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减值测试每年都要做吗到底该怎么进行会计处理啊?


国资发财评规〔2022〕41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随着中央企业投资并购不断增加,形成的商誉规模大幅增长。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高溢价、高商誉、高减值的连锁风险,以及商誉初始金额确认不准确、减值测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为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夯实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商誉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本通知所指商誉,是指企业在对外并购中形成,合并成本超过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且单项入账的资产。过高的商誉预示可能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如果管理不当将对企业权益、会计信息质量产生重大影响,还会加剧企业经营业绩的波动,影响企业平稳运行。
各中央企业要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商誉管理的重要性,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全链条、全周期的商誉管理能力,特别要将境外项目以及溢价率(即支付对价/经备案的收购股份对应评估价值-1)高于两年内可比行业或企业平均水平50%以上的项目(以下称高溢价项目)作为管理重点,实施从严管控,及时化解高商誉潜在风险,切实夯实资产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源头管控,防范商誉虚增风险
(一)进一步规范投前管理,严控定价风险。
并购投资是商誉的源头。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加强并购投资的源头管理,确保并购项目与发展战略相一致、与年度预算相衔接、与投资能力相匹配。要秉持谨慎性原则扎实开展并购前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充分获取被并购方的财务和非财务、内部和外部信息,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的行业背景、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管理团队水平等情况。要规范实施资产评估,严格履行评估工作程序;敦促评估机构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审慎开展业绩预测,合理选用评估方法;对不同方法评估值差异较大的项目,要重新论证业绩预测、折现率、可比对象等关键要素的科学合理性。要重点关注评估增值和收购溢价,对其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高溢价项目要按照企业现有决策权限至少上提内部一个层级进行决策,实施从严审查,防止溢价过高虚增商誉规模,从源头降低对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的潜在影响。
(二)进一步规范运营管理,严控业绩风险。
中央企业要合理规范运用业绩承诺、对价分期递延支付等手段对并购项目建立业绩保险、惩罚和激励机制,保障并购项目长期盈利能力。要加强对并购企业的管理,按照投资预设的发展目标、经营方针和战略规划加强协同整合,强化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投后评价,提前预判、及时化解各类经营风险,持续提升其成长性和盈利能力。要充分发挥相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益效应,把并购商誉转化为企业现实的发展能力,对未达到投资预期的并购项目要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提升措施或项目退出安排,从根本上防范商誉减值风险。
三、规范商誉计量管理,夯实会计信息质量
(一)严格商誉初始确认。
商誉初始确认计量是后续会计处理的基础。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合并成本在并购日资产负债中(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确认负债、或有负债)进行合理分配,确实不可分配的部分才可确认为商誉。应当充分识别被并购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定客户关系、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符合可辨认性标准的无形资产,不得将其确认为商誉。商誉应当在购买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认定资产组要以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为主要依据,不应包括与商誉无关的资产及负债,后续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业务重组、整合等原因发生变化,需及时将商誉账面价值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及依据。后续发现商誉初始确认计量、资产组认定或商誉分摊出现差错,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二)严格商誉减值测试。
商誉减值测试是商誉管理的重点。中央企业应当梳理、明确商誉减值迹象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和效益持续恶化或明显低于预期、主要产品技术升级迭代、行业环境或产业政策发生根本改变、所在国别地区宏观环境风险突出等。要加强对减值迹象的动态跟踪监控,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在减值迹象出现时及时进行减值测试,每年年度终了应当集中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要重点关注减值迹象对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率、预测期等关键参数的影响,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独立第三方参与减值测试;对于连续3年出现减值迹象但测试结果未显示发生减值的要重新审视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要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存在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三)严格商誉信息披露。
商誉信息披露是商誉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规范披露所有与商誉减值有关的重要有用信息,不断提高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比性,严禁出现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要全面反映商誉所在资产组的相关信息,资产组构成发生变化应当充分披露导致其变化的事实与依据。要全面反映商誉对应资产组并购预期实现情况,以及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过程与方法,与以前年度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四)严格商誉终止确认。
商誉终止确认是商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最后环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并购子企业或项目整体进行再转让的,应当及时将商誉一同转让;对资产组进行再转让的应当确认转让损益,并终止确认该资产组对应商誉;对并购子企业由于设计寿命到期、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授权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判断资产组预期现金流入,及时计提减值损失,到期退出后及时终止确认商誉。
四、持续完善长效机制,落实商誉管理责任
(一)加快制度机制建设。
制度机制是规范商誉管理的保障。中央企业要制定并不断完善商誉管理专门制度,明确商誉管理各环节责任部门,探索建立涵盖规划、投资、运营、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商誉协同管理机制,细化操作流程以及关键管控点,形成贯穿于投资前、中、后全过程的具体操作规范指引,特别是要结合自身实际和所在行业特点明确商誉减值迹象和减值测试的触发条件,降低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减值测试流于形式。要加强商誉相关内容培训,切实提高商誉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中介服务支撑。
中央企业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和专业优势,有效识别和管控商誉风险。开展并购交易时应当充分利用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控制商誉规模。需借助中介机构开展商誉减值测试时,应当聘请有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商誉实施充分的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程序,审核商誉减值的假设、参数和测试模型的合理性,杜绝滥用会计估计甚至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要明确区分中央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在商誉管理方面的责任。要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勤勉尽责,中央企业如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执业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监督检查是防范化解商誉风险的关键。中央企业应对商誉管理涉及投资并购、生产运营、会计核算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关注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和违规问题,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要高度重视外部审计监管机构对商誉管理特别是商誉减值及减值风险的审计检查意见,要强化整改落实,不断规范经营管理,夯实资产质量。对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会计信息失真等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国资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开展专项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国资委2022年5月24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  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  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  所得税》。  2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  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  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  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  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  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  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  3  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  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  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  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  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  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  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  4  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  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  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  回金额。  第九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  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  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第十条 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  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  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  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  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  置费用后的金额。  5  第十一条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  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  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  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  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 年,企业  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  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  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  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十二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  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  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  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  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  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  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  6  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十三条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  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  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  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  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  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  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  备。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  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7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十八条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  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  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  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  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  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  式等。  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  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  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  流量。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本准则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8  第十九条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  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  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  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  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  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  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  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  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  中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  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  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  资产组。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  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  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9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  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  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  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  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  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  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  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  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  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  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  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10  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  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  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  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  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  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减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  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35 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  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  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  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  11  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  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  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  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  第二十五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  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  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  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  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12  (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  减值损失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  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  额。  (一)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的,应当披露该单项  资产的性质。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  告分部。  (二)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  同)的,应当披露:  1.资产组的基本情况。  2.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3.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  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者  资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一)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  的,还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  (二)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  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金额也  按照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现  13  率。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一)、(二)和第二十七条(二)第2  项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资产类别应当以资产在企业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性质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为基础确定。  第三十条 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  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  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二)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1.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  的,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资产组  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应当披  露:  (1)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  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2.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  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14  (3)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  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  商誉合计金额。  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且分  摊的商誉合计金额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  注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  (二)采用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三)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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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会计》高频考点: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与会计处理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会计》高频考点: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与会计处理。本考点属于《会计》第八章资产减值第二节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要求
  2.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与会计处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与会计处理  一、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要求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企业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对于已经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论是否存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每年都应当通过比较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二、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与会计处理  企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减值损失的处理顺序和方法与第四节有关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顺序和方法相一致。  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减值准备  2013《会计》单选题:商誉的处理  注会频道相关推荐:  2013注会六门科目高频考点归纳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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