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及具体流程?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9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对我区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围绕“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求”,服务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自治区正在组织新一轮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对于已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下发的职称系列(专业),可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仍执行2015年自治区印发的各专业评审条件(该评审条件可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职称申报与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最新评审条件中查看)。 

  (三)突出思想政治和品德评价。坚持把政治合格、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政治、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拓宽各类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在更多领域贯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有效衔接职称和职业资格,促进人才融合发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二、申报范围 

  (一)在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三、申报时间 

  (一)材料截止时间。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2021年我区高级职称申报时间为5月26日至6月18(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卫生系列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申报时间另行通知),高级职称申报材料递交至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05室(联系电话:0477-8599869);中、初级职称申报时间为7月12日至7月30日,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递交至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05室根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以上安排如有变动将在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 

  四、申报渠道 

  申报人员务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社保缴费所在地人社局申报。 

  (一)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所有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注册,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申报。 

  (二)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附件2各专业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再将材料同《2021年康巴什区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附件3一并报至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将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三)中初级职称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无需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直接将材料同《2021年康巴什区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报送至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05室 

  五、政策规定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各单位在开展职称申报工作时,要体现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2.继续设置论文条件的系列(专业),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其人员范围是:市直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定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的系列(专业),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其人员范围是: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各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3.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4.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全区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53号)及《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人社发〔2021〕46号)文件执行(该文件可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职称申报与评审中查看)。 

  (二)创新评价方式 

  1.实行考评结合。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他系列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2.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职称,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通信等系列中初级职称,按国家统一安排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评审或认定。 

  3.实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4.推行网上申报评审。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等部分系列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 

  (三)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系列,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评审: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额定获奖人员,或科技成果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科技成果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 

  3)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4)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自治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条件及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5.上述通过破格申报条件取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档案、图书、翻译、计算机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实行评聘分开。 

  2.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高中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控制在已设相应级别岗位数的5%以内,对不按规定超岗位比例申报的单位,不予接收申报材料。 

  3)由于机构改革的影响,2021年度部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竞聘工作尚未完成,各主管部门在申报高中级职称时要测算出本单位2021年高中级空岗数,填写《康巴什区XX局事业单位编制职数及岗位设置情况表》(附件4)一式2份,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人社局905室进行审核再进行职称申报,本单位、人社局各1份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申报,如在后续补岗竞聘时发现有超出岗位比例申报的情况,将取消本单位本年度所有人员的申报及评审资格,未聘人员不予聘用。 

  4)符合“(三)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评审。 

  5)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五)实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农牧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对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才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 

  2.打破学历专业限制。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3.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规定的考核认定年限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经组织选派到苏木乡镇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业绩。 

  5.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 

  (六)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中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考评结合专业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2.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3.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非公有制领域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七)继续实施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职称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实绩。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援鄂医疗卫生人员和自治区收治确诊病患定点医院直接参与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免除自治区专业实践技能考试,提前一年参加职称评审。其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满足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不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具体人员范围由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八)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具体评审办法自治区将另行印发。 

  (九)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有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十一)考核认定 

  1.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认定)。 

  2.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以考代评专业除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六、资格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二)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报送;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单位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花名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七、其他事项 

  (一)严肃申报纪律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评审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将人员信息记入失信黑名单,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允许职称申报评审。 

  我区所有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对本年度本企业所有申报人员的身份、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业绩成果以及社保缴纳等情况的真实有效性做出书面承诺,如发现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将把企业在申报职称方面的弄虚作假行为通告有关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 

  (三)严格评审收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申报正高每人交评审费320元,申报副高每人交评审费280元,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交评审费150元,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交评审费100元。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上交有关费用。 

  (四)评审结果公示及证书管理 

  康巴什区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将在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评审通过人员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统一换发职称电子证书附件6 

  职称制度改革事关全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准确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职称评审纪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切实增强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含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 

     6.内蒙古自治区专业与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审核表 

  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总结(共8篇)

第1篇:高级会计师评审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以下为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将于2012年开始实施。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相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5〕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推动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现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评审工作要坚强德才兼备、注意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意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须加入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业务考试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要求。

(四)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9年,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殊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破格申报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较同等学历正常申报人员增加2年,本科学历以下破格申报人员须毕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和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九条 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加入过省或省辖市(包含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措施的制订工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财会、财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措施。

