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申请成功后还能申请政策性银行贷款吗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返乡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17〕1662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返乡创业特点,设立返乡创业专项贷款,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知》强调,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推动、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以破解返乡创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为突破口,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通知》明确提出,要设立返乡创业平台建设贷、返乡创业实训基地建设贷、新产业新业态信贷通、返乡创业企业贷等四类专项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创业园区、...

        农村返乡创业最让人关注的莫过于政策、项目、资金三个方面,如今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之大自是不用担心,但资金却一直是个拦路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设立4项新的返乡创业贷款。1.创业企业贷款该项贷款主要针对的是试点地区返乡创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其他市场主体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2.返乡创业示范基地贷款简单来说就是为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升级提供贷款支持。比如标准厂房、物流仓储、实训基地、培训学校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而后厂房、场地等租金收入以及管理费收入等项目...

        为解决农村创业贷款担保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近日,人民银行扬中市支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委联合出台了《扬中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创业贷款暂行办法》,打破传统的以人担保贷款的局限性,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转化为资金,有效解决农民创业贷款手续不全、担保不充分问题,使更多农民获得便利的金融支持。这次出台的《办法》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将经合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附带地上种养物及基础设施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办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

        “等我赚了钱就自己创业”、“没有钱,只能给别人打工”,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类似的话。创业不是口号,但如果你行且坚毅,没有条件就去创造出条件,没有资金就去筹集资金、申请贷款,如果在农村创业缺乏资金,有承包土地就可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没有承包土地也可以申请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这两项农村创业贷款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申请办理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业女性化”的趋势越来越突出,大批农村妇女迈入创业的大潮中,却面临发展资金短缺难题。大学生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都有相应的政策优惠,那农村妇女创业贷款有优惠政策吗,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早在2011年,财政部等多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适当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申请渠道等方式,为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创造更多有利条件。农村妇女创业贷款优惠政策按照《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

        今年以来,江苏省淮安市实施“农村创业富民计划”,全年将新增发放农民创业担保贷款6000万元,扶持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3000人,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示范县区、乡镇、村居,创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努力打造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育模式,带动更多农民在当地就业创业。在实施“农村创业富民计划”过程中,淮安市通过多项举措确保“计划”圆满完成。加大就业创业宣传力度。淮安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发布政策解读,搭建农民工创业交流载体,通过举办农民创业大赛等活动,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创新创业。推动农民工创业培训市场化。淮安市大力推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机制创新,以企业化运营模式为返乡农...

        今年一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的确定了支持返乡创业的政策,此举对与十九大提出的乡村人才振兴有着重要意义。那么2018年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如何?贷款怎么申请?找哪个部门?申请书咋写?一、2018年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如何?1.放宽准入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2.简化审批程序。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

        农民工返乡创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如今,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热潮又在悄然兴起,创业创新的星星之火正在点亮广袤的田野。政策福利:农民工返乡创业最高可申请10万元贷款!哪些人可申请?农民工返乡创业不仅有利于其自身价值的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也通过创业带动就业,让更多乡亲可以就近就业,挣钱顾家两不误。既能解决一部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推进精准脱贫,也缓解了部分农民工“进不去城市,回不了家乡”的尴尬和无奈,有利于化解农村三留守问题、加快脱贫攻坚。福利政策中央层面,农业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农业发...

        对于返乡才创业的农民来说,贷款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农民从银行贷款手续复杂,申请难。那农民工返乡创业可以贷款吗?怎么申请?如果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创业贷款如何申请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在自主创业期间银行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

        日前,广西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减少审批手续,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增加农民工受益人数。 《通知》将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调整为“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农民工或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取消原先的“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申请条件。 《通知》要求,各地金融机构在审批和发放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时,不得设置家庭成员有无商业贷款、家庭是否和睦、是否属于非单亲家...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利好,现在很多创业人都可申请无息贷款了,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申请,必须先满足相关的条件,且申请的额度不能太大,才有机会申请到,那农村创业免息贷款需要什么条件?怎么申请?一、免息贷款是什么意思?无息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其中利率在约定条件下或由银行免费,或由政府或相对应的机构买单。二、农村创业免息贷款需要什么条件?1、贷款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2、贷款者需要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4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从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降低贷款申请条件、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优化申请办理程序。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在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基础上,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

        现如今农村发展越来越好,政策扶持力度也越大,不少的农民朋友都想回乡创业,那么对此有什么政策扶持?可以办贷款吗?有哪些流程呢?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农民回乡创业,有什么政策扶持?1、创业场地的政策我国相关文件提出,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的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的发展。同时,文件也明确规定,这些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严禁违规违法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会所。2、金融扶持政策很多省份出台的文件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都安排了...

