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如何赔偿

健康保障重磅升级,病种扩充呵护加倍

承保病种扩充至100种重大疾病、7种男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和50种特定疾病,涵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大疾病,承保病种全面丰富,加倍呵护客户健康。

重大疾病赔付重塑,优化产品贴心客户

符合合同约定,等待期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优化产品重塑结构,贴心客户健康保障,疾病赔付历久弥香。

增设特定重大疾病,男女少儿额外保障

特别增设7种男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首次发生并经确诊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除按约定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50%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转换年金尊享权益,领取模式个性选择

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时可自由选取一次领取或转换成年金领取,领取模式个性选择。

终身守护投保宽泛,身故责任双重关照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保险产品组合投保范围为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一次投保终身保障。主险、附加险均有身故保险责任,实现双重关照。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合同现金价值。

二、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中国人寿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国人寿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中国人寿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合同现金价值。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中国人寿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中国人寿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中国人寿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10大疾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