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正规电商平台有哪些侵权行为?

导读:网络购物纠纷投诉渠道有当事人到进行网络购物交易的平台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到工商部门或者是质检部门进行投诉。如果纠纷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当事人还可以到公安局进行报案或者是到法院进行起诉。一、网络购物纠纷投诉渠道有哪些消费者网购遭遇侵权时,可通过以下常见方法进行有效维权:(一)向网络交易平台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二)拨打12315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三)拨打12365电话向质检部门投诉。(四)向公安部门报案。消费者遇到网购诈骗时,应及时向各地公安局网络监控处报案,也可拨打110电话报警。(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消费者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怎么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哪些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当中受到损害的话,那么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赔偿。如果是因为商品本身有问题的话,那么生产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同时如果是在被服务的过程,利益受到损害的话,那么就应该是服务者进行赔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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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全面检查一下,自己的产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是,先下架。
很多时候,产品是不是侵权,电商商家心里很清楚。有一些,可能完全不知道。第二,侵权内容是什么?
一般来说,侵权无非是三类:
商标侵权,投诉你卖假货。这个你肯定知道,你是不是卖假货。
专利侵权,这类侵权,调研成本比较高,需要找到专业人士帮你。通常,凡是电商平台发函或者发信息给你的时候,至少投诉方或者专利权力方已经提出举证,并且提供给电商平台了。
但是,至于是不是侵权,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审理。但是,如果审理结果确认你是侵权的话,那么,你不但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同时,你还需要承担巨额的审理费用。因为专利侵权的调研成本非常高,除了你自己的律师调研费用,还要赔付对方律师的调研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等等。
还有就是著作权侵权,俗称版权侵权。这些的侵权也带有一定的普及性,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具有普及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侵权特点也越来越明显。
著作权侵权的最大的平台,就是抖音短视频,是最大,没有之一。凡是抖音上火爆的内容,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被大量的翻拍和抄袭,殊不知,这个翻拍和抄袭,实际上就是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如果遇到这些侵权投诉,你应该对照一下,即可发现你有没有侵权。
最后说结果,怎么处理呢?如果确实侵权了,乖乖地跟投诉方协商撤销投诉,一般前提是,你的产品要被下架或者删除,甚至,你还得赔付一些费用给人家。
只有少数是可以维权的。
淘宝上曾经火爆过一款防雨的硅胶弹性雨鞋,厂商号称有专利,控价,全网发起投诉。其中,我一个电商朋友就是被投诉的对象,甚至还有巨额索赔。于是找到我帮忙。
我研判了一下,认为,对方持有的专利很可能是无效的,建议发起反向投诉。
于是,朋友委托我全权处理。
通常来说,这类侵权纠纷一般都是通过法院调解来解决。但是,这次我没有选择法院解决,因为通过法院的时间太冗长,即便赢了官司,往往销量排名和销售权重也就没有了。
所以,这些,我选择直接联系厂商开怼。
我打电话给厂家,说,我就是被投诉侵权的天猫商家。
对方老板傲慢的问我准备赔钱了吗?
我跟他说,我不但不赔钱,而且,还要求他立即去撤销侵权投诉。不然的话,我会立即把对方专利根本就无效的情况,通知他的所有代理商。并且,按照更低的价格,给他所有代理商供货。
我的要求是立即,没有继续协商的余地,只给对方2个小时的时间去完成。
我的理由是,我查到96年的时候,就有人申请了他的雨鞋专利,而且早已经失效。仅凭这一点,就可以反诉他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无效的。
如果对方2个小时之内不撤销侵权投诉,我就立即通知全网的卖这个雨鞋的电商商家,告诉他们你的专利是无效的,纯属滥用无效专利权力,获取暴利。
对方没有想到我会这么专业,不到2个小时,对方就撤销了侵权投诉。我朋友的店铺因为售价比较低,且是自己生产的,具有绝对的价格优势,很快就遥遥领先销量第一。
我是莒句,希望能帮到你。

当前电商平台上,同行业竞争者通过恶意投诉,实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情形较为常见。有个别商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会以知识产权侵权的名义在电商平台进行投诉,这样就会在短时间内下架竞争对手的热销产品链接,致使竞争对手错失销售时机。识别并采取积极手段应对恶意投诉可以有效保护自身商誉,抵制不正之风。
一、何为“恶意投诉”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针对当事人投诉,要向被投诉人通知并删除或断开被投诉的产品链接,然后待被投诉人申诉后,将申诉材料转通知给投诉人。《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给予投诉人“十五天等待期”以决定是否撤回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此时,电商平台才可能决定是否恢复被删除或断开的链接。对于大多数产品而言,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具有合理性的,毕竟知识产权具有其专业性,普通消费者或是电商平台无法精准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不过针对销售旺季的热销产品,如果完全按照这样的步骤和时间,可能会因为一次恶意投诉致使网络卖家丧失商机,造成其难以弥补的损失。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明知自己无权投诉或投诉依据不足,仍然发出投诉通知,从而对被投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印发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恶意”的判断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我们可以通过下述案例来理解:
【案例】南京惠农千重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世科姆作物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一审:(2020)浙0110民初7982号、二审:(2020)浙01民终10825号]
本案中,世科姆公司作为“世科姆"商标权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杀菌剂产品外包装上所使用的“诺凡"商标标识下方有“SipstarPlus"的英文标识,仍然出具“我司正品外包装标记处没有英文,而卖家的产品图中却有英文。根据以上情况可知,我司怀疑商家所销售产品为假冒产品"的虚假鉴定意见,最终导致惠农千重浪公司的相关链接被错误删除,构成恶意投诉。
【案例】广州市增城氧菓达农资经营部与广东茂名绿银农化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0)浙0110民初9076号]
本案中,绿银公司作为“绿银"商标权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除虫脲产品外包装中间有“低毒"字样,下方有“杀虫剂"字样,仍然出具“1、我司正品中间没有低毒的字样,而假货的却有,与我司正品不同;2、我司正品下方没有杀虫剂三个字,而假货的却有,与我司正品不同,故非我司正品。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该店铺销售的产品为假货"的虚假鉴定意见,最终导致氧菓达经营部的相关链接被错误删除,构成恶意投诉。
二、“恶意投诉”的应对方式
1、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也未撤回警告时,赋予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消除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投诉、怠于行使权利等给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快稳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制度设置目的,旨在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为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程序上的法律救济。
