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录入的资产卡片可以合并吗?怎么操作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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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1、行政事业单位授权代表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交易五科咨询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场交易相关事项。

2、交易五科对资产处置方提出的拟进场交易项目有关政策、流程、交易所必须提供纸质交易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进场要求的转让方告知其进行进场交易注册登记。

1、资产处置方登录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自行进行网上注册、按要求填写入库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由交易三科注册登记经办人员进行审核。

2、资产处置方只需注册一次,网上提交注册登记资料的影印件或扫描件,不需要到交易中心现场提交各项材料原件,但须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交易三科提供相应服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即时受理,经办人员应对资产处置方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

1、资产处置方登录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录入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办理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项目登记,资产处置方不需到交易中心现场提交各项资料原件,通过交易平台上传以下资料电子文档:

1.1进场交易通知单(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签署); 1.2资产处置批准文件;

1.3委托拍卖合同(包括拍卖许可经营证书、公物拍卖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交易三科科长通过交易平台及时确定项目受理人员,项目受理人员即

1 时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进场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交易项目审查通过后,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传递给交易五科科长。

3、对手续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项目,交易三科受理人员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退回资产处置方,并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资产处置方修改后重新提交受理人员审查。

4、项目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交易五科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业务。交易五科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方式组织进场交易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批复为拍卖方式公开处置的,资产处置方须于资产处置项目进场交易前,委托具有合法合规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

5、如因交易平台出现系统故障的,或新类型交易项目进场尚无相应电子交易模块的,可采取手工作业模式进行项目登记。

四、进场交易项目分配、场所预约

1、交易五科科长接收到资产处置方已受理登记的交易项目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即时对项目所有纸质资料进行初审。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并妥善保存资产处置方提交的以下所有纸质资料:

2.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申请书》(交易管理中心提供); 2.2进场交易通知单原件(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签署); 2.3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2.4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2.5委托拍卖合同原件(包括拍卖许可经营证书、公物拍卖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6经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资产处置方审核盖章的资产处置报纸与网站公告原件;

2.7承诺书; 2.8授权委托书;

2 2.9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对材料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资产处置方,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进场交易项目登记信息材料与实际进场交易项目信息材料不符的,中心交易五科有权对该项目暂不受理,直至信息与实际相符为止。

4、资产处置方对提交所有纸质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

5、项目经项目负责人初审,科室三级审核后,通过新乡市招投标电子交 易平台网上即时预约拍卖场所。

1、资产处置方审核盖章的资产处置公告经交易五科三级审核后,拍卖机构负责发布资产处置报纸公告,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负责于报纸发布当天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同步发布资产处置网站公告。

2、需要在其他法定媒体上发布资产处置交易信息的,由资产处置方委托的拍卖机构负责同步发布。

3、资产处置方应当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

4、国有资产处置拍卖公告期限至少为7个日历日。资产处置拍卖公告首次信息公告时的交易保留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处置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竞买人,资产处置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保留价再次进行公告。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5、项目负责人应将资产处置公告原件、刊登资产处置公告的报纸原件、交易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的资产处置公告一并归档管理。

六、受理窗口安排、竞买登记

1、交易三科依据交易五科出具的《项目窗口安排通知单》在四楼大厅为拍卖机构安排业务受理窗口。

2、在资产处置公告期限内,拍卖机构必须按照中心要求在四楼大厅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交易中心各项场内管理规定接受竞买人竞买申请,依法依规进行竞买登记受理,对需要竞买人填写的相关资料进行填报指导、沟通联系、信息反馈及审核工作。

3、拍卖机构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竞买人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

4、拍卖机构严格按照公告中公布的竞买人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公告期满后,拍卖机构不得再办理竞买登记。

1、竞买人按照资产处置公告规定的时限、金额持《缴纳保证金通知单》及时到财务科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保证金应缴至公告中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买资格,竞买人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或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买。

2、非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单》,财务科全额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可转作应支付资产交易价款,由中心财务人员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拍卖机构应当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组织实施公开拍卖。拍卖活动应符合《拍卖法》相关规定。

2、在拍卖会前1日内,资产处置方应通知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参加拍卖会的时间及地点,提示上述相关部门及时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3、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应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拍卖现场,做好拍卖前设备、资料的准备工作,负责有关人员签到及维护会场秩序。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配合资产处置方、拍卖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拍卖及现场秩序管理、服务工作。

