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处置损益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什么也要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

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人,尤其是跨年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已经转入“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为什么还要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个人理解,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原金融资产准则下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处置时需要再次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用其冲减相应的“其他业务成本”和”投资收益”科目,以更好的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和投资收益。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收益"科目均属于损益类科目,内部一增一减不影响最终净利润,而对单个科目“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收益”本年的发生额有影响。在这一点上,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金融资产准则,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处置时不再需要结转以前年度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入“投资收益”,但投资性房地产的准则没有变化,因此还需要遵循以前的做法。举个例子,生煎包公司于2019年1月购买了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购买价格为10万元,2019年末公允价值为12万元,2020年6月卖出该交易性金融资产,价格为13万元,则:按照老金融资产准则:2019年分录为:买入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贷:银行存款
10公允价值变动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年末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贷:本年利润
22020年出售时:借:银行存款
13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贷:投资收益
1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贷:投资收益
2按照新金融资产准则:其他分录不变,处置时:借:银行存款
13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贷:投资收益
1老准则下最终的投资收益为卖价-买价=13-10=3万元而对2020年净利润的影响是:1+2-2=1万元,即卖价-年初价格新准则下最终的投资收益和2020年净利润均为:13-12=1万元由此可以看出,新老准则下对净利润的影响不变,只不过老准则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的发生额各正负增加了2万元(即以前年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个人觉得,新老准则的处理方法各有利弊。老准则下处置时的“投资收益”更能反应企业真正在该金融资产下的收益(即简单的卖价-买价。关于这点相信没有学过财会的童鞋们都能立即),但老准则下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明明已经结转,但还需要在处置时再次结转不仅操作上有难度,而且显得非常诡异·,且处置当年的公允价值其实也并没有下降,这个负数的发生额在报表附注上又该如何说明?但不论如何,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新的准则进行说明,那么我们依然按照原先的方法进行处理,这一点大家可以看看最新的CPA教材。我们再来举个例子,生煎包公司有一套投资性房地产,于2019年1月购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初始成本为2000万元,2019年共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万元。2020年6月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为3000万元。分录如下:2019年分录:购入时:借:投资性房地产
2000贷:银行存款
2000公允价值变动时: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2020年分录:出售时:借:银行存款
3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000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最后处置的分录其实是由以下分录合并的:借:其他业务成本
2200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000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贷:其他业务成本
200因此,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冲减了其他业务成本,最终的其他业务成本也还原到了最初购买价款(上例中为2000万),但最终对本年利润的影响不变(3000-2200=800万元)。那么,鉴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一块没有变化,CPA教材的举例也没有变,我们还是遵循一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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