        现在越来越多的青年都选择回乡创业了,但创业并非是件简单的事,其涉及了资金、创业项目等种种问题,不过,国家现已推出优惠政策,只要返乡创业即可申请贷款,有效解决资金问题,那青年回乡创业怎么申请贷款呢?个人或企业贷款申请贷款是需要办理贷款证的,怎么办理贷款证呢?需要条件:需有房屋或其他固定资产作为低压办证;需有成年人一名做为担保人;在与信贷员或信贷主任沟通后,报材料到中国信合上级部门报批,只要批下来了,就可以办贷款手续了。申请报表注意这几个方面:1、项目的课操作性。2、项目的市场前景。3、项目给周边地区带来的辐射效应。4、政府税收等。5、环保方面。大学生返乡创业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是国家政府针对大学生...

        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国家为了推进乡村振兴,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来支持。那么,回乡创业政府有哪些补助?个人最高可获20万元财政贴息贷款!一、政策支持①这次答复中,农业农村部明确指出,将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给予政策支持,也就是对于返乡创业的这些青年人提供场地、减免税费等。②对于第一次创业的返乡青年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③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青年人将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给予财政贴息贷款,个人最高可获得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可获得300万元。④将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二、搭建创业平台据农业农村部消息,现在我国已经认定了1096个各...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就业创业等方面,法律规定,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那么,退伍军人贷款创业能贷多少?怎么贷?一、退伍军人贷款创业能贷多少?1、申请无息贷款的金额一般在10万以下,但是需要地方政府提供担保贷款。2、申请贴息贷款的金额:(1)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2)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2...

        为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15日印发通知。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申请二十万元,那申请范围和程序是怎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创业造成一定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

        创业是高校毕业生以及返乡务工人员会选择的一条出路,创业虽然苦,但依靠创业致富还是有很大希望的。小编身边就有几个创业成功人士,他们可都是在商界摸滚打爬过来的。由于今年受疫情影响,很多人人都不敢尝试创业,怕亏损。近日,国家财政部网站下发了2020创业担保贷款最新政策,那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一、2020创业担保贷款最新政策是怎样的?(一)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范围1.一是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群体,比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2.二是支持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3.三是支持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4.四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

        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增收带来较大困难。近日,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要求,制定印发了《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在推动农民工有序返城返岗就业的同时,促进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方案》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集成政策措施,集聚资源要素,集合公共服务,引导返乡留乡农民工回归农业稳定一批、实施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吸纳一批、发掘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重价值创新业态培育一批、扶持返乡留乡农民工创业带动一批、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一批要求,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鼓励高校及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种业科技人才、优秀高校毕业生等城市各类人才带着资金、技术下乡创业发展。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社补岗补等政策优待。市政府多部门联手从发展乡村产业、建立创业创新园区、提供创业补贴支持等方面,搭建和优化乡村创业就业支撑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提供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提供最高10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供最高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

(二)股权登记托管费用补贴

(四)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

(五)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融资奖励

(六)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七)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

(八)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奖励

(九)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奖励

(十一)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发行A股奖励

(十二)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奖励

(十三)上市企业融资奖励

(十四)上市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十六)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

(十九)员工持股平台扶持措施

(二十)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

(二十一)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奖励

(二十二)股权投资机构贡献奖励

(二十三)股权投资机构办公用房补贴

(二十四)股权投资机构租房补贴

(二十五)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

(二十六)福建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项目

(二十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项目

(二十八)融资租赁业务补助项目

(二十九)新注册或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

(三十)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三十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优惠

(三十二)信贷投放奖励

(三十三)小微企业贷款奖励

(三十四)涉农贷款奖励

(三十五)金融创新产品(项目)

(三十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三十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三十八)实施船舶贷款贴息(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三十九)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

(四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助资金

(四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十二)鼓励购买债券和权益性投资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对与证券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推荐机构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后备企业,市政府给予 30 万元补贴。科创板后备企业叠加 20 万元补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股改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二)股权登记托管费用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辖内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自托管年度起连续 5 年,市政府给予 30%费用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企业与辖内股权托管机构签订的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3.企业实际支出托管费用凭证(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在股改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或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税收的纳税记录;

