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中是真的吗?还是非法获取个人别人通过银行卡号能查到你的信息吗信息的钓鱼

2016年全国每天有超过7.4万人收到网购诈骗电话,被骗的人同样很多。

哈喽,我是小杨。 临近年关了,这几天,我开始给家里狂买年货。 爷爷辈的,父辈的,还有七大姑八大姨,哪家需要买酒、饮料和水果,哪家需要买老年人保健品,哪家需要给小屁孩买玩具,但凡需要拜年的,都得考虑到。 虽然很费心,但想着能给爸妈省不少心,也就接受了「年货买手」这一角色。 买着买着,突然想到,现在大家都开始在网上买年货了,但有很多网购骗局非常隐秘,骗人不轻。 于是我就决定写篇「揭秘网购骗局」的文章,为此,我的发际线又高了。 写文章真是一件掉头发的事,希望你们从我的秀发里,能有所收益。 —————————————————————————————— 前一阵,看到一新闻。

南京的小张网购了一东西,快递丢了,卖家也不愿赔偿。 正当他郁闷时,电话突然响了,来电的是那个商家,也不知为什么,商家的赔偿态度突然变了,主动要给小张退款,但是有一要求,必须通过微信退款。 小张开心坏了,寻思只要退钱,用哪种方式都行,就加了对方微信。 紧接着对方发来一张二维码,称这张二维码是他们的退款码,扫了二维码就能收到退款。 小张退款心切,就听从对面的指示,扫了二维码。这时,对方却发来一转账失败的截图,说给小张的退款没转过去,另发了一张要小张重新扫一下。

这样往返几次后,小张突然收到了某网络借贷平台的短信,就在刚刚,小张的账号在该平台贷走了1.3万元。 小张赶忙登上自己的账号,发现钱已经被尽数转走,小张给对方打电话发微信,却再也联系不上了。 后来才知道,对方早就盗取了小张借贷平台账号,并向平台借贷,再将确认借贷的二维码发给小张,小张毫不知情地背了债,钱却落到别人兜里。 像小张这样遭遇网购诈骗的并不少,据统计,2016年全国每天有超过7.4万人收到网购诈骗电话,被骗的人同样很多,在知乎一搜,会发现太多人受骗的经历。

我从中找了几个典型的、有趣的案例,把它们杂糅在一起,写了一个故事,告诉你这些骗子们到底在玩什么把戏。 为保证阅读体验,故事用「我」作第一人称。 【来自「亚马逊客服」的问候:要成为「尊贵会员」吗?】 去年,我在亚马逊上买了几本书,下单第二天晚上,手机响了,一看号码:。

「是XXX先生吗?」对面传来一略带港台腔的女声。 对方声称自己是亚马逊平台客服,因为平台系统故障,我的账号被误操作升级成高级会员,在亚马逊平台上买东西会打九折,但是每个月要收600块的会员费,问我要不要取消这个会员。 我忙着做别的事,也就没多想,让她帮我取消掉。 「取消这个订单需要您出具一张银行的退单,我这就通知银行,稍后银行会给你致电,确认您是否取消。手续办理完后,我们会寄200元的购物代金券给您作为补偿,您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XXXXXXX。现在,我们需要您提供一下您付款银行的名称。」 听到对方丝毫不差报出我的地址,我稍微放松下来,「中国银行」。 「稍后银行会联系您,祝您生活愉快。」 挂了电话后,我总觉得哪里不太对,晚上银行都下班了,怎么还会给我打电话,但对方对我信息的了解以及说话口吻,让我感觉我只是在帮亚马逊平台解决一点小问题。 没过多一会,电话又响了,手机显示来电号码「」。

