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转往境外需要洗白吗?

反洗钱阶段性测试(一)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信息与交流包括获取充足的信息、有效的管理和交流以及开辟畅通的

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层掌握。

、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从制定、实施到管理、监督的一个完整的运行机制。

客户身份识别中的非面对面识别要求是指,

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

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客户身份识别中的保密性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应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

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客户身份基本

信息,若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登记客户的住所地。

、开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单位未在经办银行开立过活期结算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银

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比照客户首次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方式审核客户身份资料。

、大额提现业务中识别客户的重点之一是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身份。

、对公人民币存款类业务识别主体只有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和经营部门负责人。

、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可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自行处置。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信息安全备份制度,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

备份方式,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

)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大

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以下不属于规定条件的是(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

)种涉及客户识别过程中的可疑交易报告类型。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疑交易类型中

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选项中交易的发生额都在

万元以上,哪一种属于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转账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反洗钱调查中,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报告。


在反洗钱调查中,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报告。

B.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正确答案)



部分“避税天堂”分布图

原标题:贪官转移资产难度越来越大——大陆反避税行动升级

尽快把钱转移到国外更安全的地方去——今后,大陆贪腐分子完成这个心愿的难度可能将越来越大。

2015年2月1日,由大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即将开始实施。此前,国税总局办公厅发文表示:《办法》的制定和出台,是落实国家主席习近平“打击国际逃避税”的指示。

2014年11月,由习近平出席的G20峰会通过领导人声明称,将在2015年年底完成共同对抗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计划实施达成共识。这意味着,中国大陆将全面加入国际反避税行动。

2014年以来,海外环境出现了一系列变化,似乎都在“配合”中共十八大以来掀起的反腐风暴。

5月,瑞士同意签署一项有关自动交换信息的全球新标准,将逐步向其他国家交出外国人在瑞士金融账户的详细资料;7月,由中纪委牵头、公安部部署的海外追逃“猎狐行动”获多国配合,截至12月4日,已从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428人;10月以来,澳大利亚、美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先后表态将协助大陆海外追逃;11月,APEC会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意在推动亚太各国加大追逃追赃合作,打击跨国腐败行为。

此次大陆全面加入旨在加强税务机关对跨境税源的监控管理,打击向境外转移利润行为的“国际反避税行动计划”,虽然主要目的是堵住跨国公司的避税通道,但在一些分析人士眼中,也被看做是中共反腐突破的又一“海外禁区”。

“与跨国公司避税和利润转移的目的不同,一些贪腐人士也会利用离岸公司为违法所得洗白、避税、逃避监管。”一位不具姓名的国际税法专业人士对《凤凰周刊》表示,“反避税行动通过公开金融资料的方式,在打击逃避税行为的同时,也可能会压缩外逃贪腐资金的藏匿空间。”

贪腐资金青睐“避税天堂”

关于大陆外逃贪腐人士数量和外逃腐败资金的规模,虽然长期以来各类机构依据不同口径统计出的数字不尽相同,但是外逃人群数量庞大,贪腐资金外流严重,并且规模仍在逐年增加是公认的现状。

而贪腐资金的转移和积累又往往和偷逃税、避税关系密切。在这方面,没有税收或税收极低,监管宽松同时为客户资料保密的离岸中心成为贪腐人士最青睐的“避税天堂”和“洗钱天堂”。

据2014年4月本港媒体《文汇报》引述欧洲媒体消息:“一个匿名消息来源向国际多家媒体提供了一大批有关全球“避税天堂”秘密交易的数据信息。这些材料涉及170个国家的13万人,披露了大批富豪及一些犯罪集团如何采取隐秘手段,通过开办离岸公司和“空壳”公司,在世界一些“避税天堂”将巨额资产隐藏起来,以逃避税收。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报告,称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和现金走私、境外信用卡套现等一并成为大陆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几种主要途径。

报告称,离岸中心没有相关税收和资本管制,宽松的金融监管对建立金融机构基本没有限制,对于设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也敞开大门。洗钱分子能够在这些地方进行匿名存储、设立匿名公司,使犯罪收益难以被发现,所以常被大陆腐败分子用来转移、侵吞国有资产。

报告还显示,使用这种方式转移贪腐资金的大多是上市公司或国企高管。具体做法例如:首先利用在离岸中心注册的公司以“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公司的资产掏空。然后故意将国内企业做亏做垮,用少量资金收购,另一个实际控制人是匿名状态的离岸公司粉墨登场,成功销毁证据、漂白身份。

据大陆法律著作《离岸公司法》透露,本港、英属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是大陆富豪最青睐的“避税天堂”。

2011年9月14日,外逃至澳大利亚8年的原国有企业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因洗钱罪、利用犯罪收益罪,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判处入狱26年。

司法机关调查显示,在1997到2003年间,李继祥伙同同伙以建造廉租房的名义骗取金融机构8200万元人民币贷款,他转移资金使用的方式之一,正是将数千万赃款以各种形式汇到其私人合伙在本港成立的公司。

而据本港英文媒体《南华早报》报道,此前落马的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的妻子和女儿也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建立秘密离岸公司“东亚贸易集团”,同为公司股东。

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更是因其将贪污受贿资金转入离岸中心的账户被曝光而入狱。

2006年底,国际反洗钱组织艾格蒙联盟查获了陈水扁家族在英属泽西岛的账户,涉案金额达1500万美元。随后,根据瑞士、美国等金融情报部门提供的情报,艾格蒙联盟在其当时108个成员之间联网清查,陈水扁的海外资产信息最终完全被掌握。

海外隐秘账户即将撬开?

