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国家基本生活费按多少计算?

文章摘要: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XXXXXXXXXX

篇一 : 2017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工资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制定的,是与工资的制定与分配相关的一系列准则、标准、规定和方法的总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2017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一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1986年7月1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但1985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1985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1986年1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1985年1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2017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二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xx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篇二 : 2015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2015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公务员工资标准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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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公务员工资标准表(1)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每两年可在本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上海中 公教育网整理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迁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将至,国考笔试我们也要提早备考,天津中公教育提醒考生要精准把握考试方向,根据今年最新的时政热点、时政要闻,整理出来提供考生了解,这些可能会作为申论热点、面试热点考出来,大家要留意这些时政热点.上海中 公教育网整理

【附:公务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公务员工资标准表(全表).doc】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上海中 公教育网整理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

以上文章来源网络【2015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公务员工资标准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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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 公司工资制度方案

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乡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我市城市低保制度自1997101日开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自200771日开始实施。

2、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审批基本程序是什么?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一般按照户主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社区(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3、我市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月标准。目前,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分别是: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低保标准为480/  武当山特区480/月,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统一为400/月。低保保障标准是保障线标准,不是发给每一户的资金补助资金。

4、我市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年标准。目前,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是: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低保标准为2820/元、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为2820/元,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统一为2280/元。

5、低保资金是怎样发放的?

城乡低保资金一般按月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形成民政、财政、银行代发的发放和监管体系。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6、什么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城市低保对象按月审批。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对于少数新增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按季度临时审批。具体要按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鄂民政规【20131号)文件要求来认定。

7、社区(村居委会)在从事低保工作有哪些职责?

受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委托,社区(村)居委会从事低保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配合乡镇街办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做好入户调查记录;二是开展民主评议,填写民主评议记录本;三是建立社区(村)公示栏牌,对社会救助政策、以及拟审批对象和已经审批的对象等进行及时张榜公示;四是负责低保对象续保登记工作,定期核查、组织低保公益劳动等,五是负责建立救助对象的家庭台账和相关基本的文字和电子档案,六是接受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咨询投诉,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七是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其他相关工作。八是乡镇政府委托而安排的其他工作。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有哪些职责?

乡镇街办一级具有以下基本的职责,一是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并组织入户调查核实;二是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初步审核认定申请人的资格;三是负责组织公开公示等工作;四是负责建立健全城乡救助对象文书和电子档案等,各种申请审批材料完备齐全,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规范;五是按时进行对象核查,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六是确保城乡救助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七是实行信访首问和处结负责制,具体接受和及时处理群众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工作。八是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其他相关工作。

9、乡镇受理低保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向乡镇街办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声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受理的基本条件、时限和地点等,以方便群众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10、乡镇政府审核低保基本程序是什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1、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低保审批中有哪些审批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并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城市低保对象原则上按月审批。

12申请人申请低保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和材料等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申请人应该亲自办理低保等社会救助事宜。

(六)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1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4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

(三)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15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经宗教团体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16、对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要求?

(一)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经宗教团体认定、县级以上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居住地申请享受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各地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其他保障对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享受同等待遇,进行规范管理。

(三)宗教教职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审批。

17、对申请对象如何进行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18、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民主评议由担任民主评议小组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组织召集和主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小组长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19、申请及审核程序中特殊情况的怎样处理?

(一)同一县(市、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成员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和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同一城市跨城区居住并能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的,由户主本人向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低保对象发生迁移的,低保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20、什么是家庭收入,怎样核定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和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行业收入评估、信息核对等办法进行,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情况家庭,可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21、什么是农村家庭收入?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其中,货币收入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22、如何对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进行认定?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式劳动关系人员的《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盖章,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县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市场、夜市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

(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就业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

(五)其他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由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评议小组提出意见,参照行业收入评估,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核定。

23、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24、不计算为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5、对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如何计算?