3.所在县(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四)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1.“新三板”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市政府分别给予 50 万元、60 万元奖励;在精选层挂牌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40 万元奖励。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的,市政府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五)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融资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 50% 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文件(复印件);

3.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六)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当年起,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期限 3 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层、股改层挂牌的文件(复印件);

3.申请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七)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福建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函(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八)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 50 万元奖励, 申报科创板叠加 25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材料函(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九)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1:境内上市:首发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 5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 5 亿元且 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 75 万元奖励 

政策内容2:境外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的, 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 5 亿元且 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2: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有权机构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招股说明书(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十一)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发行A股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 A 股,且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十二)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因“借壳”“买壳”上市而发生的股权变动文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十三)上市企业融资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 50% 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各类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十四)上市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奖励时间最长 3 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福建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函(复印件);

3.申请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 5000 万元的,叠加 5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税收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十六)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中介费用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费用总额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的公司公告等材料;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间接上市等相关服务的协议;

4.企业实际支出托管费用凭证(复印件);

5.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给予奖励,期限 3 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文件;

3.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对高管、核心骨干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的,市政府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十九)员工持股平台扶持措施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在泉州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予以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

3.合伙人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辖内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后备企业及高管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以其上年度股权质押贷款总额为基数,市政府按每年新增部分的 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机构为后备企业及高管提供股权质押融资的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复印件),若为后备企业高管提供质押融资服务需提供企业高管的任职文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一)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当年度对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 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的银行转账凭证;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二)股权投资机构贡献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自在泉州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缴纳首笔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的银行转账凭证;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三)股权投资机构办公用房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我市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补助(补助分5 年平均支付),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购房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的银行转账凭证;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复印件;

8、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9、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四)股权投资机构租房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租赁的租期在 3 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由受益财政连续3 年按每年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且3 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的银行转账凭证;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7、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8、申请租房补贴年度的房租发票复印件;

9、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五)股权投资机构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合伙人,奖励人员不超过8 名),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1、申请报告(附高管人员名单);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的银行转账凭证;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7、企业高管人员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六)福建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项目

政策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19〕3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财金〔2019〕20号)

政策内容:对年度新增融资担保总额超过2000万元、新增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占比50%以上,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其中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比例补偿;为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6%比例予以补偿。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渠道:企业申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1)资金申请报告(应按照申报条件逐项说明,并注明拟申报的业务笔数及补助金额);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3)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6)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7)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社会效益表、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8)由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9)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历年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11)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须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信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意见》(泉政文〔2019〕89号) 

政策内容:加大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及市本级财力等实际,从年度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发展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

1.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补偿。按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 8‰给予补助,充实风险准备金。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本级财政补助,县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财政补助 3‰,县级财政补助 5‰。

2.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年收费率在 2.5%以下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对于 2.5%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 50%补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2%,并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获得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最高限额为 100 万元。具体申报指南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组织申报时制定。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渠道:企业申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1. 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 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偿年度内担保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补偿年度内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条件专项审计;

(2)补偿年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3)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汇总后需到协作银行核对并加盖协作银行公章);

(4)补偿年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5)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每页需加盖审计机构公章);

6.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八)融资租赁业务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泉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银监分局关于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泉金〔2018〕191号) 

政策内容:发挥类金融机构作用,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强化融资租赁服务能力。积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大对我市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的资金支持。对本地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生产设备被我市工业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含税)1%给予奖励,单一融资租赁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按一年内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融资租赁公司

申报渠道:企业申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一)《封面》、《泉州市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

(三)承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承租方企业公章)。

(四)申请业务补助的,需提供《补助年度拟申请业务补助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细汇总表》;申请风险补偿的,需提供《补助年度拟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细汇总表》。

(五)申请补助资金对应的设备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三方付款协议(复印件);

(六)设备购买合同对应的发票、款项支付凭证和银行流水账目(复印件);

(七)融资租赁合同相对应的租金收取明细表、银行流水账目和发票(复印件)。

(八)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年度完税证明。(原件,需要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

(九)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应与工商备案登记一致,须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

