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直接减免一般属于税额式法定减免,在这种优惠方式下,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在销售免税项目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直接减免增值税销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例1】宜城银行当月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收入21.2万元,免征增值税。
【解析】宜城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利息收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 000
【例2】宜城新华书店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购进图书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价款20万元,税款1.8万元,款项银行转账付讫。本月销售图书取得含税收入30.52万元,全部存入银行。
【解析】宜城新华书店的会计处理如下:
(3)应计入“其他收益”的不征税收入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发生时,还未能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或季末确定可享受免税优惠时,冲销应交的税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意:执行小准则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营业外收入”。
【例3】宜城公司是某市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1月份实现含税销售收入92700元,2月份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23600万元,3月份实现含税销售收入90640元,一季度共实现含税销售收入元,均银行收讫。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应交税费。
①确认1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90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元)
②确认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360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8(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元)
③确认3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840(元)
应交城建税=4.8(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8(元)
(2)季度申报时,计算本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
未超过30万元,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将应交增值税及其附征税费转让当期损益:
增值税合计40=8940(元)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一般不区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项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项目)”等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应享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增值税税收优惠。对实际收到的退税款,贷记“其他收益-减免税款”科目。
【例4】宜城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当月进口商品一批价值10万元,应纳增值税1.3万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解析】宜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
(2)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抵扣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没有抵减期限限制。
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案例5】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5月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价款3000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0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3300元。
【解析】宜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3 000
(2)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000
(3)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假设按2年计提折旧):
(4)管理费用(折旧费)转递延收益:
(5)发生技术维护费:
(6)管理费用(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00
(四)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优惠,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选择了简易计税办法的都可以享受。
实务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未抵扣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下列两种情形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正常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企业自身等原因未能抵扣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需要按照正常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下列六种情形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③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④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或营改增后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⑤购进其他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如果纳税人放弃减税,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4.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处置固定资产行为,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③变价收入/保险赔款/残料入库: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按正常税率计算)
⑤减按2%征收,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减按2%征收)
贷:银行存款(减按2%征收)
⑥享受优惠时,一般纳税人将优惠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计入营业税收入: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减征1%优惠)
贷:其他收益/营业收入(减征1%优惠)
借:管理费用(筹建期间)
贷:管理费用(筹建期间)
【案例6】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X20年4月份处置一台使用过的旧设备,取得含税处置收入20600元。该设备系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置,账面价值100000元,已提折旧70000元,请计算宜城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并作出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宜城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征收率,减征2%征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②收到处置收入,计算应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③减按2%征收,实际缴纳增值税:
④享受减征1%优惠时:
固定资产清理贷方发生额=20600(元)
固定资产清理借方发生额=30600(元)
清理净损失==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