(一)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二)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三)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低保。

(四)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26、家庭财产的种类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二)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三)房屋。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四)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五)债权。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六)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27、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收入评估。通过对某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就业市场进行调查,经合理评估,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平均水平。

28、哪些低保家庭可以增发低保金?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对其本人可按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或定额增发临时补助金。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29、什么是低保渐退制度?

对积极再就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对实现就业后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也可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患者再保障一定期限。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一年。

30、如何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一)低保对象个人审批档案。个人审批档案要一户一档,其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入户调查表、个人情况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

(二)综合档案。综合档案材料为:有关低保政策文件;工作请示、报告、批文;低保工作的有关统计表、汇总表、停发保障金通知、低保待遇异动申请及通知;工作计划、总结资料等。

(三)财务档案。低保金发放汇总表、低保金收支台帐、划拨保障金批文等。

31、什么是低保公开公示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部门应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32、什么是低保的动态管理?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不同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目标。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应每半年复核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不同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33、什么是低保的近亲属备案制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核查。对审核审批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单独归档备案,并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监督,定期组织复核。“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4、什么是低保举报核查制度?

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对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请求的,原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请求的,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5、什么是低保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担负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36、什么是医疗救助?

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采取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患大病、医疗费用明显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37、医疗救助制度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2005年开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38、医疗救助有哪些对象?

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含农村特困优抚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民政部门审定因患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对象。

39、申请医疗救助有哪些程序?

1、医中救助办理程序: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的,提交《社会救助证》或《五保供养证》或困难优抚对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给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工作人员登录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审批、事中救助”即时结算,先行垫付。在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定点医院每月将垫付资金汇总后连同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票据和出院小结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民政局提出医疗救助垫付资金拨款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区政府审批后拨付给定点医院。

2、医后救助办理程序: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出院后,持个人申请、《社会救助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发票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居民代表评议、乡镇(街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0、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有哪些?

十堰市目前大病医疗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各县市(区)民政局,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是住院疾病救助。救助对象个人当年支付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补助、捐赠、优惠后,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60-70%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此标准为三城区现行的标准,其他县市的封顶标准略有不同)。

二是对重点救助对象(是指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农村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三是定额门诊救助。指对因病常年靠药物维持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定额门诊卡》。救助对象持《定额门诊卡》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享受定额门诊救助(定额门诊标准各县市略有不同)。

四是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优惠减免政策和措施。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可享受相关费用减免和优惠。医疗救助所需资金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

41、开展重大疾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以儿童为重点,优先选择个别重大疾病在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

2、 加强衔接,合力保障。对试点的重大疾病,要将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与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紧密结合,有效提高保障能力。

3、 规范方案,合理补偿。全省对试点疾病要建立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新农合、医疗救助、患儿家庭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效缓解患儿家庭的疾病经济负担。

42、儿童所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有哪几种?

民政部和卫生部规定的0—14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有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心脏病、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心脏病。

43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有哪些?

(一)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

(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以及上述四种疾病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

(三)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440-14岁心脏病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是多少?

对(含14周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4个病种,根据卫生部公布的试点病种的临床路径标准化治疗方案,结合我省试点病种近三年的平均治疗费用,确定平均费用,并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即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以及上述四种疾病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等统一定额结算标准为每例23000元,由新农合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0%16100元),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0%4600元),参合患儿家庭承担总费用的10%2300元)。对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患儿和农村孤儿新农合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5%17250元),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5%5750元),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按照上述结算标准超出费用部分由定点救治医院承担。

45、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首批定点救治医院有哪些?

   经各级医疗机构申报,省卫生厅、民政厅审核,确定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

46、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试点疾病和地区?

我省在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开展提高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优先选择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4个病种进行试点。

确定在武汉市蔡甸区、宜昌市宜都市开展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个病种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

47、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如何申报?

凡我省0-14岁(含14周岁)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病种的参合农村儿童,试点地区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参合农村儿童,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卡)和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1岁以下婴儿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向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县级低保经办机构提出治疗申请,并填写《湖北省农村参合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申请表》或《湖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救治申请表》。

48、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付费标准是多少?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定额付费。

先天性房间隔缺损,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万元。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2万元。

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2周岁以上1.3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2万元。

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万元。

49、儿童急性白血病付费标准是多少?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最高限额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最高限额每年各1万元。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中危组,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最高限额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最高限额每年各2万元。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最高限额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最高限额每年各1万元。

502015年医疗救助医药费用报销标准有哪些?

