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破产破产后的余款如何分配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昆明威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原告)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缪沾。?委托代理人华世红,云南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杨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良,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家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维维、杨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兰林阁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尔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华世红,被上诉人兰林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良,被上诉人嘉富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维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诉称:日,威世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嘉富尔公司对威世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拍卖,2008年l0月18日兰林阁公司以2695万元成交价竞拍成功并与嘉富尔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但兰林阁公司未按约支付成交款,后该公司于日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出具《延期付款申请书》,承诺付款时间延长至日,逾期付款再承担200万元的赔偿金。但截至日前兰林阁公司仍未付清成交款。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函告嘉富尔公司,要求撤销此次拍卖交易,解除确认书,兰林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次日,嘉富尔公司将此事函告兰林阁公司。综上,兰林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嘉富尔公司纵容其延期付款,给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造成损失。诉请判令:1、解除兰林阁公司与嘉富尔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2、由兰林阁公司与嘉富尔公司共同承担违约金739万元。?兰林阁公司原审辩称:l、兰林阁公司确有逾期付款行为,但日已付清全部款项。违约行为轻微,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2、739万元违约金的计算明显过高,请求依法调整。3、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此次拍卖中仅对12.923万元的财产有所有权,却按拍卖总标的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4、延期付款申请提到的200万元是赔偿金,不是违约金。赔偿金是为了弥补损失,属侵权责任,但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并没有产生损失,故兰林阁公司不应承担赔偿金。综上,请求驳回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嘉富尔公司原审辩称:1、拍卖委托人是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和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拍卖的一号标的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等,虽是整体拍卖,但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属昆明市人民政府所有。拍卖所得款项按《联合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是由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按照所享有的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并非全部归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无权对全部款项主张权利。2、《拍卖成交确认书》虽然是嘉富尔公司与兰林阁公司签订,但嘉富尔公司是代表两委托人签订,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解除的应该是其自己、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与兰林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3、依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活动只存在无效的情形,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函告撤销此次拍卖活动无法律依据,嘉富尔公司已经回函不予认可。4、嘉富尔公司已经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了委托事务,整个拍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违约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本案事实:威世公司日经原审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同时指定威世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日,原审法院裁定威世公司破产清算组变更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日,威世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嘉富尔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对委托拍卖的标的没有详细约定。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云国土资用(号文,确定“威世公司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境内的国有土地两宗、面积6.0492公顷、用途为工业用地,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由昆明市政府收回,注销原土地使用证……以拍卖招标挂牌出让方式提供给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优先用于原威世公司职工安置”。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昆国土资籍(2007)42号文,通知对原威世公司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昆明市政府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并注销。后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共同作为委托人与嘉富尔公司签订《联合委托拍卖合同》,明确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委托拍卖的标的是42号文中所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9849.80平方米(约89.77亩),拍卖底价万元;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标的为经营性建筑物,数量、面积以天鉴(2007)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拍卖底价12.9230万元。同时约定,上述标的进行整体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性建筑物成交价的分配以各自拍卖底价在总底价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土地使用权成交款全部用于安置职工,故不收取市土地中心的佣金。日,嘉富尔公司公布拍卖资料,对拍卖标的以及所有权情况、拍卖时间、地点以及参加拍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公示。当天,兰林阁公司交纳1000万元保证金参加拍卖,并以总价2695万元的成交价购得一号标的所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兰林阁公司与嘉富尔公司遂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拍卖会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付清全款后7个工作日内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移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15日内办理土地移交手续;买受人反悔或未按约定即时付清全款的承担成交价20%的违约责任。兰林阁公司在拍得上述标的后分别将1000万元保证金转为拍卖款。