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错在哪里开错论在哪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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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让人透过耶稣来认识上帝

论“开放式纠错”的思想史意义


一些人很早就已经意识到辩证法的错误。因此,针对辩证法展开必要的反思,就成为一种必要性,一种同时涵盖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必要性。

我们的问题意识,从悖论概念开始。悖论,是一个极好的范式概念,因为能容纳张力,并为一种普遍的多样性提供空间。这个世界上的一切都处在悖论状态(背反状态),这是这个世界之所以美好的理由,是我们的希望所在。

但面对悖论现象,人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却表现出一种永恒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体现在一个传统的认识论母题之中:

  • 人不认识上帝存在(b命题)

  • 人永远处于不断认识上帝的过程之中(c命题)

面对这个认识论的母题,首先需要强调的不是这个母题本身所呈现的内容,而是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母题。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是否会涌现出这个母题,意味着最初的问题意识的开始。

这显然是一个先验命题。一个人必须首先理所当然地思考上帝,他才能呈现出这样的问题意识,如此这个认识论的母题才会涌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从来不曾思考上帝,那么他永远不可能提出他的关于上帝的问题意识,也永远不可能提出这个认识论母题。

这是必要的认识论前提,而且这个前提是信仰秩序带来的。所有的认识论命题都立足于这个前提,因此只有认同这个前提条件和认识论母题,相关的问题意识才会不断涌现,知识的演绎才成为可能。

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当一个有信仰的人面对这个最初的认识论母题,面对这个认识论的悖论现象,是否就能完整而且恰当地理解呢。思想史上显示出来的种种观点告诉我们,人类的想象力在这方面至今依然处在某种遗憾和错谬之中。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2. 黑格尔“主观整合”的错误

黑格尔是康德思想的继承者之一,他理解这个认识论的母题,但他的重点强调了上帝存在(a命题)和人不认识上帝存在(b命题)之间的悖论。这就是著名的黑格尔辩证法的兴起之处。他把这两个命题称之为“正题”和“反题”,把人永远处于不断认识上帝的过程之中(c命题)称之为“主观整合”。

为此,黑格尔特别强调,“要考虑到两个基本元素:第一,自由的意志是绝对的和最终的目的;第二,实现的方法,也就是说知识和意识的主观方面,包括生命、运动和活动。 “这样我们就了解了整体道德和实现自由的状态,以及其后这两种元素的主观整合。”

我们有必要说出的观点是,黑格尔的辩证法,最大的问题就出在这个“主观整合”的命题之上。即,黑格尔在a命题上是稳定的,在b命题上也是稳定的,但在c命题上,黑格尔错了。

黑格尔的错误在于抬高了作为认识论主体的个人的“主观整合”能力,并且认为人的认识能力在c命题上能够实现对a命题和b命题的主观整合。这个错误有点类似于哈耶克所描述的“理性自负”,也有点类似于中国哲学的“天人合一”。

3. 辩证法的错误表现为“过程理性的理性自负”

在指出黑格尔的错误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意识是,为什么黑格尔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这里需要引出一个重要的方法论陈述,即人类面对认识论的母题,面对这个母题的三个维度的陈述,分别对应的方法论应该是什么。

从基于《圣经》启示的信仰体验和观念习惯出发,我们能够找到这种对应于认识论母题的方法论秩序:


也就是说,面对这个认识论的母题,人类知识的方法论,应该是建立在一种关于上帝存在的绝对信心之上的关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双重怀疑,即首先怀疑人在认识上帝的命题上的基本能力,其次怀疑人关于认识上帝的过程理性能力。从而构成人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对上帝存在的双重敬畏。

黑格尔的方法论错误,在a命题和b命题上保持了必要的方法论稳定性,他相信上帝绝对存在,同时对人类真正认识上帝的能力保持了足够怀疑。但由于他的“主观整合”的秩序构建,这种构建导致他在认识论的过程理性的意义上,丢失了关于人的过程理性的怀疑精神,并由此抬高了人的过程理性认知的能力,从而构成了一种“过程理性的理性自负”。

事实上德国哲学家在“过程理性的理性自负”的问题上,的确具有某种传统的影响力。另外一名叫做费希特的德国哲学家,在讨论“正题”和“反题”的悖论之后,给出的第三种命题是“合题”。这个概念的提出,似乎比黑格尔更具有康德意义上综合判断的迹象,但后来的思想史事实证明,费希特的“合题论”,更多指向了一种集体主义的进路。所以在德国哲学思想史上,费希特是德国“国家主义”之父,而且很明确地提出过反犹主义。日后德国出现希特勒这样的国家主义独裁者,与德国哲学家的思想影响力是分不开的。


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

如此,如何深刻思考黑格尔辩证法的错误,理所当然成为一个重大的认识论课题。一言以蔽之,辩证法的错误就在于高估了人的过程理性的认知能力。这个表述几乎可以综述人类社会历史上所有的乌托邦错误,所有的人道主义灾难,所有的理想国陷阱。因此,人们必须再次重申,通向地狱的道路总是由鲜花铺就,好心办坏事,是人类最大的无知。

这构成了德国哲学的一个传统。也就是说,人们在这样的进路上去分析德国最近200年的历史进程,会隐隐约约意识到问题的症结。要知道,无论是黑格尔,还是费希特,他们都是对康德哲学的传承,费希特甚至被认为是连接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桥梁。因此,人们有理由认为,康德在纯粹理性的认识论命题上,的确缺少对人的过程理性能力的有限性的警惕,当他完整地描述了人类过程理性的普遍秩序,他已经抬高了人的理性的能力。这是康德批判哲学的最大漏洞,由此黑格尔几乎完整地继承了这个康德式漏洞。他的辩证法建构由此成为一个思想史的错误。

4. 黑格尔传统的“不稳定态势”

这是一个致命的错误。当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个体人夸大了他的过程理性认识的能力,并且这种夸大已经达到了可以整合上帝秩序的程度,终于构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理性自负。当c命题的错误无可避免,则b命题和a命题也随之产生了动摇。一个具有典范三一论秩序的认识论母题,就此走向了一种不稳定的态势。

用“不稳定态势”这样的概念,去关照黑格尔哲学的影响力秩序,会让人茅塞顿开。事实上,黑格尔传统在日后的流变中,走向了两个极端:黑格尔右派(黑格尔保守主义)和黑格尔左派(黑格尔激进主义)。这正是黑格尔传统“不稳定态势”的思想史图景。

黑格尔右派拥有纯正的基督福音传统,坚守保守主义的立场。这构成了欧洲文化高贵的精神谱系。

而黑格尔左派则继承黑格尔思想中的革命成分。这批人包括大名鼎鼎的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在随后的150年里,通过无神论、人文主义、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和利己主义这些基本观念,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

带给思想史如此醒目的不稳定态势,构成一个巨大的思想困境,这可能是黑格尔本人完辩证法全没有预料到的结果。需要强调的是,黑格尔本人是一个拥有“新教神学博士”学位的学者,他的大量哲学思辨都立足于基督神学的思想史基准。这意味着后来的追随者之所以形成巨大的分野,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如果黑格尔传统的追随者立足于新教神学的思想史基准,则形成“黑格尔保守主义”;如果黑格尔传统的追随者离开了新教神学的思想史基准,则形成“黑格尔激进主义”。

5. 一个子命题:认识你自己

由此,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思辨意义上的方法论建构,经过黑格尔的构建,给人类的方法论秩序带来巨大的灾难性影响。面对这样的困境,应该有一种新的思辨工作需要展开,理清我们在方法论上的病症。基于这样的理由,我们有必要重温《罗马书》“万事互相效力”的箴言,尽可能周密地建构一种可容纳三个维度的方法论秩序。由于黑格尔的错误主要表现为一种“过程理性的理性自负”的错误,这样的错误主要呈现为人在“认识自己”的命题上始终不稳定。因此,当我们立足于黑格尔方法论的错误继续讨论方法论的新建构,就只能从“认识自己”这个古老的哲学命题开始。

从认识论的母题出发,我们围绕关于“人类如何认识自己”的命题,提出一个认识论的子命题:

  • 一个人认为自己是对的(a命题);

  • 一个人认为自己是错的(b命题);

  • 一个人是容纳了自己的对和自己的错的开放式纠错的过程(c命题)。


在方法论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关于人如何认识自己的命题,构成了复杂的辨析图景:

  • 当a命题成立,则b命题和c命题成为可能。反之,当a命题不成立,则b命题和c命题无意义;

  • 当a命题和b命题都成立,人在认识论意义上隐含着的错误,一定是c命题)不成立。

  • 当a命题、b命题、c命题都成立,则人就会形成一种开放式纠错的认识论张力。

这样的讨论,将我们的问题重点带到了“开放式纠错”的命题上,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有效界定了“开放式纠错”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纠正黑格尔辩证法的致命错误。

6.用“开放式纠错”的方法论替代“辩证法”

开放式纠错是针对人的“过程理性的理性自负”问题意识的解决方案。

开放式纠错本身也是一种过程理性,而不是一种终极目标。人类在过程理性的意义上永远无法抵达终极目标,所有致力于终极目标的过程理性努力,都是灾难性的乌托邦主义。

开放式纠错是人的过程理性的次优秩序。

开放式纠错为什么成为可能?

诗人弥尔顿曾经描述过与纠错有关的两大理念:第一是真理具有自我修正的秩序。第二则是观念的自由市场。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所相信的是真理本身,那么真理就会让我们拥有一种自我修正的能力;如果每个人的观念秩序总是处在一种自由竞争的状态,则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观念的改进,形成一种纠错的能力。


理解弥尔顿的思想,需要始终持守这样的思考,我们所相信的真理,总是处在永恒的开放秩序之中,而我们的观念秩序,总是处于永恒的自由竞争之中。只有确保了这两个维度的开放秩序,一个人或者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或者整个人类体系,总是会在经历了巨大的痛苦和不确定性之后,展开伟大的纠错的可能性。

如此,当我们把开放式纠错的命题带入个体场域,我们到底应该怎样进行开放式纠错呢?