4、拍卖机构在拍卖会前、后须向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提供以下资料,由交易五科三级审核后留存:

4 4.1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提交资料(如未按本流程规定提交完整资料的,项目负责人有权暂停拍卖会): ①拍卖报纸公告原件 ②拍卖规则(竞买须知)原件 ③拍卖清单及拍品简介原件

④竞买人登记明细表原件、竞买合同原件(附身份证复印件、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4.2拍卖公司拍卖会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资料: ①拍卖底价通知单原件

②拍卖现场记录原件或流拍说明原件 ③成交确认书原件及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国有资产买受人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由资产处置方编制交易结果公示,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传递至交易五科三级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处置方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盖章确认后送达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收到符合要求的交易结果公示后于当天在中心网站上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交易档案的整理、移交和保管

1、项目负责人在交易活动完成3个工作日内编订整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档案》,经三级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安排打码装订印制成册,经复审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办公室档案员移交。

2、办公室档案员接到项目负责人移交的交易档案后,按中心相关规定当场受理,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负责交易档案的归档及保管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一、 进场交易前期咨询

1、转让方授权代表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交易五科咨询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进场交易相关事项。

2、交易五科对转让方提出的拟进场交易项目有关政策、流程、交易所必须提供纸质交易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进场要求的转让方告知其进行进场交易注册登记。

二、 转让方网络注册、项目申报、受理登记

1、转让方网络注册:交易三科受理员指导转让方进行网络注册。

2、项目申报:转让方进场交易的项目申报应在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上传以下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通知单(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签发) (2)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资产的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受理登记:负责上传指导及网上审核工作。网上审核后,对于上传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三科即时受理登记。然后由转让方携带所有交易材料原件到交易五科办理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

三、 项目分配、审核交易材料

1、项目分配:交易五科科长根据资产交易项目的实地勘测情况和科室人员的特长、能力以及当前业务承受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项目分配确定项目负责人。

转让方到交易五科办理资产交易业务应携带以下纸质交易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通知单原件(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签发) (2)《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申请书》、《委托合同》原件(交易管理中心网

站格式文本,企业产权转让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3)转让方承诺书原件

(4)转让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审核盖章的资产交易网站公告(也可以有报纸公告)原件

注:资产交易公告中转让方应当明确以下事项A、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B、资产交易公告的期限;C、提出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及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等。

(6)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批准文件原件(标的企业请示、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机关批准文件、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会议纪要、新乡市企业改制审批表;或出资企业批准文件)

(7)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资产的决议原件(总经理办公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8)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转让标的企业公章) (9)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转让标的企业公章)

(10)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使用无效审计、评估报告的应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其依法要求转让方终止资产交易活动)和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原件 (11)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原件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13)整体转让或因为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①、涉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②、涉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③、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14)中心要求的其他交易材料

2、审核交易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分配后即时受理,认真比对转让方上传资料与提交的上述完整资产交易材料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初

审工作,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初审。通过后由副科长、科长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二审、三审。

对材料不全或有明显错误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信息反馈转让方,并发出《资产交易补充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进场交易项目登记信息材料与实际进场交易项目信息材料不符的,中心交易五科有权对该项目暂不受理,直至信息与实际相符为止。转让方按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挂牌。

审核通过的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发布资产交易信息。

转让方应对其提供的资产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项目负责人妥善保存转让方提交的所有完整资产交易纸质材料。

四、发布资产交易信息:

1、发布资产交易信息:资产交易信息公告必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由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传递,副科长、科长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二审、三审后由五科项目负责人及时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如有报纸公告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转让方确保报纸公告与网站公告同步发布。其中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公告期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第

49、50条规定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2、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4、项目负责人应将资产交易公告原件、公告刊登的报纸原件、交易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的资产交易公告一并归档管理。

五、项目咨询、登记受让意向

1、项目咨询: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受让意向的组织和个人(统称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中心网站和报刊查询项目信息,也可以到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交易五科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3、缴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公告要求持《缴纳保证金通知单》及时到财务科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缴纳交易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以到达交易管理中心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4、递交书面申请: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资产交易公告规定的受让条件,向五科递交《资产受让申请书》等所有书面受让申请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五科项目负责人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以及是否满足受让条件等即时初审,并由科长进行复审。

意向受让方应该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信息发布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根据报名意向受让方报名情况草拟交易项目挂牌公告结果《资格确认意见书》,具体内容包括:信息公告时间、信息发布媒体、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初审意见、及公告中公布的拟采取的交易方式等。