(四)主持、指导过一次地区、一次行业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五)主持过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讲演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谋划等大型项目。

第十条 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下同)。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并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自己书写3万字。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一条 业绩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国家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通过课题下达单位鉴定(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加入编写(制订)省辖市及以上(包含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规章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或所主持制订的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措施,被相关单位采用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在强化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分认可,成就突出。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采用,大幅度提高了管理水平,取得 更好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上级部分认可。

(五)主持或参加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六)主持或参加企业上市中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企业胜利上市。

(七)承当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着重攻关项目或着重项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讲演或项目评估讲演,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鉴定(验收)。

(八)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次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讲演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谋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用。

(九)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名称,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分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次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名称。

第十二条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专业要求,但业绩特殊突出的人员,经省职称管理部分批准,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除专业理论水平、论文论著符合要求外,须具备业绩结果条件中的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和业绩结果,系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分或行业主管部分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规章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用单位的证明。

第十七条 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会计或经济管理相关专业学术刊物(含学报),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获奖结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结项证书及相关批文。宣读论文须提供宣读证书及论文汇编。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含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等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指审计师和财政、税收专业的经济师。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加入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学历前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5〕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称 评审条件 高级会计师 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8月16日印发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相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相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和业务主管部分协商达成一致,我们对《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推动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现实,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就合格的人员。

三、评审工作要坚强德才兼备、注意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的原则,注意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和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自己书写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自己书写5万字以上。

3、参加省、部级以上下达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结果奖。

4、在省以上内部刊物和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独立书写的有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4篇以上。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加入过省或省辖市(包含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措施的制订工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财会、财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措施。

(四)主持、指导过一次地区、一次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五)主持过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讲演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谋划等大型项目。

三、业绩结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一)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实现常规化,会计管理实现信息化,被县以上主管部分评为先进单位。

(二)在加入编写(制订)省辖市以上(包含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措施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用实施,效果显著。

(三)在强化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或省辖市主管部分认定,成就突出。

(四)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措施,经本单位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五)提出的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用,大幅度提高了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六)主持过5次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讲演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5次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谋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七)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分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业务主管部分评为先进集体;或次人财会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主管部分评为先进次人。

四、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资历要求,业绩特殊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但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一)在会计或相关专业方面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结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以上着重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 更好地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分认可者。

(三)公开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限前三名);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每部自己承当任务不少于3万字)。

(四)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000字、独立完成的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五)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成就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扬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辖市级政府表扬二次以上者。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二、正常申报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结果,系取得会计师资格和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三、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分或行业主管部分相关证明资料。

四、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获奖结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批文。

五、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含财务、财政、税务、审计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指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审计师。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七、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度年底。

八、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人职[2003]25号)同时废止。

第2篇: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级会计师评审:如何书写、发表论文大局部学员通过听课程和老师的指导,都顺利通过了杂志社的审核,并胜利发表论文。但是还有局部学员因为一些原因,文章没被审核通过。将我自己在这次过程中的几点感受写出来供大家参考吧。

写文章主要分为前期准备、调研、选题、组织结构、填充内容这样几次环节,接下来我简单说一下这几次环节的注意事项:

前期准备其实是你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注意总结工作中的一些经验。需要注意的是,经验最好不要是特殊泛泛而谈的经验,而最好能够结合一定的案例进行说明。

调研主要是进行文献调研。可以阅读一些 更好地杂志,尤其你希望发表文章的杂志。目的有三:

(1)看看你的经验是不是已经落伍了,是不是人家早已经总结出来并已经发表了;

(2)看你希望发表的杂志的选题风格、行文风格,这将对你后续的选题和写作很有辅助;

(3)建立相应的理论基础,一般在论文前面需要写一些理论基础或者存在的问题,这需要通过文献调研来完成。

这是很关键的一步。选题要考虑如下几点:

(1)题目要和你的单位、级别相符合,很忌讳那种一般工写国家领导人才干写的题目,例如什么“论我国经济发展趋势”;

(2)你的题目和你将来要用的目的是否相符合,例如你要评审的是高级会计师,那自然要写和会计财务方面的文章较好,而如果要评审的是高级审计师,则写审计相关的文章较好;

