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规定学校周围多少米不能申办烟草专卖烟草零售许可证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家开店已有20多年,最近由于搬迁,我们搬至的地方隔壁20米处有一家店。烟草公司说我们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说两家店隔得太近,不允许我们经营烟草,将我们原来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去了。我们店已经开了20多年,远比隔壁的早了不知道多久,只是由于搬迁,为什么没收我们的证而不是隔壁的证呢?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晚上,北京时间20:00左右,我在深圳市宝安区31区水口花园上合路10号买了一包烟,然后离开,到离100米左右的一家网吧后打开,然后点着了一支,发现是假烟,然后去找对方,对方不承认,还说要我扫描烟的条码,本来根本没有能扫描条码的工具,所以无言以对。所以要求看他们的营业执照,我拍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证件的照片,发现他们的证件有效期是:里至日。请问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理?
双方的店面不过10米。我先开的,他人借残疾人的残疾证伸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也是残疾人的名字
我有重庆市南岸区残联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请问:我能否在重庆市长寿区(县)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大家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现在的烟草许可证是我爸爸当初办理的,可他在3个月前不幸去世了,不知道烟草许可证可以更名吗?
本人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能否请人经营。
无烟草专买零售许可证工商部门是否可扣押其卷烟,适用法律条款是那个
一.林州市人民发院行政判决书(2009)林行初字第21号.24号两判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安行终字第100号,三案公认侯天增简历是林州市临淇供销社秦家岗分销店负责人。为什么本网站发布的三案判决书未有此简历?根据此简历三案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吗?
二.《临淇供销社第二轮部店承包经营合同书》是继续推行九二年风险抵押承包经营责任制六年的合同,(日至日止)本合同未有约定第几轮合同终止的条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合同到期有承包人提出...
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贩卖异地卷烟,数额较大,请问要追究刑事责任吗?据说现在烟草有新政策有专卖证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是真的吗?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由于年龄偏大无法再一次就业,就自己开了一个副食店,想办一个烟草另售许可证来卖烟,我到烟草专卖局去申办我提供的资料完全符合要求,烟草专卖局马上就对我所在地段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问题出现了,核查人员在离我门市不远的一门市(现租给人家居住家已两年了)测量其巨离来并告诉我说那家有个烟草证,我的烟草证办不成了,我当时就告诉他们哪里已经不是门市了,有两年没有从事经营活动了,他家的门市开在其它地方,没有在我们的地段上,,核查人员还是告诉我不...当前位置: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六步法”治理中小学校周围卷烟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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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排行榜关于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17:27
九江新闻网
摘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退出是许可证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当前城区烟草专卖局许可证的退出工作并不尽如人意。在行业对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进宽出&的政策导向下,建立许可证退出机制必要且重要。本文结合当前许可证准入退出的实际情况,在阐述建立退出机制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分析退出机制的构成,明确许可证的退出方式、渠道以及建立退出机制的保障性工作,以期为许可证综合管理体系的完善抛砖引玉。
关健词:烟草专卖许可证&退出机制&主动退出&被动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烟草专卖法》的宏观指导下,《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相继出台,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得到不断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作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申办上配之以城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城区局&)因地制宜的合理布局规划为条件,当前卷烟市场零售点分布相对饱和,而许可证申请却有增无减,于是,城区局许可证的含金量日益突显。当前形势下,许可证的管理不能&严进严出&,更不能&只进不出&,应实现&严进宽出&的状态,构建起&进出有致,张弛有度&的许可证管理体系。