(十)经中介机构审核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年度财 务审计报告及申请资金补助事项专项审计报告。(注:专审报告须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九)新注册或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对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泉州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 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 亿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泉州设立由总行直管且管辖泉州以外地区的区域性机构奖励50万元。对金融机构总部在泉州设立并直接管理的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50万元。对新入驻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奖励3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升格为总行直接管理级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外资银行新设立代表处,给予奖励 2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三十)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300 万元;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连续5 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 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l5%给予补贴;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连续3 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 万元。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三十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优惠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对在泉州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中任职满一年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符合泉州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创业扶持、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泉州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三十二)信贷投放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对贷款余额在5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5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20万元。对贷款余额在300亿元(含)以上5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4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20万元。对贷款余额在3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2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10万元。对年度新增贷款投向制造业比例达6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泉州年度新增贷款量占其全省增量比例不低于30%的省级金融机构,给予奖励20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三十三)小微企业贷款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在满足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础上,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0亿元(含)以上,给予奖励10万元,在10亿元基础上每增加5亿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3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给予奖励5万元。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客户数新增不低于20%,给予奖励10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三十四)涉农贷款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年度对涉农贷款增量占其各项贷款增量的40%,给予奖励10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三十五)金融创新产品(项目)

政策依据:《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泉州市财政局、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创新金融产品(项目)评选方案的通知》(泉金〔2017〕141号) 

政策内容: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评选,设立“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原创奖”及“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创新应用奖”两项,奖励资金93万元。其中: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原创奖6名,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创新应用奖10名。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1)由市银行业协会、保险协会、上市公司协会、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负责对各自领域的金融机构发动申报并进行合规性审查,推荐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2)经微信投票及专业评审环节并公示;

(3)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1)申报表和实施情况表;

(2)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创新产品(项目)的具体情况介绍(3000字以内)及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三十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实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通知》(银发〔2020〕323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工信厅 关于持续做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政策实施的通知》(福银[2021]8号) 

(一)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对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法人银行)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后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按照“应延尽延”要求,提升政策覆盖面;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督促企业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按照贷款本金的40%的比例提供零成本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长目标,确保2021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一)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

(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符合宏观审慎要求、央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 

(一)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办理延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报货币政策工具。

(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普惠小微企业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报货币政策工具。

(一)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关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申请报告、延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台账、中国人民银行利率互换协议。

(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关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申请报告、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长目标、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台账、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

政策咨询: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三十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

政策内容: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龙头企业上一年度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研发、品牌创建、市场营销等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按实际支付利息情况,分档贴息,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LPR利率,最高贴息不超过15万元。

享受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龙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把关,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3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书。

2、提供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银行付息凭证复印件,三者均需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3、证明材料:新建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购置土地面积(新建的生产基地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购置费(土地承包费)、主要工程、购置设备、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改建(含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设备到位照片等证明材料;贷款用于农产品订单收购的需提供订单合同、汇款(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资金申报汇总表。

政策咨询:泉州市农业农村局产发科

(三十八)实施船舶贷款贴息(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0号) 

1.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成或从泉州市域外购买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建造或者购置完工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2.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融资租赁的船舶必须是在政策期间内新建成的自有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享受主体:在泉州市〔含各县(市、区)〕注册、纳税且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水路运输企业。 

(一)本办法涉及的市本级奖励,实行年度申报,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泉州市直水路运输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填报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承诺书一式两份(详见附件)。

(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第三方机构应保证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合规、齐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奖励项目、材料符合规定,并核定奖励金额。第三方机构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对审核结果复核无异议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5月30日前将拟奖励情况在其政务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市交通运输局将公示结果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奖励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3、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提供1-3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5、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文件;□(提供4-5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

7、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8、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国内交易船舶须提供7项或8项)

9、国内水路运输备案文件;□

1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件;□(进口或新建船舶须提供9项或10项)

11、利息清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明确每期实付利息及利率、计息起止日期等信息,融资租金还必须明确本金和利息);□

12、贷款合同、借据、付息证明和受贷方的付息凭证;□(金融机构贷款须提供12项)

13、融资租赁合同、付息证明或承租方的租金支付凭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起息日证明文件及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证明文件。□(融资租赁须提供13项)

14、融资款用途的相关记账凭证。□

15、申报企业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三十九)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确保完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兜底任务的通知》(交运函〔2020〕206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力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确保完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兜底任务的通知》(闽交运函〔2020〕12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8)

