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造成公司损失谁承担损害公司利益

法人作为公司的代表肯定是要为公司发展考虑的,在拥有权力的同时就要履行作为法人的义务。但是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部分法人在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为公司寻求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那么法人违反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情形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严重失职或与合同相对人串通签订、履行合同,损害本公司产生的赔偿责任。

2、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的利益的,应对。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连带责任。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二部分常见行政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行政及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

(二)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

除上述刑事责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二十二)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能成为一个公司的法人,肯定是想站在公司发展的角度上思考问题。但是在考虑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现行的法律考虑问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公司考虑发展的问题,不要不小心作为法人违反公司法。如还有疑问,请咨询网站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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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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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喻为公司法的一块传统基石。因其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如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管理成本等,这些都促使了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触发了经济的增长。

但与此同时,有限责任制度也存在滥用有限责任的危险。股东利用法人的独立人格,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频频而出,屡见不鲜。人们开始对此种制度进行反思、检讨和批判,并试图提出改造“有限责任”的种种方案,“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应运而生。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 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此种制度主要来源于判例法,最早的判例是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在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才首次规定了该制度,《公司法》第20条和第63条的是对这一制度的概括体现。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 关联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不能保持相互间独立性,表现如下:

1) 财产混同型——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财产混同情形的;

2) 业务混同型——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大部分交叉等业务混同情形的;

3) 人事混同型——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人事混同情形的;

4) 场所混同型——股东与公司使用同一营业场所等情形的;

3.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支配地位,对公司进行不当操控,主要表现为控制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

诚然,利用“揭开公司面纱”仅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个方法,且目前多以原则性适用,但相信随着我国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相信后续会对此制度细化及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必将成为债权人克制恶意股东的利器。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公司法人侵害股东利益可以由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公司法人侵害股东利益怎么办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公司法人侵害股东利益可以由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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