关系;上级主管与劳动人事部门也根本没有对这一文件下过正式成立的批文。我是与广寒寨始终保持联系的,从未听人说过罗同和在广寒寨被除名了;连罗同和所在的先遣村分场一直时任场长的陈运根也根本不知情(见附件二,陈运根就罗同和遗属申请抚恤补助金写的证明),而且在垦殖场与分场的花名册上,从未将罗同和除名过(见附件三,广寒寨场的职工花名册影印件);只能说明广场字(86)70号文属无效文件,没有任何一级的上级批准复文,甚至就根本没有通知过其本人(按规定应要由本人签字);可以肯定的是垦殖场属国营企业,除名要报由上级主管与劳动部门批准才有效,并应登报至少三个月以后才能生效,仅以垦殖场决定不能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而罗同和本人的户籍一直在广寒寨垦殖场,至2002年才从广寒寨迁回萍乡,并在次年办理到了低保——还未能享有就在2003年冬突然辞世。
张邻生是1996年11月病故于垦殖场的,其妻王春妹(今年58岁,后再嫁给了广寒寨乡民段文泉——今年64岁;段文泉也是残疾人,俩人是在广寒寨敬老院结婚的;)王春妹是1997年去敬老院的;其子张云就随姐张冬梅家寄养;张冬梅现在荷尧乡务农,其夫在外务工,育有一子一女,生活并不富裕;张邻生1996年去世后,张云才15周岁,为了使王春妹能老有所养,领导决定:让张云随其姐暂且供养;为了让母亲进敬老院,张冬梅也只得同意将弟暂时收养,已经有14年之久了;张云被烧后,脸部与手都成了严重残疾(见附件四,张云伤残像片);不但失去劳动能力、还有病,有时甚至只靠捡拾废品求生,仅管现享有低保;但除此之外,张邻生从1964年上山下乡参加工作至1996年病故,在广寒寨整整30多年,是死于垦殖场岗位上的老知青,这次垦殖场企业改革,他的妻子王春妹、儿子张云都属严重残疾人,理应同等享有遗属抚恤金,而垦殖场以其妻已经在敬老院、而其子也吃了低保为名,不同意给他们再享有垦殖场职工遗属抚恤补助金;而张云这样的特殊情况,被严重烧伤致残,垦殖场更应该考虑在企业改革当中,给予适当安置——却始终是家眷的迫切要求和希望,这也是这次非工国企改革文件精神有明文规定的。
经查,2012年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萍乡市非工国企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推进全市国有农垦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萍企改字[2011]1号文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文件精神,给合广寒寨垦殖场实际所制定的《国营广寒寨垦殖场职工改革安置方案》中第五款第5条:“享受抚恤供养的遗属生活费。配偶、父母从改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当月起计算到75周岁,超过70周岁的按5年计发,未成年人子女计算到18周岁。按16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个人。(配偶、父母享受遗属补助对象为男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无工资收入)”;按照这一规定,王春妹本人虽在敬老院这并不属工资收入,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收入的,所以,她理应享有垦殖场非工国企改革中的遗属补助金;我本人就了解到,在广寒寨敬老院有个叫汤发仁的,他本人有退休工资也同时住在敬老院里,张春妹是个哑巴,张邻生去世后,虽在敬老院与段文泉再婚,但俩人都属残疾人,并无任何工资收入;张云是严重残疾而丧失了正常劳动力的职工遗属,按民政部关于享受抚恤补助人员的有关明确界定,非正常(即伤残)人员不受未成人子女年龄限制(政府及司法部门都有这方面的具体正式文件),张云虽已经33岁,却因丧失了正常劳动能力、亦应享受上述抚恤金补助费的。