思考这个问题,正是对c命题的回应,即在过程理性的命题上,人类要拥有足够的自由。如此,一个由三个不可或缺的方法论要素条件组成的方法论秩序,出现在我们面前。

三维度的方法论,最终必须表现为一个简单的方法论数学模型:

这是一个方法论的三一论模型。每个方法论都意味着人类精神的向度,意味着思想和知识的涌现秩序。只有当这三个方法论的要素条件容纳在一个个体的精神秩序之中,一个个体的人才得以成为一根会思想的芦苇,一个知识的发现者,成为一个自由即自律的健全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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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击错误及其解决原理 
  具体打击错误[1],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意欲攻击的对象(目标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受损(失误对象),且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属于同一法益类型的情况。例如,x举枪射击仇人A,因为没有瞄准而打死了B(案例1)。打击错误场合,存在着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对立。具体符合说认为,X对A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对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按照想象竞合处理;而法定符合说则认为,X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导致人死亡,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是德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践的通说,日本和中国大陆实践上都遵循法定符合说,但在理论上,主流的法定符合说都遭遇到具体符合说不小的挑战。两大学说争论之外,也有一些中间理论,主要包括德国学者Roxin主张的行为计划理论,Puppe主张的危险理论,Hillenkamp主张的实质等价理论。
  学界讨论打击错误时,一般把问题定位在“错误是否阻却故意”之上[2],台湾学者蔡圣伟批评这样的说法不够精确。他指出,故意在行为时已然确定,不应该还会受到嗣后发生的事实所影响。“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故意应否被阻却,而应该是客观上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能否归责到(行为当时已存在的)故意上;亦即并非是在确认故意,而是在确认故意既遂的归责。”[3]笔者赞同这样的说法,但同时认为,对于打击错误的问题定位,更准确表述的宜为:确认失误对象是否在行为人行为时的构成要件故意的辐射范围(以下简称“故意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目标对象”“失误对象”等只是一种事实性的描述,并非严格的规范性概念。行为人对失误对象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故意(范围)和过失。即便单独的认定行为人对失误对象并无“故意”,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失误结果不在故意范围之内。例如,甲嫉妒乙的大提琴才华,意图伤害乙的双手,结果由于失误,伤害了乙的双脚(案例2)。甲虽无意伤害乙的双脚,但各学说均认定行为人对“乙”这个人构成故意伤害既遂。
  (二)故意论与错误论的关系
  顾名思义,故意论就是要解决故意的认定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故意一般分为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不确定的故意还可进一步分为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未必的故意。[4]“刑法中所讨论的错误,并非主观面与客观面不一致的所有情形,而是故意(犯)的成立与否成为问题的场合。”[5]因此,错误和故意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必须维持错误论是故意论的反面[6]( Kehrseite)这一命题”,“在根据故意论不能认定有故意的场合,也不能够根据错误论解决问题”。[7]
  应当注意到的一种倾向是,学界在界定打击错误的范围时,常常强调这样一点:打击错误排除了行为人对失误对象具有未必故意的情形。[8]这种做法似乎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错误论与故意论有着清晰的分工,依据传统故意论能够直接认定间接故意(当然也包括直接故意)的情形,不属于打击错误,无需用错误理论来解决。
  但是,这样的观点有很大问题。倘若打击错误论不解决已经构成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情形,再依据错误论认定打击错误构成故意,此时的故意,和依据故意论认定的故意只能是例外与一般的关系。这与现有学说的一般立场相违背。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现有学说在打击错误问题上误解了错误论的机能。错误论解决发生错误时的故意问题,在技术上既可能得出阻却故意的结论,也可能得出成立故意的结论(比如对象错误)。既然如此,认定打击错误时排除掉间接故意,就是与错误论的主张相矛盾的做法。
  笔者认为,故意论与错误论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大致来讲,故意论是研究明显构成故意的场合,而错误论则是研究因为主客观某种程度的不一致,导致认定故意不那么容易的场合。故意论与错误论都是规范判断,但故意论是简单的规范判断,简单到几乎可以等同于实证判断。错误论则是复杂的规范判断。错误论与故意既是表里关系,又是复杂判断与简单判断的关系。讨论错误时,不可能笼统的将某种故意模式排除,而只能够把当然的、明显构成故意的情况排除,只讨论不那么当然的、明显的构成故意的情形。
  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的区分是刑法学上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将这个问题简单的予以排除,肯定会带来隐患。法定符合说会因此陷入逻辑矛盾,因为其本身可以作为一种省略对未必的故意进行证立的理论[9],却又排除了针对同质客体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情形。具体符合说的麻烦则更多的来自于现实。因为其具体分析的思路决定了其实际上不可能规避掉不确定故意与过失(特别是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判断问题,它只好把一些疑似不确定故意的打击错误解释成对象错误,却又因此陷入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和财产犯罪的难题(不过是故意与过失的问题的变种而已)。
  因此,讨论打击错误,不能(也不可能)把间接故意排除在外。错误论研究的无法直观判断是否构成故意的场合,对象错误则主要由确定故意构成(对象错误其实是动机错误,不妨碍构成确定故意或直接故意),而打击错误则主要由不确定故意(择一故意、概括故意和间接故意)构成。需要再次强调,我们并不需要也不大可能在故意论与错误论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这样一来,笔者所讨论的打击错误,和学界传统上认为的打击错误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一些差异,或可叫做“泛打击错误”。
  二、法定符合说评述
  “法定符合说是以构成要件为基准来判断错误的重要性(在此意义上称之为构成要件符合说更为贴切)”[10],从刑法规范的表述来看,故意是行为人对某种“法益”的侵害意图,因此,认定故意只需要客观结果与主观故意内容所包含的“法益类型”相“符合”即可。行为人对该故意支配下导致的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的结果(且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之内),应当承担故意责任。该法益的表现,既可以是目标对象,也可以是目标外的失误对象,只要该对象与目标对象属于同一法益类型。
  从形式上看,打击错误以“法益类型”作为(故意所要求的)主客观统一之最低程度,优势非常明显:(1)几乎没有留下事实描述的可操控空间,操作上十分简便[11];(2)避免了疑难案例的区分难题。法定符合说认为,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间接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基本相同(都是故意犯罪),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在操作上有时候难以区分,所以只是提出了故意的标准而不提倡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这在方法论上是简便可行的。
  从实质理由上看,法定符合说常诉诸三点根据:(1)构成要件的要求;(2)平等保护法益的要求;(3)社会一般观念的要求。[12]但这些理由都存在瑕疵。
  (一)从法律规范中能推导出故意的细致标准吗?
  法定符合说认为,犯罪的认定必须以构成要件作为判断基准,故意的认定当然也不能例外。例如,行为人杀“甲”的故意,依构成要件的故意,倒不如说是杀“人”的意思。[13]“构成要件是抽象的、类型的东西,只要在法定的实行范围内认定符合性就够了,这是构成要件的归结,在此基础上,要求具体的符合,有否认构成要件论之嫌。”[14]
  笔者不赞同这样的观点。从法律的语词表述上看,刑法规范总是禁止人们侵犯某种抽象的客体(法益而不是规定不得侵犯某个具体的“行为对象”或“行为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产生杀害某人的故意能够等同于杀害所有人的故意。
  包括美国模范刑法典在内的许多刑法典,都放弃对故意做出明确的定义[15];“不得故意侵犯某种法益”的刑法表述,只是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的要求,并不能由此推出构成要件故意所要求的主客观统一程度的细节问题。法律应在一定的时空内反复适用,这决定了刑法规范只能抽象地规定保护某一种类的法益,而不是保护某个特定法益主体(行为对象)。如,故意杀人罪只能用不得故意杀“人”的表述,而不可能用不能杀张三的表述。但是借助于涵摄,抽象的故意规范仍可和生活中的具体事件相对应。故意的认定也是如此。有质疑者可能认为法律规范可以规定“不得杀特定人”,但“如此又多此一举,并且会造成解释上的困惑,甚至可能被解释为排除对择一故意杀人者的处罚”。[16]
  因此,从法律语词的抽象性无法推导出故意概念的抽象性。当然,也不能够仅由此认为,故意就是对具体法益的侵犯意图。刑法对故意概念的语词表述,有多重解释可能性,而应采取哪种解释,仰赖于学说上的法理解释[17],各学说都需要提供额外的理由。
  (二)平等保护法益的辨析
  法定符合说认为,虽然行为人甲的杀人故意针对具体的人,但乙和丙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杀乙和杀丙的违法性(对生命法益的侵害)没有区别。[18]不管是将故意理解为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不管违法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还是规范违反,与对象错误相比,打击错误的违法性与有责性都没有任何减少。因此主张法定符合说更有利于平等地保障生命和其他法益。[19]笔者不赞同这样的观点。
  1.法益的平等性和法益的独立性
  的确,特别是在人身法益的场合,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要求刑法予以平等的保护。但这是否意味着可以把两个不同的人统称为一个抽象的人?刑法保护法益,不仅要照顾法益间的平等性,也必须考虑法益的独立性(当然并不意味着打击错误里的失误对象一定独立于目标对象)。独立性意味着可以被独立评价,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每个人都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这种独立性,要求刑法在面对杀人的犯罪时,必须回答:“行为人有没有故意杀害‘该’被害人?”
  而法定符合说的基本观念是,行为人X有杀A的目的(初步事实判断),通过“杀人”目的这一上位概念,便可以认为行为人也有杀B的目的。[20]事实是,法定符合说的故意理念决定了它只能说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但无法明确地做出“X具有杀B的目的”的表述。从逻辑上看,X想杀“A”,是X想杀“人”的充分不必要条件,这便可以认定A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但法定符合说不可能再由“X故意杀人”的推论,进一步推导出X故意杀B的结论。法定符合说的做法是将故意停留在“X想杀人”,其实质理由是,A死还是B死,结果上相同。这在名义上把A和B平等看待,但却使得法益丧失了独立性,并不符合一般国民对刑法的期待。
  2.违法性和有责性并未减少?
  法定符合说之所以说其是平等的保护法益,很重要的理由就是认为打击错误行为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不亚于对象错误。的确,如果仅仅从造成的实害结果上看,从甲故意杀丙且得逞(案例3,非错误)和甲故意杀乙,不小心打死了丙(案例4,打击错误)中,甲的反社会意识和对法益的实害程度没有变化。