看到这个号,我顿时打了个激灵,腾地从椅子上跳起来。是梁静茹给了你勇气,让你来骗我的吗? 中国银行的服务热线是「95566」,但是,骗子可以通过伪基站改变来电显示,不过,大部分伪基站不能完全复制公共单位的号码,会在这些号码前加区号,比如「010」。(有的伪基站也可以将号码改成和银行完全一样,所以,如果不能确认对方身份,可以回拨电话,如「95566」,确认对方身份。) 意外发现对方是骗子反倒让我兴奋起来,我想看看他们能玩出什么花样来。 「您好」,略带台湾腔的男声传了过来,「我是中国银行客服, 亚马逊通知我们您这边要取消一个会员服务,我们特地来电向您确认一下。」 我这才意识到,刚才那个客服电话只是骗子的铺垫。 「我们需要您在晚上十点之前在银行存取款ATM上协助我们,我们才能出具取消订单证明,您现在附近能找到ATM吗?我们这边有很多操作,需要您在ATM上确认,你也可以监督整个退款流程。」 「请您一定尽快,今晚十点,我们银行这边就要扣第一笔款了哦」,对方开始催促起来。 想看看对方具体怎么行骗,我就在楼下找了个ATM。 到了ATM前,对方说,「我们取消业务的步骤分这样几步,首先插入银行卡并输入代码,然后您会在屏幕上看到我们的主管赵XX的名字,这个取消业务需要他亲自操作,您也会看到我的工号098567,然后要输入一个安全代码,这个代码是1421,请务必记住,1421。。。。(此处省去1000个字),然后我们会给您出具已取消业务的证明。」 我从没听说ATM还有这种操作,心中一喜,骗子要在ATM上变魔术吗。 「请您插入储蓄卡,接下来的操作需要在英文界面下进行,请您选择屏幕上English。接下来您操作的是一个远程映射的界面,请按照我的指示选择,确保不要按错。您看到卡上的磁条了吗?那里面存储着卡片的信息,我们需要做一些修改。」 我插进一空卡,输了密码。 「请您选择右边第三个的选项,然后输入这个序列号:...」 我一低头,看到Transfer(转账)。

「这不是转账吗」,我打断了对方的说话,「我是要退款,不会给任何人转账。」 「这是我们取消操作的必不可少一部分,您要输入的账户是封闭的,收不进款,您放心操作,不会有问题。」 对面显然开始着急,并开始威胁我。「今晚十点前不办理完,晚上就要扣第一笔钱了,就是您明天到柜台办理,钱也退不回来,这所有的责任都得你自己承担,您现在只要输入账号:...」 骗子开始反复纠缠我转账,我看骗子没什么新花样了,就扫兴地挂了电话。 结果刚到家,电话又响了。 「先生您好,我看银行那边的取消订单被退回了,您是不取消了吗?」 我心想还真是锲而不舍,「对,我不取消了,我要成为你们尊贵的会员。」 对面沉默了三秒,「可...可是先生,您刚才还那么坚定地要取消...这个会员每个月会收取您600元的费用,从今晚开始扣除,您确定不取消了吗?」 「我已经给您走取消程序了,程序已经走了一半了,退不回来,如果您不配合取消业务的话,银行会因此冻结您的账号,影响您的信用评级,给您一生留下污点…」 「我现在要办会员,一会要还没办好,我就投诉...」 「嘟嘟...」对方挂掉了电话。 这个故事到此结束,可是,如果有朋友不知道伪基站改电话号码的Bug,或者是不认识「转账」的英文,很可能就上当受骗了。 无独有偶,我的好基友大魔也遭遇过网购骗局,他还在微博上写过这段经历。

他花195元买了一瓶防晒霜,几天后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是小红书工作人员,问大魔使用防晒霜以后有没有不适的情况。 大魔摸了摸自己吹弹可破的肌肤,表示:「不知道哇,我给我女朋友买的,她还没开始用。」 然后对方说这批防晒霜经过检测,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需要召回产品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谈到赔偿时,对方声称要用支付宝里的「蚂蚁借呗」,然后说了一通复杂的赔偿程序,大意就是:您这蚂蚁借呗里的2万块,是我们刚给您打的,然后您去掉195元,剩下的19805元,再转给我们就好了。