一、建立许可证退出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许可证退出机制是优化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重要手段。
我们会看到,一些地方在短距离内便有两家卷烟零售点,有的甚至就在两隔壁。由于历史的原因,曾经办理许可证不受距离限制或间距要求较小,这样的&历史证&往往盈利水平不高,低价卖烟、销售假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也正是由于这些&历史证&的存在,加上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导致该路段再无新证的立足之地。试想,假如在合法、合理、规范的前提下,逐步将部分经营条件、盈利水平、守法状况不佳的&历史证&淘汰,使留下的许可证盈利空间得到扩展,让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加入卷烟零售队伍,从而实现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
(二)建立许可证退出机制是完善许可证综合管理体系的迫切需要。
当前,城区局辖区卷烟零售点布局处于基本饱和状态,但零售户实际经营状态不一、盈利状况不一、守法经营情况不一,有的零售户认为&一证在手&便可一劳永逸,随意更改主营业务、随意停复业、随意高低价、甚至兜售假烟等等。通过建立许可证退出机制,可以对经营条件变化、盈利情况不佳、违法违规经营的零售许可证进行及时、有效、合法的管理,一方面有利于对卷烟零售市场的净化整顿,另一方面可以为那些具备经营条件、符合合理布局规划、愿意守法诚信经营的&无证户&腾出办证空间。
(三)建立许可证退出机制是提升终端建设的有效途径。
引入许可证退出机制,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卷烟零售市场&优胜劣汰&的良好局面,在机制的作用下,违法违规经营户得以及时清理,零售户守法自律意识增强,零售点布局优化合理,持证人的盈利水平也因此不断提高,进而会更加珍惜手中的许可证,更加注重卷烟零售终端的建设,争取利益的更大化。并且,这种形势下的城区零售终端打造具有一带十、十带百的力量,从而使终端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对行业成功转移宣传促销阵地和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四)建立许可证退出机制是推动&卷烟上水平&的有力保障。
卷烟上水平的核心是品牌发展上水平,如前所述,许可证的合理退出,有利于卷烟零售终端建设的提升,进而有利于行业宣传促销阵地的成功转移,此时,将众多零售终端集结发动起来,搭建起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诚信可靠的、赏心悦目的、培育发展品牌的平台,有力推进卷烟上水平。
二、许可证退出机制的构成
如前所述,尽管城区辖区零售点分布处于基本饱和状态,但由于许可证管理难度的加大、退出机制的缺失、申请人的日益增多,许可证数量仍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此形势下,创新许可证管理方式适时之需,建立许可证退出机制应景而生。
根据零售户是否自愿退出卷烟经营,笔者将许可证退出机制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大机制。
(一)&主动退出机制
零售户由于自身原因,自愿放弃卷烟经营资格,前来办理歇业手续,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好歇业手续后随即注销该许可证,这就是许可证的主动退出。&主动退出&固然是最和谐的许可证退出方式,但能够主动前来注销许可证的零售户并不多,只有在经营主体资格丧失、经营场所变化、经营能力不济等情况下,并且法律意识较强的零售户才会选择主动注销许可证。由此,主动退出方式的适用有赖于零售户自身法制意识的强弱,&法制意识越强,在许可证退出工作上就越能主动配合。日常管理中,应注重加强零售户法律意识的培养。
1.巡查员寓教育于管理。零售户法制意识的增强并非朝夕之事,这就要求巡查员在日常走访中多多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范,用真实案例教育零售户明事理、懂法律。尤其是对己有放弃卷烟经营苗头的零售户,更应加强有关方面的引导。
2.客户经理寓管理于销售。行业发展至今,&客户经理的焦点绝不能仅停留在销量和结构上,&要善于从销量和结构上发现零售户可能存在的经营困境,尽可能为其出谋划策、指点迷津,在适当的时机,同样可以对零售户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凭借高素质零售户的积极作用,让不再经营卷烟的零售户主动办理注销手续,使之前受合理布局条件限制的零售户能够申领到许可证,有利于提高持证经营率,促进有序规范的经营活动。
(二)&被动退出机制
相对于主动退出而言,被动退出即由于某种客观因素的出现,致使许可证的继续使用毫无意义或不能再合法持有,但持证人不主动注销,在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管下将许可证注销并收回。根据零售户是否因违法而须注销许可证,被动退出又可以分为劝导退出和强制退出。
1.劝导退出
劝导退出,是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由于经营能力较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希望其停止经营,但持证人未发生可以强制退出情形,也未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情况下,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劝导持证人放弃卷烟经营的情形。日常管理中,有的零售户经营情况并不乐观,许可证对其而言有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即便盈利不多,也不愿意轻易放弃卷烟经营。这部分零售户安于本分还好,若被烟犯盯上,面对突如其来的&暴利&能不动心,从而成为卷烟收购套购的工具;或是被销售大户&洗脑&,心甘情愿将自己的许可证为他人所用。如此一来,不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未得到合理有效的应用,而且增加了专卖部门证件管理乃至市场监管的难度,扰乱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
