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伤残意外伤害出险概率保险出险后应该怎么处理

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对于购买了保险的消费者来说,最怕遇到的理赔难的问题,可谓是投保容易理赔难。其实,只要在出险后,准备好保险公司要求的理赔资料,其实,理赔没有那么难。本文将为你介绍的赔偿理赔问题。人身意外保险怎么赔偿?关键是要看保额及险种首先必须是意外,而不是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如果死亡,赔偿100%的保额。如果伤残,根据伤残等级表,赔偿对应比例的保额。如果意外造成残疾,还可以申请意外伤残险的理赔。意外医疗险是在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范围内赔偿的。人身意外保险所需资料有哪些?一、事故证明1、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准备的意外事故证明,因为每一个意外事故都各种各样,这样的证明可以找相应的监管机构;2、如果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就需要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开出的伤残证明;3、如果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话,这样就需要医院开具死亡证明;4、销户证明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等。二、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这些都是由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开出证明。三、受益人身份证明与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是指按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受领意外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是什么?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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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在清单规费中都含有哪些保险?规费中不含有的还要单独增加吗?
地区:广东
等级:4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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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实施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首先必须了解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区别之一:定义及内涵不同: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区别之二:被保险人的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指是施工企业内全部职工
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危险作业的范围难以确定的原因有:
危险作业本身是一相对模糊的概念。作业就本质来说不存在安全与危险区别。
危险作业的司法解释暂时没有,因而危险作业的解释难以统一。
其实上安全作业与危险作业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当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的时候,危险作业就变成安全作业。
高危行业中不是所有的作业都是危险作业;
在不同管理水平施工企业中,危险作业也不尽相同。
区别之三:经办机构(保险人)不同
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
区别之四:理赔依据不同
工伤保险的理赔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而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依据是保险单与保险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区别之五:赔偿金额的计算基数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赔偿金基数以本人工工资(缴纳基数)与社会平均月工资为计算基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江苏省实施 办法》,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险单位的保险金为计算计数。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
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
六、理赔的程序的区别
工伤保险的理赔程序: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
意外伤害伤害的理赔程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其次必须认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同点。
相同点一:都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相同点之二: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相同点之三:赔偿责任相同。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有死亡给付与残废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相同点之四:作用相似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一: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二: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三: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四: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之一:实行意外伤害保障了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受到意外伤害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之二:实行意外伤害保障了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之三: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意外伤害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意外伤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第三必须正确理解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在联系。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就被保险人员的范围来说: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工伤保险强制被保险人是施工企业全部职工,而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是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即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已经覆盖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而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是工伤保险被保险人的一部分。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保险,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与工伤保险,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就强制性来说,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是统一的。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都具有赔偿责任,即职工受伤或死亡后得到补助。因而参加任何一种保险,都能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采用的无过错原则,而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的发生才能得到经济赔偿。
在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过程,均强调提供的理赔资料是原始资料,而原始资料仅有一份,特别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来说,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意外伤害保险机构提供相同的两份原始资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因而客观上影响理赔过程的进行,从而影响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功能的发挥。就此而言,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是对立的。
工伤保险就被保险人的范围、赔偿标准、风险分担、权益保障来讲,完全能替代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必须明确。即对危险作业进行法律上界定,即给“危险作业”进行司法解释。施工企业才能正确实施意外伤害保险。
目前对危险作业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
高危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所有作业都是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与安全作业是不可互相转化,因而将危险作业与安全作业绝对化。而事实上安全作业中也存在危险,危险作业得到有效控制也能得到安全。
将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固定化。其实作为一个自然人,从事的作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常变动的。
工伤保险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推动,特别是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动。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在理赔程序的矛盾,施工企业对同一职工的保险两者选其一;或由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意外伤害保险机构与工伤保险机构在原始资料需要上的矛盾,使被保险人得到赔偿。