当然,大魔识破了其中的伎俩,就没让骗子得逞。 不过,对方却拿到了大魔支付宝绑定的所有银行卡信息。

除上面的套路外,骗子们还经常会用另一更为隐蔽的骗局。

网购退款中的无间道:对不起,我是钓鱼网站。

很久前,我看过一报道,亚马逊被植入钓鱼网站链接,致使多名消费者被骗。

沈先生在亚马逊上买了两件衣服,但两天过去了,衣服还没发货。 沈先生气不过,大手一挥,退货了。 几天后,沈接到一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是亚马逊客服,平台系统出了点小问题,无法处理沈先生的退款申请,需要沈先生手动自助退款。 沈先生信以为真,跟着对方电话的引导,进到该亚马逊“我的地址”界面,果然发现了“退款说明”。

▲骗子编纂的退款说明(图片不太清晰,依稀可以看到图片中的网址

点进“退款说明”里附带的“退款入口链接“,进入了一个登陆界面。

输入账号密码后,沈先生又看到了一退款界面。

沈先生按照要求输入了银行卡账号和密码,以及银行发来的验证码。 实际上,这个链接就是骗子植入在亚马逊网站里的钓鱼网站。骗子假冒客服打电话给沈先生,并诱导其进入钓鱼网站,沈先生输入的账号密码被骗子悉数获取,就这样被骗走了5万多块。 关于电信诈骗的事儿,满天遍地都在发生。去年夏天,刚拿到大学通知书的徐玉玉遭遇电话诈骗,家里千辛万苦攒够的9900元学费,被全部骗走,徐玉玉心中抑郁难当,心脏骤停,不幸离世。 所有人都为她感到痛心和惋惜,但大多数人还是觉得自己不会轻易被骗。 事实上,现在骗子的骗术已经相当完备,普通人一不小心就可能落入圈套。

网购骗局三板斧:一摸二骗三要钱

为了让更多人看透骗子的套路,我分析了30个网络诈骗的案例,总结了冒充客服诈骗的三个步骤。 一、摸清你的个人信息 骗子在诈骗之前,会先通过盗取你的电商网站账号,摸清你的个人信息,包括最近的订单信息,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等。 掌握了这些信息后,骗子就要进行第二步了。 二、电话冒充客服,利诱或威胁你 骗子会冒充电商平台客服给你打电话,一般用这3个理由,请求你协助: 1、你买东西的订单出了问题,需要协助退款。比如小张和陈先生的例子。 2、你买东西的订单出了问题,需要协助退款。比如小张和陈先生的例子,账号被误升级,要你帮忙协助取消。比如我去ATM机转账的例子。 3、 原先买的东西有质量问题,需要协助召回。比如大魔买防晒霜的例子。 然后要求你听从他们的指示,进行退款或取消会员业务。有的骗子为了更有欺骗性,会利用伪基站修改来电号码,冒充银行甚至警察,组成一更逼真的骗局。 有时还会在购物网站上做些手脚,比如亚马逊心愿单、我的主页里面的内容可以被编辑,骗子通过编辑这些信息,伪造官方信息,引诱你落入他们的套路。 除此之外,为了让你服从他们的指示,他们还会下两个钩子勾住你。 1、承诺给你补偿一些购物代金券,引诱你按照他们的指示做。 比如一开始就用200元的购物券,引诱我配合他们。 2、威胁你,如果不按照他们的指示做,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在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 比如看到我不肯转账后,威胁我如果不转账会损失财产和信用评分。 然后,就要进行最重要的一步了。 三、防不胜防·花式骗钱术 骗子会要求受骗人按照下面的方式操作,骗走受骗人的钱: 1、通过ATM转账。骗钱之前,骗子会先扔一大套复杂的程序,一旦你晕头转向了,就只有听从他们了。 在他们试图忽悠我的时候,一直在说一堆不着边际的复杂程序,最后就是想要在英文界面下转账,对ATM和英文不熟的人,很有可能就被骗了。 2、用蚂蚁借呗等借贷平台骗钱,有很多人对这些借贷平台并不熟悉,骗子利用这一点,声称要用这些借贷平台退款。然后又搬出一大堆复杂的退款程序,让人更分不清真伪,小张和大魔的遭遇就是如此 。 为了防止这类事情再次发生,现在进入蚂蚁借呗都有这样的提醒。