(1)劝导退出的实施对象。对于具有以下情况的零售户,我们可以进行劝导退出的尝试:①多个访销周期订一次货;②进货结构较低,盈利水平不高;③开门营业时间晚,关门休息时间早:④经常以各种理由停业;⑤经营时间不固定,存在为他人代订卷烟或卷烟外流行为;⑥一些偏远地区的零售户由于生意冷清或者经营不善等原因,领到许可证后不久便不再营业,但因路途遥远,不愿意耗时费钱去烟草局办理注销手续。专卖人员还可以在日常监管中积极探索劝导退出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2)劝导退出的操作方法。掌握这类零售户的基本情况,专卖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零售户进行劝导:①与零售户算一笔卷烟经营账。收集客户精确营销表,核算其在卷烟经营上的毛利,综合店面其他商品服务的盈利,在扣除门面使用费、水电费等支出后的实际盈利金额;&②与零售户算一笔经营退出账。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研,掌握当地居民的务工收入情况,将零售户目前卷烟经营的盈利水平与放弃经营选择从事其他职业的预期收益进行分析对比,得出在没有垫资要求、无需耗费成本、没有资金压力的前提下,从事其他职业的收入等于或大于卷烟经营盈利的结论;③注意劝说的方式、方法。此类零售户既不违法也不违规,要善于抓住零售户的心理,投其所好的引导话题,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其好好算一笔账,引起零售户的共鸣,从而配合劝说工作,达到优化整合的管理目的。对于劝导退出,专卖人员必须谨记一条,我们所能做的仅仅是劝导而已,是否退出的决定权仍在持证人,成功与否确有一定难度。劝导退出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固定模式,对专卖员的个人能力与业务素质要求较高。对此,专卖人员应积极转变思路,通过反面论证、正面引导,劝说零售户办理退出经营相关手续。
2.强制退出
强制退出也是依法退出,这种退出方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专卖人员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将一部分零售户&清理&出卷烟零售队伍。(1)强制退出的实施对象。①许可证转让他人使用;②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责令变更通知书后,仍拒绝变更的;③拒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④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⑤原经营地址因租赁合同期满不续租或拆迁等原因无法在原地址经营;⑥存在不予延续情形的;⑦其他符合撤回、撤销、取消经营资格、依法注销情形的。(2)强制退出的实施方法。强制退出的实施虽有法律依据作保障,但强调专卖管理人员要注重监管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把握好以下两个关键环节:
①日常监管。许可证退出机制的构建,首先应建立在加强和完善对卷烟零售市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日常监管,及时清理&证照不符&、&人证不符&和&证址不符&等不规范使用的许可证。据日常管理统计,私自转让许可证的现象不在少数,严重扰乱了许可证管理秩序,尤其是买卖、出租等有偿转让的行为,更是挑战专卖管理的权威,增加管理难度。对于转让许可证,笔者认为,既然持证人主观上己无继续持有许可证的念头、客观上也实施了放弃许可证的行为,专卖部门应该坚决取缔。要解决这类&转让证&,专卖人员必须在前期调查清楚事实:外部可以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周边知情人处收集协议合同等书证和相关证人证言;内部可以询问客户经理、配送人员相关情况,调取卷烟订货信息、货款结算等信息。全面做好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之后,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注销其烟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是许可证退出的有力手段,但必须以强化证据收集、严格处理程序为前提,做到合法合理、公正有效。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也是日常监管中的常见问题。两种情形:一是原经营地址存在,但不在许可证核准地址经营的;一是原经营地址因租赁期满不续租或拆迁等原因无法在原地址经营的。对于前者,笔者认为,专卖部门应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书面报告停供卷烟货源,直至整改完毕恢复供货;卷烟停供后,若持证人从其他渠道购进卷烟继续经营的,做好证据收集,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酌情处理,同时,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引入相关行政处罚程序;若持证人拒不改正的,笔者认为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次为宜,配以不在原址经营的照片或录像和有关证人证言,即可认定为拒不改正,专卖人员可以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注销其许可证。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原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已不存在或持证人不再有使用权,采取拍照固定、获取相关拆迁证明、经营场所当前的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的有关信息等能够证明持证人无法在原址经营的证据作为依职权注销的支持,并在原经营地址和办公场所分别张贴公告告知持证人前来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同时书面报告停供卷烟货源,经公告三个月,持证人仍未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依法注销。