  但按此观点,违法性的判断,仅仅与法益侵害结果有关,而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无关。但事实上,较为通行的看法是,故意既是责任要素,又是违法要素。甚至,“在不发生以违法性为基础的‘法益侵害’(即结果)之未遂犯上,故意则成为决定违法性有无的要素”。[21]
  案例3中,甲对丙的心态为故意,而案例4中,甲对丙的心态则为过失。刑法之所以更加不能容忍故意犯罪行为,不仅在于故意的主观恶性更大,也在于:“对特定的受害法益而言,故意犯的危险性定然是高于过失犯的。”[22]“故意的犯罪行为,其‘结果发生之确实度’远胜过失,故结果发生确实度高之行为,较非确实度高之行为,可谓系‘法益侵害之危险性较高,因此违法性亦较重。’”[23]从结果上看,案例3中甲故意杀丙,使得丙陷入更为确定的且较难以避免的危险当中,而案例4中丙的死亡受制于诸多的偶然因素,概率相对较小。打击错误时失误对象的危险性,是小于未发生错误的场合的,违法性当然有所减少。
  此外,就违法性和有责性而言,还应当比较“并发事件”的打击错误和故意侵犯两个对象的场合。主流的法定符合说在这两个场合都得出了两个故意的结论,但行为人对规范的违反强度有明显的不同。不能够说故意杀两个人和故意杀一个人不小心造成了两个人死亡的违法性是一样的。法定符合说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主张在量刑时做出区别。[24]但区别的依据无非是:并发事件打击错误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小于非错误领域内的杀害数人。类似的理由也可以为具体符合说采纳——依据具体符合说,打击错误构成了故意和过失的竞合,而想象竞合处罚论并不排斥在重罪的刑罚范围内从重,故意与过失的竞合毕竟侵犯了两个对象,在刑罚上应得到体现。[25]因此,在量刑上,具体符合说也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可见,法定符合说以违法性和有责性未减少为理由,指责具体符合说不平等对待法益,并不妥当。
  (三)“一般的社会观念”之辨析及其展开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既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杀了人的情况下,认定杀人未遂,有悖一般的社会观念或者说国民的规范认识。刑法理论不应当接受有悖一般社会观念的结论。[26]
  的确,刑法一般不能够背离国民的法感情。但理论研究应当注意区分正确的法感情和受到迷惑的法感情。法感情往往都是对经典情形的习惯性反应,易忽视特殊情形。法定符合说提及的“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人死了,应当认定为故意”的法感情结论,有着很大的瑕疵。
  经典打击错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虽然没有预想的实害后果与故意目的相对应,但却有和预想后果相同程度、相同性质的失误法益实害与故意目的对应。又由于语言描述的模糊性,一般国民便形成了行为人“想杀人且杀了人”的印象性结论,认为目的得逞,构成既遂。[27]法定符合说在理论上借助“与具体的可图的设想必然连接的种属设想”[28],把这种偶然的对应关系描述成了法律上的主客观相统一。但可以发现,这种偶然的对应观念得以形成,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目标对象只是发生危险却没有发生实害,二是,失误对象发生了实害。针对此二前提,不妨提出三大疑问:第一,目标对象发生实害时,该如何处理?第二,目标对象的危险意义是什么?第三,失误对象只是发生危险时又该如何处理?
  前述第一个疑问,指向法定符合说遭到最多批判的场合,即所谓“并发事件”。并发事件是一种特殊的打击错误,指行为不仅造成了失误对象的实害,还造成了目标对象的实害。此情形下,预想结果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行为人杀一个“人”的故意明显已经被该结果对应过了,自然不能再与失误结果相对应,否则就违反了责任主义。此时,法定符合说反而丧失了国民法感情的支持。
  法定符合说内部由此出现了“数故意说”和“一故意说”的对立。例如,甲本欲枪杀A,由于打击错误,导致A和B均受到了伤害。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子弹打伤了A,打死了B(案例5)。大塚仁认为,此时是对A的过失伤害和对B的杀人既遂的观念竞合(一故意说);福田平则认为,甲只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对k的未遂罪为吸收(数故意说)[29]
  2.子弹同时打死了A和B(案例6)。数故意说认为,甲对A和B均具有杀人的故意,因而成立两个故意。一故意说认为甲构成对A的杀人既遂和对B的过失伤害罪的竞合。
  (1) 一故意说存在的问题
  对于案例5的看法,大塚仁的观点是一故意说的一般观点。但在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射击A结果也造成了A受伤的情况下,认定对A只有过失显然不合理。而且,案例5中,若A受伤后因为感染而又死亡进而转化成案例6,一故意说又认为甲对A的心态由过失转化成了故意,这意味着要改变公诉事实。因为行为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30],但一故意说却完全视客观结果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这是不妥当的。[31]西田典之进一步指出,在A生死未卜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只能对B以过失致人死亡论之,但这违背了法定符合的立场。[32]此外,若甲对B的死亡结果完全不能预见(即意外事件),对A只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如此说来,一故意说场合下,行为人即便在产生了杀A的故意之后,对A的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竟取决于其对B的态度,这十分荒谬,也不无透露着“具体化”的分析思路。
  (2)数故意说的问题
  案例6中,数故意说认为,甲对A和B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但很难否认,在一般的打击错误场合行为人行为时只有“杀害一个对象”的故意,数故意说却认定甲具有杀害两人的故意,明显违背了责任主义原则。数故意说进行了修正,主张此情形原则仍采取数故意说,但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理,并在量刑时与非错误领域的故意杀害数人进行区别。[33]但有学者指出:“想象竞合与故意成立与否并无关系,它只是对一行为触犯的几个罪名(不论是故意罪还是过失罪)的情形在科刑上作为一罪对待,而不是把没有故意的罪变为故意犯,因此不能把它作为仅有一个故意也可以成立数个故意犯的根据。”[34]修正观点只是增加了数故意说在量刑上的妥当性,不能掩盖其逻辑上的明显问题。
  2.法定符合说如何看待法益危险?
  (1)目标对象的危险——打击错误都是“并发事件”
  过失犯罪是实害犯,无损害结果时不以犯罪论处,但在故意犯罪领域,由于未遂理论的存在与发展,认定故意并不一定要发生实害,有法益危险即可。而即便在经典的打击错误场合,行为人也对目标对象造成了法益危险,单独来看应当评价为故意未遂,因此经典打击错误也是一种特殊的并发事件。法定符合说当然也面临着前述的批评。
  (2)失误对象只是发生危险怎么办?
  这种情况指的就是非错误场合。法定符合说也认为错误论是故意论的反面,因而其所坚持的抽象故意理念应当能够适用到非错误领域。
  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在案例1中(故意杀人的打击错误),认定行为人对B构成故意有两个理由:一是由行为人对A的故意推导出的对“人”的故意;二是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对A和B或者其所代表的“人”至少造成了法益危险。若按此理由,X以杀A的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其便具备了杀“人”的目的,一旦行为人对无意侵害的其他法益个体造成危险,也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的未遂,如X对人群中的A开枪,对A身边的B、 C、D均造成了法益危险,最终仍只击中了A(案例7,人群杀人案),依照法定符合说的逻辑,X构成对A的故意杀人,对B、C、D均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但这样的观点令人难以接受。
  西田典之指出,“法定性符合说是作为一种可以省略对未必的故意进行立证的理论而运用”[35],这在操作上固然简便,但传统故意论显然并未排除对同质客体故意与间接故意竞合的情形。而在对失误对象受害完全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场合,X也符合了“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人被杀死”的逻辑,应当认定为X故意杀人既遂,但这违背了责任主义。可见,法定符合说根本忽略了对失误对象具体心态的判断,这显然不是对法益的平等看待,更违背了传统故意论。
  通过以上的质疑和辨析可以发现,法定符合说的故意概念,并不能应用到非错误领域,实际上是传统故意论的例外理论,与其自身的主张并不符合,缺乏逻辑的延续性。
  三、具体符合说评述
  具体符合说认为[36],“刑法以刑罚加以禁止的,不是法定符合说一样的抽象规范内容(‘如不要杀人’),而是与具体行为状况相对应的法益侵害(如可以杀死正在进行紧急不法侵害的人,但不得滥杀无辜)”。[37]从事实的角度出发,故意总是指向某些对象,因此认定行为人对某结果具有故意,要求结果较为具体地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对行为对象的侵犯意图相符合。由于打击错误时行为人并没有侵犯失误对象的意图,自然不能认定行为人对失误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在对象错误场合,行为人对故意侵犯的具体对象的法益性质并未发生认识错误,因而不影响故意的认定。
  从错误论与故意论的关系以及对法定符合说的分析来看,具体符合说主张具体分析不同的客体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但其缺陷也十分明显。第一,具体符合说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程度(即主客观统一的程度),也就没有提出确定的标准解释,为什么其他错误如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不阻却故意,打击错误却阻却故意。这也是旧具体符合说会认为对象错误也阻却故意的认识根源。第二,由于具体符合说主张打击错误整体阻却故意,但却不清楚错误论的机能,不恰当地回避了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问题。具体符合说虽然频繁地强调行为人对失误对象没有故意,但这样的说法缺陷也很明显:
  第一,缺乏对失误对象与目标对象等价性的考量机制,在体系内无法解释为什么案例2中故意侵犯人的双手但却打中了双脚时依然成立故意既遂的问题;
  第二,在现实的案例中,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并非一定是可以区分的,如客体在视觉上不可见时,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的区分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想象而已;
  第三,即便目标对象与失误在法律上和视觉上均可分,也不意味着对失误对象构成(实证意义上的)过失的情形就一定不是规范故意,比如具体符合说在体系内无法解释,行为人持有概括故意与择一故意时,为何不具体分析的问题。
  学界对于具体符合说的批评,集中在前两个缺陷引出的两个问题——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区分问题以及财产犯罪打击错误难题。
  (一)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之区分
  1.传统区分标准及其问题
  孙国祥教授主张以“错误发生原因的不同”作为区分方法(以下简称“原因说”),认为“对象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障碍,导致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打击错误,是由于客观物质障碍,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危害后果”[38]。这种观点获得许多学者的认同。
  也有人提出“以错误产生的时间不同”作为区分标准(以下简称“时间说”),认为对象错误产生的时间在实行犯着手之前,这种错误一直贯穿至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打击错误产生的时间在实行犯着手之后。[39]
  这两种标准都存有问题。试看以下几个具体符合说受到较多批判的案例:
  案例8:汽车爆炸案:X在A车上安置了炸弹,后来A的妻子B驾驶该车时被炸死;
  案例9:医生X吩咐不知情的护士给病人A注射毒药,护士却发生了对象错误给B注射了毒药,导致B死亡;
  案例10:X教唆Y去杀A, Y发生了对象错误,误杀了酷似A的B。
  上述三例,具体符合说论者内部也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X是打击错误,有人认为是对象错误。即便依据前述的原因说和时间说,也都存有多种解释的可能性。
