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的添加申报数据的时候显示外部表不是预期格式怎么办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怎么填写?_百度知道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怎么填写?
感觉有点麻烦,有没有具体点的填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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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如成立日期是日,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填写,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填报2014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至日仍在持续经营的。
有些纳税人是在2014年的年度中间开业的封面上的“税款所属期间”。(详情查看中税网申报表相关专题)
中税网财税专家指出如果纳税人在2014年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则填写“2014年1月18日至日”;如果纳税人在2014年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有些纳税人是在2013年底之前成立的,至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其“税款所属期间”就填“日至日”、分立,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日,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停业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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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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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汇总(下)
8:26:10来源: 博客转载作者:【】
  22、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怎样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3、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4、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26、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8、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9、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两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30、我企业上年度是查账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今年前两个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万,预缴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因此,该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1、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2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32、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且小于30万,企业所得税本季度预缴时累计利润额未超过10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时应当按´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还是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件2)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款关于第14行的填报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因此,纳税人应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第14行。
  33、非居民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4、企业去年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今年变更为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因此,对于2013年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2014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35、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的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填写什么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36、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设在西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机构在东部,两个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样,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37、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支付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8、企业到外地培训,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需要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SPAN&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39、我公司接受了劳务派遣用工,现需要判断我公司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计算该从业人数的时候,是否包括我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因此,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40、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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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过年,庙会是最富有特色的民俗活动。也许你是一个老北京,……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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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 &1、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候截至?
  答: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至日。
 & &2、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哪些表是必填?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都需要填写哪些表?
  答:不同企业必填表的种类不相同,网报系统中申报表填报表单中显示灰色,企业无法选择的表是必填表。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需要填写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及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
&&&& &3、问:年度财务报表报送问题:国税申报系统中财务报表&利润表的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是什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和小企业财务报表都需要填写吗?企业财务报表报送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本期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年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上年1月1日至上年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企业应根据自己的财务制度选择对应需要填写的财务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报的财务报表截至日。
 && 4、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写不能通过,提示需要先填写顺序靠前的报表?
  答:企业在《填报表单》选择完毕需要填写的报表,点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目录树,按照网报系统要求的填写顺序填写报表,填报顺序以数字表示,数字越小,填写顺序越靠前,企业需要按照填写顺序填写报表。
  5、问:企业在填报表单选择报表之后发现不需要填写该表,或者发现表格没有选全怎么办?
  答:系统只显示已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的附表,不勾选的不显示(不需企业补零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或者删除已经在《填报表单》完成选择的报表,需要回到该明细表进行填制后保存或者删除相关报表的操作,且在完成整体申报前《填报表单》可进行反复修改。
  6、问:在网报系统中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报、财务报告以及关联企业申报表填写以及上传的顺序是否有要求?
  答:填写顺序没有要求,但是上传所得税年报之前需要先上传财务报告和关联企业申报表(有关联业务企业需报)。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法添加申报数据。_百度知道
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法添加申报数据。
示的错误是!请确认添加文件中的纳税人代码与本帐户是否一致,不能添加:非本企业报表
提问者采纳
你们纳税人代码是不是含有字母的?注意一下字母的大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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