(一)新农合补偿标准。符合保障范围的病种,新农合补偿取消起付线。新农合基金对试点病种医药费用的实际补偿比例原则上要达到70%以上,年度医药费用累计补偿额不超过当地住院补偿封顶线。重大疾病补偿费用从新农合住院基金列支

(二)医疗救助标准。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经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负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比例要达到70%以上;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负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比例要达到60%以上;没有制定医药费用限额的重特大疾病,在封顶线内给予救助。

(三)重大疾病患者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或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式发生的医药费用,遵照当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执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普通医疗救助规定给予救助。

51、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哪些程序?

(一)确定诊断:重大疾病患者需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出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二)登记审批:重大疾病患者持身份证、参合证件和诊断证明到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批准后,交付《湖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审批表》至患者,并在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重大疾病模块中予以标注,发出电子转诊信息,有其它项目资助的患者,须在审批表及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标注。拟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贫困患者,还需将此表交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民政部门负责确定试点县(市、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

(三)诊疗实施:参合患者携带诊断证明、《审批表》等资料向定点医院申请重大疾病救治,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安排对患者进行复审,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患者安排住院治疗。

(四)费用结算:患者医疗费用实行“一单式”结算,由医疗机构先行为患者垫付新农合基金应补偿部分以及医疗救助应资助部分,患者仅需缴纳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重大疾病审批表、住院医药费报销审批表、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向民政医疗救助机构提供:住院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重大疾病审批表、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单、患者身份证(或社会救助证)复印件。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民政医疗救助机构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结算资金的支付工作。

52重大疾病试点地区有那些范围?

在全省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开展提高20种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水平试点工作。20个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争取同步开展20种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其它地区除继续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纳入民政医疗救助外,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其余的18种疾病范围内选择性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53、怎样确定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

重大疾病根据省内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和专业分工,实行按病种分级定点救治。县(市、区)内定点救治医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市(州)定点救治医院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市(州)区域内医疗机构无能力救治的病种,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从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确定相应病种的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患者原则上应在县内定点救治医院治疗,县内定点救治医院无条件救治的可申请转诊至上级定点医院救治。

54、什么是定点医院“一站式”即时结算?

   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定点医院在线申请、事中即时结算、事中垫付救助资金的便利便捷服务。即,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

55、什么是大病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大病保险工作由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落实。

 56、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筹资标准根据《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关于筹资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前三年医疗保险基金、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支出及合理增长因素等情况,按照确保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补偿水平和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度筹资标准为25/人。今后筹资标准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适当调整。

57、个人自付部分的范围是什么?

参保患者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赔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58、如何计算一个保险年度?

一般居民为每年11日至1231日。学生结算年度为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跨年度住院的费用计算在出院年度内,跨年度结算的费用计算在结算年度内。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患者符合大病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上不封顶。

59、一般的赔付额度是多少?

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8000元,年度内符合大病报销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元(含30000元)的部分赔付50%,元(含50000元)的部分赔付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70%。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60、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对象是哪些?

新农合大病保险对象为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61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起伏线和核销比例是多少?

2013年度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0/人。2013年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统一为8000元,年内只扣除一次,不含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包含在大病报销起付线标准以内。2013年分段报销比例: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62、大病保险如何结算?

1、对于居民医保对象大病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只支付应由个人自费或自付部分,涉及大病保险的其余医疗费用由具体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进行结算。对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异地就医的,在结算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应一并结算大病保险费用。

2、对于新农合对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可依托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及结算程序,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为参保患者提供与新农合同步的即时结算服务,参保患者只按照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自费或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具体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进行结算。

63、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64、什么是五保供养?

