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金佑人生分红保险,如果终身不得大病,什么时候可以取到钱?

一、金佑人生保险详细介绍

金佑人生保险是太平洋寿险公司推出的重疾险产品。金佑人生保险包含有主险“金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以及作为附加险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两种保障同时承保,

其中这种保障的保额每份是一万元,红利属于增额分红类型,分红直接在保额上增加,不能在保障期间领取,保单有效保额会在每份保单一万元基础保额上增加分红。主险还可以对被保险人身故以及全残情形进行保障,若被保险人保障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出险,保险公司会直接按合同中的有效保额将进行理赔,同时,合同中的主险、附加险保障效力就此终止。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还可以保障42种常见高发的重大疾病类型,另外还可以对10种特定疾病出险情形提前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若初次确诊罹患42种大病中一种或多种疾病类型,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有效保额赔付,主险、附加险保障效力同时停止。

若保障期间被保险人先罹患10种特定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将会按照确诊时合同有效保额20%的比例进行赔付,且合同保障效力依旧存在。对于被保险人出现全残、身故、或确诊42类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再理赔80%的保险金,且合同保障就此终止。

金佑人生保险还可以转换年金。根据目前年金转换的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只要未满75周岁,都有申请转换的权利。保险公司在转换年金时会对保单当前年度的现金价值进行核算,保单分红也会折算为保单现金价值。

二、金佑人生交满后能取吗

金佑人生交满后是不可以取出资金的,此时投保人取出资金相当于退保。退保可以拿到的只有当前保单部分现金价值以及保额分红。在这里,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保单金额扣除保险公司的各种费用的余下资金。

因为金佑人生也属于包含了身故保障的重疾险,所以在投保人在享受金佑人生保障过程中如果一直没有患病出险,在其身故后则可以拿到相应保险金。若是合同保障期间被保险人确诊合同中规定重疾或轻症疾病,则能拿到相应保额。

由于疫情原因家里资金紧张,许多曾经投保金佑人生的投保人选择退保保险。那么?退保怎样退全款?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科普一下。

一、金佑人生什么时候返还保费

金佑人生满多长时间返本息,其实金佑人生这款产品是没有本息退还功能的,因为它是分红型大病保险,支付款时限可以是5年、10年和15年。

如果该保险的红利中途提取,它将不再享受风险保护。因此,本产品不会退还本金。只有在合同保证期内申请退保,才能获得保险现金价值。但是,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在支付期限届满时不能在当年提取,现金价值应根据与保险支付的具体期限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表来理解。

一般来说,不建议中途申请退保,这样不仅会失去风险保障,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金佑人生退保怎样退全款

事实上,您可以申请全额退款,但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您在保单犹豫期内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工本费以外的所有已付费用,并且不会收取其他费用。设置犹豫期的目的是让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有更多的时间考虑保险是否适合他。如果您在犹豫期间发现不合适,您可以直接申请退保。

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可能夸大保险产品的保护功能,或在合同中隐瞒某些条款和规则。

如果您遇到上述情况并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您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退保。

在申请退保金佑人寿产品后,保险公司通常会致电被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对当前保单是否有任何疑问或其他问题。如果申请人没有接听回电或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回电,投保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退款。

三、金佑人生退保注意事项有哪些

如果你在犹豫期内退保,你应该注意犹豫期的时间。一般来说合同中会有一些条款。在犹豫期内退保是最合适的。

如果退保超过了犹豫期,请注意退保与新保险之间的交接。如果您真的决定退保,您必须等待新保险通过等待期,然后再退保旧产品。抓紧时间,确保无缝连接,有效避免无保障裸奔。

如果被保险人有一些健康问题或年龄太大,建议你必须仔细考虑是否放弃保险。健康和年龄两个主要因素是购买健康保险的两座山。如果存在不符合健康通知,新产品将很容易拒绝。

3、警惕全额退保的欺诈行为

在互联网上,一些声称“他们可以在犹豫期后全额退保”的组织声称自己是“保险欺诈的复仇者和人民权益的卫士”,这可以帮助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全额退保。但本质上是一个大陷阱。我们必须小心不要上当受骗。

退保总是会存在着一些损失和麻烦,所以小编建议投保人理性投保。

哪些情况可以全额退保?

如果我过了犹豫期,想退保是否还能全额退保呢?其实如果销售过程中代理人有违规操作还是有机会全额退保的。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况呢?

  • 销售过程中有返钱或者送礼

  • 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收益和理赔

  • 代理人有诱导或者误导销售等

当然全额退保还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

如果你想全额退保,加我微信:wk33083

太平洋幸福人生保险计划书


太平洋幸福人生保险计划书 太平洋 计划书 幸福 人生 太平洋金佑人生计划书 太平洋保险计划书系统 篇一: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10.1)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1.4 投保年龄 犹豫期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2.1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 2.3 2.4 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领取选 择权 投保人意外身 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 残豁免保险费 险金给付比例。 (1)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 (2)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生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见10.6)届满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1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7)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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