(3)题目和你拟发表的杂志的相符合性,一般财务类杂志,例如《财务和会计》、《财会通讯》等,不太容易接收管理类的文章。有些文章写得很好,但是因为主题和杂志定位不符,而没能录用。一般杂志社在网站上会罗列出他们要要的主题,可以去查看参考下。和杂志社喜欢的主题相符合,有助于您的文章被录用。

(4)题目是否已经是老生常谈,例如现在再写什么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就有点过时了。

一般分为题目、单位、通讯方式*、引言*、正文、参考文献等局部(标*的为可选)。附件中上传了一次尺度的论文模板,供大家参考吧。

(1)切忌直接引用他人原文,如果引用,一定要依照规定的格式标注好。此外一般现在的杂志都规定引用他人的文章内容不能超过10%,如果超过10%,则有可能被直接判定为剽窃,不仅不能发表,还可能被列入黑名单,一定时间内同一的所有文章都将不被录用。

(2)注意有血有肉,也就是不要空洞的只是理论,要有理论和案例。

(3)一定要有解决方法。如果您的文章中提出了一次问题,并且论述了解决这次问题的重要性和急迫性,那么写好如何解决这次问题将是您文章的亮点。

在写好论文之外,大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有些省份有评审的答辩,在答辩过程中,论文往往是必问的内容之一。因此,大家需要针对论文进行详尽准备。并且要注意论文一定要自己写,要不到时候一问里面的相关内容,都不知道,那就露馅啦O(∩_∩)O

(2)往往提交论文时,会有主送论文和报送论文。报送论文是您加入评审时提交的所有论文,而主送论文指的是您从提交的所有论文中,选出一定篇数(一般是1篇),作为评委会主审的论文,答辩时往往也是针对主送论文进行。因此,主送论文的质量一定要高,并且自己对主送论文相关的领域和知识一定要很熟。

(3)一般提交评审资料都有时间限制,而论文的发表,从提交论文到审核通过到最后发表,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一般 更好地杂志审核和发表的周期都会比拟长。像《财务和会计》、《财会通讯》、《财会月刊》等杂志,一些比拟热的版面,在审核通过后过次十次月再发表是很正常的事。而审核方面,许多杂志社的审核都需要有几次月的周期。即使像《财会通讯》这样有着持久的合作关系的,审核也要3周左右,再加上发表等候的周期,建议大家至少提前一年开始准备论文。

(4)如果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经验丰富的老师进行指导,将辅助您在论文的写作技巧上、选题上、大纲的准备上、内容的掌握上少走弯路,最终顺利发表论文。

7、附带加几次对大家可能有用的资料:

(1)如何区分省级杂志和国家级杂志

两者的区分主要是根据其主办单位。一般说来,“国家级”期刊,是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分,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省级”期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和本科院校学报。

严格意义上说,期刊杂志并无国家级、省级的区分尺度。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通常将某刊物说成是国家级的、省级的或市级的。

(2)关于增刊和正刊的区分

报刊逢纪念日或有某种需要时增加的篇幅或另出的册子。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每本合法期刊,一年可以出两期增刊,增刊同样有ISSN号和CN号,因此为合法刊物。但由于增刊在对文章的质量要求上比正刊低,因此增刊在局部地区,特别是学校,事业单位等评定职称时不被认可。

(3)北大核心期刊目录2008版北大核心期刊目录2008版

第3篇: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措施

第一条为了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考试条例》和人事部、财政部对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自治区现实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经考评取得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凡申报加入高级会计师考试人员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仔细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本钱职工作,成就显著,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条件

1、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获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4、获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七年。

1、经财政部、人事部表扬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在会计师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职务,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考试,考点只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八条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订自治区有效的合格分数线,并下发合格人员名单和成就单。

第九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措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人员在成就有效期内达到下列条件者可加入评审:

1、具有当地财政部分或区直主管部分财务机构出具的会计工作综合评价意见;

2、了解1门外语,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规定的尺度或符合相关免试条件;

3、了解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尺度或符合相关免试条件;

4、符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数。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在专业理论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了解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专长或造诣较深;

2、熟练了解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改善措施和措施;

3、具有理论联系现实、一直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书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调研讲演。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在工作能力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管理一次地区、一次部分的财务会计工作;

2、能够负责组织制定一次地区、一次部分、一次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管理制度、财务措施或财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3、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并辅助提高了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4、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在担任会计师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结果中的3项:

