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是在2014年完成组建的吗?

一、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

答: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

1.以基层为重点:根据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把以农村为重点扩展到城乡整个基层,增强基层防病治病能力。

2.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医改,全力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

3.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这是我国长期以来的、行之有效的做法,要坚持、继承和发展。

4.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从健康影响因素的广泛性、社会性和整体性出发,更加强调政府统筹协调责任,更加突出依靠群众,调动全社会参与的 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从广泛的健康影响因素入手,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大幅提高健康水平,显著改善健康公平。

1.分级诊疗制度。坚持居民自愿、基层首诊、政策引导、创新机制,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重要手段,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行多种形式的分级诊疗模式,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2.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3.全民医保制度。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围绕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三个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推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提质增效。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衔接互动、相互联通机制。

4.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建设符合国情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理顺药品价格,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

5.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医药卫生法律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和水平,推进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1.卫生与健康事业从“后台保障”向“前台牵引”转变。把人民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强化党委统一领导,把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摆在事关经济社会全局的重要位置,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综合施策,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构建“大卫生”、“大健康”、“大产业”新格局,实现卫生与健康人民共建共享。

2.卫生与健康发展模式要从“以治病为中心”向“健康为中心”转变。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构上,从“以医院为中心”向“以基层为重点”转变。在社会医疗保险的功能定位上,从“保治疗”向“保健康”转变。在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上,从“单纯的疾病治疗组织”向“健康促进组织”转变。在公共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上,从“单纯的预防保健机构”向“健康科学院、健康参谋部”转变。

3.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价值规律,尊重每一个生产要素的自身价值追求,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加快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群众更高质量、更高层次的医疗健康需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立医院“管办分开”改革,将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从对医疗行业的微观管理事务中脱离出来,强化宏观,加快完善医疗行业规划、准入和标准,推行全行业管理,为全行业发展服务。

4.医疗行业管理要从“行政手段”向“依法治理”手段转变。对医疗行业的管理,不能循环往复地以“新的行政管理手段”代替“旧的行政管理手段”,要坚持“放管服”,着力加强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卫生与健康立法,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和服务标准,以法治和标准引领医疗行业的开放发展,动员全社会、全要素,共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

5.深化医改要从“单项突破”向“综合施策”转变。要统筹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与公立医院改革,着力理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团化管理的方式,打通公立医院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沉通道;在财政补助、医保激励、医疗收费等方面综合施策,促进公立医院主动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沉资源。完善家庭医生服务标准,建立激励引导机制,让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愿意从事家庭医生服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家庭医生带来的看病便利,看得安心、省心、放心。

6.医疗卫生服务要从“碎片化”向“整体化”转变。要以集团化管理的方式,全面整合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推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运作,推动公共卫生资源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沉,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集“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护理”于一体,全方位、全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7.医疗行业发展动力从“医疗机构”向“医务人员”转变。尊重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业发展中的核心生产力地位,推进公立医院编制、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推动医护人员执业方式改革,将医保从对“医疗机构”购买服务转为向“医生”购买服务,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医师责任保险,改革医务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努力推动医生多点执业、自由执业,支持高水平医生开办个体诊所。

8.医疗行业行政审批从“机构审批”向“要素审批”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降低医保定点机构准入门槛,放开大型设备配置审批,加强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医疗技术等要素审批。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注重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医疗行业服务行为。

9.公立医院运营从“行政管理”向“自主管理”转变。要着力推动公立医院政事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顺政府与医院的关系,推进医院编制、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推进医院管理团队职业化建设,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破除行政管制、行政审批给公立医院带来的自主运营桎梏,确实落实医院运营管理自主权,提高公立医院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10.公立医院薪酬分配从“院科两级核算”向“全院统一分配”转变。破除院科两级核算带来的“科室承包”企业化运作弊端,推行全院统一分配,根据每一个医务人员的知识、能力核定岗位工资,根据其实际工作绩效(核定工作量的完成,以及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核定绩效工资。要强化按岗位、按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分配,合理核定医生工作负荷,增加医患沟通时间。

11.公立医院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建设”转变。要合理控制公立医院的单体建设规模,遏制过度扩张造成的对资源、病源的虹吸效应,以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压制效应。着力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1.健康促进。2.培养医生。3.支持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扶贫、医疗救治。4.学科建设。5.科学研究。6.成本控制。

12.医疗保障从“分散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要推动基本医疗保障立法,统筹社会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治等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一站式服务制度。要推动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社会化,提高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13.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从“直补供方”向“补需方为主,补供方为辅”转变。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将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与人员编制脱钩,与医疗卫生机构(含公办和社会办)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挂钩,让“财政补助跟着病人走”,通过“补需方”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14.医疗服务收费从“按项目收费”向“打包收费”转变。公立医院的医疗收费行为是象征性收费。财政实力强的时候,政府多出;反之,医保或群众多出。全国医疗卫生服务项目9600多项,无法一一核定实际成本;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同一医疗机构的不同发展阶段,也无法合理确定这些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要大力推动“打包收费”,将技术劳务费、药品和药材费、检验检查费等统一打包,按人头收取,促进医院自觉控制大处方、大检查单,主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也体现公立医院以人为本的公平服务理念。

15.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要从“单打独斗”向“整体作战”转变。要推动健康教育、疾病控制、精神卫生、慢病防治、妇幼保健、职业病防治等公共卫生资源整合、促进分工协作、差异发展,构建“大疾控”体系。要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合,优化服务流程,形成覆盖人民群众生命全周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程。

16.公共卫生要从“消防灭火”向“保健服务”转变。公共卫生机构要运用大数据,加强疾病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建立疾病流行模式,提出干预措施,发挥参谋作用关。要面向群众,面向日常,从高高在上向沉入基层转变,将监测数据从数据档案转变成“公共卫生安全指数”等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公共产品,让群众感受到公共卫生服务天天都在身边。