日兰林阁公司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递交《延期付款申请》,要求将余款1695万元的付款期限延长至日前,同时表示到期不能付款愿再承担200万元赔偿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收到该申请。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致函嘉富尔公司要求其督促兰林阁公司付款。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再次函告嘉富尔公司暂停办理委托拍卖的一切手续,此后未经其允许处置破产资产的行为违法。嘉富尔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兰林阁公司在日付清了全部款项给嘉富尔公司,嘉富尔公司收款后扣除了7l万元作为此次拍卖的佣金,其余款项支付给了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问题,立案时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审理的不只是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嘉富尔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而是审理因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人)、兰林阁公司(买受人)以及嘉富尔公司(受托人)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拍卖合同纠纷。二、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能否代表威世公司进行诉讼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此,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代表威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三、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主张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问题。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文件能够确认,此次拍卖的一号标的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属国家所有,昆明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作为拍卖委托一方与嘉富尔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所以才产生了由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及嘉富尔公司三方签订的《联合委托拍卖合同》。该合同采取整体拍卖的方法,但对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和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各自所有的标的物进行了区分,并对价值、拍卖底价以及佣金的支付均分别作出约定。上述证据能够形成锁链,证明一号标的中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享有,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此并不享有权利。虽然拍卖所得的成交款全部用于安置职工,但这属国家对处置土地使用权后所得的款项如何使用的一种处置,不能由此推断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享有上述土地的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是拍卖标的物中的主要部分,现权利人对该部分并未提出主张,亦未授权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此提出主张,因此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就全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内容主张解除,主体不适格。?四、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兰林阁公司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已经将之前缴纳的l000万元保证金转为拍卖款进行支付,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兰林阁公司也以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为由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延期付款,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收到该延期申请后,没有进行书面答复是否同意延期付款,现又以同一份证据表明不同意延期付款,但接受兰林阁公司作出的如未按延期期限付款将承担200万元赔偿金的意思表示。对该矛盾的意思表示,既然赔偿金200万元是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讼请求的组成部分,则应认定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是接受兰林阁公司的《延期付款申请》。这份申请的付款期限是在日前,实际兰林阁公司付清款项的日期是在日,虽然兰林阁公司存在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但该行为并不构成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的理由。虽然《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七条对买受人反悔以及延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可将标的物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另行拍卖进行了约定,但本案并没有发生将标的物另行拍卖的事实,因此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尚有7l万元的拍卖款没有支付,经审理查明兰林阁公司已经将拍卖款全额支付给嘉富尔公司,嘉富尔公司作为受托人,其收款行为代表委托人,因此兰林阁公司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至于嘉富尔公司未将拍卖款项全额转付给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而是扣减71万元作为佣金的行为,属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嘉富尔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对该71万元如有争议可另案解决。五、嘉富尔公司的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拍卖程序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不存在此次拍卖违反法律而无效的事由。?六、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的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的问题。兰林阁公司提出虽然有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但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只享有12万余元所有权为基础在2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原审法院认为,此次拍卖活动共涉及三项标的,拍卖金额较大,兰林阁公司虽然有迟延付款的行为,但结合兰林阁公司迟延付款的申请以及最终的付款时间看,违约行为轻微,约定的成交金额20%的违约金显然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至于兰林阁公司承诺的日前仍不能付清款项则再承担200万元赔偿金的问题,该承诺就是对其如果仍不能按照延期付款申请确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示,而非兰林阁公司所称的要基于侵权行为该赔偿方可成立。由于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的设立旨在弥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其性质重在补偿。本案中兰林阁公司迟延付款,由于全部款项是用于安置职工,因此客观上确实给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造成一定损失。鉴于赔偿200万元是兰林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承担赔偿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违约金200万元的责任。?