罗同和虽已在2003年冬逝世,这次垦殖场企业改革,他的配偶卢爱珍仍然合符上述规定,因为垦殖场属非工国企,职工除名必须有上级主管与劳动部门的批准,本单位并不能、也没有除名的权力,这是国有企业管理上所明示公告的常识;而且除名应通知其本人,其本人不在的,要由单位登报,至少三个月后才自行生效。这一切广寒寨垦殖场都没有做到,实际属无效文件,不能被认可的。同时,罗同和本人是一直在广寒寨、至少于广场字(86)70号文之前也有22年之久;除名理由不充足,当时垦殖场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很多职工都没有事做,垦殖场连工资也发不出的,罗同和及许多职工都纷纷被逼外出打工谋生;而在这次垦殖场企业改革中,与罗同和同时曾被除名的11人中,有个叫丁香生的(见附件五,国营广寒寨垦殖场文件,广场字(86)70号及其辞退、除名人员名单),被除名后也又恢复了职工(丁香生已去世);所以,作为罗同和的遗属,卢爱珍完全应该享有上述垦殖场企业改革方案规定的抚恤补助金,充分地享受到党和政府政策的温暖。
作为与张邻生、罗同和二人曾一同上山下乡到广寒寨的老知青,我们从此结缘长达50年了,我也曾不断地尽我所能及,给予他们二人一些帮助,张邻生临死时还交待其女儿一定要去看我;我从广寒寨离开以后,曾多次见到罗同和在街上拉板车,也曾与他去找过时任萍乡市林业局长的何和生书记,但何当时就此与我谈过话,告我这种情况太多了,现在林业局不可能解决的;我也曾与罗去找过当时主管局的人事科朱科与王桂昌等人,都因无法能接受而只得作罢;在我们1964年上山下乡的老知青中,最后也就只有他们二人始终未能回城,一直至死没有离开过广寒寨。罗同和的户籍一直到2002年底才经市东太街派出所时任所长姚先生同意,从广寒寨迁回萍乡,并于次年办理到了低保,想不到的是,低保还未享有时,罗同和竟于2003年春节的前一天突然死于心脑血管病,他是1949年出生的,只活了55岁。为生活最后拉板车可想而知的是,他一辈子确实没有享受过生活的真正乐趣,值得幸慰的是卢爱珍给了他仅有的生活慰藉,生有一子当时正及成年而于罗死前一个月的2003年11月光荣入伍参军;可以说,罗同和死也不知道,他自己在广寒寒一辈子,竟早己被除名了;受改革开放浪潮冲击,当时垦殖场多少人由于没有办法生活而外出打工?这种情况垦殖场职工谁不清楚呢!我也无法接受和理解呀!不要说罗同和本人生前根本就不知道了。天地良心,还有党性与社会公德心,我认为都不能这样做的呵!罗同和在天之灵有知也要捶胸顿足、痛心疾首的;党和政府是决不能这样做地,恕我直言。按照垦殖场改革的有关文件具体精神,以张云个人的实际情况,在1996年张邻生死后,对其遗属处理安排时,为了能让王春妹老有所养,场领导决定,张云由其姐寄养,而使王春妹进了广寒寨敬老院的;1996年张云才未满16岁,现一直由其姐收养,这种情况依据改制必须妥善解决职工实际困难的要求,垦殖场应该作为特殊情况与有关部门(如残联以及社会福利厂等)联系,使他今后的一生能有所安置,张云已经33岁了,他不能总让其姐寄养的。正因此,我应他们的要求,写了上述报告,更相信定会得以解决地。我本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最后,我想说一句我要说的话,就是张邻生、罗同和二人,可谓都是最为贫困的弱势群体人员之一,他们的情况本应是政府最该关注与帮助解决的对象了;所以,我相信领导一定会重视、妥善解决的。事实上。我的电话:0799——市林业局退休职工张萍鑫谨上
省委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四督导组领导:你们好!