二、深圳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

答:主要在六个方面着力:

1.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区域医疗中心与基层医疗集团两级医疗服务体系。做强社康中心,做实家庭医生服务。

2.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区属医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改革。推进新建公立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推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推行“打包收费”制度改革。

3.完善全民医保制度。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机衔接,建立一站式医疗保障服务。推动医疗保险向健康保险转变。推进基本医保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按DRGs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大力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改革。推进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集团化采购。

5.鼓励社会力量办医。进一步推进医疗行业开放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开办高水平三级医院、专科医院、名医诊疗中心、社康中心、康复护理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查机构。鼓励医生开办诊所。

6.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化建设,健全医疗卫生准入和质量标准,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答:三步走:第一步,以强基创优为重点,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到2018年,基层能力显著提升,分级诊疗制度比较完善。第二步,以构建医疗卫生高地为重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增强医疗整体实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卫生强市,医疗卫生高地初步形成。第三步,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为重点,提高医疗卫生行业专业化、国际化、信息化水平,到2025年,国际化医疗中心初步建成,健康深圳建设成效显著。

1.增供给。到2020年,全市新增病床2.5万张以上,新增执业医生1.2万名以上;按照1480万人口计算,常住人口千人床位数达到4.3张、千人医生数达到2.8名、万人全科医生数达到3.2名。

2.强基层。到2018年,全市70%以上的普通门诊在基层解决。

3.建高地。到2020年,全市达到三级水平的医院增加到60家以上,建成10家在全省具有影响力的医疗机构,争取1-2家专科医院跻身国家医学中心和华南区域医疗中心,1-2家综合医院进入国际知名、国内一流行列。打造80个优势明显、综合竞争力强的省级以上医学重点学科。

4.优服务。到2018年,常住居民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超50%,老年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80%。建成“一站式”市民就医信息平台和市民就医APP系统,建成2家以上网络示范医院、智能化护理示范医院。公共卫生服务优化升级,市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答:以行政区、管理区或若干个街道为服务区域,由1家三级综合医院牵头,若干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康复护理机构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共同组成的紧密型区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该共同体以健康促进为核心,以强基层为目标,以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为纽带,以财政补助分级分类管理、医保费用“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医疗服务费用分级定价为利益导向,错位配置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推行医院-社康中心一体化运作,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分级诊疗制度,构建院前预防、院中诊疗、院后康复的完整医疗卫生服务链条,保障区域内市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答:1.区域医疗中心:主要由市级医院、大学附属医院承担,功能定位是医疗、教学和科研协同发展平台,承担医学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重大医学科技攻关和疑难复杂病症的诊疗服务。

2.基层医疗集团:由区级综合医院与社康中心组成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主要承担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家庭医生服务。

答:1.以集团化管理方式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错位配置基层医疗集团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推进医院-社区一体化建设、一体化运营、一体化服务,打通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的通道,形成以分级诊疗为核心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院前预防、院中诊疗、院后康复的完整医疗卫生服务链条,共同承担服务区域内市民的基本医疗、急诊急救和公共卫生服务。

2.通过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促进医院自觉做到预防为主,推进分级诊疗。改革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方式,核定签约参保人本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实行“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年终清算时,如果签约参保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总额小于上年度支付总额,结余部分支付给罗湖医院集团,罗湖医院集团可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和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待遇等,促进医院从单纯的疾病治疗组织向健康促进组织转变。

3.通过做实家庭医生服务,让市民平时健康得到及时有效的管理,实现“少生病、少住院、少花费、看好病”。

答:1.以辖区内的本市参保人为人群,以自愿为原则,由罗湖医院集团与其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作为医保总额管理对象。

2.以签约参保人上一年度基本医保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加上按本年度全市医保支出平均增长率计算的医保增量支出,作为医保总额。

3.年终清算时,如签约参保人医保总额有结余,全部奖励给罗湖医院集团,可用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的疾病预防、开展业务工作及激励医务人员。

4.不改变现行医保制度中规定的参保人择医权利,不改变医保部门与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费用结算方式,以此激励罗湖医院集团通过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做实做好家庭医生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吸引更到病人到基层就诊,并做好参保人的日常预防保健工作,实现医保总额的结余。

答:基层医疗集团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基层、保健康,促进卫生与健康服务模式从“治病为中心”向“健康为中心”转变,以“医院为中心”向“基层为重点”转变;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从“保疾病”向“保健康”转变;促进医院从“单纯的疾病治疗组织”向“健康促进组织”转变,努力让群众“三少一好”:少生病、少住院、少负担、看好病。

答: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着手:

1.优化全市社康中心的布局。推动公立一级医院、医院外设门诊部向社康中心转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康中心。对于市场资源配置不足的区域,由政府规划设置。

2.提升社康中心的装备标准。将规划新建的政府办社康中心的业务用房配备标准提高至1000平方米以上。推动每个街道至少要建成一家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类社康中心。提升社康中心装备配置水平,增加药物配置品种。

3.提升社康中心人才配置水平。建立三级医院专家进社区长效机制,强化公立医院在支持和指导社康中心提升基本诊疗服务能力中的技术保障责任。发展壮大全科医生队伍,年,每年招聘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500名、引进300名以上具有全科医师资格的社区医务人员、免费为200名有志于从事全科医学服务的医生提供转岗培训。

4.健全社区健康服务补偿机制。建立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化工作量为测算依据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机制。实行“以事定费、购买服务、专项补助”的基本医疗服务财政补助机制改革。

