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信局: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2〕23号),现组织开展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和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申报,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愿提出复核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书(附件2、附件3)。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复核);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不予推荐。
二、申请和复核的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相关概念按《办法》的“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严格把握。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将纸质材料(申请书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属地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同时,应通过线上系统报送(,技术支持电话:0)。按照《通知》列明的申报材料,自2022年6月21日至6月28日期间上传,线上与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
四、韶关高新区、华南装备园及各县(市、区)工信局要动员企业积极主动申报和复核,并采取现场调研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推荐。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核核实后向市工信局推荐,于2022年6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汇总表(附件4、附件5)、企业纸质材料(企业申请书一式四份,佐证材料两份)报送至我局(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谢家斌,联系电话:8892331。)
绵经信企业(2022)338号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一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2〕22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认定企业申报条件
由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2021年度参与复核,因大企业控股原因未通过的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且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方面指标。
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推荐:对于与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的,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的;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的。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2021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 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化指标。
1.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2.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一)复核范围。我省第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愿提出复核申请。
(二)复核条件。复核企业按照新认定企业申报要求和条件执行。
三、申报、复核方式和报送要求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和复核采取网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与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
(一)线上填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线上系统报送,按照本通知列明的申报材料,自2022年6月21日至6月28日期间上传(,技术支持电话:0)。
新申报企业、复核企业按要求编制申请书,按程序报送至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22年7月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推荐文件(内含附件2、附件4,一式两份)、新申报企业申请书(附件1,五份,其中1份附佐证材料)、复核企业复核申请书(附件3,一式两份,附佐证材料)报送至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逾期不予受理。
(一)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政策性指导,认真组织属地范围内企业按要求申报、复核。
(二)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填报企业各项指标初核力度,保证申报工作有效进行。针对复核企业,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调研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标准审查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对于未通过复核的“小巨人”企业,需说明原因。
(三)我局按程序对申报、复核企业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对企业组织现场调研,择优推荐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其他未明确事项,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3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为准。
联系人:曾柏沧、蒋鸿阳
附件:1.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2.县(市、区)、园区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
3.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
4.县(市、区)、园区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5.佐证材料(供参考)
6.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一、本申请书第一至第九部分由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线上填写后打印加盖公章。第十部分由推荐单位填写。
二、“推荐单位”为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申请企业须根据本通知列明的申请条件,上传相关说明或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如弄虚作假,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且至少三年内不得申请。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报送纸质材料,作为我部审核的工作依据。纸质材料应与在线填报材料一致。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第十部分”所列初核指标,认真对企业填写内容进行初审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规模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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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现有“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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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集团内是否有其他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获得认定或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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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 (股票代码: |
上市计划(如有,请填写) 1.上市进程:□ 未进行上市前股改 |
二、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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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是否申请银行贷款 |
所获得贷款主要用于下面哪些事项: |
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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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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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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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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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情况(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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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权威机构认证情况(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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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系统是否向云端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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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拥有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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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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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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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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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领域已获得成果及应用情况(3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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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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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占全部职工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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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与主导产品有关的I类知识产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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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是否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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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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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具体为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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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产业链关键领域实现“补短板”“填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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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是否为国内外知名大企业直接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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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该产品领域的时间(单位: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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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工业“六基”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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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制修订的已批准发布标准数量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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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称号(有效期内) |
7.《产业基础领域先进技术产品转化应用目录》入编企业 □ 8.是否享受过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政策 □ |
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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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专利使用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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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是否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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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是否获得过国家级技术创新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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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经营管理概况。从事细分领域及从业时间,企业在细分领域的地位,企业经营战略等。 二、企业主导产品情况。关键领域补短板,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情况;属于产业链供应链情况;知识产权积累和运用情况等。 三、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的荣誉或称号情况等。 四、是否属于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内企业。 绵阳市入选2019年度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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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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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写,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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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请在对应□ 后面 打“√”;如不符合,打“×”;如未勾选,视为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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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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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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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9、10、11项,或满足12、13中的一项视为满足创新能力指标要求。 9.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 (2)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8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10.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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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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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 符合□ 不符合□ 初核指标中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产业链配套、主导产品和其他指标; |