政策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全市在册农村客运企业购买的车辆交强险按实际缴费的50%予以补贴,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以实际购买的保险费予以补贴且最高不超过70元/每座·每年。

享受主体:全市在册农村客运企业(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或自然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申报渠道:农村客运企业自行申报

1.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农村客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费保单及正式发票等; 

4.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涉黑涉恶及违法失信行为审核报告。

政策咨询:市交通运输局

(四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意见》(泉政办〔2016〕167号)

政策内容: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对企业开展专利保险进行补助。

享受主体文件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执行

政策咨询: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四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内容: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四十二)鼓励购买债券和权益性投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政策内容: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根据其符合条件不同,适用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发行永续债的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为推动佳木斯市“走千企访万户”活动深入开展,帮助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时、全面了解相关优惠政策,确保“六稳”“六保”惠企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佳木斯市“走千企访万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系统梳理了国家、省、市出台的惠企政策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从各级政策中整理出具有操作性的相关优惠政策,编印了《佳木斯市应对新冠疫情惠企政策手册》,供全市各级走访企业干部宣传和企业查询使用,助力全市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平稳健康发展。

  一、减免行政事业收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1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20〕5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黑金发〔2020〕12号)、《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 号)

  落实部门:市金融服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8705705

  14. 加大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通过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主要内容:2020年3月-12月,对重点支持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银行机构从名单中选择确定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中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性质为流动性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率)加100基点。银行自主选择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方式见贷即保,简便快捷地履行贷款和担保程序,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

  政策依据:《关于推荐稳企稳岗基金企业融资需求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需求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科发﹝2020﹞95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10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黑金发〔2020〕1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26号)、《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号)

  落实部门:市科技局

  政策咨询电话:8550310

  15. 压降担保费率、担保增信服务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行业的企业。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

  (1)压降担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2)担保增信服务,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应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黑财办〔2020〕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意见》(黑财办〔2020〕9号)

  落实部门:市金融服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8705704

  16. 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

  享受主体:符合投保条件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企业。

  (1)开展业务机构:主要由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财险等几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2)面向企业类型: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财政补贴型”和“商业普惠型”两款产品。财政补贴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主要面向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类企业、对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传染风险概率大的企业、道路运输等缺乏风险承受力的企业,保费由省级财政资金补贴70%、投保企业自担30%;商业普惠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主要面向员工在2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费由投保企业全额承担。

  (3)企业申请流程:“财政补贴型”保险需求企业需向各市地工信、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对应我省各厅局,各厅局报送至黑龙江银保监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对接承保。最后保险公司与企业对接洽谈,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企业自担保费30%,省财政补贴70%。保险公司后续主动为投保企业提供承保理赔服务。

  “商业普惠型”保险可由企业自行与上述保险公司对接洽谈。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1 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20〕5号)、《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10号)《关于推荐稳企稳岗基金企业融资需求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需求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科发﹝2020﹞95号)

  落实部门:市金融服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8705705

  17. 加大科技型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2020年3月-12月,符合投保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通过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主要内容: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资金补贴70%、投保企业自担30%。

  政策依据:《关于推荐稳企稳岗基金企业融资需求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需求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科发﹝2020﹞95号)、《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10号)

  落实部门:市科技局

  政策咨询电话:8550310

  18. 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内容:(1)免费延长保险期限。对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因防疫工作需要停产停工的,免费为企业延长保险期限3个月。(2)免费扩展疫情救助保险责任。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复工复产,参保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在原保险合同各项责任限额不变的前提下,另按10万元/人的标准进行赔付。(3)缓缴保险保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续保企业的保险费缴纳方式进行灵活处理,允许企业分期付费。对于1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期保费,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4)给予保费优惠。对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参保企业(为疫情防控工作捐款金额大于10万元或提供等额物资的),对次年的保险费给予10%的优惠。(5)将疫情防控纳入预防费用适用范围。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申请,将保险公司预防费优先用于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扩展预防费适用范围的期限至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结束日期止。(6)优化投保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间,简化投保手续,开通在线投保平台,支持企业线上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新投保的客户自动免费获得针对新冠疫情的相关保障。(7)推出疫情预防增值服务。针对参保企业疫情防控需求,开展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预防管理服务,协助企业开展疫情初筛,免费提供网上医疗咨询等增值服务。(8)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免费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知识在线培训服务。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复工复产的企业,可以适当方式优先安排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要会同参保企业优化工作机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严密防范疫情传播。(9)全力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开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和理赔流程,特事特办、快处快赔,扎实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措施的通知》(黑应急办发〔2020〕10号)