5.提高社区医务人员的待遇。政府办社康中心与其举办医院的工资总额分开管理、按同等标准核定,保障社区医务人员的薪酬待遇不低于举办医院的平均水平。

答:家庭医生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系统的医学全科知识,以签约居民和家庭为服务对象,以签约协议为服务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主动、连续、综合、个性化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与健康照顾的医生。

答:家庭医生服务,是指依托家庭医生团队,以提升对市民的综合医疗健康服务水平为目标,整合医疗、康复护理、预防保健等资源、项目和服务链条,为自愿签约的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个性化医疗健康服务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模式。

答: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患者、2型糖尿病患者、重型精神疾病患者、肺结核患者七类人群。

1.近期目标。以户籍人口和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为目标,到2017年,户籍人口签约率达到50%以上,老年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率≥70%;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50%。

2.远期目标。逐步扩大到全人群,到2020年,常住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50%,其中重点人群签约服务率≥80%;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60%。

1.组成。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至少由1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下同)、1名社区护士组成,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和签约服务内容,可增加专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

鼓励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或与各级各类医院协作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鼓励退休临床医师参与家庭医生服务。

2.认证。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全科医生是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任务分配、管理和考核。

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筹资主要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付费等渠道解决。

1.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和个性化服务项目中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或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负担。

3.签约居民个人支付费用。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而承担的责任和工作,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在签约服务费收费项目以及标准未出台之前,暂不收取签约居民个人支付部分费用。

4.其他费用。对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特需医疗等医疗健康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已明确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收取,其他服务项目按双方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答: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优先预约和优先接诊服务。各级公立医院向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优先开放专科号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本院预约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服务。

2.免费健康促进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向签约居民定期免费提供健康资讯,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指导。

3.“长处方”管理服务。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签约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和慢性前列腺炎等慢性病患者,可由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较长时间的用药量,并跟踪其用药后健康状况。

4.上门访视服务。对空巢、失能、高龄、失独老人以及行动不便、确有特殊需要的签约居民,签约医生根据协议,提供上门访视、家庭病床等服务。

答:家庭病床服务是以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的形式,对适宜在家庭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床,由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健康指导,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上记录的医疗服务过程。

1.建床费:100元,一次性收取。

2.巡诊费:80元/次。

答:医院的专科号源优先配置给社康中心,为其上转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服务。

答: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是指公立医院落实政府办院目标,实现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1.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以治病为根本目的,以促进人民健康为中心。

2.按照各自功能定位,完成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支持基层、学科建设、科研任务。

3.按照政府要求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答:就是将政府的卫生行业监管与公立医院的运营管理职能分开。主要目的是:

1.加强医疗全行业管理。将卫生行政部门从对公立医院的微观管理事务中脱离出来,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卫生计生委转变职能之后,主要任务是为全行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加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服务,推动社会力量办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去的管理方式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现在要通过制定促进大健康、大行业、大卫生发展的法规、规划,健全行业管理、服务标准,完善医疗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全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2.完善公立医院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主动创新编制管理方式、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推进人事制度综合改革,通过建立新机制、完善政策标准,促进简政放权,激活医疗市场活力,落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自主权。

3.提高公立医院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成立专门医院管理机构,由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制定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规范、实施公立医院运营绩效考核,提高对公立医院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答:就是理顺政府与医院管理团队的关系。政府作为公立医院的出资人,主要负责如下事项:(一)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日常与运营补助等投入;(二)制定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规范;(三)实施公立医院运营绩效考核。医院管理团队按照政府的要求,负责医院人财物和业务管理等具体的运营管理事务。

答:就是将公立医院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从直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也就是将原来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经费与人员编制脱钩,转为与医院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挂钩。

答:就是将公立医院的技术劳务收入、药品费、耗材费、检验检查费等费用打包,按人头或按服务单元收取。如: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全科门诊服务按每人次200元收取,包括挂号、诊金、常规检查、用药和治疗。住院服务按每床日180元收取,包括常规诊疗、护理等费用(除药品、检查项目)。

目前,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领加成政策,药品对医院来讲,全部是成本。耗材费、检验检查费也包括大量的成本。唯有技术劳务费,对于医院来讲,是“真金白银”。打包收费后,医院努力控制非医学必要的药品、耗材和检验检验,既有利于提高医院的运营绩效,也有利于减少过度用药、过度检查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促进患者健康。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实行打包收费制度改革后,医院的药品收入已经控制在20%以内。

答: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1.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指医院执行政府定价的非特需诊疗服务。

2.政策性调整导致收入下降。包括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令性下调等。

3.非医方责任的医疗欠费。指医院提供了医疗服务,但因无法落实偿付人、患者偿付能力不足或者恶意逃费等原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仍未追缴到的款项。

4.特殊专科专病补助。指政府指令性设定的特殊专科专病,因其提供的服务未能得到合理补偿,或因特定需要占用医院资源,导致医院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给予的专项补助。

5.新建(或重建)、扩建医院开业前准备期和开业运营初期的专项经费补助。新建(或重建)、扩建医院开业前准备期和开业运营初期,因没有业务收入或业务收入不足,难以实现收支平衡,财政按一定范围和标准予以专项补助。

6.在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等时间时,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所发生的未通过其他收入弥补的成本性支出,以及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规定获得财政资金补偿。

7.公立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中财政核拨部分。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中明确,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答: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具体包括:

1.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医院和政府关系,实行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推动医院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转变。

2.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3.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编制人事和薪酬制度。

4.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公益性为导向的医院考评机制。

5.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

答:通过综合配套改革,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1.初步形成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就诊比例明显提高,二、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例明显降低。

2.全面巩固公益性。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基本破除,药品、医用耗材使用和检验检查行为科学规范,卫生总费用与本地区生产总值增幅相协调,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年度增幅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3.显著提升医院运营绩效。医院运营管理自主权得到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医疗服务流程进一步优化,病床使用率、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等指标得到合理控制。

