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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 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 公司、发行人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万元(含本数)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债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约定的价格 和程序转换为发行人 A 股股票的过程
债券持有人可以将发行人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 人 A 股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人 A 股股票时, 债券持有人需支付的每股价格
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董事会对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0万元(含人民币 35,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4
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6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7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8
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票面总金额;i 指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9
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10
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4)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5)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6)拟修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11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高精密汽车铝铸件扩产项目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公司 2019年度至 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健审[号及天健审[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2年 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 资收益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 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 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 号填列)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净亏损以“-”号填列)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 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 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 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 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 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 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 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 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原标题::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或“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该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241.37万元、5,466.16万元和5,080.8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929.45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含35,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9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7.70%、34.61%、31.92%和29.17%,整体处于合理水平,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特点。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0.00万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已获准未发行债券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50%。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184.44万元、6,696.38万元、1,782.36万元及1,248.63万元,符合公司业务模式特点,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号及天健审[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020年度、2021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42.68万元和5,251.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466.16万元、5,080.82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精密汽车铝铸件扩产项目、模具车间改造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上市公司发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十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精密汽车铝铸件扩产项目、模具车间改造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最终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之第六十一条“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二)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241.37万元、5,466.16万元和5,080.8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929.45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高精密汽车铝铸件扩产项目、模具车间改造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积极实施募投项目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收益;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江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最近咨询江苏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朋友很多,今天小编就来好好说说这个项目。这个项目在申报时分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级,每个层级的申报条件都不一样,难度也会逐级递增,想申报的朋友要先弄清楚自己要申报什么层级。今天小编还整理了南京市、淮安市、镇江市、扬州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南通市、泰州市、盐城市、连云港市、宿迁市、徐州市这几个地方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江苏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以及这13个地市的补贴政策汇总,整理不易,给小编点个赞吧!

一、淮安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1.行业领先。上年度开票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在细分行业中,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或市场占有率居全省排名前十名。

2.成长性好。上年度开票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

3.注重创新。企业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拥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技术水平省内领先或填补省内空白。

4.管理规范。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制度;制定并实施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体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2.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

3.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1.在无锡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独立开展经营服务2年以上,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内外领先企业的潜力。

(二)拟被认定为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项指标:

1.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近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2.专业化程度。企业主导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市场占有率达到国内前五名或省内前三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3.创新能力。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至少获得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

(1)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2)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过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3)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采用信息系统支撑的。

4.经营管理。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企业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5.企业信用良好,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镇江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符合《镇江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镇经信〔2016〕31号)中的申报基础条件和要求,其中部分指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申报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拥有1项发明(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具有专有技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十位或省内前五位。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500万元以上(含3500万元),或利税总额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十位或省内前五位;近3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8%以上或平均营业利润率8%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建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5%。

四、宿迁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在宿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重点培育“6+3+X”制造业产业体系和20条重点产业链等市委、市政府确立的重要领域的中小企业。优先培育主导产品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国际空白),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中小企业。

2.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近两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5.近两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二)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上年度申报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拥有1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具有专有技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十五或江苏省内前十位,或是与龙头大型企业形成协作配套关系。

1.制造类。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或利税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十或江苏省内前五位,或是与龙头大型企业形成协作配套关系;成立2年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5%以上或平均营业利润率5%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先进,建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5%。

2.创新类。成立时间不满5年,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四新特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业创新类企业,拥有1项以上有效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且具有高成长潜力。

五、泰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在泰州境内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

(一)专精特新产品。申报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拥有2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连续三年盈利,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8位或者省内前5位。

(二)科技小巨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以上,或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5位或者省内前3位;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6%以上,平均营业利润率5%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在行业内领先,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5%。

六、盐城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

1﹒企业拥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8%。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500万元以上(含3500万元)。

3﹒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主导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十位。

4﹒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科技创业企业、上市或已股改准备上市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含认定、公告等)企业,以及新技术、新业态、新服务、新模式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申报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近2年内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高,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

4﹒产品已投入批量生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二十位。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刚要》重点领域中的产品,予以优先推荐认定。食品、饮料、服装、鞋帽等类产品不在认定范围。

七、扬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在扬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聚焦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管理规范、信誉良好, 无不良行为记录。

1、以省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市“323+1”先进制造业集群为重点: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微电子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端纺织(服装)、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食品、航空、工程机械、物联网、前沿新材料、集成电路、节能环保、核心信息技术、新型显示等产业。

2、拥有主导产品(服务)的自主知识产权

3、拥有2项以上有效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

4、主导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整体收入的40%以上(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5、主导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或是与龙头大型企业形成协作配套关系