是指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65、五保供养工作权限有哪些?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66、怎样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67、申请五保供养有哪些程序?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有哪些供养内容?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69、农村五保的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的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70、五保供养标准是多少?

   我市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42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3000元。已超过此标准的地方仍按原标准执行。

 71、那些情形可以停止五保供养?

  (一)有了法定扶养人且法定扶养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

72、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机构?

   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民族乡、镇人民镇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一般是指农村福利院。

73、违反五保供养本条例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4、农村福利院分几个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农村福利院的基础设施、供养服务、内部管理、组织保障等实行等级管理。等级管理采用星级制,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75、星级福利院如何审定?

等级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实施。省民政厅及市、州民政部门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小组。一星级农村福利院实行备案审批制,由市、州民政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实地验收,评审小组集体审定,审定结果15日内报省民政厅备案审批;二星级、三星级农村福利院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核,省民政厅审定。农村福利院等级初审、复核、审定工作综合采用实地检查、查验资料、询问对象、社会公示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为三星级的农村福利院按规定报民政部备案。

76、农村福利院等级评定有效期是多少?

农村福利院等级评定有效期一星级为2年,二星级、三星级为4年,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有效期内,条件改善的,可在下一个评定年度申请更高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等级评定,不申报的,自动取消等级资格,由市、州民政部门收回星级标志牌匾。获得等级评定的农村福利院向社会公布。农村福利院应将星级标志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自觉接受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监督。

77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78、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一)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家庭对象。

79、临时救助救助范围有哪些?

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六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80、哪些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81、怎样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合理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标准。对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一般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82、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

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自身无力克服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有关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经调查核实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83、怎样解决临时救助资金?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84、什么是城市低收入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家庭。

85什么是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

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86、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哪些?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87、什么是低收入家庭的收入

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收入核算比照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执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88、哪些不能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困难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89、 哪些情形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 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五)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六)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七)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90、怎样申请低收入家庭核对?

城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家庭核定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常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机构或低保管理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

91、怎样核定低收入家庭?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社区居民代表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具体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 

92、怎样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各地制定、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原则上应达到或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并相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93、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权限怎样确定?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审查工作。

94、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怎样管理?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在同一城市,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和县(市、区)民政局审核认定。

95、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范围有哪些?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96、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进行时间?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10月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申请月。

97、城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家庭核定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城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家庭核定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常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机构或低保管理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

98、城市低收入核定可采取哪些方式?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社区居民代表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具体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 

99、对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有效期限?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对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由低收入家庭核定、审查机构退回本人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100、我市各地现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是多少?

我市现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区630元、郧县530元、郧西县510元、竹山县465元、竹溪县550元、房县660元、丹江口市540元、武当山600元。

甘肃省兜底保障专责工作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一系列决策部署,甘肃省兜底保障工作主要负责精准认定保障对象,不断提高保障标准,推进政策有效衔接,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实现脱贫,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关爱服务。甘肃省兜底保障专责组收集汇总了民政、人社、教育、卫计、妇联、残联六部门兜底保障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编印了甘肃省兜底保障工作指导手册,供大家参考使用。

养老保障体系政策问答

三、残疾人兜底保障政策问答

四、孤弃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政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答: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答: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包含承诺书与授权书)。

申请人须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答:(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我省农村低保原则上依现行政策规定的四个类别按户施保。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为突出保障最贫困群众,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必须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家庭。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由各地按照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认定条件。

    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增加刚性大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医疗、临时、教育等专项救助,缓解群众的燃眉之急。经专项救助后,若基本生活仍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答:(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农村低保认定条件的;(三)户内没有消费性车辆、商品房、出资企业、财政供养人员的。

    答:(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答:(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答:(一)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二)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三)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利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答:(一)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五)其他丧葬费、抚恤金。(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本人劳动所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十三)长寿老人高龄津贴。(十四)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十五)困难残疾人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六)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答:(一)农村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二)工资、薪金所得,城镇居民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的和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四)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五)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六)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答:我省农村低保按类别保障,保障标准与上年度全省确定的贫困户脱贫退出验收标准相衔接,2018年达到3720元/人·年,其中:一类保障金达到3720元/人·年,二类保障金达到3480元/人·年,三类保障金达到1008元/人·年,四类保障金达到696元/人·年。 

