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评审是什么意思部门认定成立的投诉事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宝鸡市中医医院东院区医疗信息化服务运营系统建设项目

       2022年8月9日投诉人因对宝鸡市中医医院东院区医疗信息化服务运营系统建设项目(采购编号:SCZD2022-ZB-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9: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浙江智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智尔公司)功能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虚假应标问题。 投诉事项10-12: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公司)功能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虚假应标问题。 投诉事项13: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浙江智尔公司,在质疑期间修改官网相关产品技术资料的发布时间,掩盖虚假应标行为的问题。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听取了评标专家的意见,现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0中产品型号为海康威视DS-D5AC9C5-8S2,与质疑函中海康威视产品型号DS-D51S5/8S2不一致;投诉事项12中产品型号为海康威视iDS-ECD6220-D/S,与质疑函中海康威视产品型号iDS-ECD6220-S不一致;投诉事项13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上述事项不予受理。 (二)依法受理的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1-9:浙江智尔公司官网中公示的产品参数与本项目投标产品的参数不一致。浙江中控公司和生产厂家浙江智尔公司答复:依据行业惯例,所有公司都会声明官方网站公示的数据仅供参考,并且不会将公司最核心的技术参数在官网上公示。投诉人仅以浙江智尔公司官网中公示的产品参数与本项目投标产品的参数不一致,认为浙江中控公司虚假应标,事实与理由不足,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0中涉及海康威视DS-D5198BD/BC产品及投诉事项11的问题:投诉人提交由西安海康公司提供的海康威视DS-D5198BD/BC产品技术参数证据。经查,该证据水印显示该参数为海康威视公司针对“宝鸡市中医医院医疗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用于教学场景出具的,载明“仅限宝鸡市中医医院医疗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使用,其他项目使用无效”。而本项目名称为“宝鸡市中医医院东院区医疗信息化服务运营系统建设项目”,该份证据与投诉项目无关。投诉人提交了从第三方销售渠道购买的海康威视公司生产的两款实物产品,证明在本项目投标前,市场上找不到同一型号适用于教育、医疗行业的产品。生产厂家海康威视公司答复:本公司有符合招标文件参数的产品,投诉人认为目前市场上不存在此类产品,不符合事实。并且生产厂家会针对用户需求、使用场景行业不同,对同一型号设置不同的内部版本规格。投诉人提交的影像资料,生产厂家海康威视公司答复:本公司旗下有多款产品,客服并不能完全掌握和熟悉所有产品的参数,应以海康威视公司总部权威部门的答复为准。原评审专家认为,厂商出具材料证明产品参数满足招标条件的,可以认定其真实性。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事实与理由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宝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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