  落实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6760598

  19.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助企纾困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 (1) 普惠型小微企业。(2)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企业。(3) 疫情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主要内容:(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各银行机构对于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力争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

  (3)一是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2020 年1 月25 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0日。二是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银保监办发〔2020〕20号)、《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民生保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黑银保监办发〔2020〕21 号)、《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管容忍政策 加大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力度的通知》(黑银保监发〔2020〕3 号)、《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续贷及延期涉及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银保监发〔2020〕11 号)

  落实部门: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政策咨询电话:8628397(佳木斯市银保监分局办公室电话)

  20. 专项再贷款政策工具

  享受主体:发改委和工业部提供的《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可以向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具体为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申请优惠的信贷支持。

  主要内容: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向防疫重点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例如:按现行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减100个基点,贷款利率上限为2.85%)。

  人民银行将向投放贷款的相关银行提供专项再贷款,再贷款发放利率为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个基点(例如:按现行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减250个基点,贷款利率上限为1.35%)。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等文件。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1. 新增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在疫情初期增加的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用好用尽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再次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重点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引导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享受主体:涉农企业可以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申请优惠的信贷支持。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可以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农商行、村镇银行)申请优惠的信贷支持。

  涉农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可持票据向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

  主要内容: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向企业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在5.5%左右。人民银行将向金融机构提供2.25%(1年期)的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支持。当前,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为低于该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利率为2%。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中小银行加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20〕93号)等文件。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2. 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经营性贷款本金、存续的应付利息可向银行机构申请延期。

  主要内容:银行对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即: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人民银行将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24号)。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3.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性的信用贷款。

  主要内容: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利率。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25号)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4.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享受主体:2020年1月1日前,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包括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均可以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进行转换。

  主要内容: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市场利率下行,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便利,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企业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以某企业申请的100万元贷款为例,剩余还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5%,假设LPR再下降30个基点,那么企业定价基准转换以后每个月就会少还150元左右。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5. 跨境人民币结算

  享受主体:企业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都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优惠内容:在与贸易对手交易时具有更多的结算货币选择权,有利于改善企业贸易条件。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进口企业成本和出口企业收益。人民银行不设事前备案、事后核销管理,企业出口报关及退税无需申领核销单。减少货币中间兑换环节,降低汇兑成本;不设待核查账户,商业银行可以为企业直接办理入账;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更加透明地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

  政策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等文件。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6. 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

  享受主体:发行企业应具备四个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存续期一般在三个会计年度以上;应申请成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优惠内容: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较,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优势明显,能够是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延长企业资金使用期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取得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改善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同时,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十分灵活,包括项目投建、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并不强制要求与项目挂钩。

  政策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7. 对符合条件参保企业给予普惠性稳岗返还

  享受主体:参保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环保政策(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和安全生产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

  主要内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政策依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0]7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28. 对符合条件参保企业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享受主体:参保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环保政策(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和安全生产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连续亏损2年且短期内能够恢复生产,企业有主寻产品,有一定的销售市场。

  主要内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3个月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29.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将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须符合的条件: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的职业(工种),按不高于现行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组织开展线上线下融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线上培训学时不高于总学时的50%)的职业(工种),按不高于现行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按《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1)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的,给予企业不高于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2)开展工匠精神、安全消防、疫病防控等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原则上不低于15课时,参加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次;(3)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分别按照每年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7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养成本高的职业(工种)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在原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4)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年)》(黑政办规《〔2019〕12号)、《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年)的通知》(佳就领发〔2019〕1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25

  30. 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参保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参保企业(参加养老保险); 2020年1月20日后企业新吸纳的人员;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主要内容: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25

  31.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吸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

  须符合的条件:要求单位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通过见习能提高见习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主要内容:吸纳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享受见习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7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62

  32.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六类急需物资生产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包括口罩、防护服、隔离衣、消杀产品、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六类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主要内容: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 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黑人社明电〔2020〕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62

  33.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的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的,且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发放。

  主要内容:初创主体吸纳5人以内(含5人)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业的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提高30%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佳木斯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佳财规审〔2018〕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3