3、利用钓鱼网站诈骗。 这种方式最隐蔽,但危害却最大。骗子先是伪造官方信息,并将钓鱼网站链接放在其中,以此诱骗你登上钓鱼网站。 你点击钓鱼网站进去,看到的是和官方网站一样的界面。毫无知觉地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之后,就成了别人案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了。 最后,再来总结一下这些套路里需要注意的5个要点: 1、 不要轻信任何自称客服、银行服务人员等人的话,最好按照官方电话回过去,确认其身份。 2、以任何形式要求转账的,都可以直接标为骗子。 3、坚决不扫来路不明的二维码。 4、坚决不给陌生人任何验证码,这是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 5、学会识别钓鱼网站。 我认为识别钓鱼网站最方便的方法:登录时,随便编一账号密码输进去,看看是不是能登入,如果可以,就可以认定是钓鱼网站了。 因为钓鱼网站不能识别输入的账号密码是否正确,所以不管输入什么,都会登入。 为了验证钓鱼网站这一特性,我特地找了一个冒充苹果设备维修客服的钓鱼网站,演示给你看。 当我进入该网站后,出现一个跟官网完全一样的界面。随后,我输入了一个胡乱编成的账号。

毫不意外,我进入了下一个界面。

如果我不知道这是钓鱼网站,输入我真实的信息,所有信息都会被骗子截获,然后骗子会先锁掉我的手机,再联系我,讹我钱。 通过反查域名,我找到了搭设钓鱼网站的这个公司。

不用担心,我已经举报给「猎网」了。 现在,网购诈骗成本低,获益快、取证难,因此破案率不足10%,一旦被骗,几乎不可能追回损失。 此外,骗子的骗术也在不断完善、不断升级,早不是我们印象中那些拙劣的手法了。如果还在轻视骗子,最后吃到苦头的很可能是我们自己。 毕竟,咱们的爸爸都不叫王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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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金杰为谋取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保护的规定,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叶飞、李克波,故意在互联网上传播“木马”病毒,并利用“木马”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中,被告人金杰、叶飞共同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人金杰、李克波共同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余元;被告人金杰单独犯罪期间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8万余元。2011年7月,被告人金杰、余伟飞、徐兰寅为谋取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保护的规定,故意在互联网上传播“木马”病毒,并利用“木马”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倒卖,共同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5.2万余元。五被告人均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金杰等人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仍为其提供制作假冒网站、提高网站的排名、网站维护等技术支持的帮助,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金杰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飞、李克波、赵某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伟飞、徐兰寅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克波、赵某在与被告人金杰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飞、李克波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其单独犯罪期间所获得的158万余元及与被告人李克波共同犯罪期间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是通过“钻游戏漏洞”和“挂机硬赌”的方式获取的,不属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得,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其辩护人辩护称:1、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有异议,被告人李克波、叶飞、余伟飞的供述中均提到了被告人金杰曾有过“钻游戏漏洞”和“挂机硬赌”的行为并获取了相应收益,公诉机关未计算出这部分收益的具体数额,也未提出足以排除这部分收益的有力证据,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杰犯罪金额的指控证据不充分,建议对这部分收益不予认定。2、被告人金杰具有一定的酌定从轻情节,其作案时间跨度虽长但不具有连续性,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且有一定的悔罪意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金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叶飞应认定为从犯,其在参与犯罪时没有任何投入,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负责赌博,不参与其他诸如开办工作室、寻求技术支持等活动,因此其在犯罪过程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2、被告人叶飞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叶飞获取的利益相对较少,并在归案后已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飞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余伟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余伟飞应认定为从犯,其与被告人金杰、徐兰寅共同犯罪期间,除共同开办了工作室以外,仅负责“杀猪”并事后参与分赃,未参与其他事宜;2、被告人余伟飞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