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逾期转让了我的债权债权转让合法吗?

网贷平台的个人债权转让,究竟有没有风险?

  出于某个目前仍未最终确定的原因,这两日好几个朋友都在问网贷平台中个人债权转让的事情,包括个人债权转让发挥了什么作用、是否涉嫌违规操作、一旦被叫停对网贷行业影响大不大等等。

  在互金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任何具有合规瑕疵的操作都可能面临被叫停的风险,那个人债权转让究竟有没有合规瑕疵?若被叫停,对行业又意味着什么呢?下面是一家之言,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先厘清概念:哪些债权转让行为是红线?

  在现行的监管框架下,的确有特定种类的债权转让行为属于业务红线,但并非全部。

  笔者在《要被叫停的“债权转让”是个什么鬼?》一文中曾把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行为分为三大类,即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非平台的第三方债权人通过平台将其信贷类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和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A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B投资者,A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

  究竟哪些债权转让行为是红线呢?专业放贷人模式违背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早已经被禁止;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是否违规,仍需要进一步从监管规定中寻找端倪。

  2016年4月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这里,债权转让仍是笼统的概念。2016年8月份出台的《网贷暂行办法》对“债权转让”进行了一定的细化,第10条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从《暂行办法》来看,第二类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也是违规的,第三方债权人的资产收益权通常便以打包资产、信托资产等形式存在。那么,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是否违规呢?仍不明确,进一步来看。

  2017年3月份北京监管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可看作《暂行办法》的地方细化版,显示《暂行办法》第10条的这一规定至少涵盖以下几种行为:

  (2)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

  (3)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

  (4)对接典当行;

  (5)对接保理公司;

  (6)对接小额贷款公司;

  (7)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就上述7条来看,无论是打包发售还是各类资产的对接,都未直接提及投资者个人债权转让的问题(第1条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与投资人债权转让是两码事)。因此,若本着“法无禁止即合规”的角度考虑,投资人个人债权转让与网贷平台的现行监管框架并无冲突。

  对了,由于北京版的《整改要求》并未公开发布,所以上述7条禁令并未在网贷行业全面推行。典型的如第2条“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便是在近期通过专门的发文(《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的形式才得以实施的。

  个人债权转让有风险吗?

  接下来,不考虑现行监管框架,仅就业务本身来看,个人债权转让有风险吗?

  债权转让的设计,最怕出现债权逾期,这样会把从底层借款人到历次参与转让的投资者都卷入其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也大大扩大了债权逾期的影响范围,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风险扩散。去年某大平台的某款理财产品出现逾期,便有投资人因参与债权转让被动卷入其中,虽无理财余额但仍被纠缠在潜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叫苦不迭。

  不过,上述问题并非无解,可通过无追索权转让的方式撇清转让人的连带责任,只保留最终投资者和底层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网贷理财产品不因债权转让而变得复杂。

  此外,对于“目前P2P平台上常见的‘债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平台客户未到期债权转让行为和服务,都属于虽无期限分拆的主观故意,但形成了期限分拆的客观事实,并由此蕴含风险”的说法,又应该如何理解呢?

  在金融领域,之所以要警惕期限拆分行为,出发点主要是防范流动性风险。而就网贷平台个人投资者债权转让而言,这类风险并不涉及。

  何为期限拆分的流动性风险,举例来说,对于一年期金额1亿元的借款,平台将期限拆分为两个半年来对接投资者。对借款人而言,1亿元到手,一年后归还;对前半年的投资人而言,半年后理财产品到期,需要1亿元的回款。回款哪里来?只能来自后半年的投资人,如果恰好无人接盘,第一波投资人回款无望,便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过就个人债权转让而言,没有接盘的投资者转让便不会成功,所以不存在无人接盘导致的流动性危机问题。

  可见,个人债权转让,虽然也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但可以有效应对,且没有流动性危机等根本性问题。从风险角度来看,全面叫停似乎并无必要。

  前景展望:若个人债权转让被叫停,对平台而言意味着什么?