    答: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由县(市、区)财政通过金融机构于每月直接打卡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的个人账户上。 

    答: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每季核查一次。

    15.特困人员供养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6.特困人员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答: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要的费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2018年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达到7566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不低于6432元和5178元。

18.如何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9.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0.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    答: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2.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社会单元,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23.什么是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4.什么是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25.什么是临时救助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6.什么是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7.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方式有哪些?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受理方式有两种: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

28.依申请受理的程序是什么?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9.主动发现受理是怎样规定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30.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有哪些?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31.一般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于一般程序。具体规定是: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3.临时救助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市区政府审定。

34.支出型救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35.急难型救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具体分类分档,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设定。

36.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37.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怎样衔接?

(1)建立需求导向机制各地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付费用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3)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

38.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怎样规定的?

临时救助备用金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惠农专户(街道办事处基本户)预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向县级民政部门核销。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39.临时救助资金如何监管?

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0.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各级政府配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标准是什么?

答:各级政府应当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以下标准配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

(一)市(州)按照每5万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不足5万名救助对象的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

(二)县(市、区)按照每5000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不足5000名救助对象的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

(三)乡镇(街道)按照每500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不足500名救助对象的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

(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与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答: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市(州)、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需求,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加大购买力度。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中央、省级当年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量的2%。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1.目前我省对居家老年人提供哪些服务?对哪些老年人有补贴?

答:2015年9月,我厅根据国家和省上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旨在把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经济的居家养老服务。目前,我省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如:餐饮、身体清洁、起居照顾、代办代购等)、家政服务(如:保洁、物业家电维修、保姆、钟点工、搬家、开锁等)、健康管理(如:建立老人健康档案,健康状况评估、陪医陪护、疾病预防、康复训练等)、精神慰藉(如:心理疏导、情感交流、读书读报、文体活动等)、紧急救援(如:呼叫救助救援、安全隐患排查、走失定位查询)等。由于目前我省居家养老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主要还是以生活、家政服务和健康管理为主。

目前,一些地方根据本地老年人的构成情况和财力状况,科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主要以城乡“三无”老人、低保及低收入老人、重点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老劳模、老先进工作者为主。目前,各地财力状况不一,补贴标准也存在差异。兰州、嘉峪关、酒泉、张掖、武威、定西、庆阳等地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了居家养老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根据老人情况确定。

三、残疾人兜底保障政策问答

1.什么人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益人为具有甘肃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具体来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的残疾人。

2.怎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残疾人只需持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如有在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填写《甘肃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即可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审批程序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2016年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享受了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还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吗?

    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今后,按照对应性原则,国家、省上和市、县在出台涉及残疾人的社会救助等政策时,将会在对应层面规定该政策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之间具体的衔接措施。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也就是说,根据残疾人的资格条件变化,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补贴发放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及时进行清退。

答:根据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残联发〔2017〕29号)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通过采取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措施实施教育救助。各地要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政策,义务阶段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500元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在园残疾幼儿在免除(补助)保教费的同时,仍可享受学前教育其他资助政策;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

答:根据省残联、省民政厅等6部门制定的《甘肃省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突出困难的实施方案》(甘残联发〔2018〕7号)要求,要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对扶贫脱贫的兜底作用。针对农村失能或处于弱劳动力状态贫困残疾人,低保兜底是保障性扶贫的主要方式。为此,在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因残致贫家庭作为重点,及时将因动态变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确保“应保尽保”。对农村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要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孤弃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政策问答

1.孤儿保障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通俗的讲,就是只有父母双亡或者失踪的儿童才能纳入到孤儿保障范围。比如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不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不能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2.孤儿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我省现行的孤儿保障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即每月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我省现行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4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二是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三是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四是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五是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3.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简称“明天计划”,救治对象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和社会散居孤儿中需要进行医疗救治的残疾孤儿。救治的范围和病程主要包括体检、康复和严重影响患儿基本生活、且预计治疗后效果良好的病种,如唇腭裂、先心病、脑积水、巨结肠、脊柱侧弯、脑瘫、假肢、小儿肺炎、脑膜炎等上百种手术类和非手术类的病种都可纳入“明天计划”,对目前缺乏有效手段或预后较差的治疗要先进行专家评估。

4.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是什么?