七、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嘉富尔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由于嘉富尔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及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的拍卖合同的受托人,并非买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亦无证据证明嘉富尔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完成委托事务而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形,因此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嘉富尔公司与兰林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兰林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违约金200万元;二、驳回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3530元,由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50824元,兰林阁公司负担12706元。?宣判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兰林阁公司和嘉富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本案嘉富尔公司在兰林阁公司未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且严重逾期时,不与委托人商议另行拍卖之事,且在与委托人另行签订《拍卖委托书》后,不仅不积极组织重新拍卖,还强行将兰林阁公司逾期支付、且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已不愿意接受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剩余款打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帐户;另嘉富尔公司在兰林阁公司未付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违法直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牟利时,还与兰林阁公司积极配合,双方共同签订了《转让金代收委托协议》。两公司上述行为的结果是,兰林阁公司只支付了1000万元保证金,通过炒卖土地,就获得1000万元的收益。上述两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故《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认定为无效。另兰林阁公司主张其与云南康泰老年社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拍卖成交款系兰林阁公司自己支付,该主张应由兰林阁公司举证证实,原审法院要求由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兰林阁公司拒不提供其支付的拍卖成交款的款项来源,则可以推定《转让合同》己实际履行。另强行拆除事件的发生也是《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重要证据。2、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具有要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主体资格。拍卖标的物是“共同处置、整体拍卖”,只要款项未付清,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就有权要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且根据房地统一,共同处置,整体拍卖的原则,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也有权要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另外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是该笔拍卖成交款的实际所有者和使用者,并且破产属于政策性破产,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是代表国家、破产企业职工及债权人的利益行使司法救助。3、原审判决的违约金过低。本案兰林阁公司逾期拖欠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土地出让金长达228天,直接影响破产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客观上造成破产程序久拖不决,破产清算费用增加。并且因为兰林阁公司的原因造成案外人强行拆除地上建筑物等财产,引发职工的强烈不满。兰林阁公司的行为己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739万元的违约金。此外兰林阁公司仅用1000万元的保证金,通过转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倒卖,在八个月的时间就获利1000万元,故让其承担739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算高。二审庭审中,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二审法院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为无效的上诉请求,认为《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只要求法院判令解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解除兰林阁公司和嘉富尔公司之间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2、由兰林阁公司和嘉富尔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合计739万元。兰林阁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嘉富尔公司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判确认的本案事实基本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在中信银行和光大银行的银行帐户对账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嘉富尔公司将拍卖成交款分次打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光大银行的银行帐户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将其中部分款项转入其在中信银行的帐户,准备用于职工安置,但款项并没有使用。2、威世公司破产清算组日会议纪要一份及会议签到表一份。用以证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委托嘉富尔公司重新进行拍卖系得到包括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在内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授权。?兰林阁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1、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将拍卖成交款从光大银行转入到中信银行的帐户上,就说明对成交款已实际进行使用。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称拍卖成交款系强行打入,其没有使用与事实不符。2、会议纪要是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自行制作,会议签到表虽然有参会人员的签名,但与会议纪要并不是一个整体文件,不能证明会议纪要记载的决议是由参会人员讨论形成。?嘉富尔公司的质证意见与兰林阁公司一致。?兰林阁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拍卖款支付情况说明及银行汇款凭证4张及相应的付款证明4张。用于证明2009年3月至6月期间,其分别通过昆明市东川区志祥建筑工程队代付300万元、大理古城兰林阁酒店代付435万元,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公司代付300万元、丽江南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代付700万元,共计1735万元(其中有40万元是用于支付除拍卖标的物之外另行购买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机器设备的款项)作为此次拍卖成交款余款打入嘉富尔公司帐户,至此已全部交清成交款。?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质证认为,对上述款项实际打入嘉富尔公司的帐户无异议,对嘉富尔公司已经将拍卖成交款除扣除71万元作为佣金外其余款项已全部打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帐户的事实也无异议。但认为昆明市东川区志祥建筑工程队代付的300万元实际就是该建筑队代云南康泰老年社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转让合同》而支付的定金。由此可见《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意味着兰林阁公司通过炒卖土地从中获利1000万元,故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案中要求兰林阁公司支付739万元的违约金数额并不算高。?嘉富尔公司对兰林阁公司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表示该公司已收到兰林阁公司支付的全部拍卖成交款。?本院认为,因各方当事人对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和兰林阁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本院认为:1、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嘉富尔公司将拍卖成交款打入威世公司破产清算组在光大银行的帐户上后,又将其部分款项转入清算组在中信银行的帐户上,并且从两个帐户自2009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初始余额和最后余额来看,已有部分款项被转账和使用。