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银行只贷款给政府

),以及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行登记托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开相关预算调整和项目调整信息。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政府、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

44.项目专项债资金申请下来后,使用缓慢的主要原因可能有哪些?

(1)项目前期策划急促,立项的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符;

(2)专项债券资金以外的配套资金准备不足;

(3)项目没有可以施工的土地;

45.PPP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答:PPP项目及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主体及偿债主体不同,目前国家为出台PPP和专项债券结合的政策,因此,目前专项债券资金不能用于PPP项目。

46.专项债券利息是否需要偿还?

答:专项债券除了要偿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利率是根据该支债券的发行结果来确认。可以通过2021年实际的发行情况了解下。

根据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报告(2021年9月)》,2021年1-9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37%,其中一般债券3.28%,专项债券3.42%。具体如下图:

2021 年 1-9 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分期限)

47.专项债的本金和利息如何偿还?

答: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48.省内的专项债券发行计划是谁制定的?

答: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专项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49.已完工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答:不可以。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资金下达后要求形成实物工作量。

50.项目尝试发行专项债券筹资,项目自身收益低如何办?

答:建议通过延长发债期限、降低发债额度、寻找与项目相关的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者政府补贴等(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者政府补贴占比不能太高)。

5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吗?

答: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受当年的政策限制,具体根据当年政策要求实施。

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

一是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

二是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

三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地方也要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给予支持。

四是加强监管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严防道德风险。”

据此,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且应制定退出机制,保证及时退出。

52.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都可以发专项债券,为什么义务教育不可以?

答:学前教育项目有保育教育费收入、伙食费等;职业教育项目有产教融合收入、住宿收入、技能培训收入等。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项目有较好的收益来源,可以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而城乡义务教育主要由地方公共财政支持,收益性不足。

53. 什么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答:对于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提到: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54.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下达路径是?

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55.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来源是否需要和建设内容匹配?

答:需匹配。收益挖掘要遵循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收入来源于项目自身)

(2)直接性原则(收入来源于项目建设内容)

(3)可衡量原则(收入有参考依据或标准)

56.如专项债券资金长期闲置,该怎么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高度重视专项债券使用绩效问题,印发了一系列文件,为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盘活专项债券资金,减少债券资金滞留国库或资金拨付后沉淀在项目单位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是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要求地方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健全项目控制机制,严格将专项债券与项目相对应,确保债券资金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

二是切实加快专项债券项目预算执行。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专项债券发行后及时拨付债券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是允许调度库款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四是允许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盘活专项债券资金。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保形成实物工作量。

五是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日常监督作用。授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职能,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逐笔监控,既要监督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募集资金使用、到期偿还等情况,又要及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形成合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86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0〕136号)

57.为什么需要提前下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于每年三月份召开,导致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获批后,各地方政府需在当年五月份才能使用。

为平衡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和资金使用需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2018年12月29日决定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明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并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8.项目收益覆盖倍数怎么计算?

答:专项债券项目收益覆盖倍数,是指专项债券项目存续期内,项目运营总收益/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值。

59.专项债券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包括“两新一重”,“两新一重”指的是什么?

答:“两新一重”顾名思义,也就是两个“新”和一个“重”,分别是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

“两新一重”建设主要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建设充电桩,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支持加装电梯,发展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加强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

60.专项债券项目,对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是否有要求?

答:参考1:国发〔2015〕51号: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参考2:国发〔2019〕26号: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结合以上,常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要求最低资本金不低于20%

61.专项债券资金能否用作项目资本金?

答: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62.经营性公路项目能否发行专项债?

财预〔2017〕97号《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对应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

可见,不能以经营性公路发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

现实中,也有将经营性公路包装为其他专项债项目的一部分,发行专项债资金作为政府投资经营性公路项目的资本金,然后以公路经营性收入开展市场化融资的。

如果收费公路的性质尚不明确,当地有政策,将城投公司或国有企业投资的收费公路的通行费收入作为财政的专项收入管理,则也可以发行专项债。

63.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项目能否在银行贷款?

政府收费公路的收入分两部分:车辆通行费收入为政府基金性收入;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为专项收入。

根据2019厅字33号《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项目可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申请银行贷款。但不能以通行费收入作为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除非当地有政策,将该公路的通行费收入按专项收入管理。

64.专项债资金可否用于支付征收土地的拆迁安置款?

