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申办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01号公告《关于进口油菜籽实施紧急检疫措施的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36号公告《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局令《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局令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0号局令《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3号局令《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9号) 农业部1997年第7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农业部2001年第37号公告(允许加拿大烤烟对华出口) 农业部2001年第151号公告(允许美国烟叶对华出口)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7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号)
二、许可证审批名录及受理机构
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新鲜水果。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由上海口岸入境的审批申请。
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烟叶及烟草薄片。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小麦(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玉米、稻谷、大麦、黑麦、大豆、油菜籽等。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1.饲料粮谷类、饲料用草籽、麦麸类等。 由使用地所辖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审批申请。 2.饲草类、糠麸饼粕渣类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由上海口岸入境的审批申请。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虫害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需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八)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
由种植地农业、林业部门受理植物检疫审批,签发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从上海口岸入境,外省市种植的,由种植地直属局受理向上海局出具准予调入证明。
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书面申请需要单位签字、盖章,)外,还需以下材料:
(一)烟草类、粮谷类、油料类、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等
使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加工使用企业的防疫考核报告。
1.提交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供使用存放单位的防疫考核报告。
2. 第一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份、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1.5-5公斤检测样品,并在提交审批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实验室邮寄信息:邮编 100029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惠新里241号 单位 中国检科院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1.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2.使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加工使用企业的防疫考核报告。
与指定冷库签订的存放合同。
1.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2.提交禁止进境物的情况说明
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和引进方式、进境后的使用管理措施及使用完毕后的处理措施,提供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或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如有需要,还须提供进境物的来源、成分及生产工艺的说明材料。 3.对进境后保存、使用场所出具的防疫考核报告。 4.申请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等)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使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对申请单位的考核报告
(六)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
审核检疫审批单、检疫审批备案表。若外省市种植的,还须提供种植地直属
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准予调入证明。
由于一般植物产品都通过电子网络系统申请许可证,企业首次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须先进行数字证书申请备案,提交《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表》。备案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提交上海检验检疫局本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电话021-),办理数字证书申请。通过备案,即可向提供数字证书的企业申购《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报系统》软件。
上海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1-转客服)。(电子密钥数字证书)
九城公司(联系电话:010-)。(软件程序数字证书)。 ⑶网上提交许可证申请表,书面材料7天之内交申请表受理机构。 ⑷网上跟踪受理情况 ① 否决 ② 已出证 ⑸许可证使用
许可证审批出证后,即可在有效期和审批数量内核销使用。报检前,在系统 的《核销管理》中核销进口数量并打印,加盖公章后连同报检单证一同申报检疫。
大宗散装粮谷仅予一次核销使用。 ⒉再次申请
⑴网上提交许可证申请表,书面材料7天之内交申请表受理机构。 ⑵网上跟踪受理情况 ①否决 ②已出证
许可证审批出证后,即可在有效期和审批数量内核销使用。报检前,在系统 的《核销管理》中核销进口数量并打印,加盖公章后连同报检单证一同申报检疫。
因特殊原因,企业也可以到上海检验检疫局本部(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电话021-)打印纸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到报检窗口报检。
书面办理进境检疫许可证申请。
因科学研究需要引进审批目录中需要特许审批的,按一下程序办理: 1.提交书面《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
⑴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⑵初审不合格的,签署未获批准意见,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⑶不属于审批范围的,向申请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国家质检总局经风险评估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审核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寄送申请人。
特许审批的许可证无核销。
(三)植物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备案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上海局动植物监管处办理备案手续。
旅客携带或邮寄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从上海口岸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收件人应当补办植物检疫审批及备案手续。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以总局签发的有效期为准。 大宗散装粮谷一次使用有效,不得分批核销。
(二)许可证的重新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引进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单:
1.变更入境货物种类或超过许可数量的5%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从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风险评估工作除外。
审批机关审核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028室
(二)相关农业、林业部门的联系方式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站) 上海市林业总站(林业站)5
关于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共包括7类产品:新鲜水果(含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烟草类、粮谷类(小麦、大麦、玉米)、大豆、饲料类、薯类(马铃薯、木薯)、植物栽培介质、菌种、毒种等有害生物及禁止进境的需特许审批的种子苗木、鳞球茎等繁殖材料等。
(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
烟草、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果蔬类、植物栽培介质,以及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
(二)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的:
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经直属检疫局受理并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原因。
●引进的是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按审批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
(一)进境水果类检疫审批的规定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重要考点)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3、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重要考点)
(1)要求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减少数量不包括在内)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新增加的内容);