余伟飞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兰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应认定被告人徐兰寅为从犯,整个犯罪活动的发起者系被告人金杰,日常活动的指挥指导、“游戏币”的变现及赃款的分配均由被告人金杰负责,被告人徐兰寅仅负责网络维护,所起作用较小;2、被告人徐兰寅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兰寅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克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克波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加之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悔罪表现明显,故建议对被告人李克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赵某系从犯,且违法所得仅有8000余元,获利较少;2、实际参与犯罪的时间短,悔罪表现好,且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事实 1、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金杰为了使用“木马程序”控制他人计算机,赢取网络棋牌游戏的游戏币并变卖获取非法利益,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叶飞、李克波在衢州市、台州市成立工作室,并雇佣技术人员赵某,通过在互联网上架设假冒网络棋牌游戏“456游戏”、“飞五游戏”的“钓鱼网站”,且通过百度推广、搜索优化等方式提高该“钓鱼网站”在百度搜索中的排名,从而诱骗游戏用户进入该“钓鱼网站”下载带有“木马程序”的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安装,使“木马程序”植入游戏用户的电脑。然后通过植入的“木马程序”远程非法控制他人电脑,在“梭哈”、“麻将”等棋牌游戏中偷看他人底牌,赢取他人游戏币,并将游戏币变卖以获利。具体如下: (1)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金杰与被告人叶飞合伙在台州市温岭市一小区和衢州市柯城区西城之恋小区成立工作室,由金杰负责寻找技术支持、联系百度推广、变卖游戏币等,由叶飞负责赌博。期间,工作室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人金杰分给叶飞10万余元。 (2)2012年3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金杰在衢州市柯城区玉龙湾小区成立工作室,并雇佣被告人李克波负责赌博。期间,工作室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余元,被告人金杰支付被告人李克波报酬1万元。 (3)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金杰还以同样手段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7万余元。 2、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金杰等人利用在假冒网站上挂“木马”,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实施违法活动,仍然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为金杰等人提供制作棋牌游戏的“钓鱼网站”、提高网站排名、网站维护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从中获取报酬人民币8000余元。 认定本项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金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单独或与他人合作通过“杀猪”手段,即利用“木马程序”在游戏中偷看玩家底牌赢取游戏币,并将游戏币出售给“银商”以牟利。金杰专门用以交易游戏币的银行账户有欧阳家林、邱雅倩、高丰、王流曹、祝晓明、王建成、张亚、刘晓萍等,“银商”账户主要有黄苗苗、潘教学、王某等。2011年下半年,金杰与叶飞合作在衢州柯城区西城之恋小区开设工作室进行“杀猪”。由叶飞负责“杀猪”,金杰负责开办工作室、游戏币变现等工作,同时也参与“杀猪”。期间金杰共分给叶飞十几万元钱。2012年3月起,金杰与李克波合作在衢州市柯城区玉龙湾小区成立工作室进行“杀猪”,由李克波负责“杀猪”,金杰负责开办工作室、游戏币变现等工作,同时也参与“杀猪”。金杰以支付生活费的形式每月付给李克波1000元左右,共计支付了1万余元。金杰还通过网络与赵某保持联系,赵某教金杰如何捆绑“木马”,并帮其做网站优化、租服务器、买“远控”,金杰支付给赵某1万元左右的报酬。此外金杰自己曾做过“挂机硬赌”,即通过“外挂”程序在游戏中自动押注,但“外挂”不稳定,金杰就改为手动操作。“挂机硬赌”基本没赚到钱。 2、被告人叶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8、9月份,金杰在衢州市柯城区西城之恋小区开设工作室,并与叶飞合作进行“杀猪”,其中技术支持、游戏币变现等事宜由金杰负责,叶飞负责“杀猪”。叶飞还向金杰提供了“邱雅倩”、“高丰”等银行账户专门用以交易游戏币。期间金杰分给叶飞共计人民币20万元左右。此外叶飞曾向金杰询问过“挂机硬赌”的事,金杰说自己没有“挂机”软件,而且“硬赌”最后都是会输的。 3、被告人李克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3月至9月,金杰安排李克波在衢州玉龙湾小区的工作室内负责“杀猪”,金杰负责其他事宜,同时也参与“杀猪”。李克波“杀猪”帮金杰赚取了二、三十万元人民币,金杰“杀猪”获利多少李克波不清楚,但肯定高于李克波“杀猪”的获利额。期间金杰通过不定期向李克波支付生活费的形式一共向其支付了人民币1万余元。此外两人合作期间金杰没有“挂机”或“钻游戏漏洞”,偶有“硬赌”但次数少输赢小。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网上与金杰保持联系,某次帮金杰制作假冒的“456游戏”并对网站进行优化,该期间赵某从金杰处获得了1000余元报酬。此外当金杰的“钓鱼网站”出现问题时赵某也会帮助解决,获取报酬的具体数额已记不清。上述报酬都转入到赵某及妻子谢丽静的银行账户上。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银商”主要为网络赌博的玩家购买、变现游戏币提供平台,并从中赚取差价。