近日,广寒寨垦殖场贺约来场长约见了我、与部分1964年上山下乡广寒寨垦殖场尚还健在的老知青;和曾任广寒寨场团委书记、后于芦溪县农业局退休干部(正科级)钟家辉、曾任广寒寨垦殖场一任乡党委副书记、场长、湘东区退休干部(正科级)欧阳春良夫妇等人——在1964年上山下乡老知青左成义家中,我们就张邻(林)生、罗同和二人遗属的抚恤金等事宜,进行过直接交谈,我也看到了督导组组长、与中共萍乡市委书记陈卫民、市委组织部部长江枝英等领导对我反映“关于请求江西省萍乡市国营广寒寨垦殖场在企业改革中,解决张邻生、罗同和二人遗属抚恤补助金等安置问题的诉求报告”的批示。期间,广垦省劳模、曾任36湾分场党支部书记兼场长、后在安源区政府退休(正科级)的老大姐谢芝兰同志,因年事已高、不便出门,也与贺约来场长电话进行了交谈,具体情况可能广寒寨乡场领导与贺约来场长已经报告,我们认为首先是依法(政策)办事,同时更要实事求是!此不赘述。
参加这次垦殖场领导约谈的老知青有:甘美兰夫妇、左成义夫妇、刘清云、康立、刘春华、刘正凡等人;我们都是65岁以上了,也与张邻生、罗同和生前同事多年,对他们遗属的抚恤补助金能引起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实效,落在了具体的工作之中,使大家非常感动。在此,我代表大家向你们(包括市委、市政府及各级有关领导)表示由衷地感谢;理解万岁!这理解是上下两方面的,领导下顾却更为难得,实在是作风的转变,党的优良传统正在得到继承和发扬,重新回到了广大干部的具体工作之中,令人很鼓舞地。
但这里我也代表大家再次表示,我们认为当年对罗同和的除名不当,第一,罗同和离开垦殖场时是垦殖场已处于瘫痪期间,他一直在萍乡,并没有到处流窜过,只是他曾想找市政府与有关部门,联系一个接受单位而已,当时市信访局的领导(此人姓徐,都叫他徐科长,我认识他,也曾与罗同和去找过他)打电话让广寒寨把他管起来,这并不能说他是到处流窜,因为他一直在萍乡,他家在萍乡,老婆在萍乡,他要回城。他的户口一直到2002年才迁回萍乡的。他当时是多么痛苦的呀!后来他没有办法,也不敢再找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了,就靠拉板车求生,这是实事;第二,当时并非他一个人这样,据我所知,因为垦殖场发不出工资,几个分场都没有事做,垦殖场曾鼓励职工自谋生路(南岗纸厂的职工当年发不出工资,要职工自己去销纸,或是自己去找出路,好几个职工就是这样长期在外,靠自己打工求生的;我谈到的丁香生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后来他又回到了垦殖场);所以,这个除名不能成为政策依据,因为有违实事求是,同时,除名连他本人都不知道,这是不能成立的;而当时一直任先遣村分场场长的陈运根也不知道,就说明,当时的处理不符合政策,至少程序不合法,未按政策法规办理的。彼一时,此一时,对除名处理决定已经无所谓了,罗同和早就离开了我们,我们也从垦殖场花名册上找到了他的名字,只是对他的遗属在这次垦殖场改革中,应该享有遗属抚恤金,而不能以这个处理决定作为政策依据,却不让他的配偶卢爱珍享有遗属抚恤金。
关于张邻生遗属问题,王春妹是在张邻生死后再婚的,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其遗属在丈夫死后不能再婚、或因此再婚后就不属遗属了;王春妹就是以张邻生的遗属、而再嫁给段文泉的,并且和段文泉再婚,也是两人都在敬老院的时候才再婚的;王春妹进敬老院是在没有办法下,才不得不去敬老院的,也是当时考虑到她的老有所养,经领导研究决定地;按照政策规定,遗属抚恤金是对遗属的政策享受,这种情况下,王春妹本人更应该享受,从而真正体现党的政策,使党的政策温暖他们的心。张邻生的儿子张云也是一个残疾人,按政策规定,残疾人是不属年龄界限的,所以,张云虽然年满34岁,因为是非常人——即有严重残疾人,对他的安置更属垦殖场改革的具体政策范围以内,同时亦可享受遗属抚恤金待遇的。我们是经过对上述问题的政策性咨询后得出这些认识的。据我们所知,毛泽东的儿子毛岸英死后其妻再婚,其妻后一直都享有遗属抚恤补助金。残疾人作为遗属子女如张云,应该享有遗属抚恤补助金。