  依原因说,案例8中,可以认为,B恰好开A的车这一事实是发生错误的客观障碍,认为案例一属于打击错误,这样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当然也可以认为,X错误地以为,驾驶汽车的一定会是A,因此X发生了对象错误。可见,原因标准有较大问题:错误发生的原因,可以理解为某种客观因素的限制,认为是打击错误;但从另一方面看,人具有能动性,如果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该客观因素,往往能够通过一定的调整,从而避免发生错误,因此该情形又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客观因素,因而发生了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可以认为是对象错误。很难说这两种理解各自有什么错误。此外,原因说也无法解决案9、10中反映的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错误问题。
  时间说认为,案例8中X在实行行为着手前(无论是以安炸弹还是B上车发动汽车为标准),X主观上都认为会是A启动汽车,因而认为,X的错误产生在着手之前,X属于对象错误。这种观点存在很大问题:“ A会发动汽车”,是X行为时的认识或者设想,而“ B会发动汽车”则是行为后的客观表现。也就是说在行为时,“ B会发动汽车”只是一种可能性,如此便有“可能性大小”和预见这种“可能性”的可能性问题。假设X在行为时认识到A必然开车,在安放完炸弹之后,A突发心脏病死亡,而只能由B开车。这时也可以理解为,是X在实行行为之后,由于突发的意外导致行为人最终的受害人并非预想之人。因而认为是打击错误。
  而且,时间标准的不妥当性还体现在,判断错误发生的时间本身就很难。很多情况下,如果遇见到打击错误的可能性,积极的采取措施,打击错误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打击错误也可以是一种实行前的错误。如行为人的枪管歪了,瞄准之时其实就已经对准了失误对象,但行为人却未认识到这一点。[40]可见,时间标准没能够准确把握错误的含义。
  此外,还有学者从涉及法益的个数作为区分标准,认为错误仅涉及一个客体,打击错误则涉及数个客体。[41]但这种标准只是对经典打击错误的总结,不能够解决前述的疑难案例。
  2.现有错误论体系内对新标准的探讨
  时间标准和原因标准共同的缺陷根源,在于他们所服务的具体符合说本身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主观事实是认定故意所必须包含的事实,哪些则不必。因此,明确影响故意认定的认识因素,对于区分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来说,尤为重要。
  旧具体符合说认为,身份也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进而认为对象错误阻却故意。但这明显不合理。德国学者Puppe认为,行为人关于法益客体之构成要件以外的特征的错误,应视为刑法上不重要的动机错误。[42]身份信息是主观的产物,更多的只具有符号的意义,并不指向具体的特定法益,如甲想杀乙,在付诸行动之前,乙甚至都可以不存在(只是甲的想象),这和甲的行为指向某处的乙大有不同。对符号的认识错误所不能掩盖的是,行为对实体的法益并未发生认识错误。因此,在身份不被当作定罪依据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身份、归属等信息(对象是甲还是乙,抑或是对象属于甲的财产还乙的财产,属于A类财物还是B类财物),并不被包含在故意所必需的认识当中。
  因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所正在侵害的对象的“法益类型”,却仍然从事侵害行为,就应当肯定故意犯罪的成立。即,故意的必要认识内容有两个:(1)其正在侵犯的对象(范围);(2)该对象的法益类型。
  第一个内容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当行为人对于行为对象的认识是个模糊的范围,以至于该范围包含目标对象与所谓的失误对象时,与其说发生了打击错误,毋宁说直接说行为人具有概括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在客体在视觉上并未特定的场合”[43],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是困难的。这种情形就是行为人怀有概括故意的典型例子。比如,X在黑夜中朝A发出声响的位置开枪,不料A的旁边还有未出声的B,子弹未打死A,反倒打死了B(案例11)。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名义上宣称针对特定的A,在行为之时,A和B在视觉上是不可分的,在人死的结果发生后,X只有仔细辨认B的身份才可以发现失误,这种情形,和X误认B为A而打死了B的情形是相同的。此时行为声称的想要杀A只能是犯罪动机,故类似案例应当认定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44]
  因此,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标准宜为:若行为人需要仔细辨认犯罪对象的身份等法益性质之外的特征,才能够发现犯罪计划未能实现,则该情形是对象错误。此标准的重要前提是,行为人击中了其原本不想击中的犯罪对象。(不管与动机不符还是与目的不符)。依此标准,案例8中,X在装炸弹时客观上不能够确定炸弹针对的“这个人”是谁,但无疑谁驾驶该车就将被炸死。当汽车爆炸时,除非行为人辨认尸体的面目,否则无法发现其发生了错误。因此案例8应认定为对象错误。
  案例9、10反映了具体符合说面临的另一难题。作为工具的直接正犯或被教唆者发生了对象错误,似乎可以认为间接正犯或教唆者发生了“工具错误”或方法错误,进而认为,X不构成犯罪既遂,但这违背了一般人的法感情。[45]刘明祥教授曾指出:判断X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可以以被利用者和被教唆者的错误类型来判断[46],因而此时X仍构成犯罪既遂。
  其实案例9、10和案例8一样,都是行为时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视觉上不可分,行为人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被教唆者(实行犯)发生对象错误,当然只有辨认身份之后,教唆者才能发现发生了“错误”,因此应认定教唆者(或间接正犯)为对象错误。故而按照前述的判断标准,依然可以得出合理结论。
  (二)财产法益难题
  法定符合说论者指出,当客体是财物时,依照具体符合说会出现处罚的间隙。[47]如X欲损坏A的财产,结果由于打击错误,损坏了B的财产(案例12)。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X只需要A的财产是故意毁坏财物未遂,而对B的财产是过失毁坏财物,但刑法并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未遂和过失毁坏财物,于是X的行为便不可罚。这不合情理。
  具体符合说做出了一定的妥协,即在失误对象与目标对象归属于同一人所有或占有时,肯定故意既遂的成立。如X欲损坏甲的宝马,结果由于打击错误,损坏了甲的奔驰(位于宝马车旁边)(案例13)。具体符合说认为,此案例与案例2类似,应认定为故意。理由是,财产犯罪保护人的所有权或占有,伤害同一人的不同的财产在法律上就是伤害一个人的所有权(或占有),恰如一个人身体的不同部分,后者完全可以在法律上视为一体。[48]
  具体符合说的这种妥协,可能基于以下理由:人的主体性无论在刑法上,还是在生活观念上,都显而易见。法益总是与人相关的利益,犯罪是有害人的利益的行为。即便是具体符合说,也要抽象到“某个”具体的法益主体。行为人发生了失误,但仍然击中了原本就想击中的某个人的同类利益,就应当认为行为人已经得逞——正像法定符合说宣称的那样,“他想杀人,也确实杀了人”,具体符合说也可以认为,他想毁坏“这个人”的财物,也确实毁坏了“这个人”的财物,应当对失误结果承担故意责任。“这个人”便是具体符合说的具体化边界。
  但应当注意到,财产犯罪与人身犯罪的不同点。侵害人的不同部位时,失误对象与目标对象属于同一法益主体,但财产犯罪归属的判断却要复杂的多。财产的所有或者占有状态的判断,到底是依据行为人的个人认识状况,还是依据客观实际?抑或是一般第三人的观点?具体符合说并未给出明确回答。
  此外,在行为人不在意财产的归属时,如行为人就是想要报复社会的动机,随意找了一辆车,但失误砸中了另一辆车,行为人对此仍然颇为满意,若否认其构成故意,实有不妥。
  黎宏教授曾指出:“既不处罚未遂形态也不处罚过失形态的犯罪,往往是相当轻的犯罪,有没有必要一定要把这种行为看作为故意的既遂犯加以处罚,本身就值得考虑,所以,即便说上述结论不合理,它也是来自于立法本身,而不是来自于具体符合说。”[49]但在很多场合下,行为人对于财产法益的打击错误并不在乎,即从普通人的视角看行为人已经“得逞”,刑法对此却无法做出反应,这不合理;而且,某些财产犯罪既不处罚过失又不处罚未遂从立法看并无问题,自然不得将前述不合理的结论归结到立法上去,而更多的应该反省具体符合说本身的问题。
  需说明的是,财产法益犯罪发生打击错误的空间其实并不宽广。以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通常需要行为人近距离的接触财物才能够改变其占有状态,因而不容易发生打击错误(发生对象错误倒是概率很高),张明楷教授在批判具体符合说时曾举例:行为人A在公共汽车上原本要扒窃穿西服的X的服装,因为打击错误事实上却扒窃了身穿夹克Y的钱包(案例14),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具体符合说将得出无罪的结论。[50]但这种举例令人费解,扒窃这种近距离的犯罪,发生打击错误有些匪夷所思。
  四、(泛)打击错误的综合解决
  具体符合说也可以提出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标准,认为疑难案例属于间接故意或者对象错误(二者并不排斥),但该路径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我们往往是根据“法感”,而不是根据概念的内涵来区分疑难案例,即我们不是因为它们是对象错误才认定构成故意,而是反过来,是先感觉到这些案例应当构成故意,所以认定这些情形是对象错误。对这些边界案例而言,重要的是是否构成故意的结论,而不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的区分。
  其次,这些案例实证上很难观察,规范上存有争议,即便提出了区分标准,也总是会遭遇为什么要这样区分的质疑。
  最后,该路径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都很不经济。台湾学者蔡慧芳表达了类似观点,她认为,先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再根据具体符合说或者法定符合说来解决的传统做法有些繁琐,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因为无法归类而不知道应适用何种论罪方式。因而,“不管个案是否涉及错误问题,一律适用刑事三阶层犯罪理论的检验步骤,依据个案的事实来验证行为人成立何罪,可能是较为明快的处理方式”。[51]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因此,有必要重申错误论的机能,即错误论研究的是不明显的故意类型。应当把明显构成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案例放在故意论解决,把狭义打击错误和是否心态不太明确的案例放在错误论(打击错误)来解决。
  在明确错误论的机能之后,一般情况下,(泛)打击错误时认定故意只需要行为人对其所侵犯的具体行为对象的法益性质有认识即可,对于该行为对象的身份等信息无需认识。而且,构成要件的范围仅仅包括行为人意图侵犯的行为对象(目标对象构成故意),对其他客体不构成故意,除非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在法律上不可分割,即视为“一个对象”;二是,即便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一般情况下必须被独立地看待,但行为人具备概括的或者择一的故意;三是即便行为人没有概括或者择一的故意,但行为人对失误对象伤害的结果,包含了一种未必的故意。
  (一)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被视为不可分割的一体——兼评实质等价理论
  在案例2的场合,即便是具体符合说,也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既遂。原因是,乙的手和脚“属于乙这一法益主体的同种法益,因而在作为包括一罪予以处罚的限度之内,可以认定甲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认识”。[52]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具体分析也应当有具体的边界问题。如果把故意的必要认识内容,细致到把法律上视为“一个对象”的不同部分,认定故意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具体化分析的最小程度便是“一个对象”。在人身法益场合,一个对象就是某个特定的人。但在财产法益的场合,一个对象的认定则成为问题。具体符合说实际上以是否以同一主体“所有权或占有”为判断基准。但这个标准本身就很模糊:到底是依所有还是占有?是依照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抑或是一般第三人标准?笔者认为,以占有或所有作为判断“一个对象”的标准是基本合理的,在判断占有或所有的基础上,应当结合行为的主观方面综合判断。
  例如,甲用石块砸向乙的宝马车,但不小心砸中了奔驰车。此案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案例15):
