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有美元活期子账户,卡片丢失密码挂失状态,异地能挂失销卡吗?

《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根据《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北京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及担保人(如有)就乙方、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及担保人(如有)向甲方申领并使用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同意接受其约束,并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客户服务、民事责任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

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其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如有)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如有)已阅读甲方领用合约并已通过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如有)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本合约第十条关于信息的保密与披露的约定,收集、处理、传递、使用及留存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如有)的相关资料。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如有)所提供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均不予退还。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如有)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自行决定是否批准或同意其信用卡申请、卡片级别及信用额度。在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首次申领信用卡之后,经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再次申请,甲方有权依据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向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发放后续多张信用卡,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如有)同意后续申领的信用卡均受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束。甲方有权根据信用卡设计功能的变更情况与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名下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对信用卡的类型、功能等进行调整。

3.乙方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需乙方本人亲自确认,乙方确认方式包括亲自签名、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乙方保证其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乙方应保证其已获得附属卡申请人授权且可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附属卡申请人对于乙方上述权利行使有任何疑义,由乙方负责。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承担。

5.甲方有权在信用卡激活过程中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申请资料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如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激活信用卡:(1)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2)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不准确、失实、错误、不完整、无效或非法;(3)不配合甲方核对申请资料和信息;(4)其他甲方认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约条款的情况。

1.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且不得用于非消费用途,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及甲方规定使用,不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进行房地产经营或其他经营等),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购买信用卡账户、违反资金用途等情形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3)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6)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立即改正;(7)对乙方提起诉讼,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触犯刑法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的商户环境下使用,以保证其用卡安全,防止本人信息泄露,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确认并作出以下承诺: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购买账户、违反资金用途等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2.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可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随时自行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履行章程或本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资信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甲方基于安全需要、业务需要等正当的理由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减、止付、冻结其账户,同时以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并可视情况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资格、限制信用卡激活、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3.如乙方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时,甲方有权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终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4.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客户信息(如姓名、证件信息、性别、国籍、地址、联系电话、职业、工作单位、收入等信息),应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乙方拒绝提供客户信息,或者提供的客户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任意一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已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乙方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联系甲方办理信息变更,如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客户信息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进行信用卡交易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务必以相同式样的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预借现金或开通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进行确认时,需要输入其设定的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甲方在核验乙方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6.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甲方过错、与乙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登记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甲方自助渠道、人工客服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7.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用卡时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通过邮购、电话、传真进行的交易,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的单据无签名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8.甲方随信用卡提供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1)可以通过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或甲方信用卡官方微信、网站、移动客户端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可行的查询及操作。

(2)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甲方认可的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持卡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受甲方公布的相关类型交易的业务规则的约束。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在甲方给予乙方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ATM或以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包括提取现金、进行转账),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限额以甲方公告为准。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有关服务或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等)的目的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电话、微信等渠道发送宣传信息,并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预留给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披露给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联名合作方等机构。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取得乙方及其附属卡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受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如不同意接收营销类短信或电话,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若因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和账单地址不全、错误或者账单地址、联系方式已发生变更但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礼品未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成功申请甲方信用卡且符合甲方赠送保险的条件,乙方同意加入由甲方免费赠送的保险。保险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作为投保人,甲方仅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核保等与保险有关责任均由第三方供应商承担。

10.甲方通过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客服电话等渠道向客户告知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增值服务礼遇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甲方不承担提前公告或通知这些事项及其变更的义务。乙方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承诺。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但公告或通知中载明了生效时间的除外。如乙方不接受上述变更,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承诺不得使用增值服务礼遇进行任何盈利行为。

1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保证不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并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信用卡或进行非法交易导致的风险。对甲方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1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以及甲方允许使用人民币账户的情形除外),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内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按照清算币种记入相应的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

1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或/及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非因甲方引起的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14.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核准使用分期付款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按该项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对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应收费用(如有)。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账户被终止或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申请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甲方有权决定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该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立即完全清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接受甲方公布的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有关的条款约束。

15.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甲方指定渠道激活信用卡后,该卡的网络支付功能将同时被激活开通,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将本人信用卡(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信用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均为重要的身份验证要素(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部分或全部验证要素识别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及核实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理解并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采取通过甲方渠道设置交易限额,或者在关联的支付平台解绑卡片、设置交易密码等措施,以降低和防范网络盗刷交易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

