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董事监事人数

  之所以会要求设立监事,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的独断专行,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事情。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人数要求是怎样的?公司监事有什么法律责任?监事会职工代表入选条件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人数要求

  新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所以,董事会设3人,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可不设监事会,设置一名监事即可,若设立监事会,则至少三人。当然,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话,董事会成员至少5人以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公司监事有什么法律责任

  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为促使监事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他以后跑路,作为公司名义上的监事,同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避免这些问题最好办法是:不要从公司获得股份,同时不要从公司里获得相关薪酬。这样的话以后公司万一出现问题,也好证明自己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同时避免自己承担责任。

  三、监事会职工代表入选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监事人数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可不设监事会,设置一名监事即可,若设立监事会,则至少三人。若您还有其它的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构成,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2、董事会成员的职责是什么

    一、董事会成员都是股东吗董事会成员不一定都是股东: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2、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3、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 3、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一个公司想要正常的运营,那么公司的相应职务就不得有空缺,往往在创立公司前都会涉及到股东以及公司法人的职务要求。那么大家知道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一、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1、法人与股东法律责任不同:股东只按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运行如果涉及犯罪,法定代表人可能首先会承担某些刑事责任,股东则视情况而定。2、权限上的不同:股东对于公司的重大问题,运营方向等具有决策、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而法定代表人则只是公司的“代言人”,不享有实际的决策权。...

  • 4、公司法人的职责是什么

    公司法人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5、公司法对于公司名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个好企业名字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企业起名的时候,要注意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理念、服务宗旨,这样有助于企业形象的塑造。那么,公司法对于公司名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一、公司法对于公司名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是标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数字、符号、图形表示。如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如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是为了便于人们明了公司性质,了解公司信用。除此之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企业不得使用以下名称作了下列限制: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 6、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监事我们知道,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对于公司的监事,公司法是否设定相应的任职要求或标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 7、公司刚成立,是否可以变更监事

    一、公司刚成立,是否可以变更监事?公司监事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这和公司成立时间无关,哪怕是刚注册的公司,只要条件具备,也可以变更监事。办理流程也比较简单,去工商局办理相应的监事人员变更手续,需要提交相关的公司材料(人事变更决议、委托代理材料、公司章程等),有可能只是备案而不涉及主要登记事项,所以比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简单一些。具体的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部门询问,不会很复杂。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在一家企业中,监事主要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履行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 8、股东变更后需要监事变更吗

    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很多变化,公司法人代表变更、股东变更以及高层管理者替换等都是存在的。那么很多人就想知道公司股东变更后需要监事变更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股东变更后需要监事变更吗股东变更后不一定就会更换监事的,但是股东大会是可以有权变更监事的。如果在股东变更后没有要求变更监事,那监事还可以是原来的监事。二、监事的任免1、监事的产生: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其办法与董事相同。不过,对于监事会中的职工成员,各国多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任或者由公司的工会组织选任。...

  • 9、监事可以由董事兼任吗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董事、监事有相应的规定,要符合条件才可以在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公司中,都会有董事会这个机构,同时,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监管,也会设立监事会。这个机构和董事会是平级的,都在股东大会的领导下。那么监事可以由董事兼任吗?下面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监事可以由董事兼任吗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不能兼任监事。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4日以邮件形式送达至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此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韩猛先生、宋显建先生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订了《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此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韩猛先生、宋显建先生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办理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在出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4、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16、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

  董事韩猛先生、宋显建先生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4日以邮件形式送达至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斯康达” 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和股权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瑞斯康达大厦A235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通讯方式(传真或邮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通讯方式(传真或邮件)办理登记,请将上述文件递交至公司后,电话确认,方视为登记成功。

  (四)参会时间: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登记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六、 其他事项

  1、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自行安排交通、食宿等费用。

  2、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瑞斯康达大厦证券部,邮政编码:100094。

  电话:010-6;传真:010-;

  邮箱:zhengquanbu@.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2年7月11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楼瑞斯康达大厦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1:授权委托书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国华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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