答: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具有农村户籍的未成年人。

5.什么农村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人

答:是指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6.什么农村留守儿童受委托监护人?

答:是指受农村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人委托,对生活自理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7.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负有那些责任?

答:(一)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照料和教育抚养义务;

(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树立子女在家庭发展中的优先位置,合理安排子女的监护照料和抚养教育,尽可能做到夫妻一方外出务工时,一方在家监护照料子女生活;

(三)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夫妻双方)一同外出务工时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外出生活,方便监护照料和抚养教育;

(四)因外出务工暂不具备监护照料子女条件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在外出务工前委托家中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有生活照料能力的成年人担任受委托监护人,代为监护照料子女;

(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监护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六)外出务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电话联系、网络视频聊天以及回家看望等方式,了解关心留守在家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提供亲情关爱和教育辅导;

(七)外出务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与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及时沟通联系,随时更新补充完善监护人联系方式、工作地址等重要信息内容;

8.农村留守儿童受委托监护人应负有那些责任?

答:(一)受委托监护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代替监护人父母依法履行留守儿童的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和感情交流等抚养义务;

(二)受委托监护人必须做到将监护的留守未成年人与自己的亲生女子平等相待、同等爱护,自觉尊重委托监护人,精心教育委托监护人,细心照料委托监护人,不得歧视和虐待;

(三)受委托监护人应悉心承担起留守未成年人的抚养照料义务,主动关心他(她)们衣食起居,精心安排好日常生活;

(四)受委托监护人应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业辅导,监督按时完成学业,主动加强与学校沟通,掌握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配合做好教育、心理辅导,确保健康生活;

(五)受委托监护人应督促监护留守未成年人,定期与其父母加强联系,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监护人应提供电话、网络等联系工具,帮助未成年监护人加强与外出务工父母沟通联系。

9.困境儿童定义是什么?

    答: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父母一方死亡、重病、重残,另一方重病、重残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改嫁、服刑、戒毒,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戒毒等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答:“快乐宝贝”项目是省妇联、甘肃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为实施爱心脱贫行动发起并实施的旨在救助孤儿、贫困单亲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戒毒女性人员子女等困境儿童的公益救助项目。(省直工发〔2016〕13号《关于在全省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结对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救助困境儿童活动的通知》

 答: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规定,甘肃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将落实好为爱心企业、组织机构、爱心人士可享受的减免税政策。企业、个人所捐物品,可以公益价格同样出具捐赠发票。(甘妇基会发〔2016〕1 号《关于开展“快乐宝贝”公益项目活动的通知

答:农村35-64岁的患有(建档立卡、低保和其他低于本省或国家贫困线)宫颈癌2B以上、乳腺癌浸润性的贫困妇女。(甘妇发〔2017〕73号《省妇联关于2017年“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名额分配的通知》)

答:以建档立卡户中的贫困妇女为重点,兼顾非建档立卡户中的低收入农村贫困妇女。要求年龄在18-55岁之间,有在省内外家政领域就业的愿望,有劳动能力,身高1.5米以上,小学以上文化程度,无传染性疾病。(甘妇发〔2018〕7号《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甘肃陇原妹家政培训输转项目”工作的通知》)

    答:以建档立卡户中的贫困妇女和农村残疾妇女为重点,适当兼顾非建档立卡户中的低收入农村贫困妇女。要求年龄在16-60岁之间,有劳动能力。(甘妇发〔2018〕22号《省妇联关于做好2018年陇原巧手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答: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家长的“四个一”活动,即:一周一次电话,一月一次家访,一季度一次关爱活动,一年一次联谊活动;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家长的“四个一”活动,即:留一个外出电话、学一点家教知识、每月与孩子联系一次、每年至少回家一次。(甘妇发〔2015〕32号《关于在全省妇联干部中开展做“爱心妈妈”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通知》)

