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旗党徽能否加单位logo及其图案可以用作商标和广告吗

根据相关的法律明确的规定: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私人活动,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以及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十三条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二)私人活动;(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2023-02-10

每年的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之时,总有几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因为违禁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党和国家、军队的标志,而被查处,课以20万以上的罚款。眼下又临近十一国庆节了,与此相关的违法违规现象又冒出来了,诸位广告人可得再好好读读《广告法》等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条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三条规定:“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八条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 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为帮助大家识别此方面违法广告的相应情形,下面整理展示部分业已被各地市场监管机关查处的违禁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党和国家、军队标志的违法广告画面,供参考:
一、违禁使用党徽。下图系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党徽,构成违法。本则房地产广告不仅出现企业名称,还出现了所开发的商品房信息与联系地址、电话、二维码等,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商业广告认定,本则不仅违禁使用了党徽,还违禁使用了国旗(图片过长,国旗部分无法显示)。单独使用党旗、党徽的商业广告,通常按照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认定。
下图因为出现了商品名称及商品图片,不属于公益广告范畴,商业广告使用党徽,构成违法。
二、违禁使用国旗。下图虽然将国旗与商业广告分别悬挂,但商业广告中含有国旗五星排列主体图案,属于在广告中变相使用国旗的违法行为。
下附二图也属于变相使用国旗的违法广告:
三、违禁使用国旗和国徽。下附二则图片系同一网页上的二个画面截图,分别使用了国旗与国徽的图案,构成违法。

四、非商业广告违禁。下附二图中的国旗上印着“少年强则国强”等字样,落款为“哪吒汽车赠”。“少年强则国强”等宣传文字属于公益性的宣传,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本则图片的国旗上“哪吒汽车”为企业商标,又是在企业捐助小学时使用,整体属于公益宣传范畴。但公益宣传也得守法依法,企业在国旗上涂画宣传文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五、违禁使用军徽。下附图片,虽然主体文字为“热血铸军魂 扬我中国威”等八一建军节宣传内容,但由于画面中不仅出现企业名称,还出现了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视为商业广告,因此在广告中使用军徽标志就构成违法了。
下图广告中不仅使用了军徽,也使用了军旗,以及身着军服的军人形象。由于《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下图广告不仅触犯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在广告中违禁使用军旗、军徽的违法行为,而且因为使用身着军服的军人形象,又触犯《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而又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违禁使用军服从事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
六、违禁使用红军军旗。下附图片中的堆头广告中使用了红军模特、中国工农红军军旗及国旗的主要图案——五颗星排列。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身。《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这里的“军服”虽然仅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即2007式军服,但禁止使用的还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按照国防部网站上刊登的有关军服管理机构的解答,“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包含“解放前,有红军时期的军服,八路军、新四军军服,解放战争时期的军服。”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这项条文中,“国旗、国歌、国徽”与“军旗、军歌、军徽”之间是逗号隔开的,这表明“国旗、国歌、国徽”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则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军旗、军歌、军徽了,一是我们的军队的全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1945年8月15日,八路军山东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罗荣桓等提出部队番号改称“人民解放军”,山东军区机关称山东解放军总部;1946年,解放战争爆发,解放区各部队由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民主联军等陆续改称人民解放军。二是《军服管理条例》保护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就包含了红军军服,八路军、新四军军服,解放战争时期军服,“军旗、军歌、军徽”的保护范围更需要溯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以来的各个时代了。
这则堆头广告显然触犯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了。
七、违禁使用中国地图。下附二则广告中都使用了中国地图,且这二个广告中所使用都不是标准的中国地图,都缺少了南海诸岛等。“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无论把台湾标注为一个国家还是中印边界标注错误,显然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对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损害。商业广告中使用不规范、错误的地图,触犯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规定。
八、违法使用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今年6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下图)并明确要求,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并发布公告。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下图广告中使用的虽然仅是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的图形部分,但已经构成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图形了,如果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许可,即构成违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了。
下图广告中使用的虽然仅是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的图形部分,但已经构成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图形了,如果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许可,即构成违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了。
下图为带有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的商品照片,如果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许可,也构成违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了。
下图虽然也出现了与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相近似的图案,但从本则广告画面信息看,仅出现某某银楼的企业名称,并无商品及联系方式信息,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这个广告宣传应当属于公益宣传范畴,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许可使用范围有:
1.用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下图的广告宣传载体应当属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公益广告、招贴画的范畴,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允许使用的范围之列。
下图“闪耀70周年 与众不同的‘你’”的宣传横幅,虽然悬挂于商业场所之中,但并无企业名称、商标标识,更无商品信息,应该不是商业广告。
九、宣传发布方式不当。下图商家制作的国庆促销活动的营销宣传广告,上有“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喜迎10.1”及北京天安门图案等,北京天安门图案上还可以清楚辨别出毛泽东的画像。铺设在地上让来往人流任意踩踏,这样的广告发布,显然已经严重损害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的严肃、庄重氛围,伤害社会公众的爱国情怀,严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了,构成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行为了。
十、使用不规范的“建国70周年”表述。“建国”有两层意思:“建立国家”和“建设国家”。“建立国家”就是世界上之前没有这个国家,后来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成立的新国家。如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发布,正式宣布建立美国。而从“建立国家”这层意思来讲,中国建国已有4000多年历史。
“建设国家”是指已存在的国家,在本国的方针政策下的国家建设行为,如,勤俭建国。以前的新闻、公文表述中,“建国”一词也曾多次出现。比如,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近几年,我们国家对相关的表述越来越规范、清晰。例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就有3处将“建国”修改为“新中国成立”。
下附二图中“建国70周年”“建国特别款”表述显然不合适了。
最后,还得提醒一下,红十字会标志,少先队的队旗、队徽、红领巾,共青团团旗、团徽,妇联、工会、残联、宗教等标志也不得随意使用。
来源:中食联盟认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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