  1.当奔驰车属于乙时,无论甲的“动机”是针对特定财物“奔驰车”,还是针对“乙的财物”,抑或是针对不特定人的财物(恶作剧心理),均应当认定甲构成既遂。不同的是,后两种情形的理由不是或者不仅是奔驰与宝马同属于一法益主体。针对以恶作剧的心理打砸乙的车时,可以认定其有择一故意或概括故意。在行为人的动机是破坏乙的财物时,其在乙的财物范围内,也成立择一或者概括的故意。最需要讨论就是,行为人指向破坏甲的特定财物时[53],为什么伤害了非特定财物也要承担故意既遂责任。
  刑法努力在法益保护和人权保护(责任主义)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故意损害财物罪保护人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打击错误,但事实上造成了同一个的伤害,没有“任何人”的法益损害因为该打击错误有所降低,也就没有除了犯罪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愤怒有所降低。因此,可以认为此时行为人实现了公众无法容忍的故意危险,认定为故意既遂为宜。
  2.奔驰车不属于乙,但甲以为奔驰车属于乙,也应认定故意。但因行为人的动机不同,认定故意的理由也不同。如果是针对任何的财物,则当然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概括或择一的故意;如果甲针对的是“乙的财物”,故意的认定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所侵犯的具体对象的法益性质,至于法益的身份,如该对象是甲还是乙,甲的财物还是乙的财物,(在身份不被当作定罪依据的刑法体系内)在所不问,因此,可以认定甲仍对其以为是甲的奔驰车(实际上是属于其他人)的损坏具有构成要件故意。
  3.奔驰车不属于乙,但属于乙占有。此时的道理和第一种情形一致,均应当为故意。
  综上所述,在故意毁坏财物的财产犯罪场合,只有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不构成既遂的,即行为人只针对特定人的财物或者其特定财物,但伤害了既不属于该特定人所有也不属于其占有的其他财物,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一情况。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故意问题既是主观归责问题,又是客观证明问题。[54]行为人针对特定财物或特定人的特定财产,需要有证据加以证明,即需要结合财物本身的特殊性、目标财物和失误财物空间的距离等因素综合判断,否则容易使故意的认定陷入行为人的恣意。
  关于财产犯罪打击错误的处理方案,不得不提到德国学者Hillenkamp提出的实质等价理论。他认为,法定符合说(形式的等价理论)只是形式地考虑了不同法益主体间的“同种性”,但法益的同种化不必然意味着可以掩盖个别化的法益间的差异。[55]如欲导出“具体化”毫无意义的结论,则必须证明,行为客体的个别性,在犯罪当时并非重点。唯有当行为客体的个别性对于某种构成要件而言不具备重要性时,才能认定失误客体与目标客体之间的偏差仍在行为人的故意范围之内。Hillenkamp进一步主张依据法益类型,来判断客体的个别化是否有实际意义,当目标和失误对象都是纯粹的财产法益及社会法益时,客体的个别化仅具有动机意义,不影响故意既遂的认定,当目标和失误对象都是“高度人格法益”时,客体的个别化便阻却故意既遂。[56]
  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质等价的理由并不充分:财产法益尽管客观上可以因为价值相同而“等价”,但对行为人来说意义可能大不相同(财产归属之外的其他因素,如行为人指向破坏特定公共财物,并确实有特定化的根据);不同个体的亲自法益尽管不可“等价”,但对于一个在街上随便找个人杀的暴徒来说,这种非等价性是毫无意义的。R?dn教授批评实质等价理论显得有些公式化[57],在笔者看来,实质等价理论将故意内容过于客观化了。但依然不能因此否定该理论的价值,Hillenkamp无疑提醒了学界这样两点——有必要考虑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的等价性的条件和意义,以及法益类型的变化对于同种法益之间的等价性的影响。
  (二)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行为计划理论的启示
  德国学者Roxin提出了介于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中间理论——行为计划理论。该理论认为,故意的具体化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计划”。当失误结果符合行为人的行为计划时,这种失误便是不重要的,当失误结果不符合行为计划时,这种失误便阻却故意。Roxin借助一个标志性的问题,来衡量计划是否实现,即如果行为人计算到这种偏离,他还会去做吗[58]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判断偏离是否在故意范围之内。Roxin认为,当行为人的犯罪计划以具体化的对象为条件时,适用具体符合说,反之则适用法定符合说。如甲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朝马路上某特定的人开枪,不小心打中了其他人,但事后甲对此仍然比较满意。或者,甲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在楼顶上砸向停车场的某特定车辆,但不小心砸中了其他车。此时依据行为计划理论,应当认定为计划实现,肯定故意的成立。
  国内的研究对行为计划理论提出了很多批评。张明楷教授举例说,恐怖分子由于打击错误误杀了自己深爱的妻儿,按照行为计划理论,行为人对其妻儿仅承担过失责任(案例16),张教授由此批评行为计划理论将伦理观念纳入刑法观念。[59]Roxin提到,“什么是构成行为计划的实现,将总是根据规范的标准来决定的,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构成的仅仅是客观评价的基础”。[60]由此,笔者认为,即便身份在行为人心中有重要意义,但因为缺乏规范依据不能够纳入到行为人的“计划”中。所以,依行为计划理论,如果该爆炸能够排除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间接故意,那么是应当认定行为人对妻儿死亡仅具有过失,但此时妻儿换做是任何不知名的第三人,结论依然成立。[61]因此,行为计划理论认定该情形为过失的理由,并不在于妻儿的身份,而是第三人的死亡不能被包含在行为计划之内。可见,行为计划理论中的行为计划,是或者应当是规范的概念。
  蔡圣伟教授批评说,行为计划理论会引起让行为人对归责与否享有决定权的质疑。因为,要查明犯罪人的行为计划并非易事,更何况有些突发性犯罪根本没有什么犯罪计划可言。Roxin所言的行为计划具体包含哪些细节、不包含哪些细节,并不明确,以至于在客体错误的场合可能得出故意未遂的结论。此外,行为计划理论并没有证立其所采之标准在规范上的正当性。[62]
  蔡教授的批评指出了行为计划理论的致命缺陷。“行为计划”的内容如何界定,正当性何在,确实是个大问题。从Roxin的举例来看,笔者并不完全赞同他对“行为计划”的理解。行为人想要下毒毒害被害人的生殖能力,却没想到取而代之地弄瞎了被害人,Roxin认为行为人的计划未成功。[63]这种看法显然把“行为计划”过于细节化了。
  “行为计划”最起码要排除法益的“身份”。在这样的认识前提下,可以发现Roxin教授提出的衡量计划是否实现的标准,可以用作解决(泛)打击错误的部分问题一概括故意和择一故意问题。早有学者指出,在行为计划肯定故意的打击错误场合,比如肆意的杀人和肆意的破坏财产,可以用概括故意[64]或者择一故意[65]的理论来解决。从结论上看,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因此,借助行为计划理论,概括故意或者择一故意的检验公式就是:假设行为人只知道自己跨越了不同的对象,而不知道失误对象的身份等法益性质以外的其他信息,其仍会从事该行为。如果得出肯定答案,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备概括或者择一的故意。
  若追问认定概括或者择一故意的理由,可以参照特殊因果关系错误的处理。事前故意和结果的提前实现这两种情形,和行为计划理论肯定故意的两种情形本质上是相似的。不在乎法益具体化的打击错误,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同种法益侵害的后果,其对行为人的满足程度(判明身份前),与未发生错误时不无二致。
  (三)可认定为间接故意或者对象错误的情形——危险理论的启示
  德国学者Puppe提出了故意危险理论。她认为,打击错误时,是否阻却故意,取决于行为人行为时所制造的危险是否属于故意危险,并由此把打击错误分为三种类型:(1)瞄准对象处在人群中,此时行为人所设定的危险即属于故意危险,即便行为人坚信自己因为拥有优秀的射击技术而不会伤及无辜,也无碍故意的认定;(2)瞄准对象处在住宅区中,在此情形中,如果行为人所瞄准的客体旁并无其他客体,或者与其他客体有一定距离,则按照一般人的观念,行为人并没有对目标对象以外的客体造成故意危险,此时发生打击错误,只能成立未遂与过失的竞合,结论等同于具体符合说。(3)瞄准对象处于毫无人际之处。此时由于行为根本不可能预见失误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需对目标对象目标对象承担故意未遂的责任即可。[66]故意危险理论有其合理性。故意问题既是主观归责问题,又是客观证明问题。在具体符合说体系里,由于缺乏客观评价的依据,很难解决这样的问题: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偏离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是50%以上甚至99%),但行为人依然不合理地坚信自己不会打偏,结果真的发生打击错误时,到底是间接故意还是打击错误?如果是打击错误,要不要继续坚持其阻却故意的观点?由此可见,故意危险理论提醒人们,必须重视“危险”在故意认定当中的意义。在前文中多次提到的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间接故意难以区分的案例(如汽车爆炸案,教唆犯的错误、黑夜杀人案、逃犯杀人案),之所以认定这些情形属于间接故意,或者属于不影响故意认定的特殊打击错误,当然不仅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想法,而是结合了这些行为造成了公众无法容忍的“故意危险”。
  但是,笔者并不赞同完全以危险来判断故意存在与否,原因是危险程度的判断在操作上会陷入困难,以至于可能陷入判断者的恣意。依据前文提到的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标准,大致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即如果行为需要上前仔细辨认才能够发现发生打击错误,就可以推定其对失误结果持有容忍的态度,从另一个层面解释,也可以认为其创造了公众不能容忍的故意(间接)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Puppe的判断标准反而显得有些狭窄了。
  (泛)打击错误下,除了“公众无法容忍的故意危险”这一理由,间接故意的认定可能还有另一种理由。在故意理论上,意欲要素必要论已经成为绝对的通说,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刑法学说史上对故意问题的讨论。因为错误论虽是故意论的反面,但毕竟不完全等同于故意论。例如,打击错误的过失犯罪是区别于一般的非错误领域的过失犯罪的。[67]打击错误时,行为人在行为时已经有了侵害法益的故意(反社会意识强烈),打击错误论是在确认失误结果是否属于该已经存在的故意的辐射范围的。而“通常的过失犯罪是没有犯罪故意,只是因行为人的行为与现实上所发生的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性”。“意欲要素必要说”之所以成为各国绝对的通说,原因就在于“意欲要素不必要说”侵犯了过失犯的范围,妨害了国民的自由。但是,这样的理由在打击错误的过失上的说服力大大地降低了——打击错误行为人行为时的反社会意识无疑很强烈。虽然不足以借此认定所有的打击错误均不构成过失,但至少说明,我们在判断行为人对失误对象的心态时,容忍度是相对较低的。也就给了我们认定打击错误的故意时更依赖客观危险的理由,即当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偏离的危险度较大时,故意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自然就比较大,行为人在该范围内的所谓失误结果自然也具备构成要件故意。当然,这种观点还大有可探讨的余地。
  如布宁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由逻辑构造的经验。[68]刑法不能在逻辑上有重大缺陷,更不能脱离人们的基本的生活经验。而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论中,法定符合说的观点更为实际,但逻辑上面临问题。具体符合说的观点虽然基本思路符合逻辑,但却有理想化的倾向。张明楷教授曾说,“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也是协商、妥协形成的,而不是由权威机构事先确定的”。[69]欲在逻辑与经验中寻找平衡,就需要更多的学说对话、妥协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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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中国有句古话,“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封建社会,皇权威威,不可侵犯,有多少谋臣良相出于对国家尽责,对国君尽忠的赤诚之心,劝国君改正过失,冒死进谏,但大多因批龙鳞、逆圣听而惨遭杀身之祸。这类的例子同学们都知道哪些呢?(学生从正、反两方面举例)