    答:医疗救助是指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进行救助的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答: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 5.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答:急性早幼粒白血病、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先心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乳腺肿瘤(四级手术)、宫颈肿瘤(四级手术)、重性精神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部肿瘤(四级手术)、食道肿瘤(四级手术)、胃部肿瘤(四级手术)、急性心肌梗塞(介入)、脑梗死、脑出血、结肠肿瘤(四级手术)、直肠肿瘤(四级手术)、儿童脑瘫、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胰腺肿瘤(四级手术)、恶性淋巴瘤、胆囊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胆管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重症胰腺炎、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卵巢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脑肿瘤(四级手术)、前列腺肿瘤(四级手术)、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膀胱肿瘤(四级手术)、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介入)、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极低出生体重儿、超极低出生体重儿、重症肺炎、休克、儿童哮喘持续状态、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产后出血(介入手术)、胎盘植入、完全性前置胎盘 、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肾脏肿瘤(四级手术)、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病毒性脑炎(重症)、化脓性脑膜炎(重症)、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肾上腺肿瘤(四级手术)、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

4.国家确定的13种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答: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2017年确定的大病集中救治病种)

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肺癌、尘肺病。(2018年确定的大病集中救治病种)

    答:(一)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及银行发放补助资金记录复印件;3.医疗机构诊断依据及诊疗相关票据。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申请表》3.医疗机构诊断依据及诊疗相关票据。

    (三)其它困难群众: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3.医疗机构诊断依据及诊疗相关票据。

    以上相关凭证在各类信息系统中可以体现的,不需要提供。

答:1.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携带相关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领取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申请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如因异地就医等原因造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无法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答:(一)住院救助。省级确定的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当提高额度。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自2017年9月30日起,在扶贫攻坚阶段,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不再按比例进行救助,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政策全部兜底解决。对于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选择原救助政策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特困供养人员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困难群众按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

    8.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结余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医疗救助资金?

    答:根据《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6〕1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8〕48号)规定,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调整用于医疗救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等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答: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合规医疗费用(含门诊慢特病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年累计控制在3000元以内,超出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确保个人合规医疗费用自负15%以内或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对于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选择原救助政策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10.健康扶贫县、乡、村、人四级 “一保四有”标准是指?

“一保四有”标准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确保参保,有签约医生(一人一策)、有免费签约服务包、有兜底保障政策、有脱贫不脱政策保障;村要确保有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有即时结报网络、有健康专干、有健康管理台账;乡要确保有达标的乡卫生院,有全科医生、有签约团队(签约率95%以上)、有健康管理登记册、有“先看病后付费”服务;县要确保个人合规医疗费用自负15%以内或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有二级医院和帮扶(协作)医院、有远程医疗会诊平台、有重点专科(ICU、NICU)、有“先看病后付费”“一站式”结报服务。

11.健康扶贫“五项先锋行动”是指?

先锋行动一:组团式健康扶贫行动。主要任务包括:省级9家医院和12个市州的市级医院在“两州一县”和18个省定深度贫困县县级医院加挂分院牌子并派驻帮扶团队,各帮扶团队组建临时党支部,主动与受援地区党组织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帮扶关系,推动落实县级医院重点专科、薄弱学科、区域医学中心建设和人才培养、医院改革发展,以及指导落实健康扶贫“一人一策”等工作。通过”组团式“帮扶,快速提升受援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病种每年新增20至50种,到2019年,县级医院分级诊疗病种达到250种以上。