专项债资金是政府的“发债收入”,是政府的财政资金,可以用于土地征收的拆迁安置款。以前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就是用于土地征收的。

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注意以上红字部分,这表明,专项债是土地储备资金的合规来源之一,而其资金可以用于拆迁安置补偿。

由于目前除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块外,不再发行土储专项债,所以,有人认为,专项债不能用于拆迁安置补偿。实践中,也确有包装专项债用途实际用于土地储备的。

另外,由于专项债虽然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但项目资本金不得全部由专项债资金充当,而有的固定资产项目规定,拆迁安置补偿款必须使用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得使用融资资金,这也造成有的人认为,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安置补偿款。

土地征收是很多专项债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只要专项债发行符合规定,项目内容符合支持方向,目前国家层面没有明确政策规定,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拆迁补偿款。

核心原理还是,专项债是财政的“发债收入”,是政府的财政资金。

65.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资金是否可以用于支付拆迁补偿款?

目前没有文件明确限制。根据上面的分析,如果是公路专项债项目建设本身需要的土地征收,应该是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项债用于项目资本金,则资本金不能全是专项债资金。一般来说,专项债资金不能超过资本金金额的60% 也就是说,如果规定项目只能以资本金支付土地相关费用的话,则资本金中的专项债资金用完后,不得用其他

66.什么是专项债结存限额?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决定增加3000亿元以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和依法用好专项债结存限额。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8月19日报道,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地方专项债余额尚未达到债务限额,要依法盘活债务限额空间,并用好已发行的地方专项债。

根据财预(2017)89号文(《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各地利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以及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限额大于余额的部分自行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以及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提前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这个专项债务限额大于余额的部分就是专项债结存限额。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18.2万亿,余额16.7万亿,二者存在1.5万亿的空间。

2022年专项债项目已进行了两批次申报,截至7月31日,今年新增的3.45万亿专项债券额度已经基本发行完毕。近期国家发改委又组织地方报送了第三批专项债券项目。目前来看,使用专项债结存限额发行第三批专项债的概率较高。

67.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应公示的信息?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68.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有哪些要求?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69.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有哪些?

3.机场(不含通用机场)。

1.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2.城乡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

1.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1.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

2.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

六、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七、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B.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3.“一带一路”建设。

4.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5.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6.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7.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3.棚户区改造。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70.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有哪些?

一、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

6.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二)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5.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

6.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房地产等其他项目。

2.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

3.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

4.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

二、高风险地区禁止类项目

在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的基础上,高风险地区增加以下禁止类项目:

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注:高风险地区指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含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评定为红色的省本级、市本级和县区。

  关于清收处置宁武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的通告

  宁政通〔2020〕19号

  根据山西省委2020年6月18日金融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晋办发〔2010〕30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中开展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忻政办发电〔2020〕203号)文件要求,县政府成立了清收处置宁武农商银行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开展集中清收处置农商行不良贷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所有在宁武农商银行有自贷和为他人担保的个人或企业逾期欠息贷款,特别是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农村党员干部和“两代表一委员”自贷和为他人担保的逾期欠息贷款、乡村集体组织逾期贷款、涉诉类和改制重组类贷款。

  请各欠贷主体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主动归还自贷或为他人担保的逾期欠息贷款,否则将受到媒体曝光、组织处理、法律制裁等强硬措施。

  宁武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已分别成立专项工作组,各乡(镇)成立了专职清收工作组,将联合打击逃废宁武农商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欠贷党政企事业公职人员、农村党员干部和“两代表一委员”。

  对于公职人员,不主动归还的予以组织处理,对确无还款能力的,除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用外,工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直至还完为止;对有能力但拒不偿还的,在未还清贷款之前,对其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晋级、不加薪。

  对于农村党员干部,不主动归还的由上级党委通过组织程序罢免其“两委”职务或取消其“两委”选举资格,并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

  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主动归还的由人大、政协部门通过组织程序罢免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

  对于赖债户企业,依法处置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取得的收入偿还不良贷款。对于赖债户个人,借助法律手段对“钉子户”“赖债户”“难缠户”依法清收,由法院、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全省集中清收处置农商行不良贷款攻坚战已全面打响,此次清收处置工作由省委统一安排部署,公检法司、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等进行联合清收,望各欠贷主体认清形势,主动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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