4.医疗行业发展环境优化。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社会办医疗机构为重要补充的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新格局。市民和医务人员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1.建立合同用人机制。把聘用合同作为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2.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以岗位管理代替身份管理,在公立医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竞争上岗制度,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的考核制度,把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4.改革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体现岗位绩效的收入分配制度。

5.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答:社会医保制度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经过多年的制度探索,深圳市已形成全民一体、多层次、多档次的医保体系。

1.深圳市社会医保制度在政策层面已实现全民医保。医保制度覆盖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和户籍居民,同时将在校在园的非户籍儿童和学生纳入,职工和居民一体化,按照同等规定参加社会医保,享受同等待遇。2016年末深圳市社会医保参保人数已达到1291.8万,超过本市常住人口数。

2、建立多层次医保体系有效提升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第一层次是基本医保,实现基本保障,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个缴费档次,每个档次均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大病、住院等多项待遇。住院待遇方面一、二档报销比例为退休人员95%、非退休人员90%,三档报销比例跟医院级别挂钩,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基本医保统筹基金2016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6万元。第二层次是地方补充医保,具有深圳特色,参加基本医保人员同时参加,保障范围包括超基本医保限额外的基本医疗费用及地方补充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同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万元。第三层次是重特大疾病补充医保,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参加基本医保人员自愿参保,待遇包括住院合理合规费用自付1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不设支付限额),以及11个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的报销(年度支付限额15万元)。

答:为配合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深圳市社会医保通过制定政策、改革医保管理模式等做法引导参保人基层首诊,促进“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缓解大医院门诊就医紧张问题。

1.制定医保政策引导参保人基层就医。面向基本医保二档、三档参保人实施“选定社康首诊、逐级转诊”措施,2016年末共有899.3万参保人绑定基层首诊,占我市总参保人数的69.4%;面向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实施“社康打七折优惠”措施,即一档参保人在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由统筹基金支付。

2.试点建立与分级诊疗相结合的医保总额管理制度。为贯彻新时期“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促进医疗机构主动做好本市参保人的分级诊疗与预防保健工作,降低参保人疾病发生风险,引导参保人到社区首诊,降低医疗服务成本,2016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罗湖区政府联合印发《深圳市试点建立与分级诊疗相结合的医保总额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在罗湖区开展试点,在不强制改变签约参保人就医行为的前提下,由罗湖医院集团为签约参保人提供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通过整合辖区医疗卫生资源,为签约参保人提供包括家庭医生、动态电子健康档案管理、优先诊疗、慢病管理、用药咨询与指导、健康促进、预防保健、家庭病床、社区康复、医养融合养老等十项优惠、优质、便捷服务。同时,改革医保费用管理方式,实行签约参保人医保费用总支出“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医保基金结余部分罗湖医院集团可用于基层建设,促使罗湖医院集团主动将资源下沉基层,加强社康中心能力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参保人做好预防保健工作,让签约对象少生病、少住院、少负担、看好病。

答:垫资多、跑腿多是异地就医人群的心头之痛,加快推进医保的全国联网已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三步走”的工作计划:第一步完善地市级统筹,实现市内无异地;第二步建设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省内联网结算;第三步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重点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目前,深圳市在广东省的统一部署下,已完成第二步建设,基本实现与省内其他地市的医保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下步,将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答:为支持鼓励深圳市的医药机构发展,让更多医药机构享受平等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权利,2016年12月,深圳市在2014年将定点医药机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定点医药机构申请门槛,具备合法性、申请前一年内未被行政处罚、完善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等三项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在每月首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答:1.公立医院;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3.名医诊疗中心。

七、支持社会力量办医政策

1.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康中心)的机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

2.简化医疗机构审批,取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改为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执业登记。

3.降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门槛: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可接入医保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定点。

4.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6.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1.放开社康中心的设置规划。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医疗机构间距、数量等为条件,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社康中心。

2.二、三级公立医院应在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预约转诊服务等方面对社会办社康中心一视同仁;按照就近原则,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为其上转病人预留专科号源,对其上转的患者实行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3.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向社康中心开放检查检验服务平台。

4.符合条件的社会办社康中心,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以及其他医疗卫生任务。

1.鼓励社会办慢性病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建立医疗联合体、专科医疗联盟等协作关系,形成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的诊疗服务,逐步形成分工合作、有序衔接的急慢分治模式

2.社会办慢性病医疗机构在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预约转诊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公立慢性病医疗机构同等的待遇。

1.健全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基因检测和疾病筛查等深圳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推动医疗机构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对检查检验机构开展的达到认定标准的检查检验服务项目,全市医疗机构互认结果。

2.支持社会办医学检查检验机构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协作,支持其承接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服务项目。

1.社会力量举办三级医院的用地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享受医疗用地地价优惠政策。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的,按照每床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本市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按每门诊20元/人次、每住院60元/床日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儿科类按上述标准的1.3倍执行,康复科类按上述标准的1.1倍执行;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3.取得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和20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按照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的40%予以奖励。

4.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学科建设扶持政策。取得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资格的,纳入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市财政按每年每学科70万元标准予以相应资助。

5.医院开业之时即可享受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按照医院规模和专科特点从优核定偿付标准。

6.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三级医院配置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7.引进名医和医疗团队、经核定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标准的,可适用我市现行高层次专业人才优惠政策和《深圳市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关于引进和培育名医(名科)的规定。

1.支持社会力量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学科团队参与一、二级综合医院的改制、转型,发展高水平的专科医院,提高医院等级水平。