先锋行动二:签约服务提质增效行动。主要任务包括:组建省市、县、乡、村四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建立专病专家、家庭医生、患者信息库和服务互动平台,按照重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和有病看不了、看病就医难等实际问题,为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针对性的制定签约服务包,提供个性化的、全方位的、免费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分片包干制定落实“一人一策、”帮扶措施,建立完善“送医上门、送人就医”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有病看不了、看病就医难、健康管不好等问题。提质增效行动牵头部门是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实施单位是各市州和县区市卫生计生、财政、人社、发改、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及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先锋行动三:基层用药安全保障行动。主要任务包括:开展覆盖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过期药品执法大检查,将农村、城乡接合部等作为重点区域,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等作为重点单位,对过期药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杜绝过期药品和霉变、虫蛀、污染的中药饮片进入医疗机构,消除农村地区群众用药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到2020年建立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调整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使用比例,规范备案采购,加强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完善药品采购方式,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供给。用药安全保障行动牵头部门是省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实施单位是各市州、县市区食药监局和卫生计生委(局)。

先锋行动四:干部包抓政策落实行动。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干部包抓责任制度,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分别负责包抓75个贫困县市区(省级包保名单见第八部分),市级卫生计生、人社、民政部门负责包抓到乡,县级包抓到村,村级包抓到人。每个村确定一名健康专干专门负责健康扶贫工作,负责包抓到户到人。各级包抓干部负责推进《甘肃省脱贫攻坚突出问题健康扶贫整改实施方案》和健康扶贫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报等惠民政策全面落实,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一人一策、”见到实效。

先锋行动五:监督检查“五督”行动。主要任务包括:健全完善监督检查体系,组织全省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队伍,开展以督政府部门、督帮扶、督签约医生、督专干、督政策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扶贫监督检查行动,重点对全省各级各部门健康扶贫政策落实、各医疗机构“组团式”帮扶、省市、县、乡、村签约服务医生和健康专干履职尽责、“一人一策、”帮扶措施落实等5个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坚决整治存在于健康扶贫领域的敷衍塞责、不严不实、数字脱贫、形式主义等问题,确保健康扶贫先锋行动过程扎实、结果真实。主要责任部门是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队伍。

12.什么是“一人一策”、“一病一方”?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户“一人一策”健康扶贫指导方案的通知》(甘卫发〔2018〕98号)要求,由乡村医生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初级服务包或中级服务包,省市、县、乡、村级签约医生入户见人,根据帮扶对象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全面的、具体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有效的“一人一策”健康帮扶措施,按照职责分工,由县、乡、村签约家庭医生负责落实,健康专干负责监督执行。让每一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都有签约医生服务,做到应签尽签。对有病看不了、看病就医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乡、村签约医生“送医上门”,为其解决看病就医实际困难。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存在无行动能力、无亲属照护等就医困难,按照分级诊疗原则需转至上级医院的患者,及时与属地政府和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制定“送人就医”的具体措施并付诸实施。

13.什么是健康管理台账?

答:村卫生室对辖区内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建立电子或纸质的健康管理台账。台账应以患病人群、其他人群进行分类建立。台账的内容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人群分类、疾病名称、自费情况、帮扶需求、帮扶措施、落实时间、完成时间、签约服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监督人等内容,用于全面掌握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和帮扶措施。

14.什么是健康管理登记册?

答: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所有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建立纸质的健康管理登记册,管理登记册内容应包含各村卫生室的健康管理台账建立情况,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全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和建立健康档案数量,重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和健康人群数量,各级签约团队和签约医生数量,以及各村“一人一策”健康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等。

15.什么“是先看病后付费”?

答: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收取押金,出院只支付个人自负费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不设起付线。

答: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相关部门要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全省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1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门诊慢特病有什么优惠政策?

符合《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甘医改办发〔2017〕8号)规定的4大类45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签约慢性病患者,可由签约医生根据上级医院医嘱开具延伸处方和长处方,一次性可开具最长2个月的配药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特病患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政策,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实际费用的70%进行补偿。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兜底解决。

答:“三个一批”是指“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即确定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付费标准,分病种、分批次对患有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按照《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户“一人一策”健康帮扶指导方案》(甘卫发〔2018〕98号)执行。“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即对医疗费用负担重、患有重病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倾斜医保政策、民政救助等措施,实行兜底保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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