  忠心耿耿的志士仁人一片丹心令人感动,他们的命运令人惋惜,同时也引起我们的反思,“忠言”就一定要“逆耳”吗?今天,我们要学习的就是一个进忠言的故事,看主人公是如何做的,结果又是怎样?(板书:课题)

  1、思考:文题有几层意思?讲解“讽谏”。

  明确:题目“邹忌讽齐王纳谏”点明了文章内容的两个方面:邹忌讽齐王,齐王纳谏。讽:讽谏,即用暗示、比喻的方法委婉地规劝。封建社会,皇权威威,不可侵犯,有多少谋臣良相因批龙鳞、逆圣听而惨遭杀身之祸。伍子胥赐剑自刎,比干剖腹挖心,屈子放逐,司马迁蒙宫刑之辱,都是千古奇冤!然而,邹忌却敢于劝说齐威王要从谏如流,他凭借的正是一个“讽”字,一种聪明巧妙的劝谏方法。

  2、本文涉及的两个人物你了解多少?

  明确:邹忌,齐国的谋臣,历事桓公、威王、宣王三朝,以敢于进谏和善辩著称。据史载,一次,邹忌听齐威王弹琴,他就借谈论弹琴,阐述治国安民之道,齐威王听后,大为赞赏,封他为齐相。而当时的谋士淳于髡不服,就用隐语向邹忌提了关于修身、处世、安民、用贤、治国五个难题,邹忌都能对答如流。辩论结束后,淳于髡对他的仆人说,看来这个人破格重用的日子不会远了。时过一年,威王果然封邹忌为成侯。邹忌不仅是一个能言善辩的雄辩家,而且是一个有远见的政治家。

  齐威王,是一个很有作为的君王。据史载,他继位之初,好为淫乐,不理政事,结果“百官荒废,诸侯并侵,国且危亡,在于旦暮”。齐威王爱隐语,谋士淳于髡乃以隐语进谏曰:“国中有大鸟,止于王庭,三年不飞不鸣,王知此鸟何也?” 齐威王听后顿悟曰:“此鸟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从此后,齐威王励精图治,修明政治,齐国大治。

  1、初读:读准字音与节奏,整体感知文意

  (1)一生朗读,教师正音,学生齐读。易读错的字:

  (2)学生自由读,讲述文章故事。自由读时教师从读音、语气、句读三个角度进行指导,,讲述时注意妻、妾、客的不同态度及语气。

  2、再读:词句质疑,积累词汇

  (1)学生小声自由阅读,结合注释理解文意,将疑难之处提出来,先请小组里的同学帮助解答,仍不能解决的再解决的再提出来,全班交流解决。

  (2)你觉得哪些词语需要特别注意掌握?请找出来连同例句写到文言词语积累本上。

  3、三读:理清结构层次

  明确:第一段,进谏的依据。邹忌与徐公比美,发觉受蒙蔽,从中体叶出国君不易听到直言的道理,并决定“入朝见威王”。第二段:进谏的内容。邹忌以自己受蒙蔽之事讽谕齐王,用自己的切身体会,以事设喻,启发诱导齐威王省悟到纳谏的必要性。第三段:纳谏的举措及结果。齐威王接受邹忌的劝告,立即颁布政令,悬赏求谏。齐威王纳谏除蔽,政治清明,使齐国国势强盛,威震诸侯。

  4、追读:完成背诵

  感悟课文排比和反复的语言修辞特点,提高记忆的效率,以先进示范或教师表率,使多数学生在课堂中完成背诵课文的任务。

  四、研读:把握形象,品味精妙。

  1、邹忌为什么要向齐王进谏?

  明确:邹忌是在比美中,在妻、妾、客的对话中,在当面与徐公比较,在暮寝而思之后,感受到自己受了蒙蔽。因此推已及人,立刻想到国君一定也多受蒙蔽,由此进谏。

  2、突出了邹忌什么样的性格特点?

  明确:实事求是、善于思考、有小中见大、见微知著之能和安邦治国的深谋远虑。

  3、邹忌进谏的结果怎样?

  明确:齐王采纳了建议。下令面刺、上书、谤讥于市朝分别受上、中、下赏。进谏的人数由门庭若市――时时间进――无可进者。最后其他几个国家皆朝于齐,乃至于战胜于朝廷。

  4、邹忌进谏成功的原因在哪里?

  明确:邹忌进谏成功有两个关键:一在于他说话的艺术与技巧上,他巧妙的将自己的妻,妾,客人与威王的宫妇,群臣,邻国进行类比,轻而易举地让齐王明白确实受了蒙蔽,二是纳谏者齐王有谦厚开阔的胸襟,重贤而又明理。

  5、这突出了邹忌的什么特点?突出了齐王什么性格?

  明确:邹忌――善于言辞。从自己的生活出发,以类比推理,得出结论。语言委婉,易于让人接受。齐威王――重贤明理。

  归纳小结:邹忌是怎样的人?

  明确:邹忌:善于思考,实事求是,能推己及人,忠君爱国。齐威王:勇于面对自己的过失,鼓励天下评说自己的是非。这种开阔的胸襟在天子唯我独尊的朝代实属难能可贵

  6、引导学生体会写法的精妙。

  明确:本文采用了“三叠法”

  三问:妻、妾、友三答

  三比:妻私我→宫妇左右私王 妾畏我→朝廷之臣畏王 客有求于我→四境之内有求于王

  三赏:上赏,中赏,下赏

  三时:令初下 数月之后 期年之后

  前后呼应,上下关照,形成一种奇特的篇章结构。

  在充分理解课文内容的基础上,再来分角色朗读,更有利于学生揣摩人物心理,把握人物的性格特征。

  六人分别朗读:邹忌、妻、妾、客、齐王以及旁白。文章中除了一些看似平常的语句值相应的语调。六人可以轮换角色多读几遍,以至成诵。

  六、延展读;感悟人生,拓展视野

  1、你从这个故事中受到什么启迪?你从这个故事生发出哪些联想?

  2、课外读一读《国语》中的《召公谏厉王弭谤》,比较一下,同样是进谏,结果有何不同,什么原因造成的?

  中学古文教学,以往的程式为介绍作者、背景、解题、翻译、串讲、归纳段意、总结中心等。本设计试图从引导学生领悟前人结构文章的妙处入手,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深入探究,举一反三,学会汲取我国古典文学的精华。

  这篇教学设计为提要式,由三方面组成:1.《邹忌讽齐王纳谏》(以下简称《邹》文)的整齐美;2.《邹》文的参差美;3.《邹》文的哲理美。

  [说明] [所据版本:人教社高中语文第一册]

  《邹》文字浅显,高中学生自己能够读懂,所以在指导学生自读了前面的“提示”及注释之后,即可进入下面的导读。

  一、《邹》文的整齐美

  [引导]邹忌是齐国的美男子,文章写他以比美设喻,巧妙讽谏,令人耳目一新,文章本身也写的很美。首先,是它的整齐美,即一种奇特的三叠排比的结构样式。请同学们读一遍课文,注意从头到尾,先后出现了几个“三”?

  1、邹忌有三问:问其妻:“我孰与城北徐公美?”问其妾:“吾孰与徐公美?” 问其客:“吾与徐公孰美?”

