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出租人义务租金怎么确定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理解及审判实践- 杨亚丽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理解及审判实践
发布日期:&&& 作者: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理解及审判实践 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条文的内容理解   本条分两款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承租人转租;二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三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督促当事人及时保护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第一款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2.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效力。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破坏了原有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信任关系,减弱了出租人对于出租房屋的控制,因此,原则上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其转租行为无效。   3.关于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者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实际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次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本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诉讼地位。至于次承租人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受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一味强调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限制自由转租,固然可以很好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这会导致在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场合,租赁各方的法律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难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作出恰当的预期。这种情况极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当然就会阻碍交易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各方的前途和命运都悬于出租人之手,出租人单方操控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的利器,对承租人和善意的次承租人均甚为不利。实践中,由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合同效力没有作出直接具体的规定,导致不少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即&二房东&和&三房东&)动辄主张转租合同无效而引起纠纷。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理顺法律制度内在的逻辑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房屋租赁司法解释》,一方面,为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将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规定为无效;另一方面,未保护善意的次承租人的利益,而给了出租人六个月的异议期,如果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而又未提异议,就推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司法解释的这种规定,较好地平衡了出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利益。   二、条文理解的重点   (一)对于&六个月&的理解   6个月的异议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平衡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利益,规定得期限太长,不利于稳定现有的转租关系和维护次承租人的利益,规定得过短,也不利于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司法解释的前几稿将异议的期限规定为3个月,后讨论中认为3个月的期限不利于对出租人的保护,故延长至6个月。   关于6个月的性质。这6个月应当理解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这6个月是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和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期间,因此,将其定位于除斥期间更为准确。   (二)次承租人诉讼地位的理解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而将房屋转租,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完全形成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即出租合同与转租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由于出租人的出租房屋行为与承租人的转租房屋行为处分的是同一标的物,因此,两者之间难免互相影响。故本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诉讼地位。因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应追加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各方的也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当事人另行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另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也仅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发生争议时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问题,转租合同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就转租合同发生争议时,是否将出租人列为第三人呢?即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就合同效力或合同解除产生争议的,是否需要追加出租人为合同当事人。此种情况下,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对租赁合同是否解除作出意思表示,然后决定本案的审理。我们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纠纷与前一租赁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达意见的话,势必造成讼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所以,不需要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承租人。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赁合同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作为一个事实予以考虑;或出租人已另案诉讼要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   另外,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无须追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 【审判实践】   审判实践中以下几个问题是转租中处理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一、关于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解除权对转租合同是否有影响的问题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尽管转租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是该转租行为毕竟是违背出租人的意志,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法律也赋予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出租人不解除的,转租关系仍然存续,不会受到影响,而如果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一方面,其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租赁物;另一方面,由于合同的解除,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就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不得不终止。此时,对于次承租人而言,由于其与出租人之间并无直接的租赁关系,自然不得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与其存在租赁关系的承租人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则要看其是否为善意。如果次承租人为善意,即在其与承租人订立合同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次承租人为恶意,即在其与承租人订立合同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那么这种风险在其订立合同时是可以预见的,此时自无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之理。   二、关于承租人自行转租,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问题   许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认为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之物擅自转租,侵犯了出租人的所有权,从而将这些案件作为侵权案件处理。王泽鉴先生也认为,当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时,承租人的转租构成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当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时,其将租赁物出租是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将租赁物交与他人占有、使用,收益权转由次承租人行使,自己收取租金的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一样的,转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不突破租赁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认为转租侵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依据略显不足。