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退休香港强积金一次性提取后果分几次到帐

  本书的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养老基金制的理论及运作、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为介绍香港强积金提供了理论、逻辑和历史前提。第二部分是主体,介绍香港强积金的理论和运作特点。任何制度安排都有其约束条件,香港采用强制性公基金制也是各种市场力量反复博弈的结果,与理论也有内在的一致性。接着全面介绍香港强制性公积金的内在规定性,主要包括其内容、特点和运作方式。第三部分介绍香港强积金制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启示。现行社保制度的根本缺陷是“所有者缺位”,这是以往制度安排的制度性缺陷所致。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思路就是要导人完全的养老基金制,并在限定的时间内(至多3~5年)全面完成由现收现付制向完全基金制转轨。香港强积金的制度安排及监管方式对中国有很大的启示。  香港强积金的制度安排及监管方式对中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本书以养老基金制的理论和运作机理为理论基础,重点论述了香港强积金的理论和运作,落脚于对中国社保制度建立的启示。养老基金制以参加者本人为核心,建立个人账户,产权分明,能避免退休金分配上的“搭便车”问题。实行养老基金制必须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体制及发达的资本市场,需要有健全的信用体系。这对解决中国现行社保制度“所有者缺位”的根本缺陷和严重的财政困难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读者对象:经济理论工作者,金融证券业研究人员,高等院校经济专业师生。
易宪容:1958年出生于江西上高,1982年入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分别在1986年、1989年获得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和硕士学位。1997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7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年到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做合作研究;1999年7月曾到台湾清华大学做访问研究;从1998年起为国际新制度经济学学会会员。目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工作。著有:《现代合约经济学导论》、《交易行为与合约选择》、《科斯经济思想研究》、《金融市场与制度选择》、《现代经济学入门》、(合著)、《金融市场的合约分析》、《经济学与经济的迷思》、《金融市场的震荡与发展》、《经济繁荣与权力运作》等书;
  译作:《佃农理论》、《经济解释》等;
  90年代以来,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00篇,并为香港《信报》、《香港经济日报》、《香港明报》、《香港大公报》等报刊的专栏作家;策划主持大型经济学丛书5套,等报刊专栏作家;策划主持大型经济学丛书多套。
1.导论:养老金理论与运作   1.1 问题的提出  1.2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演进与发展  1.3 现收现付制向养老基金制转轨的国际趋势  1.4 养老基金运作机理及资本市场2.现行社会保障模式的经验及分析  2.1 导言  2.2 美国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和40l(K)退休金计划  2.3 智利私营养老金  2.4 瑞典社保制度的第三条道路  2.5 中央公积金制  2.6 德国社会保障体制  2.7 日本社会保障体制  2.8 开放条件下养老金运作的国际经验及现代养老基金的发展3.香港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与现状   3.1 导 言  3.2 香港社会保障体系确立的过程  3.3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强制性公积金的基础  3.4 香港强积金制度的建立4.香港强积金制度的理论与运作   4.1 导言  4.2 香港强积金的理论  4.3 强积金制度的运作特点  4.4 强积金计划与职业退休金计划的衔接5.香港强积金管理与进入资本市场   5.1 导言  5.2 委托一代理理论  5.3 强积金计划的管理与投资6.强积金制度监管法律体系   6.1 导言  6.2 强积金制度的监管体系  6.3 监管法规体系7.强积金制对中国社保制度建立的启示   7.1 导言  7.2 中国养老金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7.3 中国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困难与障碍  7.4 资本项目开放条件下中国养老基金运作的路径选择参考书目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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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和香港地区职工接触朋友,想必都会听过香港强积金,那么强积金是什么意思?强积金是香港主要的养老制度,但由于香港的医疗制度、失业保障制度都比较成熟,所以职工每个月只缴纳养老方面的强积金,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强积金是什么意思和香港强积金一月多钱。

强积金是强制性公积金的简称,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的一项政策,强制香港所有雇员成立投资基金以作退休之用。由香港公营机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监察。

强积金的实施对于香港养老体制建设可谓意义重大,在强积金实施前,香港只有约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享有养老保障,而自从实施强积金以来,现时约有85%的总就业人口获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法定退休金或公积金计划(例如为公务员或公立学校教师而设的计划)保障。

如今香港强积金一月多钱?

和内地的社保类似,香港强积金也采用个人与公司共同负担的方式,不过强积金的金额是有上限的,最多雇员支付的上限是1500元或者是工资的5%(如果工资3万以下,就采用5%的计算口径),而雇主则是同样。

香港的强积金全部是个人户口,也就是你交了多少,你的账户里面有多少钱一清二楚。很多大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都设有专门运营强积金的基金,员工可以自行决定想要把自己的强积金如何分配。

例如,如果是比较的年轻的人,那么可以多冒一些风险,用强积金买入更多的股票类基金,如果是年老的不愿意承担风险的,则可以选择比较稳健收益的固定收益基金。

但香港强积金也存在着弊端,虽然香港强积金制度非常透明化,灵活性也比较高,但也正因为如此,也带来了不确定性,这也是香港强积金制度存在着争议的地方。

强积金法例规定,在以下特定情况下,计划成员可在65岁前提早提取强积金:

计划成员必须年满60岁并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并作出法定声明指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
计划成员可以选择一笔过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强积金。

计划成员必须作出法定声明指已经或将会离开香港,亦无意作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时须提供令受托人信纳计划成员已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证明。

注意: 假如计划成员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将不能以相同理由用较後离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请,受托人亦不会向计划成员支付强积金。

计划成员不要受不法分子唆摆作出虚假声明。你可获得更多如何避免违规的资料。

计划成员如向受托人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藉此提早提取强积金,可被检控。积金局会主动抽查申索个案,如有怀疑,会作出调查及采取。

计划成员永久不适合执行在紧接丧失行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种,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

计划成员患有相当可能令其预期寿命减至12个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

计划成员只在一个强积金计划内存有强积金,而结余不超过$5,000,及计划成员提出申请提取强积金的日期,须距离最後一个供款日至少12个月。

计划成员亦须作出法定声明指日後无意再受雇或自雇。

已故成员的强积金是成员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必须由计划成员的遗产代理人或遗产管理官提出申索。

提早提取强积金所需文件

计划成员基於上述其中一个理由而提取强积金,应向各个别相关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提交申索表格(注:请勿向积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并提供以下文件:


计划成员可直接联络,查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续及所需文件。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须在30日内向申索人支付强积金。

向受托人提交的法定声明必须为正本。

如向数个受托人提交申请

须紧记预备足够的声明表格,并请监理法定声明人士於每份声明上签署及盖章(如适用)。

在香港,计划成员可在民政事务总署的监誓员、公证人或太平绅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声明,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

计划成员请带同香港身分证及已填妥的相关声明表格。详情可致电向民政事务总署的电话谘询中心查询。

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声明,该份声明须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及盖章(如适用):

  • 获当地法律授权监誓的人士;或

如计划成员不清楚自己有多少个强积金个人帐户,或是否拥有无人申索权益,可向积金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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