  34.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须符合的条件: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实体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带动就业5人(含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提高30%补贴标准;个体工商户不提高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佳木斯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佳财规审〔2018〕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3

  35. 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农民创业主体。

  须符合的条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

  主要内容: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补。

  政策依据:《佳木斯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佳财规审〔2018〕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3

  36.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

  主要内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 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2

  九.延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7.延期办理运输车辆审验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号)

  落实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咨询电话:6770055

  38.延期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享受主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换证手续的,允许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后45天。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公告》(第12号)

  落实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咨询电话:6770020

  39.自动延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

  主要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需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延续(换证)的,企业在确保持续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前提下,自动准予延期,可于疫情结束后再提交办理延续(换证)申请。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40.市场监管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至2020年年底。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41.延长市场监管部门部分行政许可期限

  主要内容: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42.疫情防控期间计量行政许可办理适当延期

  主要内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授权专业技术机构因疫情无法按期复查的,可顺延到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申请复查。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定服务措施》的通知(佳市监函〔2020〕5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4959

  43. 延长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检测周期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检测的,以及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由企业自行核查后,经相关计量检定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并在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申请强制检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定服务措施》的通知(佳市监函〔2020〕5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4959

  44.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期办理

  享受主体: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主要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政策依据: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0〕166号)

  落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7603061

  45.延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核查

  主要内容:实行特事特办,对在疫情期间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工作,改现场评审为“专家文审+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待疫情解除后再进行现场核查。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35625

  46. 开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通车”

  主要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之外的省级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业务特事特办,企业可选择网上办理和电话预约办理两种方式提交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以“告知承诺”方式即时审批。后续现场核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进行,企业获证后即可生产。办理许可延续的企业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期30日办理,期间保留原许可证号。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5337

  47.大力推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上办”

  主要内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许可证、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网上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81242

  48. 优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流程。

  主要内容:对省级承担的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委托市(地)、县(市、区)局进行现场核查。在产品注册时通过现场核查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5907

  49. 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对个体工商户新办和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对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食品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只要承诺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0. 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1. 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享受主体: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主要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领域28大类59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黑环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7603061

  52. 实行环评告知承诺

  享受主体: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主要内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22大类54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黑环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7603061

  53. 实施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主要内容: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5376

  54. 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主要内容:对停产2个月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只要承诺符合生产许可条件即可复工生产。按复产企业需求加强现场指导服务工作。对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企业,只要承诺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5907

  55. 推行全程电子化办理许可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提高“互联网+”服务水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推行网上办理,提供电话咨询、在线指导、邮政寄递等服务,实现全程“不见面”办理。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6. 优化登记注册流程。

  主要内容: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和急缺物资生产经营主体,最大限度提供登记政策支持,结合实际采取容缺受理、审核合一等方式快速办理登记手续;允许分支机构与其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不一致;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业务融合机制,快速与市场主体对接解决实际问题。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7. 提供防疫商品条码业务办理24小时服务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形成国家编码中心、省物品编码中心和市(地)市场监管局三级联动机制,开通24小时在线办理业务,特事特办,当日办当日结。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35626

  58.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59.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0.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61.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2.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3.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4.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三、支持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

  65.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66.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

  主要内容: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67.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68. 部分纳税人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69.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主要内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黑龙江省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70. 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1)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是指: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业、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0年第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

  71.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对应属期内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应属期内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含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主要内容: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对应属期内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含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72. 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

  享受主体: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安排

  主要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

  73.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出口退税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74. 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金融机构、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75. 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76. 支持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

  享受主体:向农户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主要内容:下述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77. 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78. 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电影行业企业

  主要内容: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79. 文化事业建设费阶段性免征政策

  享受主体: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80.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主要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81.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优化纳税服务的便民办税措施

  82. 简化停业登记流程

  享受主体: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主要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的,并在起征点以上的开业纳税人,不需要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采取批量后台处理的方式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停业登记流程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2号)

  83. 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享受主体: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84.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享受主体:我省辖区内纳税人

  主要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85. 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86. 阶段性统一下调个体工商户定额

  享受主体:我省辖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主要内容: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1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25%,2020年2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50%,到期后恢复到原定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5号)

  87. 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

  享受主体:网上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2月6日起,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免费邮寄发票服务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6号)

  88.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主要内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以上税费优惠政策咨询电话为12366,详询当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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