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医保如何在晋中使用?

崭新的12月已经开始了!

宝子们有没有给自己立一个新的 Flag

12月份是个特殊的月份

是2021年的最后一个月

是新年倒计时开始的第一天

太原还有一大波新规和新变化要来了

山西新冠核酸检测价格下调

省医保局发布消息,我省再次下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其中,单人单检价格由原每人次50元降至每人次30元,加上检测试剂总费用不超过40元;10人混检和5人混检价格统一降至每人次10元,混检项目含核酸检测试剂,适用于“愿检尽检”的大人群样本筛查。12月1日起执行新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按有关要求实施混合检测时,5人混检价格由原每人次25元降至每人次10元;10人混检价格由原每人次15元降至每人次10元。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省外牌照新能源车辆停车收费

从12月1日零时起,太原市龙城智迅停车下辖各场站针对新能源电动车执行停车收费政策,收费标准:

1、对在本省(晋字头)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汽车(除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外),在我司下辖所有泊位内停放的,按有关政策执行停车服务费免收(占充电车位的除外)。

2、对在本省(晋字头)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营运汽车(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在路侧泊位内停放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在封闭停车场泊位内停放的,按有关政策执行停车服务费免收(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共享汽车、占充电车位的除外)。

3、对在外省(非晋字头)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一切车辆按燃油车辆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充电车辆4小时内免收)

12月1日起,T001路增设站点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为方便胜利桥东附近居住的热力职工乘客乘车,经太原热力集团与太原公交集团沟通协商,自12月1日起,热力集团定制通勤车T001路去程增设【胜利桥东】站点停靠。

新增【胜利桥东】站点位于美特好超市滨河店南门对面(834路终点站)。T001路早间抵达【胜利桥东】时间大约为7:45,请需要在此站乘车的乘客提前到站等候。

T001路下午回程时,有需要在【胜利桥东】下车的乘客,请上车时提前与司乘人员沟通告知,若无乘客在此站下车,T001路将不再途经本站。

回程【胜利桥东】站位与去程相同,均在美特好超市滨河店南门对面(834路终点站)。

太原市不动产登记开启延时服务

为方便广大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推进太原市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取得实效,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实行“中午不断档”、“周末不休息”延时服务,市民可提前预约办理。

市民朋友可采取现场预约方式,前往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西门叫号机排队取号。也可通过网上预约,关注微信公众号“太原政务”—办事服务—周末预约或预约排队—填写预约信息。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12月25日截止

从太原市社保中心获悉,灵活就业人员本年度参保登记缴费将于12月25日截止,请尽快办理。

山西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并可于2021年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3235元至16176元)自主选择。2021年养老保险月缴费在647元至3235.2元;年缴费在7764元至38822.4元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1、下载并打开民生山西APP,点击“个人中心”去登录,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和密码并勾选同意用户协议(未注册的需要注册并完善资料)。

2、登录后点击首页,选择灵活就业缴费,然后点击人员新增(系统自动校验是否符合灵活就业参保登记条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勾选同意告知承诺书,点击提交后确认即可。

3、接下来申报缴费内容会自动生成,参保登记人需要确认或修改本年度计划缴纳养老保险的起止年月,输入月缴费工资数字,点击核算金额后申报登记,等待两小时后即可在微信缴费。

在微信支付页面点击“城市服务”后选择“社保综合”,再选择“山西灵活就业社保缴纳”中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就可完成缴费。

山西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切换上线

根据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进度安排,全省定于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向国家统筹系统迁移企业养老保险数据,期间企业养老保险省集中系统将停止服务,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全部暂停。2022 年1月1日起将使用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经办业务。

为保证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请广大参保企业和个人务于2021年12月20日前办结2021年度相关业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将不得采取跨年度事后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太原调整载货汽车通行管控措施实施

关于调整载货汽车通行管控措施的通告

一、重点道路管控措施:

★重点道路:府东街、府西街、漪汾桥、漪汾街(文兴路至建设路段),迎泽大街、迎泽桥(文兴路至建设路段),南内环街、南内环桥、南内环西街(晋祠路至建设路段),长风街、长风桥、长风西街(新晋祠路至建设路段),滨河东路(柴村桥至迎宾桥段),滨河西路(柴村桥至小牛线段)。

★管控措施:全天禁止重中型载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通行。每日7:00至21:00,禁止轻、微型载货车通行(轻、微型封闭式货车和纯电动轻、微型新能源货车除外)。