  2. 其妻、妾、客先后有三答:“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君也?”“徐公何能及君也?”“徐公不及君之美也。”

  3. 邹忌解蔽,当晚有三思:“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

  4. 邹忌入朝见威王,有三比:以“臣之妻私臣”,比“宫妇左右莫不私王”;以“臣之妾畏臣”,比“朝廷之臣莫不畏王”;以“臣之客欲有求于臣”,比“四境之内莫不有求于王”;然后得出推论――“由此观之,王之蔽甚矣”。

  5、齐王纳谏,下令有三赏:“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讥于市朝,闻于寡人之耳者,受下赏。”

  6、纳谏之后,齐国有三变:“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时时而间进;期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三变”之后,达到了内政修明、国家强盛的目的,从而出现了“四国朝齐”的“国际”局面。

  [点拨]也许是无意为之的巧合,作者把整个故事组成了“三叠排比”的奇特结构,叙事如江水东下,十分畅达,并且前后呼应,上下关照,使文章具有一线贯穿、晓畅淋漓的特点。这样的结构,不仅使文章从全文看来有一种整齐的美,而且使其内在韵律有一种进行曲般的节奏美。这样写,看来有些过于理想化,但仔细斟酌,却又完全合乎事理,合乎历史发展规律。

  二、《邹》文的参差美

  [引导]《邹忌讽齐王纳谏》不仅是整齐美。请再读一遍课文,比较一下“三问”、“三答”、“三比”,在表述上有无区别;若有,说出原因。

  [明确]1、“三问”:邹忌问其妻,自称“我”,用较随便的口语化的自称;问其妾,自称“吾”,用较庄重的书面语化的自称,端着架子;问其客“吾与徐公孰美?”还是端着架子,但句式通俗多了。2、“三答”:其妻不假思索,脱口而出:“你漂亮得很(先是正面肯定邹忌之美),徐公哪比得上你呀(再与徐公比较)?”从文章开头描写看,邹忌称得上是美男子――身材魁梧、仪表堂堂,再穿上华贵的官服,更显得风度潇洒、气度非凡。他的妻子也肯定为这样一位外表英俊而且才能卓越的丈夫而骄傲,再加上是结发夫妻,恩爱之情更是溢于言表。而妾在家中的地位较低(从“妾”字构成上可看出,妾,立女也),只是附和着学说了半句:“徐公何能及君也?”虽只比其妻少了三个字(君美甚),但足可看出,妾对邹忌不如妻那样发自内心的赞美。接下来,面对在齐国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国相,其客说:“徐公不若君之美也”,就更是一句奉承讨好主人的话,语气也比其妻妾的回答平淡多了。这三问三答,虽然未写一个字的个人心理、神态,但每一处问答,每一个人的表情乃至内心世界,都能使读者描摹出来,真可谓“不著一字,尽得风流”。

  我们再来看“三比”。从第二节开始,邹忌以他策士善辩的风格,首先向齐王说明“臣诚知不如徐公美”,然后一连串地说出他的妻、妾、客分别“私”、“畏”、“欲有求于”他而都说他“美于徐公”的事。这里的每一句话都各自概括了上一段一个层次的意思,这一组排比句即涵括了上面一整段文字的内容。这样写,既避免了重复,又使行文显得参差变化而且简洁明快。正当齐王充满兴趣地听他讲“比美”故事的时候,邹忌适时切入主题,以家事比国事,一一比照对应,用妻、妾、客的“私臣”、“畏臣”、“欲有求于臣”,比喻齐王“宫妇左右”、“朝廷之臣”、“四境之内”的莫不“私王”、“畏王”、“有求于王”,指出齐王身边种种易受弊的情况,并得出推论:“大王所受的蒙蔽一定很严重啦!”邹忌雄辩的口才和巧妙委婉的讽喻,使齐王如梦初醒,立时了解到了政治积弊之所在,从而痛下决心,悬赏纳谏,广开言路,进行改革,这才出现了政通人和的大好局面,使齐国逐渐跨入了战国七雄的行列。

  [点拨]《邹》文既有相对整齐的结构美,又有错综变化的参差美;在这变化错综之中,又从人物语言的角度,十分恰当地折射出了人物的身份、心理和情态,确实起到了言简意赅、出神入化的效果。我国古代文学简练典雅的风格,由此可见一斑。

  三、《邹》文的哲理美

  [引导]通过邹忌比美、设喻讽谏,使齐国走向强盛的故事,我们能够从中吸取哪些教益呢?请大家再读一遍课文,进行思考,试从领导者、被领导者和普通人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也来个“三”)。

  [讨论明确]1、作为下级,既要勇于进谏,又要善于进谏。忠言不一定都要逆耳,像邹忌这样,幽默风趣、娓娓到来、顺理成章地使国君纳谏除蔽,从而达到使国家政治清明、繁荣昌盛的目的,岂不美哉!2、作为领导者,也应乐于纳谏。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是古往今来那些胸怀宽阔、雄才大略的领导者的优秀品质,齐威王也算其中的一位。相反,如果没有虚怀若谷的气度,没有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为百姓的安危祸福着想的胸怀,不但逆耳的忠言听不进,就连顺耳的劝谏也难说听得进的,那就只剩下一意孤行、孤家寡人了。3、作为普通人,也应有自知之明。邹忌之所以“三问”,徐公来了之后又“窥镜而自视”,终于发现自己“弗如远甚”,可见邹忌一开始就不相信自己比人家徐公美;大家不约而同地捧他,也没把他捧晕乎。所以,才能“暮寝而思之”,悟出背后的根由:他们之所以“美我”,是由于 “私我”、“畏我”、“有求于我”呀!这叫什么精神!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概括得很精当:“人贵有自知之明。”(这句千古名言,就是从本文中归纳出的)

  [点拨]《邹忌讽齐王纳谏》通篇都闪烁着哲理的光辉。如果,我们所有的被领导者都能勇于并且善于进言,各级领导都能乐于纳谏,人人都有自知之明,则我们的国家幸甚,我们的民族幸甚!

  问、答、思 整齐 善于进谏

  三 参差 乐于纳谏 “三”

  比、赏、变 哲理 自知之明

  (一)选择题,指出下列各组中,与例句加点字意义相同的项:

  1、邹忌修八尺有余

  A.外结好孙权,内修政 B.严大国之威以修敬也

  C.臣修身洁行数十年 D.盖简桃核修狭者为主

  2、朝服衣冠,窥镜

  A.一朝而灭,莫之哀也

  B.燕、赵、韩、魏闻之,皆朝于齐

  C.青青园中葵,朝露待日唏

  D.秦王闻之,大喜。乃朝服……

  3、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

  A.燕王私握臣手曰“愿结友”

  B.于兆人万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乎?

  C.以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也

  D.丹不忍以一己之私,而伤长者之意

  (二)判断题,下列说法,有错的一项是:

  A.“门庭若市”的“庭”与“拜送书于庭”中“庭”的本字不是同一个字。

  B.“纳谏除蔽”的“蔽”不是“兴利除弊”的“弊”。

  C. “暮寝而思之”的“寝”,在古文中同“睡”、“眠”的意思一样,都表示躺在床上睡觉。

  D.“地方”在本文中是两个词,“地”指领域、领土;“方”是周围或纵横,修饰后面的“千里”。

  (三)背诵题(生源好的班级,当堂背诵)

  1、先用半分钟时间,背诵第四节。

  2、用三分钟时间,背第二、三节(男生背第三节,女生背第二节,竞赛)[建议:参照并利用本文板书设计 ]

  3、用八分钟左右时间,全体背诵第一节[先男生一句女生一句读,再交替一句一句背,造成对话式情境(老师可充当解说)最后全体背诵]。

  4、全体同学背诵全文,或抽查背诵全文。

  (四)阅读题(课外阅读,也可放在当堂,写在小黑板上或打投影),阅读下文,思考一下,这篇文章跟《邹》文相比,主题有什么区别?

  昔有人将猎而不识鹘(打猎用的凶猛的鸟),买一凫(野鸭子)而去。原上兔起,掷之使击。凫不能飞,投于地;又再掷,又投于地。至三四,凫忽蹒跚而人语曰:“我鸭也,杀而食之,乃其分;奈何加我抵掷之苦乎?”其人曰:“我谓尔鹘,可以猎兔耳,乃鸭也?”凫举掌而示,笑以言曰:“看我这脚手,可以搦得他兔否?” (选自《艾子杂说》,运用拟人手法,说明要有知人之明,用其所长,才能人尽其才)

  (五)作文题。任选一,课下完成:

  1、善谏与纳谏 2.自知之明与知人之明

  1.认识齐威王纳谏除蔽的积极意义;

  2.了解讽谏(讽喻)的方法;

  3.学习对话技巧和详略安排;

  4.掌握文学常识和文言知识。

  俗话说:"伴君如伴虎"。给领导提意见,古往今来,都要冒很大的风险。历史上偏偏就有人不但屡次给领导提了意见,而且屡次被领导赏识,建议得以实施,又产生了奇效,其人其事也在历史上传为美谈。邹忌就是这样一个人。他是战国时齐国的谋臣,曾万事恒公、威王、宣王三朝,多谋善谏。一次,威王弹琴,邹忌进门就说琴弹得好。威王认为他未仔细听,是在说谎。邹忌说,琴声宽和像君主,清廉像章宰辅,舒缓像政令,谐调畅适像四时。威王听了,知道他在说治理国家的`道理,极为赞赏,就拜他为相。课文所讲的是在这之后的另一个故事。(板书课题)

  1.运用工具书,默读课文,疏通文意;

  2.齐读课文,然后复述大意,概括文章思想;

  3.完成课后练习一、二。

  1.齐读段一:"比美"离题否?有何作用?

  《古文观止》有评语:"邹忌将己之美、徐公之美,细细勘察,正欲于此参出微理。千古臣诌君蔽,兴亡关头,从闺房小语破之,快哉。"评得好。

  2.段一中的"三问三答"写法上有何变化?这样写有什么好处(表现了人物间的什么关系)?

  提示:内容都是说邹忌的美,语言只有一两个字变化,却反映了对话人物间的关系亲疏远近的不同。

  (板书:妻→私:偏爱赞扬

  客→有求:逢迎敷衍)

  3、(齐读段二)私事、国事有何相通?何以能以喻讽谏?

  4.(齐读段三、四)从什么地方可以看出威王确实受了蒙蔽?(讽谏是在比美中偶有所悟而为之的吗?何以见得?)

  (齐读课文,思考以下问题)

  1."王之蔽甚矣"一句,为何点到了却不深说? 提示:善揣摩国君的心理。对于聪明有为的国君,不要说多余的话。

  2.一"善"、一"朝",省略了哪些内容? 提示:哪些意见,如何来朝。

  3.这个故事于今有何积极意义? 提示:自知之明、直言劝谏、发扬民主、倾听民声等等。

  4.如何看待《战国策》?

  提示:由于《占国策》主要是记载战国时代策士们的言行的,某些地方便夸大了策士的作用。

  1、认识齐威王纳谏除蔽的积极意义;

  2、了解讽谏(讽喻)的方法;

  3、学习对话技巧和详略安排;

  4、掌握文学常识和文言知识。

  俗话说:“伴君如伴虎”。给领导提意见,古往今来,都要冒很大的风险。历史上偏偏就有人不但屡次给领导提了意见,而且屡次被领导赏识,建议得以实施,又产生了奇效,其人其事也在历史上传为美谈。邹忌就是这样一个人。他是战国时齐国的谋臣,曾万事恒公、威王、宣王三朝,多谋善谏。一次,威王弹琴,邹忌进门就说琴弹得好。威王认为他未仔细听,是在说谎。邹忌说,琴声宽和像君主,清廉像章宰辅,舒缓像政令,谐调畅适像四时。威王听了,知道他在说治理国家的道理,极为赞赏,就拜他为相。课文所讲的是在这之后的另一个故事。(板书课题)

  1、运用工具书,默读课文,疏通文意;

  2、齐读课文,然后复述大意,概括文章思想;

  3、完成课后练习一、二。

  1、齐读段一:比美离题否?有何作用?