1、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分表扬的财会先进工作者;

2、在财会工作管理方面荣获自治区或部级奖项;

3、主持或主笔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被采用实施,为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贯彻并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一直完善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促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逐年提

高,受到盟市以上财政部分的表扬和奖励;

5、在财务专业课题研究中取得两项以自己为主的研究结果,并运用到现实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

6、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了经济效益和合理创收方面,所提出的方案被单位采取并取得了较大效益,在提高了资金利用率、加速资金周转率、本钱降低率等方面有明显效果;

7、在会计岗位上创造了先进的财会管理经验,并在本单位或同行业中推广;

8、在大中型企业现代化制度管理工作中,发挥管理会计的职能,提出较高价值建议或措施被采用,对企业资金管理进行科 学预、决策,对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做出贡献。第十四条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专业学术论文、论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财经类公开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独立完成)财会专业论文;

2、自己书写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财会专著字数达5万字以上、或译著达10万字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的相关会计理论座谈会或财会专刊上提交并刊登的专题论文以第一作者3篇(每篇字数要求在 3000字)以上,具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4、作为执笔人之一加入过会计专业正式公开出版发行教材或财务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且自己完成5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 量。

第十五条申报加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己通过考试和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加入相关考试和评审:

1、伪造证件和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资料的;

第4篇: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尺度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分,省属各企业,中央驻皖相关单位: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全面提高高级会计人才素质,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尺度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尺度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了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现实,制定本尺度条件。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措施。凡申请加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加入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方可申报。申报评审时,还须加入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第三条 通过考试和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当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加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五条 本尺度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尺度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加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强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主动,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会计改革和管理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就;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依照规定加入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依照规定加入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会计改革和发展最新趋势,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或咨询。

至少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组织或指导一次地区(行业、系统)或一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强化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2、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就。

3、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就。

4、加入设区市以上着重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用,取得功效。

5、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受到设区市以上政府表扬、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名称。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

2、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表明所承当局部),书写2万字以上。

3、主持或承当省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讲演,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

4、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结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尺度条件第

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分)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就。

2、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有应用价值的文章;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书写8万字以上。

3、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扬、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名称,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名称。

4、主持或承当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其结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或在现实应用中取得 更好地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结果的主要完成者。

5、在现实工作中,认真解决本单位重大疑难财务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能够为本单位带来经济效益,或对本单位有重大贡献。

6、加入省级以上财政部分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获得一等奖。

第十三条 本尺度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取得学历、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本尺度条件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应年限。第十六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分歧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资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尺度条件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否认的财经类专业学历,非财经类专业申报人员,必需具有相关财经类专业学习经历。

(二)所称“主持或承当”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结果鉴定书(主管部分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尺度书号)。论文、著作、专业讲演作者,须为自己独立书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本措施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尺度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尺度条件自发布之日生效。2005年9月29日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尺度条件(试行)》(财会〔2005〕875号)同时废止。

第5篇: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系统了解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次地区、一次行业或一次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现实工作中复杂的会计问题的能力,参加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就;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以及运用计算机处理相关信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结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次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称。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依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加入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了解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会计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并能利用研究结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保障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考核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了解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技术,在会计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为领导和相关部分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

(四)在涉外单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还需了解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查问相关资料,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加入过全省或一次地区(包含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管理制度或措施的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会计研究结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措施。

(四)参加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次地区、一次行业或部分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殊显著的成就(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分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分核准)。

第八条 业绩、结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制订全省或一次地区(包含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管理制度或措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采用,实施效果显著。

(二)主持和承当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其结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主持制订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措施经实践证明效果明显。

(四)参加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工作中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用,使本企业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明显增加。

(五)主持和指导一次地区、一次行业或部分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分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800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自己书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独立书写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加入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现实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加入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现实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加入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就合格。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

十、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绩的人才,可根据其自己现实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和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需提交下列资料:

1.按相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一寸)。

2.“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资料)

3、对照第三条,将自己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4.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分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分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资料。

7.对照第七条,将自己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主要业绩结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资料(包含获奖证书、和结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讲演、结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分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就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资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分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就证明(或免试证明资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资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资料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须采取激光打印机打印,相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应清晰无误。

依照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要求,我省将部署省直考区局部考生加入2012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无纸化试点。请省直考区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于9月1日后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http:///)。