2.社会办专科医院取得二级甲等资质的,政府一次性给予500 万元的奖励。

答:名医诊疗中心是汇聚国内外名医,集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事服务等于一体,聚集多个诊所或门诊部等医疗机构,面向市民提供专科特色和高端医疗服务的平台。

1.设置20间以上专科诊所(或专科诊室)。

2.设置医学检验中心和医学影像中心,开展与专科诊疗业务相适应的临床检验检查项目;同时可面向社会提供第三方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服务。

3.设置2间以上日间手术室。

4.设置独立药房(或药店)、开展药事服务。

5.可设置专家会诊中心(含远程会诊)。

6.设置公共服务管理中心,提供预约挂号、导诊、转诊、陪护、物业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公共服务,维护名医诊疗中心的正常运行。

7.可设置其他配套服务机构。

1.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名医诊疗中心可优先使用配额。

2.鼓励医师多点执业。

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取得医保定点资格。

4.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5.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优惠价格。

6.引进名医和医疗团队,经核定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标准的,可享受我市现行高层次专业人才优惠政策和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关于引进名医(名科)的规定。

7.各区在场地租赁、招聘名医和团队引进等方面给予项目扶持的,市政府对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给予一定奖励。

8.可与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如有需要,可由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联系。

9.名医可通过多点执业的方式,参与三级医院的临床带教和医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合作培养。

10.三级医院与名医诊疗中心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可联合创建重点学科、申请科研项目,并享受相应政策。

1.为本市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提供财政补助。目前按每门诊20元/人次、每住院60元/床日)的标准安排补助。

2.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1.在医疗卫生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政策,以及“三名工程”政策方面,对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2.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只要在市医师协会办理执业登记或备案手续,即可在全市所有合法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3.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综合改革。新建公立医院全部取消编制,推行社会化用人;推进现有公立医院的人事制度综合改革,促进医疗人才合理流动。

4.支持公立医院医生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开办名医工作室,开设诊所。

1.区域注册。市内外的执业医师只要在深圳市医师协会办理执业登记或备案手续,即可在全市所有合法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简化备案手续,实行网上备案,不需要经过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审核同意。

3.对深圳市外的注册医师来我市多点执业办理书面备案时,暂缓提交“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由医师本人在填写《深圳市外医师来深多点执业备案表》时签字承诺是否有“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的情况。

答:医生集团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申请设立的依法从事医疗卫生人才服务的组织。

答:设置医生集团,不属于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也不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前置审批项目,可直接到市场质量监管委、民政部门办理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

答: 1.整合区人民医院、区妇保院、区中医院、区康复医院、区医养融合老年病医院和23家社康中心,挂牌成立一体化紧密型唯一法人代表的医院集团。

2.全面整合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成立医学检验中心、放射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社康管理中心、健康管理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六个资源共享中心,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质控中心、信息中心、科教中心和综合服务中心六个管理中心,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购置,有效提升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

3.推动区疾控中心、慢病院资源下沉社康中心,实现公共卫生资源下沉、服务下沉。

答:1.建立理事会,实行管办分开。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理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行业监管,医院集团负责管理运作,做到各司其职、管办分开。

2.赋予自主权,实现权责对等。在理事会决策前提下,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提名下属医院、社康中心负责人,提交理事会通过后由集团院长任免,保障了院长的人事权和行政权,避免外行管内行。

3.推行“去行政化”改革,探索全员聘用制。取消区属医院行政级别和领导职数,打破终身制,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探索实行全员聘用,技术职称也根据实际情况由院长确定评聘。

答:1.全国公开高薪招聘优秀全科医生。

2.鼓励集团内专科医生参加转岗培训,下沉到社康中心。

3.定期聘请国外优秀的全科专家到社康中心坐诊、带教和培训。

4.建立专科医生工作室,鼓励优秀专科医生到社康坐诊。

5.医卫结合,将公卫人员编入社康中心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6.符合规定在岗的优秀全科医生享有在编人员同等待遇,提升基层医务人员的薪酬待遇水平。

7.创新性将街道、社区的112名计生专干和网格员培训转型为健康促进员,负责居民健康信息采集、健康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编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答:1.开展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慢性病患者可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单次处方可开具治疗性药物1-3个月的用量。

2.社康药品目录与医院药品目录一致,如社区无药,符合处方要求的集团24小时内配送到家。

3.打造“基层检查、医院诊断”模式,依托放射影像远程诊断中心,抽调安装了移动DR和便携B超的社区流动诊断车,到社康中心提供检查拍片服务,并通过远程系统即时传送至远程诊断中心,30分钟内居民便可即地拿取诊断报告。

答:1.慢病管理到位,实行慢病管理首席医师制,实行慢病长处方工作试点,社康药品目录与医院一致,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防治慢病。

2.为辖区60岁以上老人免费安装防跌倒扶手、照明装置等,降低老人家中跌倒风险;开展肺炎流感疫苗接种计划;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等。

3.开展健康青少年计划,邀请国内外知名心理学、营养学专家,为中、小学生开展健康讲座,提高青少年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开展儿童口腔保健计划。

4.开展苔花计划,向辖区户籍失独家庭和残独家庭发放 “苔花通”爱心卡,持卡者可享受包括医疗、保健、医养融合在内的系列关爱服务。

5.运用中医理念,自主编制中医保健操,真正实现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6.开展癌症早筛查,追求让辖区居民不得晚期癌症。