当然,如果在转租过程中,因次承租人或其他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的破坏的,应当构成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关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将房屋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   这一点在理论上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因承租人无权通过转租而获取利益,因而对于承租人获得的在扣除租金后剩下的部分,可作为不当得利向出租人返还。也有学者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我们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白己获益的行为。在转租中,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否使出租人利益受损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既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出租人也已以租金为对价将租赁物交于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经确定而不能再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而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变相形式而言,无论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到损害,因此,不能因为承租人因转租而获益就认为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至于对次承租人而言,承租人向其收取租金有合同依据,自然不存在使其受损的情形。因此,承租人收取租金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又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与不当得利的构成相去甚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相关法律知识租赁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租赁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来源:会计毕业论文
  摘要:租赁业务在我国兴起的时间不长,由于与之相配套的租赁会计体系的建立不够完善,因而形成了租赁行业发展不协调的局面。本文以我国制定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为基准点,在结合目前我国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下,对租赁会计准则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剖析。从我国自身租赁行业的发展特点所形成的对租赁会计体系的要求出发,通过对我国、美国及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关于定义、融资租赁的确认以及承租人和出租人账务处理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存在的差异着重分析其对租赁会计信息的影响及如何进一步加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做出客观的评价。
  关键词:经营租赁;租赁会计准则比较;融资租赁
  我国租赁会计与其他国家相比产生较晚,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租赁会计处理也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有比较才有借鉴。将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其他比较成熟的具有代表性的租赁准则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租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有更客观的认识,改进租赁准则在会计实务中反映出来的不足,为租赁业发展创造完善的会计规范。虽然从世界范围看,租赁业务很早就产生了,但是现代租赁业务却发源于美国,所以美国租赁会计研究也最成熟,世界各国都借鉴美国研究的经验来制定自己的租赁会计规范;同时,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作为协调各国会计理论差异的一种国际经济语言,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准则所无法取代的。因此,本文将此二者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一、关于租赁定义的比较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DD租赁》(以下简称 IAS17)[3]认为,租赁是指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DD租赁会计》(以下简称 FAS13)[4]认为,租赁是指在一定规定的期间内转让财产、厂房和设备(土地或可折旧资产)的使用权的协议;《企业租赁会计准则第21号DD租赁》(以下简称我国租赁准则)[5]认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三者对租赁定义的认识基本一致,都是&租赁协议观&的体现。其实租赁本身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就不同形式的资产租赁行为达成的一种协议,有时确实类似于一种购买交易,如长期融资租赁; 有时类似于一种借贷交易,比如简单的经营租赁;有时又类似于一种销售和借贷式的混合交易,比如售后租回。细微的区别就是我国租赁定义中不包括土地租赁,而IAS17 和FAS13 包括土地租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企业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比较研究
  同一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式下,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经营租赁较融资租赁的主要优点在于经营租赁具有表外融资的作用。所谓表外融资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未予以反映的融资行为,企业通过经营租赁,并不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数额,可以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这样做既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量资产的使用权,又可以保持良好的资产收益率。因此各国对于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到实际运用中的操作性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如何能够真实地反映财务会计信息,使其具有可比性。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入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站在承租人角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其中,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为: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同规定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廉价购买权;
  (3)租赁期等于或大于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75%。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4)租赁开始目,最低租金付款额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其己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4、各国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融资租赁的确认提出了较明确的数量界线,如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或以上;租赁开始日,最低租金付款额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等。这些量化标准比较直观,操作性强,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均使用了比较模糊的文字规定,如&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等。
  除了前面谈到的融资租赁判断标准外,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还提出了导致一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另外三种情况:
  (1)果承租人撤销该租赁,撤销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值的公允价值波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归于承租人;
  (3)承租人能够以大大低于市场租价的租金继续该租赁至第二个期间。
  而美国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中没有这三项规定。
  且在租赁开始日,我国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取代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普遍使用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比较,来确认该租赁是否为融资租赁。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更多地借鉴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做法,对融资租赁的认定考虑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特别提出了另外三种情况有可能导致某种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而这三种情况因为涉及公允价值或承租人的未来信用担保,在我国目前的租赁业状况下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没有将此内容包括在内。所以对融资租赁的界定范围,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要比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考虑得更全面一些。
  在认定手段上,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以量化的指标为标准,而我国和国际准则更侧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做法一方面提高了认定的灵活性,但另一方面在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情况下,可能形成随意操纵会计信息的隐患。
  三、承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研究