有关上述看法,我们已经与贺场长交谈过,仅供参考,或有不当,也请明示指教。我们相信这些问题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的。张邻生、罗同和二人遗属抚恤金的享受,并不只是一点钱的事,而是充分体现出党和政府的温暖与政策法规的具体落实,所以,不是谁能去争得来的,或由谁说了算就能给与不给的,而完全是由政策所具体规定明确的。正如我在给你们反映时所说过的“作为与张邻生、罗同和二人曾一同上山下乡到广寒寨的老知青,我们从此结缘长达50年了,我也曾不断地尽我所能及,给予他们二人一些帮助,张邻生临死时还交待其女儿一定要去看我;我从广寒寨离开以后,曾多次见到罗同和在街上拉板车,也曾与他去找过时任萍乡市林业局长的何和生书记,但何当时就此与我谈过话,告我这种情况太多了,现在林业局不可能解决的;我也曾与罗去找过当时主管局的人事科朱科与王桂昌等人,都因无法能接受而只得作罢;在我们1964年上山下乡的老知青中,最后也就只有他们二人始终未能回城,一直至死没有离开过广寒寨。罗同和的户籍一直到2002年,才经市东太街派出所时任所长姚先生同意,从广寒寨迁回萍乡,并于同年办理到了低保,想不到的是,低保还未享有时,罗同和竟于2003年春节前一天突然死于心脑血管病,他是1949年出生的,只活了55岁。为生活最后拉板车可想而知的是,他一辈子确实没有享受过生活的真正乐趣,值得幸慰的是卢爱珍给了他仅有的生活慰藉,生有一子当时正及成年而于罗死前一个月的2003年11月光荣入伍参军;可以说罗同和死也不知道,他自己在广寒寒一辈子,竟早己被除名了;受改革开放浪潮冲击,当时垦殖场多少人由于没有办法生活而外出打工,这种情况垦殖场职工谁不清楚呢!我也无法接受和理解呀!不要说罗同和本人生前根本就不知道了。天地良心,还有党性与社会公德心,我认为都不能这样做的呵!罗同和在天之灵有知也要捶胸顿足、痛心疾首的;党和政府是决不会这样做地,恕我直言。按照垦殖场改制的有关文件具体精神,以张云个人的实际情况,在1996年张邻生死后,对其遗属处理安排时,为了能让王春妹老有所养,场领导决定,张云由其姐寄养,而使王春妹进了广寒寨敬老院的;1996年张云才未满16岁,现一直由其姐收养,这种情况依据改制必须妥善解决职工实际困难的要求,垦殖场应该作为特殊情况与有关部门(如残联以及社会福利厂等)联系,使他今后的一生能有所安置,张云已满33岁了,他不能总让其姐寄养的,我本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最后,我想说一句我要说的话,就是张邻生、罗同和二人,可谓都是最为贫困的弱势群体人员之一,他们的情况本应是政府最该关注与帮助解决的对象了;所以,我相信领导一定会重视、妥善解决的。我的电话是:0799——。”张萍鑫敬上日
我想说明的是,张邻生与罗同和已不在了,他们的遗属应享有在垦殖场改革中应该享有的权利。王春妹虽已再婚,但她仍是张邻生遗属,没有任何政策不允许她再婚,也没有政策可以说明,再婚就不是原配的遗属,毛岸英之妻一直在毛岸英死后、再婚并始终享有作为毛岸英遗属的补助金,就是具体事例证明;王春妹是在张邻生死后进到敬老院以后、在敬老院与段文泉再婚的,是老年人再婚,作为遗属抚恤补助金,只要是在遗属抚恤补助金范围内的人,都应该享受,这是不论你有工作或没有工作、亦不论你有收入或无收入的,张云是个残疾人,虽然享有低保,更不能因此剥夺他作为遗属享有遗属抚恤补助金的权利,所以,罗锋前几天到过萍乡市信访局,请求信访局能就此事给予帮助并让他去与广寒寨领导联系,他想让市信访局给他一个批示,以便于他可以与广寒寨乡政府领导联系,不知市信访局能否对此给予帮助?现在他们对此事实在是无可奈何的,一直都得不到解决。张萍鑫日13时正 张小鼐注:这件事直今得不到解决,贺场长说,他不能开口子,但据我了解,垦殖场改革中,竟有被开除公职者和坐牢回来后的人也能参加,坐牢与被开除公职的人他们还是职工?还能参加垦殖场改革吗?我不懂!为什么张林生与罗同和的遗属就不行呢!问题就在下面做错的事没有人会去纠正,督导组和信访局也不过把我写的东西转下去完事了,事情的真相及是非则由下面自己处理,他们并不会管的,所以,垦殖场不解决就是不解决了。对于人权,也就成为一句空话,甚至贺场长还说罗同和参加过武斗,好在我们这些人还没有死完,我、贾梅永很多人都可以证明,这不是事实,我当时是知青队长,参加过场革筹会的委员,根本不是事实,罗同和并未参与武斗,说罗到处流窜也不是事实,他只是在萍乡他自己家中,并没有再去其它地方,后来就在萍乡拉板车。贺场长说不能开口子,问题是我们是不是实事求是,是不是依法办事,如果一任政府领导不是按这两大原则的,我们也就无话可说了。权力就是理,你有什么说的呢!?我感到心酸呵,也为死者抱怨,更为他们的遗属抱不平。以权为是我们还说什么呀!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可以这样吗?整改什么?我想问一句,你们会回答我吗?张萍鑫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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