1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积分交易和兑换、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17.乙方有义务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本合约及甲方其他信用卡业务规则,并应承担因附属卡申领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8.甲方依法履行本合约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而引发的不利后果除外;但该等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1.乙方应对其账户下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担保人(如有)应对乙方账户下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根据本合约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和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而受到影响。甲方有权选择仅向乙方或任一附属卡持卡人或担保人(如有)或三者追讨应付款项。

2.信用卡核发后,账户状态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在发卡后的第一个最后还款日支付首年年费及相关费用。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期账单的应缴款内。乙方不得以法律规定或司法、仲裁裁决以外的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乙方信用卡及其附属卡核发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

3.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乙方的预借现金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交易款项的利息。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改为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4.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应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限部分100%+分期分摊资金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的10%+预借现金的10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的款项偿还甲方,其最低还款额应以甲方所出具账单所显示金额为准进行计算。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含两张)同账户下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合并计算。上述规定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5.预借现金(包括提取现金、进行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业务,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

6.对于经甲方同意的超过信用额度用款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就该超限部分金额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同时,甲方不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取超限费用。

7.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办理本合约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甲方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按甲方根据监管机构所要求流程依法确定、修订并通过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布的最新费率表执行。

8.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符合甲方免息条件的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日计收单利、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9.乙方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甲方购汇偿还,则按甲方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VISA/MasterCard等国际组织的规定办理。

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ATM或甲方柜台提取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如有)。

11.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指定账户自动还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指定账户中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应及时清偿。乙方出现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款项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且甲方不需要对此承担任何责任;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甲方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

除上述方式外,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仍有权不论乙方逾期期数和逾期金额而依照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对其选择采取或者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用卡、回冲其全部未到期金额、要求提前偿还全部欠款、调整信用额度、采取催收措施、收回卡片、诉诸法律及其他救济权利;乙方名下拥有甲方多张信用卡时,甲方以乙方账户为单位对其账户下全部卡片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卡片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以及任一或多张卡片逾期后,甲方以乙方账户为单位采取账户管制、清收及诉诸法律手段等。由于甲方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它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按照甲方及监管机构要求的顺序清偿;甲方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乙方因甲方采取上述措施还清其账户欠款后,甲方有权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根据甲方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决定为乙方办理销卡销户。

12.乙方应还款项中如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计收利息的费用,甲方不计收利息。

1.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对账单有纸质账单、电子账单等形式。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互联网、个人电脑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不能按时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如发生工作单位、账单地址或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变更,应当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自行承担。

甲方向乙方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寄送/发送纸质/电子账单、宣传信息、产品信息、通知信息、催收函/催收信息、不良征信报送告知信息等信用卡业务相关信息,通过邮寄方式发出的,则在甲方寄送后的第三日视为乙方收到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客户端等方式发出的,以甲方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为乙方收到日期。

3.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对账单,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应当免费提供的情形外,乙方索取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查询。若在交易发生后三个月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甲方调阅签账单副本或出具其他可替代凭证,但乙方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关手续费。

4.如乙方出现逾期,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寄送的对账单同时具有信息提示及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的功能,甲方向乙方预留账单地址发送纸质或电子账单视为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

1.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以乙方所收到信用卡卡面所显示有效期到期年月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月前提前两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申请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为乙方换卡;甲方同意换卡的,乙方应缴纳年费。到期更换的信用卡卡片有效期以乙方所收到信用卡卡面所显示有效期到期年月为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用卡情况,并基于乙方用卡安全的考虑对乙方有效期内卡片采取卡片/账户相应管理措施,但甲方应及时予以通知。

2.乙方不再使用信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申请销户。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乙方账户内无欠款或溢缴款的,甲方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的,应及时进行查询,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甲方有权对乙方非正常状态且已过期卡片进行销卡处理,对符合销户条件的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3.乙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甲方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卡号、密码、联系方式等申请资料信息,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的姓名、证件信息、性别、国籍、现居地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职业、工作单位、收入等身份信息、资信状况或其他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密码及交易凭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卡片、密码、交易凭证保管不善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或至甲方指定网点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乙方在挂失生效后不再承担他人盗刷风险。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未能协助甲方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2)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

(3)乙方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确保信用卡安全和保护公平交易环境,在出现可疑交易、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出现虚假交易等非正常用卡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卡片使用及/或暂停相关信用卡权益、增值服务的购买和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遗忘电话查询密码,可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重新设置查询密码。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向甲方申请重置交易密码。