  承租人在确认租入资产的同时,要确认一项长期负债。对于如何计量租入资产和长期负债,存在三种不同作法:(1)直接将应付租金的金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相同金额确认一项负债。这种作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是采用终值来计量现时资产和负债,计价基础不科学;(2)将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应付租金确认为长期负债,二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能够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但资产按现值计价,负债却按终值计价,计价基础不一致;(3)资产和负债的金额都按照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不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的优点是计价基础科学、一致,但不能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国际租赁会计准规定承租人采用净额法对融资租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即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均以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到的各种补助金、税款减免后的净额入账,或者以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采用两者孰低的原则。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在融资租赁之下,租赁资产的风险和利益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因此承租人确认的资产和相应的负债金额均应等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即最低租金付款额与承租人担保余值、不按约定续约时应支付的罚金或租赁期末低价购买租赁资产的价款之和的现值。如果该值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则资产和负债均按公允价值入账。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我国在租赁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前,承租人按照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前面谈到的三种作法的第一种,后来的租赁会计准则改用了第二种处理方法,即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负债,同时将两者的差值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同时指出,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也可以采用第一种作法。这里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也就是说,承租人既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记录租入资产。
  4、承租人账务处理比较结果分析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于承租人租入资产的性质认定采用了一致的方法,即在租赁开始日,对租入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但是对于相应的资产及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采用了不同的方法。
  如果不考虑出租人可能收到的各种补偿金或税款减免以及承租人不续约时应支付的罚金,那么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人融资租赁时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方式是一致的,都采用了净额法且入账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于承租人融资租赁的资产和负债认定采用了总额法。这两种方法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在租赁开始日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
  四、出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研究
  正如同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于租入资产的确认方式及金额在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不尽一致一样,对于出租人租赁债权即应收租赁融资款的确认,三个准则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同。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出了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未确认融资收益等概念。其中,
  租赁投资总额=(出租人角度)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二者现值)
  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一未实现融资收益
  并指出,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所确认的租赁债权为租赁投资净额。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从出租人的角度把资本性租赁又迸一步分为直接融资租赁,销售型租赁和杠杆租赁。尽管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方式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从本质上分析,无论哪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其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依旧围绕着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和未确认融资收益等基本概念。其中,   租赁投资总额=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
  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
  根据美国租赁会计准则,无论是销售型租赁还是直接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
  日出租人所确认的租赁债权均为租赁投资总额。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单独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即租赁债权的入账价值。其中,
  租赁投资净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二者现值)
  4、出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结果分析
  中美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都要求出租人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不应视为固定资产,而应作为应收款项。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是制造商或经销商,不考虑销售损益的存在,仅从租赁债权的确认来看,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金额等于出租人的租赁投资净额: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等于租赁投资总额,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等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三个准则对于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除了在金额上出现不同外,更重要的是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明确记录未担保余值,这样做不仅使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明晰化,同时有利于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租赁会计准则的不足与应对措施
  无论是我国自有的社会机制、文化模式,还是不同经济发展过程所造成的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差异,都将对租赁会计的信息造成影响。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1)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2)简化的会计处理方式掩盖了业务实质;
  (3)给企业增加利润造成人为操纵空间。
  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删除多余备选项,直接反映会计业务实质;
  (2)具有前性,为租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空间;
  (3)扩大横向比较研究的范围,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本文通过将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进行的横向比较,说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这些不足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固有的社会机制所造成的,同时由于不同的文化因素以及租赁业现状都对租赁准则的制定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影响。
  针对每个差异的存在文章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然后进一步指出这些差异对会计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他们涉及到是否明确表达了会计信息、是否全面体现了租赁业务的实质以及人为操纵空间的存在,最后从理论上提出应该如何有针对性地对租赁会计准则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兰凤云,张菁,朱艳玲,徐志成. IASB/FASB租赁准则修订进展及我国应对之策[J].万方数据,2013(10):107-109.
  [2]胡娟.租赁会计改革及应对策略[J].财会通讯,2011(09):128-129.
  [3]汪祥耀.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DD研究与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
  [4]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美国会计准则解释与运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5]杜兴强. 高级财务会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相关范文推荐
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会计准则与会计信息质量,欢迎各位会计毕业的同学阅读,同时为大家推荐 初探在线会计问题 ! 【摘要】 新准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新准则内容上存在的缺陷和新准则在实际执行
下面是小编准备的会计准则与会计信息质量的论文,欢迎各位会计毕业的同学借鉴! 【摘要】 新准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新准则内容上存在的缺陷和新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会计信息
下面是小编准备的新会计准则对基础会计的影响的论文,欢迎各位会计毕业的同学借鉴! 摘要: 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小部分的在上市公司开始实行之时,就广受众人所关注。在随后的向社会其他行业推广之后,新会计准则逐步在社会中建
摘 要: 会计准则的更新,无论是对企业、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者,影响都是巨大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我国会计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为了能够在新会计准则下合理的利用会计重要性原则进行会计
摘 要: 会计准则执行及其效力的研究历来是会计学界的重要课题。本文中,笔者主要从会计准则执行与效力入手,分析我国会计准则执行的具体情况,总结、评估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实际理由,提出一系列的措施,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
本文精彩评论
最新范文推荐
精彩范文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