交易游戏币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三)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 1、搜查笔录:证实对丽水市云和县公园路6号金杰住处、衢州市柯城区玉龙湾小区金杰住处、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231幢西城之恋12楼1233室进行搜查,并扣押个人电脑、U盘等相关物品。 2、丽公(网警)勘(2013)029、032、033、034、037号电子证物提取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提取笔录,从已扣押的金杰的U盘中提取了“木马程序”3.6.exe、GHOSTV2011.exe,并从已被扣押的金杰的个人电脑处提取了相关表格和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金杰利用“木马程序”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 3、丽公(网警)远勘(2013)002、003、021、022号远程勘察工作记录:远程勘察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提取了网络棋牌游戏的仿冒程序、部分“远程控制木马程序”等文件,以及17份内容涉及“远控”、“百度推广”、“银子买卖”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金杰通过百度推广钓鱼网站传播“木马”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进行牟利。 (四)书证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开户信息、被告人金杰等人违法所得账目清单,证实(1)2010年10月2日起至2012年11月18日止,金杰所持有并使用的欧阳家林、邱雅倩、高丰、王流曹、祝晓明、王建成、张亚、刘晓萍的银行账户中收到来自潘教学、王某等“银商”的汇款共计人民币5102478元,扣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违法所得52950元、购买游戏币的支出621788元、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17日金杰“钻游戏漏洞”获取的收益人民币1090000元,金杰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337740元;(2)其中金杰与叶飞合作期间,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欧阳家林等金杰所持有的银行账户中收到“银商”汇款共计人民币340441元,扣除用以购买游戏币的支出84000元,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6441元;(3)其中金杰与李克波合作期间,2012年3月9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欧阳家林等金杰所持有的银行账户收到来自“银商”的汇款共计人民币1556815元,扣除用以购买游戏币的支出54588元,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02227元;(4)其中金杰单独作案期间,欧阳家林等金杰所持有的银行账户收到来自“银商”的汇款共计人民币2062272元,扣除用以购买游戏币的支出483200元,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79072元;(5)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欧阳家林等金杰所持有的银行账户转给赵某共计人民币8130元。 2、犯罪人员概要情况,证实王某、潘教学等人系“银商”。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事实 2011年7月,被告人金杰、余伟飞、徐兰寅在台州市温岭市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成立工作室。7月13日,三被告人通过使用“木马”程序在网络棋牌游戏“456游戏”中控制了一名游戏账号为“方正财富08”的游戏玩家(真实姓名为陈某)的电脑,发现该玩家持有大额的游戏币,遂操控陈某的游戏账户,通过游戏的方式赢取了其持有的20亿游戏币。后三被告人将其中的10亿游戏币变卖给银商后非法获利人民币52950元,每人各分得1.7万余元;剩余的10亿游戏币因陈某及时打电话给“456游戏中心”的客服报告情况而被封停。 认定本项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金杰、余伟飞、徐兰寅的供述与辩解,共同证实2011年大概6、7月份,余伟飞主动与金杰商量拉拢徐兰寅,三人各出资1万余元在台州市温岭市开设工作室进行“杀猪”。期间控制了一名账户为“方正财富08”的玩家,发现其有大量游戏币,故采取控制对方账户在“斗牛”游戏中故意输钱的方式,获取了该账户中的20亿游戏币。后因金杰的游戏账户被封,仅将其中10亿游戏币变现,所得款52950元由三人平分,每人分得17650元。此后因工作室经常遭受网络攻击,几乎没有其他获利。 (二)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7月,其所有的“456游戏”账号“方正财富08”上的20亿游戏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斗牛”游戏中输给了一个名为“麻将宝宝”的账号。经查询得知这20亿游戏币中有10亿已被变现,变现所得款52950元由名为“潘教学”的银行账户转到名为“邱雅倩”的银行账户上。 (三)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 丽公(网警)远勘(2013)023号远程勘察工作记录:远程勘察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从被告人金杰的QQ中提取了内容涉及“黑银”、“银子出售”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金杰控制他人计算机获取游戏币。 (四)书证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7月13日,开户名为“潘教学”的工行账户向金杰所有的开户名为“邱雅倩”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529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杰处扣押了现金、台式电脑、U盾、银行卡、笔记本电脑、手机、U盘、存折、SM卡等物品;被告人叶飞、徐兰寅、李克波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6月7日、9月4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叶飞、徐兰寅、余伟飞、李克波已分别被公安机关暂扣人民币20万元、8万元、8万元和1万元。 