②许可证延续。许可证延续是证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许可证退出机制构建应重点关注的环节。该环节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市管与稽查日常工作的衔接畅通与否是关键。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该条款的重点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与&有严重违法行为&,通常的理解是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办证条件,这是对&法定条件&的狭义理解,笔者认为,还可以包括安全因素、中小学周围等不予发证等情形的考虑;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持证户,稽查部门应在平时的案件查处中,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市管部门,市管部门做好备案,在办理延续时,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直接不予延续,轻度违法的可以酌情缩短许可证的延续期限,以此掌握许可证退出的主动权。如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严重,笔者认为,并非只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才算&严重&,还可以从年内违法经营的次数、违法情节、手段、后果、数额、有无暴力抗法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认定。把好延续关,可以依法淘汰经营能力弱、经营条件变、守法经营差的卷烟零售经营者。需要指出一点,当前各地普遍采取主动通知持证户前来办理延续的做法,这是烟草专卖部门的一项人性化管理方式,而不是义务,即便没有通知,也不会承担&不作为&的责任。因此,对那些经营能力不济、经营条件改变,尤其是违法经营户不作通知延续,无论何种原因持证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许可证失效。如此完成许可证退出,基本不存在法律风险。强制退出还适用于多种情形,在此不一一赘述,还望各位同仁在管理实践中能多多总结。正因为强制退出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操作时我们更要注意严格依法依规,切不可超越法律行事。
三、建立许可证退出机制的保障
许可证退出机制不是孤立存在的,还需要多方面的制度、规范作保障。建立许可证退出机制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审核,严把办证关。积极探索&严进宽出&政策导向,严格许可证准入制度。据调查了解,有的零售户取得许可证后,经营场所却长期不营业;有的零售户店内无专门的卷烟陈列柜台,把卷烟与其他杂货随意堆放在一起,店面乱七八糟,根本没有卷烟经营的样子;有的零售户每次的进货资金与申领烟证时提交的资金证明相差甚远,进货数量少、进货结构低等,不仅许可证的利用率低,还易导致真烟外流、被经营大户作为&代订货&的工具加以利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专卖部门在受理审核许可证申请时,必须对相关条件进行仔细审查和取证;同时,探索制定相关政策适当提高许可证的准入门槛,确保卷烟零售户的整体质量,寻求烟草行业与零售客户的最佳利益平衡点。
(二)部门联动,打好组合拳。许可证的退出工作,需要局专卖、营销、法规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畅通信息共享渠,打好退出组合拳。在人员安排上,要建立&三员&联动机制,通过客户经理的市场走访和配送人员的配送服务,&三员&协作,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持证户许可证的转让、停业、恢复营业等动态和有关异常信息,形成巡查员、客户经理、配送员共同对许可证的有效监管,实现信息互通,提高市场监管和许可证管理水平。
(三)责任追究,促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在建立完善许可证退出机制的同时,必须强调依法依规,不得滥用职权对许可证随心所欲的退出。专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证发放与日常监管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零售客户的合法权益,应当相应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因此,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防止许可证退出工作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发生,确保许可证退出的合法合理、公正高效。
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退出并不顺畅,但不可否认,许可证退出机制的建立对于卷烟零售资源的优化配置、卷烟零售户整体质量的保障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立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举足轻重,事关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全局。
(九江城区局&宋阳春 )
[责任编辑:陶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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