答:改革一年来,取得了“四转变、三提升、二下降”的阶段性成效。

1.四转变:一是发展理念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健康为中心”。医院集团主动下沉工作重心和优质资源,做强社康中心。同时,以医保支付方式激励引导,实现服务关口前移,主动做好预防,真正把签约居民的健康管起来。二是办医模式从“管办不分”转变为“管办分开”。理事会领导下的集团院长负责制,理顺了政府各部门在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强化了政府的领导、保障、管理、监督责任,将政府工作重心放在管方向、管政策、管引导、管规划、管评价上来,使医院集团的工作重心放在抓管理、优服务、促健康上来。三是医务人员从“不想去”转变为“争着去”社康中心。社康中心从各自的“院办院管”到“集团统管”,规划布局得到优化,建设标准不断提高,社康中心的工作环境和薪酬待遇得到大幅度改善,社康中心人才从“留不住”到“下得去”。四是基本医疗保险从“保疾病”转变为“保健康”。通过医保支付方式发改革,促使医院集团主动控制成本、节约费用,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遏制过度医疗,主动做好签约参保人的全程健康管理,实现用最少公共资源达成居民健康利益最大化的改革目标。

2.三提升:一是患者满意度提升。在2015年度深圳市医疗行业服务公众满意度调查评选中,区卫生系统总排名第二。其中,区社康中心排名第一,莲塘社康被评为深圳市十大优秀社康中心。二是综合服务能力提升。第一,社康中心能力提升。“缺医少药”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社康中心与医院药品供应一致,达到1380种,缺药品种可在24小时内配送到位。慢性疾病可一次性在社区开具三个月药量。每周固定专家下社区。社区临床药师提供上门用药指导。社区流动诊断车已为居民提供了实时的影像诊断服务10136次,送检标本4万余份。全区全科医生为276名(2.2名/万名),比改革前增加120名。家庭医生签约人数为450187,较2015年年底增长411%。2016年,全区社康中心诊疗量达295.8万人次,同比增长30.6%,占全区诊疗量的58.1%,较改革前增长42.5%。其中集团属社康中心诊疗量154.76万人次,同比增长94.58%。第二,医院服务能力提升。改革后,集团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引进 30 余名学科带头人和骨干,努力提高集团整体医疗水平。2016 年,罗湖医院集团住院人次较2015年同比增长16.23%,CD 型病例较2015年同比增长 13.93%,手术例数较2015年同比增长24.62%,其中,三、四级手术较2015年同比增长 26.66%。2015年深圳市年终医疗质量评估,区人民医院、区妇保院获得同级同类医院A级第一名。三是医院运营效率提升,医务人员收入提高。改革后,合并了集团同类项,集团各中心成立后,运营效率大大提升,在没有增加医技人员的情况下,影像诊断中心、检验中心工作量分别为1.88、98.66万人次/月,同比分别增长63.48%、85.79%。同时,集团医院平均收入增加21%,社康中心员工平均收入增加30%。

3.两下降:一是医院运营成本下降。改革后,罗湖医院集团行政管理人员减少20%,莲塘新建区中医院释放出10000m2的医疗业务用房,检验试剂采购成本下降30%,设备配置成本减少约1亿元。二是居民看病就医支出下降。罗湖医院集团组建影像诊断中心、检验中心,使得集团内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医院集团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天灸、康复治疗等健康服务,免费为老年人家庭安装防跌倒设备设施,直接减少居民疾病发生,降低居民医疗费用支出。

答:1.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区长任罗湖医院集团理事长。推动各部门转变职能,加大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投入,动员全区公务员带头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下放医院运营管理自主权。区领导表态,不给罗湖医院集团改革不成功的理由。

2.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居民健康素养提升行动计划(年)》,建立“政府组织引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健康促进长效机制。

3.以事定费,补偿到位。对于医院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采取“以事定费”的方式核补,与医院职位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满意度挂钩;对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或“专项补助”的方式核补。通过以事定费明确政府强化基层建设的政策性引导,拉开三级医院和社康中心的补贴标准:门诊补助标准医院30.85元/诊疗人次、社康37.02元/诊疗人次。

答:1.打破民政办养老、卫生管健康的行政分割格局,养老和医疗服务由一班人马提供。

2.创新一体化养老,在社康中心开展家庭病床、短期照料、长期托老等服务,保障老人享受专业的集养老和医疗于一体的服务,降低老人住院率。

3.《医养融合服务规范》顺利通过市监委审核,成为深圳地方标准。

4.成立罗湖医养融合培训学校,助力养老事业可持续发展。

答:1.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2011年7月27日,深圳市政府和香港大学签署协议,双方合作运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合作目标是引进香港国际化医院管理经验,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资源互补整合,创新公立医院管理模式。深圳市政府负责设立医院,保障医院正常运行所需的投入和财政补助经费,行使对医院的所有权,主导医院董事会工作。香港大学参加医院重大事项决策,主导医院内部运营管理事务,为医院发展提供医疗、教学、科研方面的人才和技术保障。市政府负责制定医院运营管理绩效考核方案,对医院设置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建立完善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医院实行“去行政化”管理,按照《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章程》运作。建立以董事会、医院管理团队、监事会为管理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董事长,成员包括市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医管中心等政府相关部门,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医学院院长等高层领导代表,以及深圳和香港的社会人士代表;董事会履行政府投入、运营监管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医院管理团队由董事会任命,院长、副院长组成;院长由香港大学推荐;一名常务副院长由深圳市政府推荐,负责协助院长处理与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事项,并分管医院财务工作,对医院的资产和财务安全负责;其余副院长由香港大学推荐。医院管理团队负责医院内部运营管理事务,董事会赋予其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资薪酬以及内部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监事会由深圳市政府、香港大学推荐的社会人士,以及医院的工会主席和其他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委任。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医院管理团队成员的职务行为,重点是监督医院的决策、运行是否符合制度安排。成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服务。由市财政部门代表牵头成立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医院财务运作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医院财务收支和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推进政府财政补助机制改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代表牵头成立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指导医院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3)落实了医院运营管理自主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以及建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后,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并落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财政补助、人事编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险、收费和医药价格等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确定医院所需政府投入资源总规模。政策标准及资源总规模范围内的统筹配置、监督管理等权限由董事会行使。对董事会职责权限内的事项,政府相关部门在董事会会议前充分沟通协商,理事会形成决议后,按分工予以落实。