6、近3年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5%以上或平均营业利润率5%以上

1、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四新特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2、拥有1项以上有效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

3、创业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

八、常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常州暂时没有市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只有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以以下是中小企业的申报条件)

1.在常州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工业企业。

2.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0%以上或平均营业利润率10%以上。

3.企业的产品应当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领域,企业属于省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市10个先进制造业集群。

4.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某一细分行业的产品研发和生产,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或者进入国内外大型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

7.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或其他省级以上品牌称号。

8.企业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9.主持或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

10.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2.5%。

11.企业拥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等)。符合基本条件、且符合五项(含)以上专项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常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2.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企业;

3.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已获评国家、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单项冠军企业。

九、苏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苏州暂时没有市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只有市级的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所以以下是中小企业的申报条件)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比重在60%以上;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10位;

3.拥有2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4.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5.企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无失信记录,具有较高的质量管理和信用管理水平;

6.不属于市工业资源集约利用D类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

7.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十、连云港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

纳入2020年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90家企业或江苏省专精特新培育库企业。

(1)企业近3年有良好的成长性,无亏损;

(2)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项以上;

(4)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等);

(5)有较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近3年无环保、安全处罚记录。

(二)专精特新产品申报

全市所有工业类中小企业(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生产的工业产品(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化妆品、服装、家具等日用类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类产品;动、植物品种资源类产品;高能耗、环境污染类产品等不在认定范围内)。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近2年无亏损;

(3)有较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近3年无环保、安全处罚记录;

(4)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5)产品符合江苏省和连云港市产业政策导向,已投入批量生产,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2019年,申报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质量优良,无重大质量问题及用户投诉。

十一、南通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优的“小而强”、“小而优”和“隐形冠军”企业。市级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利税总额500万元以上;或在细分行业中,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省内排名前三,国内排名前十。

(二)企业应为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拥有申报或授权的发明专利,产品为市级以上品牌,产品技术水平省内领先。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文化、激励机制等软实力建设成效明显。制定并实施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体系。

(四)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等全业务流程应用信息技术。

十二、徐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徐州暂无这个项目)

十三、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南京暂无这个项目)

十四、江苏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2020年,申报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拥有2项有效发明(或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具有专有技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十位或进入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

(1)制造类。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利润总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五位或进入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近3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8%以上或平均营业利润率8%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建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均值不低于3%。

(2)创新类。2014年(包括2014年)后成立的四新模式(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业创新类企业,拥有原创技术或产品,且具有高成长潜力,2023年企业营业收入可达到5000万元。

十五、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获得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中已列为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不再推荐申报。

1、截至2020年末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

2、企业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截至2020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

5、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

6、2018年至2020年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

7、2019年、2020年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

8、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9、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1、2020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2、2020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6%。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8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含)以上,创新成果属于《通知》 “二、重点领域”细分行业关键技术,并有重大突破。

十六、江苏省各地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政策

南京市:对独角兽、瞪羚企业和国家级“单项冠军”、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等,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其中:独角兽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瞪羚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江宁区:对获国家级“单项冝军”、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溧水区:新培育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科技小巨人等特色企业,分类分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高淳区:获评国家级“单项冠军”、省“专精特新”企业、市“专精特 新”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30万元、10 万元奖励。省级新产品鉴定认定为国际领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 国内先进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分三个梯级择优对不超过200家企业进行奖励和授牌。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获得“小巨人”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获得“隐形冠军”企业称号的,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奖励差额。

无锡市对评为市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列入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江苏省专精特新软件企业培育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 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入选江苏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按每个产品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30万元。被评选为江苏省“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50万元奖励。对通过软件和信息技术、大数据行业相关资质认证(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及以上、ITSS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及以上、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含同类同级别复审再次获得)。以上认定如省级已给予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差。

常州市调整出台《关于推进高质量工业智造明星城建设的若干政策》,对新认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优先推荐“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争取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2、优先支持“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3、在企业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企业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和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为“泰州市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及各市(区)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装备升级和互联网化提升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市级培育企业争创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企业,相关专项给予奖金奖励。

镇江市经信类专项资金项目--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改造升级,奖励20万元

扬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支持政策,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的奖励。

1、支持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企业争创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年度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产品),每个分别奖励 50、30 万元。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适当调整。(十一)连云港市

对首次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首次入选省“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优质企业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科创板等发行上市,对上市挂牌企业按市委市政府现行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政策支持:关于深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

支持企业争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品),对获批国家级的奖励100万元,获批省级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元奖励。(宿迁市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三年行动计划(年))

(十二)江苏省级奖励政策

优先推荐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相关专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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