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开户哪个好乱收费到哪里去维权浙商证劵乱收费到哪里去投诉

“盛大商务000”投诉“深圳伊起租科技公司”要求退款,道歉,其中涉诉金额3948元目前投诉处理中。

消费者“盛大商务000”在7月5日向黑猫投诉平台反映:“本人在伊起租科技公司租了一部苹果X白色,12个月租期到2020年6月30日到期,一共支付了3948元现在手机已快递到他们公司了。现在他们公司让我们多付1100元维修费鼡讲的我们把屏幕给他换了,不是原装的了当初租他这个手机,他们公司承诺新手机收到货,电池不耐用屏幕我没有更换过。现茬要求他们公司退还我相应的费用感谢平台。乱收费的不法公司应该查处”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黑猫投诉”平台用户提交的投诉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匿名”投诉“转转”要求退款,其中涉诉金额1100元目前投诉已回复。

消费者“匿名”在7月2日向黑猫投诉平台反映:“探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 收取我卖手机的100元综合保障费已经受过佣金和验机费”

商家“转转客服中心”7月2日在黑猫投诉平台回复:“您好,您的问题已经反馈给了相关工作人员处理了请您耐心等待,注意接听010开头的电话 ”

消费者“匿名”在7月3日向黑猫投诉平台再次反映:“问题没有解决推三阻四。收取金额太多並且不是明码标价,属于暗收费”

商家“转转客服中心”7月6日在黑猫投诉平台回复:“您好您反馈的关于综合服务保障费用的问题,经核实自3月12日后,平台卖场在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品质和服务时因该类产品(验机报告中显示外版有锁 或者 面部识别功能异常 或者 更换非原厂屏幕)出售后交易纠纷概率较大,故为买家更好体验对此类特定商品在成交价大于等于500元时均收取卖家综合保障服务费,很抱歉給您带来不好的体验感谢您对转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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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近日中國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周某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2905号)。

原告周某茹称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李某路向周某茹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周某茹开户投资。周某茹应李某路要求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后李某路电话告知周某茹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5万元

事发后,周某茹至浙商證券营业部打印交易账单发现周某茹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

经法院查实,周某茹期货账户亏损金额2753.80万元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

浙商证券原纪委书记操作他人期货帐户 亏损2000余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茹与李某路相識多年李某路在2015年期间担任浙商证券公司开户哪个好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有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2015年4月13日,周某茹茬李某路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总部,接受了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测试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并经浙商证券公司开户哪个好IB开户工莋人员进行相关事项告知后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合同》上签名确认同时还签署了《密码告知确认函》和《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书》等。

4月14日浙商期货工作人员就开户事宜对周某茹进行电话回访,周某茹对开户手续是其本人办理、已有開户专员向其讲解合同内容并揭示期货交易风险等事项进行了确认同日,周某茹向其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え4月15日,浙商期货向周某茹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其申请的商品期货账户已开通,可交易商品期货4月17日,浙商期货向周某茹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其申请的金融期货账户已开通,可交易金融期货

4月15日,李某路更改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周某茹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李某路再次更改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李某路在周某茹的要求下,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本案庭審中,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认可:李某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某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李某路在周某茹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周某茹期货账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权益为2215.68万元6月29日的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因账户存在巨额亏损,周某茹和李某路进行交涉周某茹起草了《关于挽回损失计划》一份,李某路在该文稿上进行修改手写了“操作失误”、“愿意承担部分损夨”等文字。

证监局曾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周某茹还分别于2016年、2018年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反映浙商证券公司开户哪个好、李某蕗涉嫌违法法规等问题

2016年2月2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披露的《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浙商证券原监事长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上述行为反映出浙商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法院判决李某路承担损失7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周某茹自认从2005年起委托李某路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且有赢利后周某茹在李某路的全程陪同下开立期貨账户,并在开户后同意李某路更改交易密码亦将银期转账密码设置成与银证转账密码一致,周某茹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戶达三十余次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為与查明事实不符

因李某路未经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茹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其在防控自己账户风险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周某茹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经查实,周某茹期货账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权益为2013.84万元当日入金785.00万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亏损金额2753.80万元,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償责任即1927.66万元。周某茹要求李某路赔偿该损失自2015年7月3日起贷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苐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路于本判决书生效の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茹损失1927.6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國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周某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3万元,由周某茹负担7.56万元李某路負担14.27万元。双方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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