(4)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4、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重要考点)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输出国家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证单。
(2)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
(4)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2)因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3)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必要的证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介质。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等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4)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5)使用进境栽培介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和证明文件
(1)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出具未获批准通知,告知引进单位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二)提供合同或协议,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上注明。
(四)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的,要出具熏蒸单位的熏蒸结果记录。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信用证中的植物检疫条款,除按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疫外,并要遵守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有关检疫规定(PQIR)。
4.合同或信用证未定明具体的检疫条款,应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等有关规定(PQIR)实施检疫。
5.国家或地区入境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强制性检验要求。
6.合同或信用证定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政府间双边植物检验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或输入国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格式1-1《检验证书》、2-1《卫生证书》、5-1《植物检疫证书》。
(三)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货主或其代理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检疫处理的有关规程,对检疫处理实施监督。经认可的检疫处理合格后,出具格式7-1《熏蒸/消毒证书》或格式5-1《植物检疫证书》。
(四)检疫发现不符合出境规定的货物,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分别做加工整理、检疫处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境;对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植物源性肥料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第13号令)等。
二、植物源性肥料的界定
植物源性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源材料,施用于土壤并为生长植物提供、保持、改善营养的有机物质,包括有机肥、生物有机肥等。植物源性肥料涉及商品名称及编码有:“未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未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等。
含动物源性成分的肥料不适于本规定。 植物栽培介质另行规定。
(一)植物源性肥料不得带有土壤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二)植物源性肥料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有害昆虫、线虫、杂草、病原菌和软体动物等,并随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三)植物源性肥料应干净卫生、成分稳定,并符合相关包装标签等相关规定标准。
(四)植物源性肥料生产加工应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实施规范化生产加工工序,并获得中国肥料产品登记证书。
(五)植物源性肥料不带有动物尸体、粪便、羽毛及其他动物源成分。
(六)植物源性肥料应从具备植物防疫条件及能力的指定口岸入境。
(七)植物源性肥料应符合中国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一)植物源性肥料进口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拟进口植物源性肥料申请,并提供植物源性肥料名称、成分、来源国家(地区)、生产供应者、生产加工工艺、防疫措施、包装标签、用途范围等技术材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组织开展相关检测试验及有害生物风险评估。进口单位应联系国外生产供应者,向指定检测实验室或中国检科院动植检所,寄送植物源性肥料样品。改变产品成分及加工工艺时,应重新寄送检测样品。
(三)国外植物源性肥料生产供应者,应申请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检疫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可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是国外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注册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确认;二是通过国内进口商提供申请技术材料,在送样检测及专家考察基础上注册;三是国外生产供应者直接申请,并提供技术材料,在送样检测及专家考察基础上注册。原则上,该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
(四)在样品测试、风险评估及国外生产供应者注册基础上,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制订进口该类植物源肥料具体检疫监管工作方案,并报经质检总局批准。
(五)依照上述批准监管工作方案,进口单位或其代理应在签订进口植物源性肥料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一)植物源性肥料进境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应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国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明、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证单向指定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源性肥料实施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允许货物运往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认可的加工、使用场所。
(三)如发现以下情况,则对相关植物源性肥料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1.未按规定办理检疫许可手续,或与许可货物品种不一致;
2.带有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3.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办法;
4.带有动物尸体、粪便、羽毛及其他动物源物质; 5.其他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
(一)植物源性肥料进口、加工使用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在进口植物源性肥料运输、接卸、储存、加工等过程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如发现疫情或其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加工使用企业,应建立进口植物源性肥料加工经营档案,记录进口植物源性肥料加工、使用及流向等详细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植物源性肥料加工、使用实施检疫监管,开展相关疫情监测与调查。如发现问题,应按照《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和上报工作。
(三)针对植物源性肥料检疫风险状况,结合进口、加工使用企业日常监管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列入优良企业的,应提供相应优惠便利措施;列入不良企业,应加严检验检疫。
报检员考试检验检疫知识: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入境植物种子、种苗,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十单第八节)。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八节)。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水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需进行入境检疫审批。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国家质检总局对其他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有贸易合同中列明。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三)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要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进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在进口上述货物前应当持合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同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合作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包括草料、颗粒状或粉状成品饲料原料和配料以及随动物出入境的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上述货物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验检疫时间。到货后,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准予入境。
“转基因产品”是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一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申请表》;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3.转基因产品的用途说明和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