由于大部分离岸中心执行的保密制度,追缴那些本该在利润产生国纳税的跨国公司的税源,以及追查外流资金去向对各国来说都是难题。

2014年1月1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属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正式实施,要求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当时内地官方媒体曾对这一措施评价称:“将加强对本国公民个人在海外金融资产的了解,是抑制税款收入流失、防止跨国洗钱和贪腐人员外流外逃、打击经济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亦有部分海外媒体认为,此举系中共近来高调的反腐运动即将向贪官的海外资产“开刀”的信号。

不过,该“办法”最终能发挥多大作用仍有待观察,显而易见,大部分贪腐人士是不会主动如实申报资产,束手就擒的。

离岸中心所承诺的对客户资料的高度保密是他们最好的定心石。在那里,贪腐资金可以轻松地完成避税、洗白、逃避监管。

2012年,税收正义组织发布的“金融保密指数”,通过衡量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程度、政府的税收和金融保密制度以及非法资金流动规模,对全球避税港进行了综合评估。指数超过1000的多为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

以英属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群岛为例,众多知名离岸中心属自治的英国殖民地,保留英国法律体系,依据公司法,离岸公司有关股东及董事的资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众透露,也不必受他国税务机关审查。

因此,由国家和政府出面,联手推动包括离岸中心在内的全球金融机构信息公开与共享,使用包括反避税手段在内的方式监控与追查可疑资金流动,反腐效果可能更佳。

曾受中纪委之邀在其网站做在线访谈的巴黎政治学院经济学讲师皮埃尔·德福安建议:致力于打击腐败的各国当局应当携起手来,而打击腐败的一个关键点是打击“避税天堂”,这也是“被盗”资产的主要流向地。

2014年,瑞士政府宣布将逐步放弃已执行了数百年的银行保密制度,为有需要的国家提供外国客户的资料。作为世界最为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瑞士之所以做出如此“牺牲”,与美国和欧盟多国近年来的施压不无关系。

同样饱受资金外逃、税源流失困扰的美国政府,从2006年开始加大了对海外偷逃税款的打击力度,重点目标锁定瑞士等离岸中心。

根据2010年生效的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规定,外国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必须将美国公民账户信息提供给美国税务机构,“不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收入所得将有30%的惩罚性税收。

2012年,瑞士即做出让步,同意其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通报美国公民在瑞士境内金融机构账户的有关情况。

2014年5月6日,包括瑞士和新加坡在内,47个国家当天共同签署一份宣言,接受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标准”,同意银行间自动共享与税务相关的海外账户信息,被看做是打击逃税的全球行动取得重要突破。

近年来,如何避免跨国企业和大富豪们的利润转移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谋求与离岸中心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防止资金和税源的流失。

包括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央行反洗钱机构在内,大陆官方近几年也一直致力于海外资产监管等问题,不过,与欧美国家相比,大陆以税收监管手段打击资金外逃起步较晚。

大陆外汇管理局2005年10月曾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即离岸公司)之前,应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则是第一次比较全面地涉及反避税立法。

2009年起,大陆先后与巴哈马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中心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希望藉此加强对离岸公司及相关海外资产的监管。这也是目前与大陆签署情报互换的仅有的两个离岸中心。

据大陆媒体《法治周末》报道,尽管已生效数年,但相关协议执行效果一直罕有披露。专业人士分析认为,这可能是由于协议所指的“情报交换”是在启动一起反避税案件之后,一方要获取一些具体信息时可以选择的途径,而不是常规的信息交换手段,所以作用有限。

2010年,大陆加入由美、英、澳、加四国于2004年发起成立的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意在通过各成员国之间实时信息交换、案件调查和信息共享,有效地识别和打击恶意税收筹划行为。

2013年8月,中国签署第一份国际多边税收协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其第56个签约国,借此为自身反避税能力和国际税收管理体制升级。

当前,大陆全面加入由二十国集团众领导人背书的国际反避税行动,与G20的其他国家一起,委托经合组织实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该计划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实现政府、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跨国情报交换。根据G20确定的改革原则是,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所以,该计划被公认为对实体经济活动丰富的国家有利,对离岸中心打击沉重。

随着越来越多大陆企业和公民的离岸公司信息被掌握,跨国企业避税的空间将被大大压缩,贪腐资金通过离岸公司转移并成功藏匿起来的机会也同时减少,大陆官方可以更为准确地追逃追赃。

当然,也有一部分务实的税务专家提醒,推动情报共享仅为反避税行动的一个环节,而反避税行动由税务机关主导,最主要目的还是堵住跨国公司避税通道,阻止税基损失。对大陆反腐领域来说,若想更好地利用税收监管追缴外流的贪腐资金,还需要从完善国内的税收监管体系、加快税收立法、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等方面同时入手。

记者/孙杨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5年第2期总第5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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