5.未经乙方本人确认变更并通过甲方核验,账单地址不得随意修改。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开通信用卡境外交易权限并知悉,卡片激活后如境外交易需求发生变化的,可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或通过其他指定渠道设置境外交易权限。

第八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1.与本合约或者信用卡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由甲方与乙方或/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乙方/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在申请信用卡时留存的现住宅地址/住宅地址,即为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中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人未按本合约约定通知甲方的,送达地址不得变更。乙方/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申请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因乙方/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变更但未按照本合约及时通知、乙方/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或乙方/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人民法院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人民法院采用前往送达地址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乙方/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同意司法机关向其在申请信用卡时留存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媒介。如前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前述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等。因乙方/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不准确、电子送达方式变更但未按本合约约定及时通知甲方,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司法机关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送达的,以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乙方/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不一致的,以乙方/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4.本条第2、3款关于司法送达方式、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效果、送达期限等所有内容的约定均适用于甲方对乙方的送达。

第九条 合约权利义务转让

1.乙方同意甲方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联业务,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甲方有权将合约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且无需就此与乙方另行签署协议,甲方以电话、短信或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向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约。

第十条 信息的保密与披露

1.甲方承诺恪守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当局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或授权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时。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不论信用卡申请核准与否,均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甲方在提供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审核信用卡及相关产品申请、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的信用卡及相关产品申请、进行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贷后风险管理、处理征信异议事务、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用途,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学信网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服务机构、代理人、业务外包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电信运营商)收集、查询、了解、分析和使用本人、本人家庭、授信、贷款、贷款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等有关的资信状况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籍、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纳税,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联系方式、非金融信息等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息(含甲方认定的不良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并在乙方本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甲方将以短信、对账单、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同意,前述第三方机构有权将其收集的全部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情况(可能含其他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甲方依法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要求合作方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导致的不利后果除外。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开展信用卡业务或与信用卡有关业务、提供有关增值服务或便利、提供新产品或新信息、更好地维护与提升客户关系等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息和资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甲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联名合作方、甲方代理机构(人)、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服务于上述目的的甲方其他合作方。

4.在乙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告知甲方或乙方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甲方将乙方、附属卡持卡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金融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给甲方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法律顾问、催收机构、外包作业机构、资信评估公司、数据公司、通讯运营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用于查询并获取乙方最新相关信息及向乙方催缴欠款等。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甲方对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的关联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亲属、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等)、担保人(如有)的关联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等)披露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欠款信息,并请其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或提供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最新联络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等。当关联第三方主动提出代偿意愿,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甲方将代偿所必要的欠款账户信息等提供给代偿意愿人,以便乙方尽快清偿债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甲方(包括北京银行各分支机构)甲方合作方向拥有和掌握乙方信息的第三方进一步查询并获取乙方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等),对获取的乙方信息进行处理、传递和使用,履行甲方催告义务。上述同意可能使得乙方的关联第三方知悉乙方的欠款信息,代偿意愿人可向甲方归还乙方的欠款,在乙方更换联系方式未告知甲方或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甲方将用上述查询获知的新的联系方式与乙方联系。

甲方保证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乙方的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的信息。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同意甲方将通过纸质/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客户端等)及其他联系方式进行的信息提示和权利主张的内容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且同意将该等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6.如乙方使用电脑、手机、PAD等电子设备办理甲方信用卡业务或使用甲方信用卡,乙方同意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留存乙方的电子设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P、MAC、IMEI、UDID等)。甲方确保上述信息仅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用卡安全服务、异议处理、客户服务等信用卡业务及诉讼和仲裁。

7.甲方承诺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

第十一条 解释与法律适用

1.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修改后的章程为准。甲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各项收费费率、信用卡利率、产品服务内容或者方式等事项的公告方式为: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或北京银行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服电话、短信、微信、移动客户端等任一方式,公告时限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执行,公告期满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甲方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章程及合约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乙方对此章程或合约的修改持有异议,有权向甲方申请注销卡片,但乙方已经与甲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此注销行为而消灭或改变。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1.甲方将对乙方填写的“本人身份声明”及涉税信息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乙方应确认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向国内监管机构报送客户相关涉税信息。如乙方税收居民相关信息(税收身份、纳税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等)发生变更时,需30日内通知并配合甲方予以更新,否则将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2.甲方信用卡申请进度、结果的查询渠道及投诉处理热线:,海外服务热线+86-10-。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已完全知悉并了解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甲方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保证签名栏中的签名为本人亲笔签写。