国四(含)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

二、一类区域管控措施:

★区域范围:除重点道路外的中环路(含)以内区域,以及迎泽西大街(西机路环岛至西中环段),长风西街(长风西高速口至西中环段)。

★管控措施:全天禁止重中型载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通行。工作日7:00至21:00,轻、微型货车(除轻、微型自卸货车外)按号牌尾号单双号通行,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如下:号牌尾号为单号的车辆日期单号允许通行,日期双号禁止通行;号牌尾号为双号的车辆日期双号允许通行,日期单号禁止通行。尾号以号牌最后一位数字计)。

其中轻、微型封闭式货车和纯电动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全天通行。

国四(含)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

三、二类区域管控措施:

★区域范围:G339国道(太太路至南格村段)、小牛线(南格村至G5京昆高速段)以北,G5京昆高速、G2003绕城高速西段以东,G2003绕城高速北段以南,G2003绕城高速东段、唐槐路、太太路以西(不含上述边界道路;绕城高速公路过境货运车辆分流管控措施不变)所围区域,以及滨河东路(中北大学至G2003绕城高速西北环段)、滨河西路(小牛线至清东路段)、柴西公路(新兰路至G2003绕城高速西北环段)、阳兴大道、太榆路(秋郭线以北段)、晋祠路、迎宾路、晋白线(小牛线以北段)、西矿街、西铭路(西山外环路以南段)和南沙河、北沙河、北涧河、玉门河、虎峪河、风峪河、冶峪河、九院沙河、北排洪渠沿岸道路。

★管控措施:上述区域重中型载货车、自卸货车(含过境太原城区的重型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全天禁行。

国四 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

四、城市配送车辆优化通行措施:

为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线路,设置八条货运通道:

★钢园路通道:钢园路(阳曲镇高速口至新兰路段)、新店街(新兰路至大同路段)、大同路(新兰路至北中环段);

★新兰路通道:新兰路(向阳高速口至钢园路段)、权新线(北环高速至新兰路段);

★兴华西街通道:兴华西街(东社高速口至和平北路段);

★安宁街通道:普国路(石膏厂街至安宁街段)、安宁街(西铭路至西中环段)、西铭路(安宁街至九院东路段)、九院东路(西铭路至白家庄路段);

★河西菜市场通道:新晋祠路(晋源南街至长兴南街段)、长兴南街(新晋祠路至晋祠路段)、晋祠路(南中环至长兴北街段)、千峰南路(义井街南三巷至长兴南街段);

★广源路通道:广源路(国道307小牛线至迎宾路段)、新晋祠路连接线(迎宾路至长巷古唐苑小区段)、晋阳大道(长巷古唐苑小区至小牛线段);

★许坦东街通道:长风街(东峰路至东中环段)、东中环(长风街至许坦东街段)、许坦东街(东中环至太榆路段)、太榆路(许坦东街至晋中界段);

★经园路通道:五龙口街(东峰路至经园路段)、经园路(五龙口街至朝阳街段)、朝阳街(经园路至东峰路段)。

货运通道的通行时间为每日22:00至次日6:00,符合环保要求的各类货车(散装物料货车、自卸货车、危险化学品货车除外)允许在货运通道通行。绕城高速公路过境货运车辆分流管控措施不变。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一)重污染天气三级响应时,市区内渣土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

(二)重污染天气二级、一级响应时,高速环内实行交通管制,除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车辆及清障、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外,禁止重中型载货车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变化,相应调整车辆限行路段、时段及车种等限行措施。

专项作业车管控措施等同于载货汽车的管控措施。轻型自卸货车等同于重中型载货车管理。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之前已发布的货车通行管控措施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山西部分景区门票实行联票价格

12月1日起,位于晋城市阳城县的皇城相府、天官王府等景区门票实行联票价格。为简化游客购票手续,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旅游服务,省发改委同意皇城相府、天官王府、郭峪古城、海会书院门票实行联票价格

其中,皇城相府(含相府庄园)、郭峪古城、海会书院联票价格为170元/人次;皇城相府(含相府庄园)、郭峪古城、海会书院、天官王府联票价格为190元/人次。以上联票价格为最高限价,景区可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下浮。同时,继续保留单景点门票价格。

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正式施行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业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相关地方性法规,已于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二条,设立了创制性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促进作用。明确了服务主体范围,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医保转移接续“跨省通办”12月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2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线上和线下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有关待遇衔接等