答:1.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医院所有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不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年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单位人”为“社会人”。医院所有员工由医院自主招聘,不纳入全市统一招考;医院成立专门的岗位设置与薪酬审核委员会,根据岗位设定条件,对申请入职人员进行甄选后,由用人科室的主管人员确定是否录用。“社会化”的用人机制,让医院今后不再承担沉重的“退休人员补助”等经济负担,为医院运营减轻负担;养老保障制度的并轨和年金制度的实施,让医务人员吃下了合理流动的“放心丸”。

2.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医院打破事业单位职称工资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政府明确医院可用于分配的工资总额,纳入医院预算管理。医院遵循岗位为本、职系差异、相对优厚和简单方便的原则,自主制定各个岗位的薪酬标准,合理拉开医疗、医技、护理、行政、工勤人员的工资待遇差距,大幅度提高了临床医师的工资标准,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和薪酬标准体系,有效破除了现行事业单位“高职低能”、“高工资低效益”的“冗员”困扰。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年度绩效工资组成,实行同岗同酬,既便于测算,又体现了对所有员工的公平。

答: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严格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在聘用合同中明确了岗位工资标准,与医院业务收入完全脱钩,有效遏制了医务人员创收的冲动。医院将员工的收入摊在阳光下,对红包、回扣等医务人员的灰色收入持“零容忍”态度,“不收红包”条款被明确载入聘用合同,一旦违规即开除处理。病人馈送给医院、医生的礼金,拍卖后作为医疗救助资金,还归于民。医院合理拉开医生与其他员工的收入,让医生获得较体面的工资待遇,珍惜自己的职业价值,对红包、回扣等灰色收入望而生畏。医院开业至今,未接到患者投诉医生收红包的案例。

答: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实行推行“打包”收费试点。全科门诊收费标准200元/人次,打包项目包括挂号、诊查、基本检查、非严重伤口处理费及七天内基本药品费等。专科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100元/人次;住院收费为每人每天180元,打包项目包括诊查费、护理费、输液费、注射费、吸氧费、换药费和雾化吸入费。试行甲状腺全切术等10种手术病例住院打包收费。这种“定额包干、超支自付、结余归己”的方式,有效增强了医院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自觉性。

答:1.制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标准,对1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部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经费核拨、实施奖惩、完善下一步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

2.对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供方补助标准予以量化,即根据不同的项目的耗时、人力、难度、风险系数不同,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引导部分医护人员改变“重临床、轻公卫”的观念。鼓励多劳多得、奖勤罚懒,摈弃“大锅饭”,充分调动基层医护人员积极性,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质增效。

3.开发了手机APP远程实时服务,实现了多系统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提高了工作效率、管理效能和服务满意度。

4.启用《南山区公共卫生业务督导记录簿》,现场记录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全年对社康中心开展业务督导频次和参与督导的专业机构人员。

5.大力推进公共卫生医师专职化,编写《南山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医师工作手册》,明确专职公共卫生医师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要求各社康中心举办医院落实公共卫生医师配备,缓解公共卫生医师短缺与居民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之间矛盾,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更高标准、更优服务的目标迈进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

发改委与证监会的监管差异

【上位法与监管思路的区别】

在发改委监管阶段,发改委制定与基金有关的规定主要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范性文件,其监管思路更多地体现出基金的企业属性、政策属性和政府性资金属性。该类文件,尤其是《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立足于政府出资,明确政府资金的用途,对投资领域进行引导和限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同时保障政府资金安全,是对政府资金使用的特别监管,强调了保护政府资金的核心要素。

在证监会监管阶段,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制定的与基金有关的规定主要依据《信托法》、《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法》等规范性文件,其监管思路更多地体现出基金的证券和金融属性。该类文件,尤其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着眼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证券及金融属性,并未明确区分资金来源,立足于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及其行业的监管思路,所制定的规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行业均适用,具有普适性,强调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核心要素。

纵观上述一系列规定,不难发现,发改委与证监会制定的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具有明显的不同,不同部门的不同监管思路,对于基金的性质、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的责任义务均不同。

但,从本质上看,政府产业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这就要求对政府产业基金的监管既要满足发改委的监管要求,也要符合证监会及中基协的有关规定,在《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未对政府产业基金有关事项做具体规定的,应适用证监会、中基协、财政部等有关规定。

多部门规定虽然能够起到互补的作用,但其弊端亦显而易见,即在实践过程中各部门规定出现冲突或矛盾时,如何做到有效处理和化解?该问题是各部门及政府产业基金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部分产业基金监管法规要点梳理

中基协:备案管理规范4号文

1)禁投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

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

(四)以名股实债的方式[3]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

房价上涨过快热点城市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16个,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3新老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自发布之日起(214日)施行,基于新老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

此外,为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在明确适用范围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基础上,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的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务一并纳入,切实避免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调控领域。

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政府出资资金来源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政府产业基金是有政府出资并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其中,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2对基金管理人的特别要求

基于保障政府出资资金的安全,《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人做了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国家发改委在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了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即此处的基金管理人亦应满足在中基协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具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做了如下特别规定:

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国家发改委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二)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

(三)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国家发改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发改委(地方发改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主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管理政府出资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符合政府所出资的资金性质,保证政府出资能够得到安全和有效的利用。这是《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最基本的一个监管思路。

3政府产业基金的募集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产业基金募集方面的新监管规则和要求,主要体现在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基金财产的管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这是与一般基金关于合格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政府产业基金必须进行托管,且只能委托给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管理,而一般私募基金的有关规定对托管未做明确要求,可选择是否进行托管,亦可选择托管给银行还是经核准的其他机构)