《北京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协议》

甲方:北京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您”)

乙方: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行”)

本协议适用于北京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

北京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是指北京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将其本人名下的北京银行借记账户(以下简称“本行账户”)或北京银行允许的他行借记账户(以下简称“他行账户”)与其信用卡账户关联,并授权北京银行代为从持卡人指定的以上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以下统称“关联账户”)中扣缴信用卡账单欠款。本协议由您和我行签订。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1、您同意:我行为本服务使用并传递您的个人资料。您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卡卡号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2、您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您在申请及使用本服务过程中,申请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本协议内容、我行发送到您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您使用本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服务的所有规则。

3、您同意:我行有权因法律法规、行内政策及其他合理原因,修改、暂停、终止本协议内容或本服务,有权因系统升级及其他运营需要修改、暂停本协议内容或本服务,并在修改、暂停或终止本协议内容或本服务前通过我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修改公告发布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向北京银行申请终止使用本服务。

4、您承诺: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您利用本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您独立承担。

1、您可通过信用卡申请表、掌上京彩APP、官方微信、网上银行、客服电话或我行指定的其他渠道申请开通本服务,并可通过掌上京彩APP、网上银行、客服电话或我行指定的其他渠道变更或取消本服务。您申请开通过程中,我行有权通过人工或系统查验关联账户相关信息本服务不收取客户手续费。

2、本服务仅向北京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其中他行账户自动还款由北京银行与第三方还款业务合作商共同为持卡人提供服务。为了保障您的账户资金安全,账户关联关系遵循“同名一致性”规则,即信用卡与关联账户的账户所有人姓名、证件号、证件类型一致;如关联账户为本行二类户,还需手机号码一致。开通人民币他行账户自动还款服务的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北京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他行账户信息验证和到期还款日向他行账户开户行发起扣款指令

3、人民币账户自动还款服务支持关联本行或他行账户,美元账户自动还款服务仅支持关联本行账户。如选择美元“到期日自扣还款”,则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自动从关联账户的钞户中扣划美元活期余额偿还信用卡美元欠款;如选择美元“到期日购汇还款”,则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会优先使用信用卡人民币溢缴款购汇偿还美元欠款,剩余欠款再从指定的关联账户中扣划人民币活期余额购汇偿还,购汇汇率以扣款日北京银行对外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为准

4、您开通此服务时可选择按账单欠款金额的“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我行据此确定在到期还款日应从关联扣款账户中扣划的款项。如按“最低还款额”还款,将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支付相应利息。

5、您成功开通自动还款服务并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方式后,我行将在关联信用卡的到期还款日对关联账户进行扣款,您须保证关联账户余额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足够偿还当期账单相关扣款金额标准(全额或最低)的未还部分,在此前提下,您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无需自行还款,以避免重复还款。关联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本行账户会将余额扣至“0”元,他行账户不会进行扣款操作,且他行账户扣款金额还受他行账户转出限额限制,请您及时关注扣款结果通知。如未及时还款,您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

6、您开通本服务后,如发生信用卡补卡、换卡等情况,本服务将自动适用于您领取的信用卡新卡;如您关联账户发生补卡、换卡导致卡号变更的,本行账户将自动从更换后的新卡中扣款;他行账户不自动适用,您须重新进行关联操作。

7、您可通过掌上京彩APP、官方微信、网上银行、客服电话或北京银行指定的其他渠道申请开通关联他行账户自动还款服务。

8、如因下列原因导致信用卡自动还款失败而产生不利后果及损失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提示您重点关注:信用卡账户或关联账户挂失、冻结、注销、异常、卡片升降级等原因;关联账户发卡行调整还款限额;因您设置的账单金额小于账单应还金额、关联账户余额不足、资料异常、因您解绑关联账户等原因导致还款失败造成的后果和损失;遗忘、延误、交易发起终端(如移动电话等)遗失等持卡人自身原因;因关联账户发卡行或理财产品公司等原因导致还款失败造成的任何损失。

9、我行按照您的授权及时准确地执行付款指令,但因通讯、网络、停电故障等非我方原因,以及因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交易中断、错误或延误等情况的除外。

10、您承诺申请开通本服务所提供一切信息均为本人真实信息,包括不限于账户信息、身份信息等,如因您提供信息不真实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我行保留向持卡人追偿的权利。您成功签约本服务,视为您已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所涉及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规则中对您的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的约定。

