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对方全责没有保险自己垫付的医药费能报吗?

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本车没有事故责任,但产生了较多的车辆维修费。如果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即使车主起诉肇事方,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这种情况下车主可以直接要求本车车辆损失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先行理赔。以下为本人代理的类似案件中的一个,刊登出来供大家参考。

原告起诉称:2018年7月26日,孙某作为原告允许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河北省境内与王占强驾驶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等四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宁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占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损,被告以该车驾驶人无责为由拒绝定损,后原告委托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估损金额为80678元,公估费24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责任划分及车俩承保情况无异议。2.承保车辆驾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应当由事故责任方进行赔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车辆维修费及其垫付的公估费进行赔偿。

一、关于车辆维修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有向保险人直接索赔的权利,故原告有权对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关于车辆维修费的金额,原告举示了相应的评估报告,保险公司虽不认可该报告并申请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未对不认可报告的内容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事故车辆经评估的损失金额80678元予以确认。因原告自认已获得侵权责任方对其车辆赔偿了2000元,故本院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未获赔的金额78678元对原告进行理赔。

二、关于公估费。因保险公司未对车辆进行定损和理赔,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损失金额的手段正当且必要,公估费系保险公司违约而产生,原告主张公估费由保险公司支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院确定公估费2400元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特别声明: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其他(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作者:李英俊律师(成都);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

交通事故全责方不垫付医药费是可以的,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必须垫付医药费,可以垫付也可以不垫付,但是如果伤者自己没有钱医治,伤者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肇事方先行垫付医药费,法院也判决肇事方先行垫付,那么肇事方就必须执行法院的判决,先行垫付医药费。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是有人受伤需要治疗的,那么由于事故刚发生,并不能确定需要治疗的一方就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故此是不能要求没有受伤的一方垫付医药费的。此时为了避免伤情恶化,需要由患者自己先垫付医药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你好!报警处理,由交警勘察完现场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及证人情况后,依法划定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认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认定书后在三日内申请复核或提起行政诉讼。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赔偿您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损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车祸全责要垫付医药费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