在降低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上,降低施工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建议法律上统一,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合二为一。对于在编在职人员以工伤保险为主,对于不在编在职人员以意外伤害保险为主。这样既然保险在职在编员工的权益,又能保证不在编在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赔偿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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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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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顾名思义,可以理解的。如果要知详细,可以查看工伤保险条例。
在清单规费中都含有哪些保险?--社会保障费和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规费中不含有的还要单独增加吗?---不要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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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疑任务
图片正在上传...智盈人生意外伤残保险合同纠纷,国家已经评残,伤残等级为九级,而平安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汉族,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3、14层。法定代表人吴越,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金20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智盈人生”保险合同壹份,约定智盈重疾保 额100000,无忧意外保 额100000,无忧医疗A保 额10000。期交保费6000元,连续缴纳10年,保险期限终身。
日8时50分,原告从解放军***部二楼向汽车上搬运药品时,因为药箱高大,楼梯湿滑,从二楼楼梯摔落,腰椎意外摔伤,受伤后马上给予止痛、消炎、贴膏药、卧床休息,于2014年2月份病情加重入住解放军306医院骨三科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先后于2014年4月和5月份先后两次在306医院接受腰椎间盘突出手术治疗,最后一次治疗:腰椎间加入人工融合垫、植骨、腰椎用钢板和螺钉固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并于日获得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015年1月初领到残疾军人证。领到残疾军人证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并向被告提交了保险合同、意外致伤证明、解放军306医院两次手术病例、军人伤残评定表、军人伤残审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3天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要求我到他们指定的法医鉴定机构自费一千多元做伤残鉴定,并给我做撤案处理。我于日打电话至95511投诉,之后打电话至12378保监会投诉。1月23日上午11点钟,平安保险公司负责投诉跟进的吴女士告知我必须自费去做伤残鉴定,直至今日不向原告理赔。
原告认为:依照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原告理赔时按照行业规定理赔,而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规定是原告购买保险之后3年才颁布实施的,保险合同签订于2011年,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于日起实施。(2013年6月,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此后,中国保险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于日起实施。)
原告在购买合同时只有:2006年颁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以原告以为在没有新标准之前订立的合同首先应该采纳国家标准,如果采用后续行业标准就会侵犯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如果原告知道行业标准远高于国家标准的话,原告就会放弃购买该保险。而保险理赔人员告知参照以下条款给予理赔,需要鉴定腰椎是否畸形?是否腰椎活动度丧失超过2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级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要求做的鉴定原告认为缴纳4年保费共计24000元,至今保单价值17608,亏损达6392元,原告发生意外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及时理赔,否则显失公平。
原告在保险期间意外摔伤并获得国家颁发的残疾证书之日后,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九级伤残给予理赔金。依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九级给付保险额度20%的保险金,即2万元整。
本人系现役解放军军官,享受国家免费医疗,根本不需要被告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降低了被告的理赔风险。原告系工作期间意外摔伤,系工伤或因公致伤。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九级第11条之规定: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同时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 政 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 生 部、总
部联合制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自日起执行。依据第九条第九款,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脊椎滑脱术后、椎间盘突出术后、髌骨骨折或脱位术后、半月板切除术后(不含椎间盘内减压术)。
综上所述,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原告伤残等级评定都符合国家九级伤残评定标准,军人保家卫国、顾不上照顾一家老小,背井离乡,身残却依旧坚守工作岗位。为维护伤残军人合法权益,特诉状至贵法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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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近期起诉,这个官司法院会支持请求吗,胜算把握多大?我还需要增加什么法律依据和证据,谢谢律师!!
1、保险合同、
2、解放军部队出具的意外致伤证明、
3、解放军306医院两次手术病例、
4、军人伤残评定表(里面包括 受伤在306手术时间、如何治疗、骨科主治医生及科室主任签字及306医院医务处盖章、有空军总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解放军306医院骨科主任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
5、军人伤残审查表(包括个人意外受伤申残表,解放军部队单位及党委盖章;旁证证言证实意外确实发生、手术真实;后面有军区卫生局盖章,政治部盖章、干部处盖章、政治部组织处盖章)、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里面有伤残性质:因公致伤,伤残等级:九级
请问各位律师,如果哥哥及手治疗结束,做了伤残鉴定,请问保险公司及单位又该如何理赔、赔多少?我们给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的单位不给上保险也不和我签合同,我已经在此工作了5个月,现在公司还要六日连班上一天,我想问我现在提出不干了,他不给我结工资我能怎么办?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我公司上班17个月之久,公司并没有给我们签合同,交保险,据说这样已经自动形成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我们去劳动局投诉了,公司和我们协商的是,要不给我们补缴保险,但是公司也会对我们行使权力,比如不给我们发年终奖,或者给我们调动工作岗位之类的,要不就是我们什么也别想,乖乖做到年底,拿年终奖,也不对我们怎么样,这种情况,我们不知道该咋办,感觉做后什么都没得到,不知道这样去申请仲裁胜算大不大,因为公司那方面说我们已经超了仲裁时效了,不...
没有用工合同,已经交接离职,但公司迟迟不予发放工资,请问怎样维权
我来公司两年了,公司没有买保险,但是合同已经签了,是一年一年的签!去年我以为保险买了但是公司一直没有买,到年底才问我我的保险要不要买,相当于去年我做了一年而且签了合同但是保险没有买,后期我打电话问公司确找各种理由,说什么买保险是分时间的,前几天我打又说什么来公司两年才可以买保险,而且这个月因为公司安排了我不想做的工作,我没有去,公司就把我的合同终止在8月30号,我今年的合同是4月份签的!
日收到裁决书,裁决书发出时间为日写明自本裁决生效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1月-2014年0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
可是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一点消息都没有我该怎么办!
我和我老婆已经辞职离开了公司还可以以公司未签合同没交保险为由索要2倍经济赔偿么?谢谢!
天津, 我母亲给我和我姐姐家的孩子买了中国平安公司的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当时业务员说交五年每年两万多,等到了五年期满的时候,就能把钱和利息全取出来,现在五年到了,我们如果退保的话只能取出来7万多,,剩下的钱都会没了的!我们只能得到七万多,这个业务员有哄骗行为吗? 现在我们也没有证据说她当时怎么和我们说的,要是她一直不承认怎么办,前几天我母亲和业务员说用钱,业务员说行,回来有短信通知,回知道了就行,我母亲让业务员给我姐姐发短信,,最后我姐姐一看竟...
天津, 我母亲给我和我姐姐家的孩子买了中国平安公司的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当时业务员说交五年每年两万多,等到了五年期满的时候,就能把钱和利息全取出来,现在五年到了,我们如果退保的话只能取出来7万多,,剩下的钱都会没了的!我们只能得到七万多,这个业务员有哄骗行为吗
你好,我在公司上班已经1年半了,没有签合同,没有交保险。我现在怀孕了,我想问1下有没有产假或者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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