  问题来了,若投资者个人债权转让被叫停,对行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先来看看个人债权转让的意义和价值。

  现阶段,主流的网贷平台都推出了特定期限的智能理财计划,总金额几十万或数百万不等,期限多为3个月、6个月、一年甚至两年。由于借款人借款限额的存在,理财计划背后的底层资产通常对应多个借款标的,期限或一致或不一致,若不一致,则可引入个人债权转让的方式帮助投资人按期退出。同时,也可允许投资者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提前退出,提升产品的流动性和用户体验。

  还有一些平台推出了活期类网贷理财产品(非货币基金),其活期属性,便是借助个人债权转让的模式得以实现。此外,包含锁定期的“定期+活期”的结构化期限产品,也离不开个人债权转让的底层操作。

  对网贷平台而言,债权转让不仅解决了投资者的流动性诉求问题,更是网贷平台各类产品创新的必不可少的底层动作。若全面禁止个人间的债权转让,主流的网贷产品设计都要面临重塑,行业整体将回归至点对点、一对一的散标匹配模式。投资繁琐、操作体验差不说,还要面临资金和期限匹配难题,成交量有可能会大幅下降。

  当然,未来会怎样,还是未知之数,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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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当你持有的p2p债权处于可转让状态时,可以通过所投资的网贷p2p平台中的债权页面进行债权转让操作,填写要转让的份数与转让系数,并确认相关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将债权挂出。如有其它人对此债权进行了购买后即完成转出。

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与传统借贷形式相比,具有诸多优势,如成本低、效率高、投资灵活、传播范围广等,但也存在着门槛低、透明度差等不足。特别是网贷债权转让,由于法律不健全等原因,很可能会有法律风险,极易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权利的让与,即合同一方把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转让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难免会出现矛盾纠纷。

P2P网贷债权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非法集资指的是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彩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等形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非法集资需满足无合法依据、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回报等条件,P2P网贷每一项都有涉及。民间借贷受我国法律保护,P2P网贷的根基是互联网,本质却和民间借贷中介相似,即把网络平台作为双方借贷款的中间人。从这一角度看,P2P网贷只是撮合借贷行为,是合法的。而网贷债权转让打破了传统债权转让的模式,比如个人借贷者向借款者放贷,从而成为债权人,然后有了转让行为,这已经超出中介撮合的范畴。
换句话说,网络平台开始直接涉入资金管理,投资人、借款人、流转人之间的资金流动是否以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很难把控。或者第三人如果脱离原有债权对债权进行随意重组,包括金额、期限等都被调整,便涉嫌非法集资,严重者甚至会构成集资诈骗。
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合法化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会涉及刑事,因此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洗钱的渠道很多,如现金走私、设立外资公司、复杂的金融贸易等,P2P网贷则给洗钱行为创造了新的渠道,现实中不乏将不法资金通过网贷平台洗白的案例。
判断网贷平台是否涉嫌洗钱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主观性,因为按照相关法律,如果只是借贷关系,中介的作用是联系和介绍,无需承担保证责任,P2P网贷便是一个网络平台。
也就是说,即便在平台上流通的资金是黑钱,但平台并不知情,属于被动参与,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若平台在知情的情况下依旧放贷,便存在主观故意的可能,属于主动参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实际中,是否主观故意很难判断,法律界很多人士对此争议不休,还需根据案例和掌握的证据而定。
P2P网贷债权转让具体又可分为若干模式,如普通模式是指非平台的第三方债权人把信贷类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专业放贷人模式则是指网贷平台通过宣传等方式吸引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后,把借款人介绍给流转人,即专业放款人。
专业放款人取得债权后,把债权打包拆分给投资人,从投资人手中获取资金进行放款,同时承诺债权人到期回购债权,而投资人则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借到的钱来自于投资人,但两者并未直接接触,而网贷平台已经逾越了一个单纯中介的角色。
平台已经涉及债权的拆分打包,涉嫌建立资金池,出售其理财产品,其本质已变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按照相关法律,一旦份额超过200,就会涉嫌非法发行证券,而这些本应由金融机构来运作。所以,P2P网贷债权转让存在跨界银行业务的风险,而且其门槛低,一旦出现问题,其影响必然很严重。

降低网贷债券转让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相关法律
互联网促进了全球一体化形势的形成,在此背景下,P2P网贷在国家经济体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作用日益突出。而且,这一模式具有很多优点,尤其是为小企业和个人企业提供了诸多方便,应该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同时,必须认识到其缺点和不足,从法律的高度予以规定和监管,确保该模式能够充分发挥优势,为我国的金融事业做贡献,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和危害。由于是新生事物,发展速度极快,法律层面难以跟上,今后应加快法律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平台的准入资质考核、信用标准、信息披露等,都应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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