不过,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及时将双方争议诉诸法律,在法定期限内(自权利人收到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因审理中必然会涉及是否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问题,被投诉的卖家就无法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了。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不需要证明被投诉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也不涉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给付请求。
2、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电商平台进行侵权投诉导致被投诉人产品链接下架,之后却被判知识产权不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对因投诉行为给被投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恶意投诉属于责任加重的侵权情节。被投诉人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需要提供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投诉的证据。
3、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若电商平台卖家遭遇恶意投诉的,可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根据规定,若此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此不正当竞争案件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一并审理。
笔者上面提及的2个恶意投诉的案例即为被投诉人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辅助措施: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对于情况紧急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不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在前司法判决,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或断开的产品链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性较小;
(2)情况紧急,不恢复链接将对被投诉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
【案例】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某、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案号:一审:(2019)苏01民初687号、二审:(2019)苏民终1822号]
本案中,丁某以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曳头公司)、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奥公司)在天猫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曳头公司、苏奥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诉之南京中院。因丁某向天猫公司投诉,天猫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网购平台的销售链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曳头公司以下述理由向南京中院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链接,并获得准许:
一是天猫公司对丁某的投诉依规依法进行了销售链接删除处理。
二是曳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侵权比对的情况,并结合丁某另一项“便携式婴幼儿折叠蚊帐”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等事实,法院初步认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
三是不恢复销售链接可能给曳头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被诉侵权产品为蚊帐,系夏季季节性产品,目前处于销售旺季。在销售链接被删除之前,该产品已经做到同类产品第一名的位置,即将到来的“6.18”活动是继“双11”之后的第二个大型夏季销售推广活动,删除销售链接严重影响曳头公司的销售。而且,本案审理程序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才能终结。
四是曳头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担保。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曳头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之前每月销售额的适当倍数乘以恢复链接后大概的销售月份计算出一个数额,据此提供了现金担保,并保证若被认定侵权成立所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实现。天猫公司亦承诺可以及时提供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销售记录,以供计算赔偿等之用。
5、辅助措施:申请行为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印发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因情况紧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恢复商品链接、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发送通知等行为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申请采取恢复链接行为保全措施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恢复链接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恢复链接对专利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不恢复链接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
(4)恢复链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其他不宜恢复链接的情形。
【案例】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本案中,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生公司)为专利权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悦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昊公司)为被诉侵权人,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经营的涉案网店中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被下架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联悦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其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直至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联悦公司同意以其支付宝账户余额632万元作为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虽然原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但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其有效性因博生公司即将提起行政诉讼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况下,作为被删除产品链接的联悦公司具有提起恢复链接行为保全申请的主体资格。此外,联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是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因缺乏新颖性而被宣告全部无效,博生公司即将提起行政诉讼,专利有效性处于不确定状态。联悦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被冻结1560万元,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二是被诉侵权产品主要通过在“天猫网”上的涉案网店进行销售,断开销售链接对其网络销售利益影响较大。三是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虽为同类产品,但市场上类似产品众多,并不会导致博生公司的专利产品因恢复链接而被完全替代。四是 本案无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五是本案不存在不宜恢复链接的其他情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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