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生产批文的摊销能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吗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操作注意事项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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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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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研发费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建账指导&
五、税收优惠管理程序及要求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2014.11编印
第一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及执行时间: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自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三、具体内容
(一)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执行。
2.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为鼓励企业研发,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 特定行业新政策
1.特定行业范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
(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2)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所称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 六大行业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3. 六大行业中的小微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所有行业政策
1.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也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加速折旧要求
1.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3.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5.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优惠政策后续管理重点项目。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所属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
&&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
&& (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 (三)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五)仪器仪表制造业
&&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七)其他行业
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一)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
&&&&&&& 其中: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总&&&&&&& 计
法人代表:(签章)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本公告规定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不作为纳税申报表格。企业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
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二、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掌握:
(一)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后,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比较,计算加速折旧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所属时间:填报本年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起始时间至本月份、季度申报的截止时间。
2.所属行业:六大行业企业按照本表项目栏纵向对应的实际从事行业填写;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不填写。
(二)行次填报
1.六大行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确定的六大行业,分别填报本表第2行至第7行。
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2.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按照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等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情况,分别填写。小微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三)列次填报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实际购置价值。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入账价值确定。
2.本期折旧(扣除)额:预缴申报时填报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预缴申报时填报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月、本季度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金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1)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2)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月、季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第二部分&研发费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条件: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三部分&研究开发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一、总体要求
企业应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或者改进现有的会计核算系统,以便能够准确记录并根据规定内容按项目、类型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
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可以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要求进行核算。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表单资料
(一)费用归集表
企业必须按照财税【2013】13号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二)项目意见书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三)鉴证报告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四、研发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一)研发项目费用处理
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核算要求
1. 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2.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备案要求
应于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四)纳税申报
1.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五)集团费用
1.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2.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5.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分别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用;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均设在统一省、直辖市的,企业按照其所在省、直辖市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六)合作开发的项目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部分&研发费用的建账指导
一、总体思路
&&& 统筹规划、多方协作、专账专人管理、规范核算。
  二、研发费用专账模式
&&& (1)会计科目设置
&&&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置“研究开发”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没用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此二级科目的项目下设置三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 (2)归集应区分细目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 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开发阶段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区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第五部分&税收管理程序
一、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管理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及复审,基本财务数据必须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与纳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进行审核管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凡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级高新技术主管部门、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管理
年度汇算清缴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手续,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求:企业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及《附列资料清单》;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预缴申报已提供的可免);;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备案管理
居民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要求:企业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及《附列资料清单》;
(2)企业优惠备案申请报告;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4)研究开发费用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5)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7)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8)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9)研究开发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0)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11)税务代理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管理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含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要求:企业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及《附列资料清单》;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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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 08〕116 号)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 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以下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
据国税发〔 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 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一)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
(三)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如果不进行延伸检查,就无法辨别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受的限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发活动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复杂以外,还有纳税人的比较谈薄、的鉴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有些税务部门掌握政策的尺度偏宽,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实质”的办法,主要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不够,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案例: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09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果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2010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但税务机关却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该项研究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但该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时,没有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因此,没有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政策规定,企业需拿到确认书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这时,企业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
企业应及时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资料备案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日前,溧水县开发区某企业王会计来到办税服务厅询问,该企业是南京某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集团总部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该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没有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多缴了税款。问是否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加计扣除?或者申请退税或抵税呢?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案例:以上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如果在2009年进行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时,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税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后,是否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实行备案管理的一项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可以扣除。如果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没有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不可以扣除。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不可以享受政策了。
九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案例:C公司是一家中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中药产品的同时,2009年开展新药的研制。该新药是用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药新药。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该单位研究人员在研发新药时要使用中药材,因为中药材在很多药的配方中会有重复的药材使用,所以该企业在使用药材时并没有对生产使用数量和研发使用数量进行分类分别核算。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将本年总消耗原材料1700万,扣除按照以往年度产品耗材比率计算生产所需的中药原材料1500万元后,其余的200万耗材计入研发费用 要求加计扣除。问,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00万。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C公司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那么这部分支出就不能加计扣除。
常见问题解答
  1、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在新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研发新品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因为该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损失的一半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问获得赔偿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而意外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不应加计扣除。
  3: 某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因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内地和香港,差旅费金额较大,向税务人员咨询,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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