2、《资格确认意见书》于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经科长审核后,提交转让方与资产交易批准机构。

转让方收到《资格确认意见书》后应进行资格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回执》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管理中心作出的资格初审意见。

资产交易批准机构收到《资格确认意见书》后应予以书面回复,资产交易批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可按资产交易公

告中确定的方式组织实施。资格确认后,交易五科向意向受让方书面出具《资格确认结果通知书》。

3、资产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资产交易公告中明确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如转让方选择拍卖方式的,由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相关规定进场进行受理,并组织拍卖活动。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采取拍卖优先的方式进行;对不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采取招标优先方式进行交易;网络竞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4、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人时,如资产交易公告已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由转让方与其选定的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进场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5、经2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1个受让方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资产交易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协议转让。

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由项目负责人将拟拍卖情况经科长同意后通过内网预约,安排拍卖会场(如竞买人数量过多,交易中心拍卖场地不能满足拍卖会要求的,由转让方负责安排其他拍卖会场)。

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进行公开拍卖。交易管理中心及转让方负责拍卖活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拍卖机构在拍卖日七天前发布经转让方审核盖章的拍卖公告,具体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项目负责人在拍卖公告见报日负责书面通知在资产交易公告期内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告知各意向受让方在拍卖公告期内办理拍卖竞买手续。

3、在拍卖会前1日,项目负责人通知转让方、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参加拍卖会的时间及地点,提示相关部门及时进场监督。

4、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的程序,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交易拍卖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在拍卖公告发布后及时与交易三科联系,由三科安排拍卖机构人员在中心四楼大厅服务窗口办理竞买手续。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企业改制)。

5、非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受让方确定后5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单》,财务科全额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可转作应支付资产交易价款,由中心财务人员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妥善保存此次国有资产交易拍卖活动的完整资料,并将拍卖委托合同、拍卖公告、规则、清单、竞买合同、现场笔录、成交确认书等书面材料递交到交易五科,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后存档。

八、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成交结果公示、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

1、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五科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在中心网站上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支付资产交易价款,将资产交易价款划入到中心的结算账户(特殊情况,按照32号令第二十七条执行)。

2、两次挂牌后只产生一家受让方的协议转让需要首先组织草签协议并由转让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五科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资产交易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三级审核。

4、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且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资产交易价款交付至资金结算账户后,经转让方向中心书面确认,项目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

作日内出具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的《交易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经三级审核盖章后发放。

九、交易档案的整理、移交和保管

1、项目负责人在交易凭证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按归档材料清单的要求对交易资料进行整理,并填写《交易档案归档目录清单》,经三级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安排打码装订印制二册(交易管理中心留存原件一册、产权转让监督或批准单位留存复印件一册),经复审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办公室档案员移交。

2、办公室档案员接到项目负责人移交的交易档案后,按中心相关规定当场受理,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负责交易档案的归档及保管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抵押、出租、拍卖等。列入处置范围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固定资产。其处置程序是:

申报资产处置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和主管部门意见,逐一对所有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然后出具核查情况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包括审批表、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意见、资产清查情况等进行审批。

根据审批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工作,将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

(一) 根据不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资料:

1、 审批表(一式四份)

2、 原始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涉及到房屋建筑物、土地、汽车的还应包括相关证件: ①、 房屋建筑物提供房产证、工程决算书; ②、 土地提供使用证; ③、 汽车提供附加费、养路费、二环费、保险等缴纳证明;

3、 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或说明;

4、 有偿转让时,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5、 申请资产处置单位若出现账实不符时,需出具详细文字说明;

6、 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二) 审批表一式四份,资产处置后,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三) 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依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并作为重新入账的原始凭证,在固定资产账(卡)上说明资产处置情况,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是产权变更的依据。

(四) 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股权、债劵和其他产权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为提高实物资产处置效率,各单位要尽可能采取集中或批量处置的方式,避免采取零星处置的方法,规避产权交易机构拍卖的规定。

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由财政局报政府同意后办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二) 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 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六)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七)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一)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 省级专项资产或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和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 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 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 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 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 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 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 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 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 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 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 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

(七)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 资产置换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

(五) 本单位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七) 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

(八)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 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挡案等)。

(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 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五) 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

(六) 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公开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 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 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 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 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特种储备物资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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