11、支持他行账户自动还款服务的借记卡行会根据借记卡发卡行的政策进行增加或减少,我行不承担因他行借记卡发卡行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暂停或取消他行账户自动还款服务所引起的责任。

1、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进行的相关调查。如您拒绝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虚假交易;2)洗钱;3)欺诈;4)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5)违反本协议约定;6)违反我行信用卡领用合约;7)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2)终止本协议;3)限制或取消您的信用卡交易;4)中止或停止您使用我行信用卡的权利;5)追偿损失的权利

2、您与我行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3、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我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行内政策、业务调整等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需要调整或取消为您提供的本项服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行保留对本服务及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4、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

《个人征信电子授权书》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

一、贵行(包括贵行分支机构)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个人、家庭信息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含不良信息),并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以上信息

二、贵行(包括贵行分支机构)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查询、使用、保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个人、家庭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贵行采集、提供、查询、使用、保存前述信息的用途如下:

(一)审核本人信用卡及相关产品申请;

(二)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的信用卡及相关产品申请;

(三)进行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贷后风险管理;

(四)处理本人征信异议事务;

(五)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本授权书适用于本人在贵行申请的所有信用卡及相关产品,且不论申请是否获批,均不排除本授权书的适用及贵行保留相关申请材料的权利。因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北京银行承担。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悉本授权书的所有条款,并对其中以黑体字标识的内容重点关注。

本人认可贵行通过电子渠道提供本授权书,本授权书经本人点击或勾选同意/确认/接受后立即生效,授权期限至本人在贵行的所有信用卡及相关产品业务结清并终止之日。

《北京银行信用卡快速发卡业务细则》

北京银行信用卡快速发卡业务是指我行在线下特定场所为新客户提供的信用卡现场即申即用服务(以下简称该业务)。客户现场提交信用卡申请后,我行将快速审批,为审批通过的客户预先核发一张无实体卡载体的数字信用卡,并在后续为持卡人核发实体卡。客户仅需通过我行“掌上京彩App”注册并验证身份即可激活数字信用卡。激活后,数字信用卡可进行线上消费或无需实体卡的线下消费。

新客户专指从未持有北京银行各类信用卡产品的客户。

1.可办理数字信用卡的卡种以我行对外公示为准;

2.客户需按照我行要求提供个人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

3.如审核通过,我行将通过短信实时将申请结果下发到客户申请数字信用卡的手机号;

4.数字信用卡仅可通过我行“掌上京彩App”激活,数字信用卡有效期为自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客户须在有效期内激活,审核通过时间以我行系统记录为准;如有效期内未激活,则数字信用卡失效,且实体卡不予核发,客户如需用卡须通过快速发卡业务之外方式重新申请;

5.数字信用卡激活后我行将为客户配发卡号相同的实体信用卡,客户收到实体卡后可立即通过我行“掌上京彩App”或柜面进行激活,实体卡激活后数字信用卡立即失效,不再受三个月有效期限制;实体卡有效期为五年。

6.数字信用卡激活后即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支付、京东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消费支付;也可通过我行“掌上京彩”App进行银联二维码支付,以及在“掌上京彩”App内分期商城和各商户进行消费支付;

7.数字信用卡生效期间客户可正常通过我行客服电话、“掌上京彩”App、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查询及办理相关业务;

8.客户在未持有我行任意一张已激活的实体卡前不可办理我行灵动金、i易贷、i分期以及后续推出的同类分期业务;不可变更银行预留手机号;

9.数字信用卡及对应的实体卡是我行为客户所申请卡种配发的不同载体,仍为同一卡种,且共同适用该卡种的权益、积分、年费政策等信用卡业务规则;

10.配发的实体卡未激活前,我行将对数字信用卡的可使用支付额度、或单笔交易限额、或日累计限额等进行灵活管控,具体管控方式和限额以我行“掌上京彩App”显示为准;配发的实体卡激活后,客户信用卡账户自动恢复全部可用额度。

本行因其认定的如下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且未续期等原因变为非正常状态。

4.持卡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5.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业务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

则本行有权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本业务,持卡人的未偿还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应费用。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细则。

2.本细则未尽事宜仍受《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束。

3.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如本业务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整,以本行最新发布的内容为准。

4. 持卡人如对细则有任何疑问,可通过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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