  《古文观止》有评语:“邹忌将己之美、徐公之美,细细勘察,正欲于此参出微理。千古臣诌君蔽,兴亡关头,从闺房小语破之,快哉。”评得好。

  2、段一中的三问三答写法上有何变化?这样写有什么好处(表现了人物间的什么关系)?

  提示:内容都是说邹忌的美,语言只有一两个字变化,却反映了对话人物间的关系亲疏远近的不同。

  客→有求:逢迎敷衍

  3、(齐读段二)私事、国事有何相通?何以能以喻讽谏?

  4、(齐读段三、四)从什么地方可以看出威王确实受了蒙蔽?(讽谏是在比美中偶有所悟而为之的吗?何以见得?)

  (齐读课文,思考以下问题)

  1、“王之蔽甚矣”一句,为何点到了却不深说?

  提示:善揣摩国君的心理。对于聪明有为的国君,不要说多余的话。

  2、一“善”、一“朝”,省略了哪些内容?

  提示:哪些意见,如何来朝。

  3、这个故事于今有何积极意义?

  提示:自知之明、直言劝谏、发扬民主、倾听民声等等。

  4、如何看待《战国策》?

  提示:由于《占国策》主要是记载战国时代策士们的言行的,某些地方便夸大了策士的作用。

  本文是一篇课内自读课文,语言较浅显,可使学生读读、议议、通过自学达到教学目的。课前教师曾让几个学生粗读课文,通过了解,学生对本文意思能够基本了解,只有个别字词难以确定其意义和用法,而对文章的思想意义和说理方法均未及考虑。据此,自学指导的重点可定为对文章的思想意义和说理方法的引导上,兼及重点字句的疏通。

  同时,本文篇幅不长而语美理严,可通过多次朗读,体会本文设喻的说理方法。

  知识和能力:了解《战国策》的有关知识

  掌握文中的一些文言实词、虚词和特殊的文言句式

  理解课文内容,感受人物形象

  领会文中类比推理和比喻说理的方法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体会“讽谏”的妙处,认识纳谏除弊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2、类比推理和比喻说理的方法

  对设喻说理和类比推理方法的领会和运用。

  教学方法:合作中探究,探究中竞赛

  语文学习跨越千古,纵横千里,这不,我们刚刚离开春秋的战场,很快就进入战国的风云。今天,我们不听曹刿论战争;我们要陪同邹忌一起去劝谏威王,学学他的劝人方法。

  二、我问你答――读通文字(多媒体展示)

  闯关一:必答-检查预习。

  1、赛读。(能反串得1分,每出现一处读错的地方扣1分)

  2、释词。(给对方组出5个你认为能难住对方的词语,1个1分)

  3、译句。(老师抽查)

  4、《战国策》常识知多少?(老师抽查)

  又称《国策》,原为战国未期和秦汉间人编纂,后经西汉未年 编订成书,全书共33篇,其体例为 ,全书共 策,着重记录了 。

  明确:刘向 国别体 12 战国时期策士谋臣的言论和谋略

  三、我们探究――读懂文意:(多媒体展示题目)

  闯关二: (抢答:言之有理就得分,有理有据 得2分)20

  明确:题目“邹忌讽齐王纳谏”点明了文章内容的两个方面:邹忌讽齐王,齐王纳谏。讽:讽谏,即用暗示、比喻的方法委婉地规劝。

  2、课文在写法上是由多个“三”组合而成的,你能用“三”来概括本文的内容吗?(讨论板书)

  3、分析人物形象:

  (1)、说说“邹忌”:(多媒体出示:人物参考:邹忌:齐国的谋臣,历事桓公、威王、宣王三朝,以敢于进谏和善辩著称。据史载,一次,邹忌听齐威王弹琴,他就借谈论弹琴,阐述治国安民之道,齐威王听后,大为赞赏,封他为齐相。而当时的谋士淳于髡(kūn)不服,就用隐语向邹忌提了关于修身、处世、安民、用贤、治国五个难题,邹忌都能对答如流。辩论结束后,淳于髡(kūn)对他的仆人说,看来这个人破格重用的日子不会远了。时过一年,威王果然封邹忌为成侯。邹忌不仅是一个能言善辩的雄辩家,而且是一个有远见的政治家。)

  (多媒体出示)思考:邹忌为什么劝谏?怎样劝谏?

  请用这样的句式说出你的思考结果:

  邹忌是个 人 ,我从 看出来。

  邹忌是个头脑冷静,善于思考的人,我从他“三问”后的“三思”看出来;

  邹忌是个 实事求是,缘事及理的人,我从他“三思”后的“三比”看出来;

  邹忌是个 忠于职守,足智多谋的人,我从他的由家事想到国事并用“三比”看出来;

  邹忌是个 善于辞令,勇于进谏的人,我从他的由家事想到国事并用“三比”看出来……

  重点分析“三比”(并板书):

  问题①:文中的“三比”可以理解成哪几种“比”呢?

  讨论明确:可组成“对比”:家庭小事和国家大事形成对比,以小见大,小事中寓大道理。

  还可组成“类比”:邹忌、齐王都是人,两人身份地位都很高,两人都有受蒙蔽的事,形成同类比较,邹忌的切身体验更容易让齐王接受。

  还可组成“暗比”:妻、妾、客喻宫妇左右、朝廷之臣、四境之内;小家喻国家。形象具体,真切自然。

  还可组成“排比”:邹忌的话构成排比,使说理很有气势,增强了说服力。

  问题②:“三比”中,邹忌认为齐王受蒙蔽的责任在谁?

  讨论明确:邹忌认为齐王受蒙蔽的责任在于宫妇左右、朝廷之臣、四境之内,受蒙蔽的根本原因在于齐王的权威。这样,就使齐王在得意于自己位高权重的同时,高高兴兴地接受了他的劝诫,劝得很委婉。

  (2)、谈谈“齐王”(多媒体出示齐威王:是一个很有作为的君王。据史载,他继位之初,好为淫乐,不理政事,结果“百官荒废,诸侯并侵,国且危亡,在于旦暮”。齐威王爱隐语,谋士淳于髡(kūn)乃以隐语进谏曰:“国中有大鸟,止于王庭,三年不飞不鸣,王知此鸟何也?”齐威王听后顿悟曰:“此鸟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从此后,齐威王励精图治,修明政治,齐国大治。)

  思考:齐王如何纳谏?纳谏结果如何?

  请用这样的句式说出你的思考结果:

  我从 看出,齐王是个 人。

  讨论明确:(多媒体出示)齐王是个闻过则改,明智果断的人,我从他的“善”和“三策”(三赏)看出来;

  齐王是个 从谏如流,兴利除弊的人,我从他的“三赏”和“三变”看出来……

  四、我要练练――中考题型:

  (闯关三:风险题,答对加分,答错减1分)

  (一)、中考题型语言方面需注意:

  1、请用/标出停顿:4分

  ①.今 齐 地 方 千 里

  ②.我 孰 与 城 北 徐 公 美

  2、解释加点的词:4分

  ①暮寝而思之( )

  ②今齐地方千里( )

  ③能面刺寡人之过者( )

  ④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 )

  提示学生注意:一词多义、古今异义、词类活用现象

  3、翻译句子:4分

  (1)此所谓战胜于朝廷

  提示学生:倒装句和被动句的翻译方法

  (二)、中考题型内容方面举例:

  4、你认为邹 忌讽齐王纳谏成功的秘诀是什么? (2分)

  5、你能从浩如烟海的历史中撷取一两件由于不善劝谏而不得善终的事例来佐证邹忌成功的秘诀? (2分)

  明确:善用类比、以小见大,设喻论证;把握对方心理,委婉含蓄,点到为止。

  子胥赐剑自刎,比干剖腹挖心,屈子放逐,司马迁蒙宫刑之辱,都是千古奇冤!

  联系现实生活,你从本文中获得了什么启示呢?(可以从领导者、被领导者、普通人角度考虑)6分

  作为领导,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偏听偏信;

  作为群众,提建议要讲究方式方法,既不冒犯对方,又要保护自己的尊严不受侵犯;

  作为普通人。要善于接受别人的建议。

  总结齐读古人谏言。(多媒体展示)

  五、布置作业:(见学案)

  板书: 邹 忌 讽 齐 王 纳 谏

  (1节):三问、三思↓ (2节) 三比 ↑(3节):三赏、三变→(4节)

  1、认识除弊纳谏在当时的积极作用和在今天的借鉴意义。

  2、了解《战国策》这部国别体史书的基本情况及其在中国文学和史学上的地位。

  3、理解和掌握文中重点文言词语的意义和用法。

  4、提高借助语境推断文言实词意义的能力。

  1、反复诵读中对文章的写作特色和劝谏技巧的领悟

  2、本文记述了邹忌以自己的生活感受为喻,讽劝齐王纳谏除蔽的故事。如何较全面、正确地认识邹忌这个人物形象。

  1、理解和掌握文中重点文言词语的意义和用法。

  2、提高借助语境推断文言实词意义的能力。

  课时安排 安排2课时

  唐太宗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历代君主要成就一番霸业,身边没有几位敢进谏言的大臣是不成的;而劝谏能否奏效,一要看做君王的是否贤明,二要看谏者是否注意了进谏的艺术,使“良药”既“爽于口”,又“利于病”。战国时齐威王非常幸运遇到了这样一位贤臣――邹忌。而这位以雄辩著称的谋臣的讽谏之法更是令人叫绝。今天,我们就欣赏选自《战国策》的历史散文《邹忌讽齐王纳谏》。

  1、标题“邹忌讽齐王纳谏”巧妙地用一个兼语句式点明了文章内容地两个方面:邹忌讽齐王,齐王纳谏。

  2、邹忌,齐国的谋臣,历事桓公、威王、宣王三朝,以敢于进谏和善辩著称。 齐威王他继位之初,好为淫乐,不理政事,谋士淳于髡乃以隐语进谏曰:“国中有大鸟,止于王庭,三年不飞不鸣,王知此鸟何也?”齐威王听后顿悟曰:“此鸟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从此后,齐威王励精图治,修明政治,齐国大治。

  三、提供有关《战国策》与战国的资料

  《战国策》由于书中主要记载的是战国时策士们的言论和行动,所以传到西汉末时,由刘向整理校正后定名为《战国策》。是先秦历史散文中的一枝奇葩,它对后世史学和文学的影响极为深远。

  四、引导学生有目的地朗读课文。

  (一)初读课文,读准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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