我省2012年度考试实行网上评卷,考试成就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务必于考试成就公布后10天内向省会计考办提出书面查问申请,省会计考办统一核实后为考生提供相关科目试题的具体分值。

三、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特殊事项处理及时间要求

对于因考试时间推迟和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了解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加入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加入考试。2013年加入考试时,免收其2012年已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已取得的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成就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对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加入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资料包含: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就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局部科目合格成就的考生提供)。

(二)对因怀孕生产不能加入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资料包含: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就通知单(中级资格巳取得局部科目合格成就的考生提供)。

(三)对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加入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资料包含: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就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局部科目合格成就的考生提供)。

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予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原报名网站,核对、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7月1日至7月27日,考生须持自己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廷考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确认,逾期未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7月29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网上确认及相关数据汇总等并报省会计考办。届时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将在网上增加软件系统功能。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将政策调整内容告知考生,仔细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和申请资料审核及延期考试考生确认工作。

四、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

1、凡符合《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00〕154号)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加入考试。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加入考试。

3、中级职称为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财税专业)等相近专业的,符合申报高级会计师基本条件,可加入高级会计师考试,考试合格者经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可申报转评晋升高级会计师。其他专业的中级、高级职称,原则上不能转评晋升高级会计师,确因工作需要转评晋升高级会计师的,须先考试取得会计中级职称,并加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

(二)报名程序、报名时间及考试地点

1、我省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站: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报名资格审查实行考前许诺、考后资格审查的方式,请严格依照报名条件,诚信报考。

2、报名时间:2012年6月19-日—6月28日(双休日照常报名)。

3、考试地点:设在武汉市区。具体考试地址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三)考试科目及成就效用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开卷笔试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复杂财务会计现实问题的综合能力。

2、加入考试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尺度的合格证,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加入评审有效。成就查问网址: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3、2009年、2010年、2011年加入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就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尺度的人员,申报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成就有效。

依照鄂财综发〔2003〕12号文件的规定,《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考务费为每人100元。

1、根据考培分离的原则,考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到湖北省会计学会征订《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用书》。

2、相关申报高级会计师的资料报送及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是国家为推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高级会计人才综合素质的一个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政府人社、财政部分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做好协调,广泛宣传,以高度的事业心、职责感和严谨求实、仔细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我省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圆满完成。

高级会计师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高级会计师评审论文要求

高级会计师怎么评审,评审条件是什么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有哪些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是什么?


摘要:在组织、领导一个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咨询业务中结合本行业、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评估、咨询项目,遵守执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果丰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不断提升自治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对《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内人发〔2009〕11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是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基础上,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师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而设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相关工作且在职在岗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合格成绩,并符合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五条 自治区组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评审并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被聘用的人员可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待遇。

  凡报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以及考试合格申报评审的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在任现职近5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2、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重大经济问题者;

  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者。

  申报者必须是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会计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2年以上,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

  (二)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4年以上,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

  (三)具有会计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5年以上、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5年以上者。

  (一)获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二)取得“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

  (三)其它破格申报条件依据当年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执行。

  第十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条件须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精通会计专业理论,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精通会计政策和国际惯例,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发展新动态。

  (二)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系统的研究,能够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中的重要或关键性问题。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会计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并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地区或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规模本专业技术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申报者能够领导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或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科学技术带头人,能够承担和完成自治区(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求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领导一个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在搞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需提供有效资料及证明)。

  2.具有培养本专业高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指导高级会计师人员开展工作,效果显著。

  3.作为本专业学术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自治区(部)级重大研究项目2项以上。

  4.具有组织编写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业技术发展规划经历,或具有撰写本专业重大科研课题报告的经历。

  5.作为本专业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解决关键性的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其中第一条是必备条件: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为核心刊物)以上。

  (二)组织、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会计中介机构开展财务、会计、社会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等,参与管理,加强内控,增收节支,促进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自治区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的书面表彰。

  (三)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自治区(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为同行公认为本专业的业务领头人。

  (四)在自治区(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五)主持或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机制管理,推行现代会计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自治区(部)级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七)在组织、领导一个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咨询业务中结合本行业、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评估、咨询项目,遵守执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果丰硕。

  (八)获得全国开创性成果。在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九)作为会计专业教学与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并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十)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区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和论著等均指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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