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

(四)政府产业基金的登记与审查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产业基金的特殊登记程序,即,在政府产业基金募集完毕后,除需要在中基协进行备案外,还需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具体如下:

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地方各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一)政府产业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该规定与一般私募基金的有关规定一致);

(二)发改委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证监会(包含中基协)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一)相关批复和基金组建方案;

(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

(三)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

(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

(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

新发起设立政府产业基金,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拟设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拟设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三)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

(四)拟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等;

(五)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政府向已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前期运行情况;

(三)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四)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等;

建议:根据《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有关登记信息审查的程序应如下:

(一)材料完备性审查;

(二)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三)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四)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基金,发改委应及时出具整改建议书,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

(一)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

(二)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

地方各级发改委负责审查:

(一)本级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

(二)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县、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由省级发改委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具体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确定

(一)政府产业基金可以按规定取得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母基金支持;

(二)政府产业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资本规模,增强投资能力。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将在201741日开始实施,届时相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是否能够正式建立完成尚未可知。

但,显然,发改委的信息登记系统,同样出于对政府出资之资金的安全和使用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和措施。

5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终止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限制等与投资运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六)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

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此处规定了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而一般私募基金有关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或限制投资领域,但结合实践,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时,系统平台要求会给出特定的业务类型及投资方向供选择,与此同时,投资人在签署基金合同时亦会约定基金的投资领域及投资方向。故此,笔者认为,政府产业基金与一般私募基金相同点在于都会确定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不同点在于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有政府的明文规定,而一般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与投资方向见于系统及基金合同中)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政府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此处政府产业基金已明确禁止进行债券投资,而一般私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虽无明文规定不允许进行债权投资,但“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已取消债权基金的分类,故此,笔者认为,从监管趋势来看,债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日趋严峻)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一般私募基金并未对基金的投资集中度做明确要求,此处将政府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限定在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内,主要是为了保障政府出资资金的安全,分散投资风险,类似的安排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规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前述“基金资产净值”容易理解,但“基金资产总值的20%”应如何理解值得讨论,有待进一步确认)

政府产业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一般私募基金的延期,仅需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延期即可,政府产业基金的延期需报经政府产业基金设立部门批准同意,这与政府产业基金的监管思路相一致。

另,《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中虽未规定政府出资方提前退出的权利,但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政府出资人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①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②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③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④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⑤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以上,是出于对政府出资基金的事中监管,仍然表现为对政府出资之资金的安全和用途的监管。

6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具体如下:

(一)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

(三)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分结果对登记的政府产业基金给予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

(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二)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

(三)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基金管理人。

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

7政府产业基金的信用建设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如下:

地方发改委及地方有关部门

政府产业基金、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

政府产业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工商信息、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和风险信息等

(一)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国家发改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地方发改委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区域内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专栏,公布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及时更新名单目录及惩戒处罚等信息。

(三)开展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

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多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禁入、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等。

8政府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监督管理,主要针对基金的信用信息进行具体监管,具体如下:

已登记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未登记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发改委应当督促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发改委(地方发改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发改委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记等措施,并适当予以公告。

绩效评价和信用建设,主要从事后对政府出资的监管,目的在于从后果的角度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政府出资基金上的行为规范。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自201741日起施行,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另行制定。《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照《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发改委登记。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的界定

政府投资基金: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政府出资: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同时,《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2)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③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④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并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相关的投资文件,以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3)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其中,市场化运作体现在政府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各个阶段;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禁止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从事以下业务:

①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③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④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⑤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⑦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4)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对于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①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②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③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④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⑤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政府投资基金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5)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基金。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6)政府投资基金的报告义务

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备注:《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也应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7)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对于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影响分析:

1、债权性资金退居幕后,股权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人活跃台前

就目前市场情况来看,近期设立的政府基金参与方多为银行和信托等传统资金方,而在《办法》发布之后,这一情况可能将会发生重要变化。

一方面,由于政府投资基金将不能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产品直接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方式受阻;另一方面,按照《办法》中所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政府可以适当让利,如超出政府回报要求的收益全部由社会资本方分享,但投资方要共同承担风险,政府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和最低收益。在这种条件下,银行或信托只能通过加设一层的结构化设计,并选择新的劣后方来承担原来由政府提供的兜底条款,才能继续参与政府投资基金。且不说劣后方的承诺能否达到与政府同样的担保效力,是不是会对投资者积极性造成影响,单从政府角度而言,不能也不用再承诺最低收益也将影响其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侧重点,使其的主要关注点由资金成本转为资源注入能力和产业协同效应,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人将会更多地参与到政府投资基金中去,这也将对政府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对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要求提高

基于去杠杆、稳增长的政策性目标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供给侧改革的基调,未来政府投资基金将主要围绕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设立,投资方式也将向股权方式倾斜。

对于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投资而言,一方面,此类项目通常有较高的风险,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角度来看,股权投资更为合适;另一方面,从这些企业本身需求角度出发,除了资金方面的支持,更需要投资方提供资源与管理方面的扶持,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更有利于资源注入。而在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目前的主要方式还是通过并购整合,剥离低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重组优质资产,进而提高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债权和夹层投资并不足以提供如此高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此也需要以股权方式进行布局。

为了在完成政策性目标的前提下,实现投资人合理回报,未来政府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化要求将会进一步提高。不但要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判断能力,还要能够从更加宏观的角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地方产业的整体发展。

随着政府投资基金的逐步推广,各方面的规范逐步完善和市场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投资机构将会迎来更多的参与机会和更高的业务挑战。

(来源:华尔街见闻、搏实财富、法融汇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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