认定本项事实的证据有: 1、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金杰处扣押人民币2000.3元、港币2000元、台式电脑7台、U盾6只、银行卡3张、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2部、U盘2只、存折2本、SM卡1张。 2、证人吴某、叶某的证言,共同证实余伟飞、叶飞已退缴其犯罪所得。 3、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证实叶飞暂扣款20万元、徐兰寅暂扣款8万元、余伟飞暂扣款8万元及李克波暂扣款1万元。 4、云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及关于被告人徐兰寅自首的情况说明,证实叶飞、徐兰寅、李克波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6月7日和9月4日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搜查笔录、远程勘察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提取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光盘、户籍证明、银行明细及整理账目、不予受理通知书、关于赵某社会危害性的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人员概要情况、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杰、叶飞、李克波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保护的规定,故意在互联网上传播“木马”病毒,并利用“木马”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均系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金杰与被告人叶飞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人金杰与被告人李克波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余元,被告人金杰单独犯罪期间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7万余元;被告人金杰、余伟飞、徐兰寅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保护的规定,故意在互联网上传播“木马”病毒,并利用“木马”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变卖,共同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5.2万余元,均系情节特别严重;综上,被告人金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飞、李克波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伟飞、徐兰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金杰等人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仍为其提供制作假冒网站、提高网站排名、网站维护等技术支持的帮助,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余元,系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违法所得中未扣除“钻游戏漏洞”和“挂机硬赌”收益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飞负责偷看对方“底牌”赢取游戏币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性作用,故对其不宜定为从犯,被告人叶飞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叶飞应认定为从犯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余伟飞、徐兰寅在与被告人金杰共同犯罪期间,三人共同出资并共同参与收益分配,不应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余伟飞、徐兰寅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伟飞、徐兰寅应认定为从犯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克波、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飞、李克波、徐兰寅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伟飞、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飞、余伟飞、徐兰寅、李克波均已退清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叶飞、余伟飞、徐兰寅、李克波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杰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飞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余伟飞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兰寅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克波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金杰的违法所得323.7万元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叶飞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余伟飞的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徐兰寅的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克波的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继续追缴;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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