县(市、区)、园区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
该企业产品、技术先进性的说明(不超过100字) |
注:1.“控股情况”请根据申报企业是否与已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填写“有”或“无”。“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中“控股情况”也按此填写。
2.“同集团内企业情况”请根据申报企业同一集团是否有其他生产相似产品企业也参与申报或已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认定,填写“有申报”“有认定”或“无”。“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中“同集团内企业情况”也按此填写。
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一、本申请书第一至第九部分由申请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线上填写后打印加盖公章。第十部分由推荐单位填写。
二、“推荐单位”为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申请企业须根据本通知列明的申请条件,上传相关说明或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如弄虚作假,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且至少三年内不得申请。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报送纸质材料,作为我部审核的工作依据。纸质材料应与在线填报材料一致。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第十部分”所列初核指标,认真对企业填写内容进行初审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填报《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本复核申请书留存备查。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规模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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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现有“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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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集团内是否有其他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获得认定或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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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 (股票代码: |
上市计划(如有,请填写) 1.上市进程:□ 未进行上市前股改 |
二、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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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是否申请银行贷款 |
所获得贷款主要用于下面哪些事项: |
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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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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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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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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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情况(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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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权威机构认证情况(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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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系统是否向云端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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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拥有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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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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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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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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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领域已获得成果及应用情况(3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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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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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占全部职工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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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与主导产品有关的I类知识产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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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是否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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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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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具体为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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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产业链关键领域实现“补短板”“填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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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是否为国内外知名大企业直接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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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该产品领域的时间(单位: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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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工业“六基”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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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制修订的已批准发布标准数量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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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称号(有效期内) |
7.《产业基础领域先进技术产品转化应用目录》入编企业 □ 8.是否享受过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政策 □ |
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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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专利使用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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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是否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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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是否获得过国家级技术创新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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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经营管理概况。从事细分领域及从业时间,企业在细分领域的地位,企业经营战略等。 二、企业主导产品情况。关键领域补短板,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情况;属于产业链供应链情况;知识产权积累和运用情况等。 三、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的荣誉或称号情况等。 四、是否属于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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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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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写,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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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请在对应□ 后面 打“√”;如不符合,打“×”;如未勾选,视为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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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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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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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9、10、11项,或满足12、13中的一项视为满足创新能力指标要求。 9.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 (2)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8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10.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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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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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 符合□ 不符合□ 初核指标中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产业链配套、主导产品和其他指标; |
县(市、区)、园区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
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 |
Ⅰ类知识产权数量(项) |
该企业三年来发展情况及该企业产品、技术先进性的说明(不超过200字) |
注:本页可用A3纸打印。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
3.2019年、2020年、2021年,12月底缴纳社保人数证明。
4.新申报企业提供控股关系证明(提供公司控股关系图;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的,需提供持股/被持股公司的非专精特新“小巨人”说明)。
5.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及偷漏税,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的承诺书。
6.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情况(采购的信息化建设、运维服务协议和信息化系统页面截图,如企业使用自己开发的系统,请上传闭环的立项、开发、使用等资料)。
7.主导产品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2020年、2021年证明材料。(企业可自证)
9.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资料(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证书、企业工程中心证书、院士专家工作站证书、博士后工作站证书等)。
10.产品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权威机构认证情况对应的证书,或企业获得的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对应的证书。
11.企业拥有的自主品牌相应的佐证材料(产品注册商标证或其他相关材料)。
12.近3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非必须)
13.上年度营收5000万以下企业提供近两年新增融资佐证,包括银行到账凭证或融资报告。(非必须)
14.国家级科技奖励证书。(非必须)
15.与填报内容对应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16.佐证材料复印件必须清晰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是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根据安全、质量、环保等部门确定的事故划定标准判定。
五、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六、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七、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八、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依据相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发布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他方式佐证。
九、所称“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本通知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一、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
十二、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