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你还知道太原12月有哪些新规定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加快建设基金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要求,经各省(区、市)医保部门推荐并经国家医保局组织遴选,现将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和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以下简称“两试点一示范”)名单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按照工作方案开展有关工作,积极推动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医保基金监管先进经验。国家医保局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督促指导,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并适时推广。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地区名单

附件2: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方案

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地区名单

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要求,扎实推进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和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建设(以下简称“两试点一示范”)工作,制定本方案。

利用2年时间,试点(示范点)地区监管方式创新、信用体系建设、智能监控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和标准,推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是上下联动。建立“两试点一示范”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国家、试点(示范点)省份和试点(示范点)地区职责,统筹抓好落实。

二是多方参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源参与试点(示范点)工作。

三是加强考核。建立健全试点(示范点)地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基金监管实际绩效科学开展考核评价。

(一)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

试点地区可侧重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试点。

一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支持作用,建立健全数据筛查、财务审计、病历审核等合作机制,实现基金监管关口前移、高效、精准。

二是构建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协作,进一步健全统一部署、联合检查、案件通报、案件移交、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合行动、“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统筹推进基金监管重大行动开展、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实现基金监管全链条无缝衔接。

三是其他创新监管方式。由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自行探索。

(二)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试点地区可侧重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试点。

一是建立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重点探索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指标体系,相关信息采集、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内容。

二是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和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积分管理制度等,探索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末位淘汰等管理机制,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履行服务协议、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绩效考核等情况,作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医保药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工作相关联。

三是推进行业自律。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师、药师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

四是推进联合惩戒。积极推动将欺诈骗保行为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

(三)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

示范点地区可侧重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推进工作。

一是提升智能监控功能。针对欺诈骗保行为新特点,完善医药标准目录等基础信息标准库、临床指南等临床诊疗知识库,进一步完善不同规则库,比如诊疗规范类、医保政策类、就诊真实性类等,提高智能监控的覆盖面和精准度。

二是丰富智能监测维度。在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的地区和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付费的地区,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临床行为的过程监控,丰富大数据分析比较维度,提升监控效果;推广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应用,开展药品进销存适时管理,完善医保基金风控体系。

三是建立省级集中监控系统。基于全国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在省级集中模式下统一开展智能监控工作,不断提升监控效能。

(一)国家医疗保障局。确定试点(示范点)地区,统筹协调相关资源,组织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协调管理试点(示范点)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试点(示范点)地区交流学习,总体把握试点(示范点)工作进度,定期检视评价试点(示范点)进展,总结试点(示范点)经验及成效。

(二)试点示范点省份。组织本省(区、市)试点(示范点)工作的实施,按季度向国家医保局汇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试点(示范点)地区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做好交流宣传工作等。

(三)试点示范点地区。在当地党委或政府领导下,成立多部门参与的试点(示范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试点(示范点)工作实施方案,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研究解决试点(示范点)中的问题和困难,扎实推进试点(示范点)工作。

(四)技术指导专家组。根据国家医保局统一要求,开展对试点(示范点)地区工作的跟踪指导、技术支持和考核评估。

工作总体分为试点启动、试点实施、中期评估、总结评估4个阶段。

(一)试点启动(2019年5月—6月)

国家医保局确定“两试点一示范”地区名单,印发工作通知,制定工作方案。试点(示范点)地区在省级医保局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于6月14日前报国家医保局备案。

(二)试点实施(2019年6月—2021年5月)

试点(示范点)地区按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示范点)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成效和问题。

(三)中期评估(2020年5月—6月)

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对试点(示范点)地区工作的督导调研、经验交流、参观考察,促进试点(示范点)地区互学互助,引导先进,督促落后,视情况组织扩大试点(示范点)建设工作。

(四)总结评估(2021年5月—6月)

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对试点(示范点)工作情况的总体评估,总结提炼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并加以推广运用。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争取各方支持,保障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二)加强督导调度。试点(示范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示范点)工作的调度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国家医保局将适时组织开展集中调研,定期通报交流试点(示范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考核评价。国家医保局以建立健全试点(示范点)组织领导机制合跨部门、跨行业、跨机构协同工作机制、监管体系完善程度、线索查办效率、定点医药机构查处情况等为重点,定期开展考核评价,推动试点(示范点)工作出实招、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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