故从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已使用了部分成交款。2、会议纪要上由于无参会人员的签名,无法证实会议纪要记载的“决议”得到了参会人员的同意。同时该“决议”的内容也未明确记载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起本案解除合同之诉以及要求赔偿违约金。3、兰林阁公司的拍卖成交尾款1695万元(及另外购买机器的40万元),虽然是由案外人代为支付,但法律并未规定买受人在支付款项时不能由他人代付,并且嘉富尔公司作为拍卖成交款的代收人,已经明确表示收到了兰林阁公司支付的全部拍卖款,故本院确认兰林阁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拍卖成交款。?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所涉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否解除;二、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兰林阁公司和嘉富尔公司共同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合计739万元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原审判决由兰林阁公司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是否得当?对此,本院评判如下:?关于焦点一?1.关于《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嘉富尔公司是接受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和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共同委托进行拍卖,并代表两委托人与兰林阁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通过拍卖活动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两委托人与兰林阁公司,嘉富尔公司仅是受托人。而对于整个拍卖程序,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并无证据证明嘉富尔公司与兰林阁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而导致拍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上诉所称的嘉富尔公司与兰林阁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因而导致拍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指拍卖成交以后对方未按约付款并转让土地的问题,该理由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所涉《拍卖成交确认书》合法有效。2.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主张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问题。此次拍卖虽然采取整体拍卖的方式,但系接受两个不同的委托人而进行的拍卖,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分属两委托人。《联合委托拍卖合同》也对两委托人各自所有的标的物进行了区分,并约定了拍卖成交价的分配以各自拍卖底价在总底价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故如要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需拍卖合同的两委托人也即拍卖合同的共同一方主体均有该意思表示。尤其是本案涉及的拍卖标的物的主要部分是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委托拍卖人是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并非该权利的所有权人及委托人,也无权利人的委托授权。虽然《联合委托拍卖合同》明确拍卖成交款全部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但这属于国家对拍卖成交款的一种处置,并不意味着破产企业就享有所有权以及可以代替委托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无权就《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全部内容主张解除。3.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理由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兰林阁公司于日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递交《延期付款申请》,请求延期付款至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收到该申请后,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该迟延付款的申请,二审庭审中其表示在收到该申请后,认为如果对方能够在日付清款项也能够接受。此外其也将该份《延期付款申请》作为要求兰林阁公司承担未按期付款的赔偿金依据,通过上述情形可以看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兰林阁公司请求延期付款至日的申请是接受的,因此本案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应认定为在实际支付过程中经买卖双方的协商已延期至日。而兰林阁公司实际付款的时间是日,确实存在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并未导致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管理人最终已收到了全部的成交款,并使用了部分成交款。因此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本案中,兰林阁公司确实存在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客观上给拍卖成交款的实际使用人即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应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兰林阁公司也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函表示过如逾期付款愿意承担违约赔偿金。但兰林阁公司同时也提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起诉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对此,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将款项的支付时间延期至日,而兰林阁公司于日全部付清款项,实际逾期5个月付款,鉴于该违约行为并未导致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制度的设立主要是弥补违约方给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兰林阁公司要求调低违约金的请求也符合该条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由兰林阁公司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该数额恰当、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欲通过主张兰林阁公司与云南康泰老年社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从而证实兰林阁公司获利1000万元,因此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739万元并不算高,该理由缺乏必然因果联系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对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嘉富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嘉富尔公司仅是拍卖活动中的受托人,并非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并无证据证实嘉富尔公司与兰林阁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具有关联,其要求嘉富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530元,由昆明威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享有权利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张祥审判员高雁代理审判员王超二O一O年四月八日书记员王静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国有企业破产后的余款如何分配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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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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